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初探
( ) 罪 与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的界 限。 4本 两罪 区别关 键在 于 主观方 面是故 意还 是过 失 。
3 案 例与分 析
案 例 1 [ 反《 品质 量法 》 .违 产 ] () 1 案件 简介
() 1 本罪 与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食 品罪 的界 销
限。
两罪 在犯 罪客 体 、 体 和 主观 方 面 具 有相 同或 者 相 主
似 之处 。从广 义上 来说 , 掺人 有毒 有 害 的非 食 品原 料 的
食 品本身 也是 一种 不 符 合卫 生 标 准 的食 品 。虽然 有 毒 、
济秩序 , 犯 了国家 食品卫 生管理 制度 , 侵 而且 严重损 害 了
消费者健康 权利 , 至危及 人身 安全 。 甚 本 文 拟就生 产 、 售有毒 、 害食 品罪罪 与非罪 及本 销 有 罪 的定 罪量 刑 、 法律适用 的几 个 问题进行 探讨 。
1 罪 与非 罪的 界 限
维普资讯
李 : 产销 南 、害 品 问 初 寒生 、售 毒 有 食 罪 题 探 :
田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罪 问题 初 探 销 有
P ei n r sac nteP o lm fP o u ig a dS ln osn sF o rl ayRee rh o rbe o rd cn n e igP i u o d mi h l o
() 2 处理 决定 某市局 案件 审理 委 员 会对 该 案 进 行 了审理 , 为该 认 案 违法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审 理认定 , 司 的行 为违 A公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1. 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明确的界定,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刑法给予了严厉的刑事制裁。
2. 刑法规制的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趋于严格。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犯罪手段隐蔽、跨区域作案、证据难以收集等。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
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尽管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现象。
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3. 社会共治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
然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尚不健全,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完善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明确各类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应针对新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修订法律,填补法律空白。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竞合现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在实际法律适用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竞合现象。
法律竞合现象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多个法律规范对该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或重叠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竞合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竞合现象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酒店老板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在经营酒店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 在酒店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2. 擅自改变酒店经营场所,未办理相关手续。
3. 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活动,涉嫌开设赌场。
针对王某的行为,警方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的行为还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关系:王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王某擅自改变酒店经营场所,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关系:王某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活动,涉嫌开设赌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法律竞合现象分析1. 法律竞合现象产生的原因(1)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部分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冲突或重叠,导致法律竞合现象的产生。
(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院或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法律竞合现象。
(3)案件事实复杂。
在复杂案件中,同一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多个法律规范,导致法律竞合现象。
2. 法律竞合现象的影响(1)损害司法公正。
法律竞合现象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影响司法公正。
(2)增加司法成本。
在法律竞合现象中,法院需要对多个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增加司法成本。
(3)影响法律适用效果。
法律竞合现象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效果不佳,无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3. 解决法律竞合现象的途径(1)完善法律体系。
涉食品安全案件法律研讨(2篇)
小石潭记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作用引言在文学史上,小石潭记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作品。
它以其独特的情感表达和意境描绘,给人们带来了深远的精神冲击。
本文将探讨小石潭记中凄神寒骨悄怆幽邃的作用,从多个层面剖析这一主题。
凄神寒骨的音韵美在小石潭记中,凄神寒骨的描绘通过严谨的音韵美,营造出一种悲凉的氛围。
作者运用凄婉清冷的语言,描绘了小石潭的冬季景色。
例如,文中描写柳枝疏零、水声悠悠,给人一种凄凉之感。
这种音韵美的运用使得读者更加能够感受到作者对孤独、寂寞的深刻表达,进而引发共鸣。
1.1 凄神寒骨的音韵表达作者通过对石潭周围环境的凄神寒骨的描绘,运用了丰富的音韵手法。
例如,用谐音词来描绘柳枝疏零,音声轻柔、凄美。
同时,作者还运用了叠韵的手法,增加了作品的音乐感和美感。
这种音韵美的运用使得小石潭的寒冷和凄凉更加鲜明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1.2 音韵美的情感表达小石潭记通过对凄神寒骨的描绘,表达了深刻的情感。
寒骨暗示了作者对寂寞和孤独的体验,而凄神则代表了人们对生活的无奈和迷茫。
这种情感的抒发通过音韵美的运用,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作者内心的痛苦和悲伤。
悄怆幽邃的意境描绘小石潭记通过悄怆幽邃的意境描绘,为读者呈现了一幅幽静而深邃的画面。
这种意境的描绘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物情感的融合,创造了作品独特的艺术效果。
2.1 悄怆幽邃的自然环境小石潭记通过对小石潭的描绘,展现了一幅悄怆幽邃的自然环境。
在作品中,石潭周围的景色在冬季格外寂寥,这种寂寥通过作者对柳枝疏零、水声悠悠等细腻描写,传达给读者一种悲凉的情感。
2.2 悄怆幽邃的人物情感小石潭记以小石潭游览者的视角写景,通过人物情感的抒发,进一步营造了悄怆幽邃的意境。
例如,文中描写了游客对于小石潭的敬畏和欣赏,同时又流露出一种迷茫和困惑。
这种情感的交织,使得作品情感更加丰富、意境更加深邃。
2.3 意境描绘的艺术效果小石潭记以其独特的意境描绘,创造了一种幽邃而深沉的艺术效果。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以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的。
这些规定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更加明确,给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刑法对三种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从而保证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刑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情节严重性和刑罚幅度的关系,对于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更重的刑罚,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刑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即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食品经营者。
这一规定使得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制。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即以生产、销售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体作出的刑法责任,而对于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刑法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使得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可以从犯罪个人追究到犯罪组织和相关企业,从而可以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些规定保障了人民的饮食安全,同时也起到了震慑和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还需要对刑法规制进行不断完善和加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编号:AQ-Lw-02459( 安全论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On the concurren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rimes endangering food safety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备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
