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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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问题的思考

―――――长沙市治安支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生存的保障,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最近几年以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一起起怵目惊心,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00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支公安机关专业的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几年来,通过严厉查处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战果。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涉及政府管理单位多,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缺失,查处工作难度比较大,确实需要政府部门提高转变经济发展的能力,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间徘徊

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

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特别是食品的卫生标准的树立没能与时俱进,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如目前最受关注的“地沟油”事件,按照《食用油国家检测标准》, 地沟油九项应检的理化指标全部合格,这样来说,地沟油是合格产品。2010年我市查处的问题猪油案件,用病死猪炼出来的猪油,按《食用油国家检测标准》检测,也是合格的,还有我市查处的“问题腊肉”,明明是病死猪肉、工业盐进行的生产,可按现有的食品检测标准,他们却是合格产品,等等,合格产品就不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查处。司法实践中,只能挖掘其他犯罪危害进行立案打击,以至于有时造成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的情况。

二、实践困惑:罪名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有的要件本身存在瑕疵及一些职能机构的不健全,以致于造成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无法实现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

第一,“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销售金额”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的主要依据。但是,“销售金额”恰恰又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首先,只有着手销售才会产生销售金额,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多数是在生产环节,销售金额无从谈起。其次,即使有销售行为的,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没有正规的经营账目,造成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同样难以查实,这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查处的主要原因。针对销售金额难以查实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

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解释》在对销售金额的理解、未实际出售的制假、售假行为的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了认识,为有效地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容易造成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量刑失衡。生产伪劣产品按货值金额高于销售金额的三倍的标准,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这相对于销售者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于立法的本意。同时,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时,并处或单处的罚金刑应如何计算?只能面对罪不能罚的尴尬局面。

三、理性之策:食品安全犯罪防范体制的确立

不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但社会监管和防范体制的不健全,却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又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空间。因此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不能单纯地依靠司法机关的打击和惩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法》从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统一食品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食品企业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一步需要各有关的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工作间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同时,应不断加强食品

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要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等。应尝试把食品安全纳入职业教育规划,努力培养食品安全专业人才;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的教育课时,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加大对公众的食品科普教育,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等等。只有我们把预防食品安全的工作做到前面,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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