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文】滁州市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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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为了加强物业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物业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

1.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整洁、有序。

二、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2.1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

2.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立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并定期更新。

2.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整洁、有序。

2.4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及时报告出租房屋的治安情况。

三、承租人的管理3.1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签订租赁合同。

3.2 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制度,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3.3 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4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4.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制度,并有权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4.2 出租人应当承担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及时维修出租房屋,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整洁、有序。

4.3 承租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4.4 承租人应当承担承租房屋的使用责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五、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处理5.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房产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加强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实行市政府所有、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集中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市管局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第六条市管局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市直机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门面房出租管理中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以下简称“门面房”),是指市直机关(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产权所有或者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门面房管理主体。

(一)市财政局负责门面房出租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门面房的出租审批,以及对门面房公开拍租和出租收益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作为门面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门面房的日常管理、维修、评估、招租和租金收缴以及矛盾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单位按照“分类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

(一)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门面房由市管局统一管理;(二)其他事业单位门面房按照原归属关系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和指导;(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门面房由管委会自行管理,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门面房由学院自行管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门面房,因面临征收、规划变更、涉及诉讼或者纠纷等问题,经市财政局、市管局批准暂缓移交的,在办结征收手续或者解决纠纷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管局申办移交手续,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暂缓移交期间,管理单位仍是门面房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出租收入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2)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2)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一、总则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出租方的义务1.出租方应该拥有合法的房产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租赁登记。

2.出租方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消防等规定,并按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3.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包括租金、租期、物业费等相关条款。

4.出租方应当按时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

5.出租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

三、承租方的义务1.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且不得拖欠,如发生拖欠情况需要提前通知出租方并协商解决。

2.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者将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交给第三方。

3.承租方应当爱护租赁房屋和配套设施,不得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4.承租方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5.承租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社区管理活动,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签订1.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物业费等相关条款。

2.租赁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并且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3.租赁合同应当保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租赁期间予以保密。

4.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五、争议解决1.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中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2.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中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法律责任1.出租方未按照规定进行租赁登记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出租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3.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滁政秘〔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方式第三章补贴管理第四章住房管理第五章申请和退出第六章服务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城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负责公租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五)社会捐赠的;(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滁政[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滁政〔2005〕35号)为加强房屋租赁(含出借,下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或出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居住或者经营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十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滁政[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本级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琅琊、南谯两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根据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数量、分布情况、居住习惯等因素,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两区政府根据现有房源情况,制定房源分配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两区政府根据批准的房源情况,组织实施本区廉租住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本级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以下简称申请家庭)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出售等为辅。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条件分期分批落实。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实际居住人口、住房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滁州个人住宅租赁法律文件范例

2024年滁州个人住宅租赁法律文件范例

编号:__________2024年滁州个人住宅租赁法律文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滁州个人住宅租赁法律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出租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拥有位于滁州的个人住宅,愿意将该住宅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租赁该住宅,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签订。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2)租金: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

(3)租赁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住宅的租赁期限。

3.2 关键词解释(1)滁州: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

(2)个人住宅:指供个人居住使用的住宅,不包括商业用途。

(3)租金支付日: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支付租金的日期。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保证其对住宅拥有合法出租权,并保证住宅符合居住条件。

(2)甲方应在租赁期间负责住宅的维修、保养,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违约金。

(4)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住宅。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住宅,并享有住宅的居住权。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滁政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12〕1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意见要求及时传达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中的廉政风险,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含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被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场地等。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二、房产评估各行政事业单位租售房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定期公开选择3个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已选取的3家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房产出租管理(一)统一清查备案。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滁政办[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

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20㎡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选址、规划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的收入审查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建设与运营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标准;市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全程监督工作;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负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核查、分配工作。