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
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
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食品的供给、生产和流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监管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特点、现状及刑法规制的相关内容。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及特点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污染、食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行为,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主观恶性大,犯罪者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食品质量安全;二是社会危害性大,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犯罪手段隐蔽,往往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
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掺杂使假等;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的跨区域性、跨国性等特点也增加了打击难度。
四、刑法规制的重要性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可以明确法律底线,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刑法规制还可以促进企业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刑法规制的措施及建议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完善立法:对现有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同时,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研究,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食品案件法律适用探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
二、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法律适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2. 食品监管领域的法律适用食品监管领域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监管活动进行了规范。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处理、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1. 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
在食品案件中,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来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应注意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和调整,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2.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责任认定在食品案件中,应明确食品生产、销售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食品生产、销售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食品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从法条竞合角度分析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定性
从法条竞合角度分析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定性
宁俊
【期刊名称】《产品可靠性报告》
【年(卷),期】2022()1
【摘要】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4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中学共购进该批生姜
5kg,进货价16元/kg,货值80元,部分已制作成菜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宁俊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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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一宗卫生执法案件中“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处罚”
2.法条竞合中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探析
3.基于职务行为致人伤亡后果的法条竞合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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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谈一宗卫生执法案件中“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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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威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深入的刑法规制研究。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立法不足、改进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重,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篡改生产日期、伪造食品标签等手段,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还具有隐蔽性强、跨区域性等特点,给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立法不足1. 刑法规制不全面。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但罪名种类和量刑幅度仍存在不足。
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未被纳入刑法规定中,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量刑幅度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同时,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取证。
四、改进措施1. 完善刑法规定。
应将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中,并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同时,应加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2.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大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效率。
3.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应加强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虽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 同时符合了数个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法规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 但是,由于只有一个罪过,特别是只有一个行为,因此不应当适用其中两个以上的条文认定为数罪而进行并罚,只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认定为一罪而予以相应的处罚。
由于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无论数个法规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在本质上都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就是说,数个法规之间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即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一般认为,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进行定罪处刑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既然如此,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而言,也不应当例外。
因此,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刑法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1.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就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都应当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因为:正是基于某种具体行为在某一事实方面具有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法机关为对有关社会关系加以特别保护,才对之进行特别规定,以独立于和区别于有关一般规定,并且与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配置较之于有关一般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
