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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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60多年的实践,对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国家稳定统一、繁荣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起到了重大成效。但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是否能正确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面临的各类问题,是否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为一种随现实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制度, 对其加以修改、补充使之日趋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关键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我国经历了从尝试到正式确立、从政策到制度的不平凡历程。在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过程中, 党和国家始终一贯地重视它与不断变化的国情及少数民族民情的适应, 多次对其加以补充、修改,使其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化,毋庸讳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产生了一定的不相适状况。1因此, 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落到实处, 增强民族区域自治的生命力,使这一重要政治制度切实得到遵守,理顺并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指

出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与社情民情的适应显得既迫切又必要。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成效

在党的领导关心下,民族自治地地方党委、政府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障自治地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各项权利,自治地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与伟大祖国一道奋发向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首先经济上取到了巨大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骄人成就,经济总量实现突破性跨越,基础设施大为改观,城乡面貌发生历史性巨变,人与自然进一步和谐。在经济上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各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创造社会条件,各民族长期和睦相处。而且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加强,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并着力解决就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构筑了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区全体民众的全方位保障网络。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区面临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繁荣少数名族地区经济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自治条例严重滞后,立法质量不高,造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聚居区的社会发展严重不相适应。再者民族自治法律

意识淡薄成为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对民族法律的贯彻和遵守有待加强,在少数民族中广泛存在对民族法律的不闻不问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民的民族法制意识。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地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

虽然近些年来,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民族自治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由于思想观念相对滞后、现代意识淡薄,温饱即安,小富即满的思想在农民的头脑中广泛存在。2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人才培养基础落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基础薄弱发展基础薄弱、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原因严重制约了民族区域自治地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和其它省份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第二、民族文化教育相对滞后

半个多世纪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相比较而言,由于自治区的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水平还显得非常滞后,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总体偏低,结构不合理,民族文化保护开发不够,教育教学整体水平不高。民族文化资源的流失还制约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体制机制以及政策和理论创新不足,还从各个方面束缚、阻碍着自治地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实现和民族文化生产力的解放。

第三、民族宗教工作十分复杂

我国是多名族国家,少数民族区域的民族问题有多是与宗教问题相伴随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不但影响着个体的心理特征,而且制约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特征。宗教因其特定的信仰体系和结社方式,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发展具有错综复杂的影响。在我国,宗教极端主义者、敌对势力以宗教为掩护,使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有目的、有计划的占领和控制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消融和瓦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影响和同化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民,干涉宗教事务,破坏祖国统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

(三)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应着重把握的方向

“民族问题对多民族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对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及其深刻而重

要的影响。在任何社会里,民族问题都是社会总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同时,解决民族问题又有利于解决社会总问题。”3准确把握其发展的脉搏与趋势,在长时段与短时段兼顾的全景视野下,能动地改造现存秩序中不合理的因素,探寻出解决民族地区全面发展问题的道路和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可持续发展与共同繁荣的族际政治机制。

第一,自治制度的完善应重视汉族群体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评判或检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成功达到预设目标的尺度是以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为依据的,这样必然出现在事实上对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群体的价值关怀的忽视。3周勇:《自治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新观察》,载《中国民族》,2001 年第4 期,第28-29 页。

汉族群体的权利关怀被掩盖,必然造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部分“相对少数”的汉族群体中失去存在的权威性和合理性。随着少数民族群体在自治地方权益的突显,汉族的“从属性”心理体验的增强,势必激发其排他要求的增长或者产生离心倾向,甚至产生难以调和的对抗性矛盾。

第二、自治制度的完善应充分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4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其中经济管理自治权是自治权中的物质基础和重心,也是保证自治地方经济富有内在活力和发展特色的关键所在,只有充分发展经济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他各项自主权的落实。

第四、自治制度的完善应加强党的民族政策教育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对民族政策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安排上要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艰苦奋斗精神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水平,凝聚各族干部群众的力量,激发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创业热情,这样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地的经济社会良好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第五、自治制度的完善应注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4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 年版,第239-2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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