2024年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选择一种配租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核查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发改委、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提取一定比例的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五)接受社会捐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9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9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7〕49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8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滁政〔1994〕137号滁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滁政〔1998〕173号滁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3滁政〔1999〕78号滁州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4滁政〔1999〕174号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5滁政〔2000〕11号滁州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6滁政〔2000〕6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7滁政办〔2000〕39号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8滁政办〔2000〕40号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滁州市市直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对职工实行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9滁政〔2001〕108号关于认真开展整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的通知10滁政办〔2001〕22号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11滁政〔2004〕99号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12滁政〔2005〕26号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13滁政〔2005〕33号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14滁政〔2005〕42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15滁政办〔2005〕10号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16滁政办〔2005〕36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滁政〔2006〕14号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18滁政〔2006〕33号滁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19滁政〔2006〕60号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20滁政〔2006〕88号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21滁政〔2006〕90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22滁政办〔2006〕17号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23滁政办〔2006〕22号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24滁政办〔2006〕47号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滁州市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5滁政办〔2006〕45号转发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6滁政〔2007〕7号转发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滁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7滁政〔2007〕9号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28滁政〔2007〕30号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29滁政〔2007〕48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30滁政〔2007〕49号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31滁政〔2007〕54号滁州市河道管理办法32滁政〔2007〕62号滁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33滁政〔2007〕105号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意见34滁政〔2007〕111号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35滁政〔2007〕130号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6滁政办〔2007〕69号转发市文联《滁州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37滁政办〔2007〕9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意见38滁政〔2008〕5号滁州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39滁政〔2008〕13号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40滁政〔2008〕35号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41滁政〔2008〕37号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42滁政〔2008〕58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43滁政〔2008〕61号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44滁政〔2008〕75号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45滁政〔2008〕85号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46滁政〔2008〕95号关于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通知47滁政〔2008〕103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48滁政〔2008〕105号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9滁政办〔2008〕6号关于实施《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0滁政办〔2008〕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意见51滁政〔2009〕5号关于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意见52滁政〔2009〕22号关于实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3滁政〔2009〕46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54滁政〔2009〕65号滁州市基建联合审批有关实施办法55滁政〔2009〕75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56滁政〔2009〕84号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57滁政〔2009〕107号滁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58滁政〔2009〕108号滁州市节能奖励办法59滁政〔2009〕111号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0滁政〔2009〕112号滁州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6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6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63滁政办〔2009〕14号滁州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64滁政办〔2009〕82号滁州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65滁政〔2010〕28号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66滁政〔2010〕48号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67滁政〔2010〕49号滁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68滁政〔2010〕50号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69滁政〔2010〕51号滁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70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71滁政〔2010〕74号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72滁政〔2010〕9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意见73滁政〔2010〕102号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74滁政〔2010〕1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75滁政〔2010〕130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76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77滁政〔2010〕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的意见78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79滁政〔2010〕154号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80滁政〔2010〕155号滁州市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81滁政办〔2010〕12号滁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行动计划82滁政办〔2010〕31号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83滁政办〔2010〕77号关于转发滁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84滁政办〔2010〕78号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85滁政办〔2010〕81号滁州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86滁政办〔2010〕133号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87滁政办〔2010〕134号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88滁政办〔2010〕141号滁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办法89滁政办〔2010〕145号滁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90滁政秘〔2010〕252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91滁政〔2011〕7号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92滁政〔2011〕28号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93滁政〔2011〕35号关于2011年残疾人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94滁政〔2011〕49号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95滁政〔2011〕56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2006—2020年)的通知96滁政〔2011〕67号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97滁政〔2011〕74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98滁政〔201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滁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99滁政〔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学院工作的意见100滁政〔2011〕88号滁州市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实施办法101滁政〔2011〕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的意见102滁政〔2011〕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103滁政〔2011〕1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104滁政〔2011〕139号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05滁政〔2011〕150号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06滁政〔2011〕153号滁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107滁政〔2011〕166号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108滁政〔2011〕167号滁州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109滁政办〔2011〕10号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110滁政办〔2011〕48号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111滁政办〔2011〕62号滁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112滁政办〔2011〕78号关于贯彻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实施意见113滁政办〔2011〕92号关于进一步严肃市区财税管理纪律的通知114滁政办〔2011〕97号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115滁政办〔2011〕101号滁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16滁政办〔2011〕105号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117滁政办〔2011〕107号市直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18滁政〔2012〕11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119滁政〔2012〕14号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意见120滁政〔2012〕19号滁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121滁政〔2012〕27号关于做好金融工作支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意见122滁政〔2012〕31号滁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123滁政〔2012〕41号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意见124滁政〔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试行)125滁政〔2012〕53号滁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126滁政〔2012〕60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127滁政〔2012〕74号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实施意见128滁政〔2012〕75号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工作实施意见129滁政〔2012〕76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130滁政〔2012〕80号关于乡镇街道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意见131滁政〔2012〕10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意见132滁政〔2012〕121号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133滁政〔2012〕130号关于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134滁政〔2012〕135号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35滁政办〔2012〕6号关于加强二郎路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136滁政办〔2012〕18号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137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通知138滁政办〔2012〕66号滁州市市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39滁政办〔2012〕74号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通知140滁政办〔2012〕83号