因此, 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要真正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就必须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否则,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2.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依法不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采用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也就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进行定罪处刑。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 ’ ,是指在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情况下,有关适用普通法的特别规定,具体而言就是上述《刑法》第 149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之法规竞合的特别规定, 即:“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专题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身体健康 和 生命安 全 , 进 经济社 会发 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但 法 的颁 布 与 法的 实效 尚有很 长 的距 离 , 间可 能 促 其
存 在许 多更 为重要 也 更为 关键 的 问题 : 理论 界 与 实务 界 对 这 些制 度如 何 予以理 解 阐释? 这 些 制度 在施 行 中
总 第 1 7期 O
20 0 9年 1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 Ga s n tt t fPo ii a c e e a d La o r lo n u I s iu e o ltc lS inc n w
Ge e a . 0 n r lNo 1 7
还 存在或 可 能存在 哪 些 问题 ?这 些制度 与现有 的制 度如 何 衔接 、 它们 之 间的 关 系又 如何 处理 ?这 些 问题 当 然需要 众 多学人 的智识 努 力 , 间探讨 、 其 争鸣 , 甚至 不 同意 见 的针锋 相 对 也很 为 必要 。 为此 , 期 刊发《 害 本 危
食 品安全 的犯罪 规定 了依 法应 当追 究 的刑事 责任 。例 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 9 《 第 8条 明文 规定 : “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 《 法 》 多 条 文 明文 规定 了有 关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的刑 依 ,刑 诸 事责 任 。对 于有 关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究 竟应 当怎 样依 法追 究 刑事 责任 , 人们 不乏 探讨 。但 是 , 于 危害食 品 对
全 法 》 一 系列法 律 , 且 专 门制定 了《 品卫 生法 》特别 是 适应 社 会政 治 、 济 的 发展 和 需要 , 等 而 食 , 经 由第 十 一 届
法律规范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
当日18时30分许,当张某行驶至该区与某县交界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道路右侧的绿化带,造成张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同时造成绿化带内树木、设施损坏,附近一居民家房屋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抢救,张某无生命危险。
经交警部门调查,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张某的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范竞合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涉及多个法律规范,形成了法律规范竞合的情况。
具体分析如下:1. 刑法规范竞合:(1)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的行为也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张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形成了法律规范竞合。
2. 民法规范竞合:(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张某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对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
《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解读针对当前严峻的⾷品安全形势,为充分运⽤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障⼈民群众的⾝体健康和⽣命安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于⽇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解释》共22条,点多⾯⼴,内容较为丰富,为便于实践理解和把握,现围绕《解释》规定,对《解释》起草时确⽴的相关原则精神阐释说明如下:⼀、严密刑事法⽹,明确犯罪界限针对各种新型危害⾷品安全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于⼀些⾏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顾虑和不同认识的客观实际,《解释》对危害⾷品安全犯罪领域较为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了梳理分类,并根据刑法规定分别提出了法律适⽤意见,较为系统地解决了危害⾷品安全犯罪⾏为的定罪问题,基本实现了对当前危害⾷品安全犯罪⾏为的全⾯覆盖。
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第⼀,对象全覆盖。
除⾷品之外,影响⾷品安全的还有⾷品添加剂以及⾷品相关产品。
鉴于实践中对于⾷品范围的理解以及⾷品添加剂等是否属于⾷品等存在不同看法,为统⼀危害⾷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根据⾷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区分不同对象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定罪处理意见:⼀是刑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四条规定的⽣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这两个危害⾷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的对象不仅包括加⼯⾷品,还包括⾷品原料、⾷⽤农产品、保健⾷品等,以后者为犯罪对象的同样应适⽤刑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品添加剂和⽤于⾷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于⾷品⽣产经营的⼯具、设备包括餐具等⾷品相关产品不属于⾷品,以这类产品为犯罪对象的,应适⽤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链条全覆盖。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食品的供给、生产和流通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事件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犯罪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背景与现状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
2. 食品安全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查处难度大。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违法成本较低,缺乏威慑力。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方面已有一定的体系。
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部分法规滞后、条款模糊、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2. 刑罚威慑力不足:对于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刑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3. 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了刑法规制的效果。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1.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食品安全的法律定义和责任主体,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2. 提高刑罚威慑力: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刑罚力度,包括提高罚金数额、增加有期徒刑等刑罚种类和期限等。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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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作者:
来源:《农业知识·乡村季风》2014年第05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
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
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
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杨凯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竟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总页数】5页(P1-5)
【作者】杨凯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2
【相关文献】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为视角 [J], 金泽刚
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J], 洪易
3.试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J], 王恩超
4.试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J], 王恩超;
5.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J], 朱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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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
编号:AQ-Lw-02459( 安全论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On the concurren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rimes endangering food safety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备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
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
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
