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0]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0〕8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系指除乡镇企业外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合肥市市区34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260元,长丰县240元;芜湖市市区320元,经济开发区3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60元;蚌埠市市区32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260元;淮南市市区310元,凤台县、潘集区260元;马鞍山市市区320元,当涂县260元;淮北市市区320元,濉溪县260元;铜陵市市区310元,铜陵县260元;安庆市市区31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6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240元;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1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260元;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31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260元;阜阳市市区320元,界首市、太和县290元,阜南县、临泉县、颖上县260元;宿州市市区31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壁县260元;六安市市区31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镇260元;巢湖市市区310元,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260元;宣城地区宣州市310元,宁国市290元,郎溪县、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泾县260元;池州地区贵池市(含九华山风景区)31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260元;亳州市市区310元,涡阳县、蒙城县290元,利辛县260元。
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年云南省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文章来源: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发布时间:2015/7/23
10:19:09 阅读次数:1908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于2015年7月22日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我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20元、1270元、1070元调整为: 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别增长10.56%、10.24%和10.28%;一、二、三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2元、11元、10元调整为: 14元、13元、12元,分别增长16.67%、18.18%和20%。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云南省境内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2021年1月1日起,云南省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
这一调整是继2019年之后的再次提高,也是云南省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
云南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大省,其经济总量和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
因此,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热情,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成本压力过大而难以承受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裁员减薪。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导致用人单位减少招聘数量,就业压力加大。
因此,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云南省政府还加强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未按时足额支付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拿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云南省还加大了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普及力度,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的。
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云人社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施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2023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政策解读。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怒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怒政办发〔2018〕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州直部门为项目业主,该部门是项目治欠保支的责任单位的,纳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其他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从2017年到2020年,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措施、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怒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16〕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州人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当前,我州已进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攻坚阶段。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我州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同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
各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我州逐步建立了与州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不断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城乡居民收入平稳持续增长,免费义务教育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低收入群体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三)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云南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云南省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南省202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77元,每日73.9元,每小时9.2元。
考虑到云南省地区经济和就业情况的差异性,省政府实行地区性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为: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普洱市、临沧市2177元/月,其他区县2217元/月。
另外,云南省还明确了工作时间制度,具体为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本职工岗位需求的情况下可特殊报酬对超时工作的补偿;休息时间中,休息时间不少于每日半小时,休息日不少于每周一天,尽量保证周末连续休息。
以上就是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共同发展,增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力的调配,维护市场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新政发[2010]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
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月地区名称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800960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660800吐鲁番市、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乌苏市、沙湾县、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库车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图木舒克市570720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阿拉尔市530680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托里县、裕民县500640附件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小时地区名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8.8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沙湾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7.7吐鲁番市、鄯善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乌苏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库车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图木舒克市7.2托克逊县、哈密市、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阿拉尔市6.6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6——结束——。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23条措施的通知-怒政发〔2018〕43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23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23条措施的通知怒政发〔2018〕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23条措施》经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怒江州创业就业扶贫23条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让更多的贫困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助力全州打赢打好深度贫困脱贫攻坚战,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怒江州创业就业扶贫23条措施。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精准管理对象(一)加强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登记管理工作。
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组“五级”劳务信息采集管理员队伍(每级至少1人)。
信息员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村劳动力情况和务工状况逐户逐人核实,进行实名制登记,做到劳动力基本情况清、培训意愿清、就业创业意愿清、转移就业收入清、具体帮扶措施清“五清”,并建立基础信息台账;每月根据所登记的新增转移就业和参加培训的实际情况,与上报统计数据核实后,及时对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州级负责建立信息员微信群,上一级信息管理员要对下一级信息员开展的数据动态更新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怒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
到2018 年,全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2019至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成府发[2014]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
(二)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4.6元。
(二)每小时13.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6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2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结束——。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09年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09年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09年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企业集团公司: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我们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分析和整理,制订了我省272个职位(工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现予以公布。
附:2009年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
注:1.此表中“经理(厂长)”职位人员不含实行年薪制企业的人员;
2.表列低位数工资指导价位在执行中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束。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雇主为雇佣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的最低工资规定与其他省份相比较为低,下面将详细介绍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云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档次,具体规定如下: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工资确认办法》,云南省的城镇最低工资由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截至2021年10月1日,云南省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元,每月工作时间按照全职工作时间计算,不得少于160小时。
农村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规定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位进行分类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云南省农村最低工资标准在20元至30元之间。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然而,云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与其他省份相比较有一定差距。
这主要与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有关。
云南省人口众多,劳动力供给充足,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从而导致最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
然而,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水平也导致一些问题的存在。
一方面,低工资标准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一部分劳动者处于贫困状态。
另一方面,低工资标准也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问题,导致贫富差距扩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云南省政府应进一步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最低工资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各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
综上所述,云南省的最低工资规定为城镇每小时15元,农村20元至30元之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03
•【字号】琼人社发〔2023〕111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琼人社发〔2023〕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
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3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赣府厅字[2013]3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和我省实际,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了当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三)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3.2元;(二)每小时14.4元;(三)每小时15.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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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
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