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141滁政办〔2012〕96号滁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42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143滁政办〔2012〕11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44滁政办〔2012〕120号关于安置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45滁政〔2013〕2号关于苏滁现代产业园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46滁政〔2013〕26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147滁政〔2013〕37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148滁政〔2013〕38号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149滁政〔2013〕51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150滁政〔2013〕61号滁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管理规定(试行)151关于加强土地审批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152滁政〔2013〕78号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53滁政〔2013〕84号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暂行办法154滁政办〔2013〕13号滁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155滁政办〔2013〕2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156滁政办〔2013〕2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57滁政办〔2013〕28号关于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建设的意见158滁政办〔2013〕33号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59滁政办〔2013〕39号滁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160滁政办〔2013〕40号滁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161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162滁政办〔2013〕49号滁州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163滁政办〔2013〕60号滁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办法164滁政办〔2013〕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65滁政办〔2013〕6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166滁政办〔2013〕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167滁政办〔2013〕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68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69滁政〔2014〕3号关于推动项目提质提效的实施意见170滁政办〔2014〕1号滁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71关于加强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172滁政〔2014〕11号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73滁政〔2014〕12号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174滁政〔2014〕21号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175滁政〔2014〕26号关于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的通告176滁政办〔201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177滁政〔2014〕39号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178滁政〔2014〕40号滁州市地名管理办法179滁政〔2014〕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使用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80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181滁州市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182滁政〔2014〕56号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83滁政〔2014〕57号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184滁政办〔2014〕21号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185滁政办〔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86滁政〔2014〕60号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187滁政〔2014〕75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188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189滁政办〔2014〕40号滁州市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190滁政办〔2014〕43号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191关于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192滁政秘〔2014〕171号滁州市城市扬尘管理办法193滁政秘〔2014〕182号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194滁政秘〔2014〕187号滁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5滁政办秘〔2014〕187号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196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197滁政办秘〔2015〕4号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198滁政办〔2015〕7号滁州市市本级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暂行办法199滁政办〔2015〕8号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200滁政〔2015〕27号滁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关于进一步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2滁政〔2015〕33号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3滁政办秘〔2015〕67号关于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204滁政办秘〔2015〕68号关于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实施意见205滁政办秘〔2015〕69号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6滁政办秘〔2015〕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定工作的意见207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208滁政办〔2015〕11号滁州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9滁政办〔2015〕12号滁州市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10滁政〔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11滁政办秘〔2015〕101号滁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12滁政办〔2015〕24号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13滁政〔2015〕62号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14滁政办秘〔2015〕114号滁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15滁政办〔2015〕27号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16滁政办〔2015〕28号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17滁政办〔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18滁政办〔2015〕32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219滁政〔2015〕78号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220滁政办〔2015〕33号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21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22滁政秘〔2015〕121号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223滁政秘〔2015〕130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24滁政秘〔2015〕126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25滁政〔2015〕8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26滁政〔2015〕8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27滁政〔2015〕89号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28滁政办〔2015〕41号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229滁政〔2015〕91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30滁政〔2016〕13号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31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32滁政〔201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233滁政〔2016〕31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告234滁政办秘〔2016〕70号滁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235滁政办〔2016〕9号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36滁政办〔2016〕14号滁州市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237滁政办〔2016〕15号《滁州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等四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238滁政〔2016〕56号关于降低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239滁政办〔2016〕16号滁州市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40滁政办〔2016〕17号滁州市智能家电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41《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242滁政〔2016〕63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243滁政〔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44滁政办〔2016〕26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245滁政办〔2016〕27号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46滁政〔2016〕67号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247滁政办秘〔2016〕133号滁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方案248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249滁政办秘〔2016〕145号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250滁政办〔2016〕28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5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252滁政办〔2016〕30号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53滁政办〔2016〕31号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254滁政秘〔2016〕111号滁州市补短板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实施方案255滁政秘〔2016〕113号滁州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256滁政秘〔2016〕114号滁州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257滁政秘〔2016〕116号滁州市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58滁政秘〔2016〕117号滁州市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实施方案259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260滁政〔2016〕76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261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62滁政〔2016〕79号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63滁政〔2016〕82号滁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6—2018年)264滁政秘〔2016〕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265滁政秘〔2016〕141号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266滁政办秘〔2016〕160号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267滁政办〔2016〕38号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68滁政办〔2016〕39号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69滁政办〔2016〕40号滁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70滁政办秘〔2016〕163号关于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进行扩面的通知271滁州市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272滁政办〔2016〕43号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273滁政〔2016〕91号关于推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74滁政办〔2016〕45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75滁政办〔2016〕46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276滁政秘〔2016〕14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277滁政办秘〔2016〕182号滁州市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78滁政办秘〔2016〕183号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279滁政办秘〔2016〕185号滁州市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80滁政办秘〔2016〕186号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281滁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82滁政办〔2016〕50号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83滁政〔2016〕105号关于加快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284滁政办〔2016〕5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5滁政办秘〔2016〕201号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86滁政办秘〔2016〕203号关于延长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期限的通知287滁政办〔2016〕59号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288滁政办〔2016〕60号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289滁政办〔2016〕62号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90滁政办〔2016〕63号滁州市“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实施方案——结束——。