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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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
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
为此,本期刊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研究》三篇文章,就新法涉及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引起更多学人对这些问题从更为微观、更为实证的角度进行研讨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相继颁行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特别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不仅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对于其中有关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诸多条文明文规定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究竟应当怎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们不乏探讨。
但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鲜有关注。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
鉴于此,本文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加以初步探讨。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界说由于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迄今鲜有探讨,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无疑属于法规竞合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要弄清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什么,有必要先对法规竞合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那么,法规竞合究竟是什么呢?对之,人们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数个法条都对它作了规定,也即是数个法条竞合在一起了,其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
[1]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3]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同一个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4]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5]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等。
[6]综合上述各有关学者的观点,在我看来,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432条与第398条,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既然如此,我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就是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而且,必须清楚的是,作为法规竞合的一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像其它法规竞合一样,是刑法中难以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因为: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内的犯罪形形色色,甚至大不相同,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因涉及危害食品安全互相重合或交叉;另一方面,由于在互相重合或交叉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中,其中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将之独立于其它犯罪加以特别规定,以更加具体地反映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更加突出地表现国家对其所持的否定态度,同时也更为充分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并不是纯粹基于理论的概括,而是也具有坚实的现实法律基础。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等等。
它们都是就有关犯罪而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特征根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定义,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
也就是说,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
如果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或者说只有一个刑法条文,则不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
其中,所谓刑法条文,是指刑事实体制定法即刑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有关组成部分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
[7]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1)刑法条文是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口头语言表达形式;(2)刑法条文是用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用语词或其他非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3)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的;(4)刑法条文是在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而不是分卷、分编、分节、分款、分项、分目等用语句说明的,也不是在非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5)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之有关组成部分的,而不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整体的。
[8]2.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其中,无论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都是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整体而言,而不是就其中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
因为如果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那么法规竞合,就会因许多甚至所有刑法条文都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而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如果数个刑法条文之间不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例如,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法》第232条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的竞合,以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与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竞合,就不存在法规竞合。
相应地,只有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才能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例如,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与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以及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5条第2款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由于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此能够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3.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换言之,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
由此,一方面,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
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是行为,即人基于意志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
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其二,必须是危害行为,即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包括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和对社会有可能危害的行为。
前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等。
后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等;其三,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
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向生产三鹿奶粉的厂家提供三聚氰胺的有关农民,以及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的生产、销售单位等;其四,必须是一个行为。
例如,生产有毒食品行为、销售有毒食品行为、生产有害食品行为、销售有害食品行为等。
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则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
例如,先生产有毒食品后生产有害食品行为的行为、先销售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病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等;其五,必须是基于一个罪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