(新版)医院综合档案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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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室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依法管理档案。不断完善医院档案的各种管理制度。

2、档案是指在医疗、科研、教学、基建、设备、财务、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医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磁介质(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及其他实物的真实记录。

3、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综合档案室负责全院医疗、教学、科研、基建、设备、财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利于开发利用。任何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医院档案。

4、指导全院各科室的档案业务工作,并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与档案工作同时进行)。

文艺工作档案包括党、政、工、团形成的档案,由文书部门统一立卷归档。

各科室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上年的档案在本年度月底前完成立卷,并向档案室移交。

(1)会计档案在本科室保存二年;然后列清册,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2)基建档案在工程(或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后向市城建档案移交的同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一套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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