滁州房地产买卖及出租协议规范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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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滁州房地产买卖及出租协议规范版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出租人1.4 承租人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2.1 房屋位置2.2 房屋面积2.3 房屋结构2.4 房屋现状第三条:买卖合同的订立3.1 出卖人承诺3.2 买受人承诺3.3 合同价款3.4 付款方式及时间第四条:房屋交付及过户4.1 交付时间4.2 交付条件4.3 过户手续4.4 过户费用第五条:房屋质量及保修5.1 房屋质量保证5.2 质量问题处理5.3 保修期限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管理6.1 合理使用6.2 物业管理6.3 共有部分使用第七条:出租合同的订立7.1 出租人承诺7.2 承租人承诺7.3 租金金额7.4 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限8.1 租赁开始时间8.2 租赁结束时间8.3 续租条款第九条:房屋维修及保养9.1 维修责任9.2 维修费用9.3 保养要求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出卖人违约11.2 买受人违约11.3 出租人违约11.4 承租人违约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仲裁解决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房屋保险13.2 税费承担13.3 附属设施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修改14.3 合同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出租人1.4 承租人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2.1 房屋位置房屋位于滁州市区路号,具体栋号、单元、房号详见附件一。

2.2 房屋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3 房屋结构房屋的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层,房屋户型为(室)室(厅)厅(卫)卫。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出租房屋1. 申请条件- 房屋所有权明确且合法;- 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出租房屋资质。

2. 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2. 在当地房屋出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3.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出租管理证书。

三、租赁合同1. 签订租赁合同1. 房东和租户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地质、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3. 双方签字并留存备查。

2. 押金管理1.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保证;2. 房东应当将押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3. 租期结束后,租户应当如期返还押金。

四、房屋维护与安全1. 房屋维护责任1. 房东负责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2. 租户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向房东报告。

2. 居住安全1. 房东应保障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如防火门、疏散通道等;2.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租金支付与调整1. 租金支付1. 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2. 房东应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

2. 租金调整1. 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或合同约定;2. 租金调整应提前通知租户,通知期限一般不低于30天。

六、争议解决1. 和解协商1. 出现争议时,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处罚与安全监督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2024年建设局发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意见

