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

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团费收缴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团员交纳团费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4、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人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没有经济收人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

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五)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一)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收缴团费时团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四、各级团组织上缴、留用团费比例

基层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