2024年建设局发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意见

2024年建设局发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意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出租房屋市场逐渐成为了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市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安全管理,现就发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租房屋登记制度为全面掌握出租房屋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施出租房屋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所有出租房屋应在租赁关系建立前,向所在地建设局或指定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信息、出租人身份信息、承租人身份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

登记制度有助于建立完整的出租房屋信息数据库,为后续服务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二、租赁双方权益保障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是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核心任务。

建设局应制定并发布租赁合同范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押金退还规则等。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防止恶意抬价、欺诈租赁等不正当行为。

建设局应定期发布租赁市场动态报告,分析租金水平、供求关系等关键指标,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出租房屋服务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这包括提供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维修协调服务、法律法规宣传服务等。

建设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资源,优化流程,为租赁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安全责任落实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建设局应督促出租人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善。

同时,加强对承租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建设局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通过约谈、警告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违法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应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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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文】滁州市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房屋~不包括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政策福利性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以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或者橱柜的,,三,以其他方式出租房屋的。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城管执法、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二,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三,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房产局申请登记备案:,一,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自觉遵守登记备案等相关规定。

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应将本单位管理服务范围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姓名、房屋所在地等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应将上述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租赁房屋未登记备案的~应及时告知市房产局。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每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姓名、房屋所在地等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应将上述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登记备案应当持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三,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房产局在收到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市房产局在登记备案时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经出租人同意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展租赁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二,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四,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二,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款,,三,主动将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姓名、房屋所在地等信息告知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四,发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人口计生部门报告,,五,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六,在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后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七,发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动接受辖区计生服务指导~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遵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市房产局依照《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以下情形的~由有关部门同时依法予以处理:1. 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2. 租赁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五,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学生科的领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在从事德育教学过程中,有顺利也有挫折,有成功也有失败,既有困惑,也有启迪,交织着酸甜苦辣,现就本学期班主任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培养良好的班集体能否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团结和睦的集合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良好的班集体中,教师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在培养班集体方面,本学期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注重教室文化的建设开学初,我组织全班学生把教室布置好,让教室的每一块壁,每一个角落都具有教育内容,富有教育意义。

在具体布置时,针对班内学生的特点,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班级文明公约,张贴名人名言,使学生行有可依,激发学生的上进心。

并设立评比栏。

班组设置由专人管理的“图书角”,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为及时反馈学生情况,设置了班级日记,由班长负责记录。

(二)注意班干部的培养进入高二以后,班干部换届重新选举,由学生民主投票,产生了一支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班干部队伍。

对待班干部,我积极引导,大胆使用,注意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要求他们以身作则,“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另外,定期召开班干部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布置新的工作和任务。

这样,由于班干部积级配合,以身作则,从而带动全班,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三)注意养成教育和传统道德教育的结合高二学生由于已经熟悉了学校的环境,又没有升学上的压力,个别学生纪律开始松动起来,不喜欢别人对他们的行为约束和管教,一些不良行为随之而来,如旷课等,面对这些违纪情况,如果不注意引导或引导不当,学生很容易在这个特殊的学习和生活阶段走入岔道。

我的具体做法是:1、加大学习、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力度。

我借助主题班会、演讲会、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来引导学生学习,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且配合学生科执行《一日常规》,严格要求学生佩戴校徽,不穿拖鞋,每天自行检查、督促规范养成的效果。

2、注意树立榜样。

俗话说“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亲身示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人微言轻,班主任言行举止特别重要,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旷课,班主任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班主任事先要做到,平时注意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时时提醒自己为人师表。

3、注意寓教于乐,以多种形式规范学生行为。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接受心理由观察能力、感知能力、认识水平、兴趣爱好等心理因素构成,因此,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单一的教育管理方式不适合人的接受心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中正好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能提高教育管理的可接受性。

为此,我先后开过多次主题班会,如《规范一道德》,《我是主人》、《理想与信念》、《要学会学习》、《神圣的使命》。

还开过优生学习经验交流会,举办过语文知识抢答竞赛,说成语故事比赛,古典诗歌背诵比赛等,效果都很好。

二、严格的要求是最大的尊重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是心灵的耕耘,必须讲究教育有艺术。

在实践工作中,我感受最深的便是马卡连珂的一句名言:“严格的要求是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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