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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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都有自身的原则,两者存在着差异,其原因是两者的目标不同。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原则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1-177-02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
会计的目标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为了确保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要求会计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质量特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会计一般原则。
1.真实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真实性原则可最大程度地避免交易与事项的不确定性。
2.相关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3条
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为了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会计核算的整个过程必须与信息需要相关联。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时必须考虑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账簿时要考虑有利于信息的输出和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明晰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明晰性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4.可比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
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吻合的业务或事项。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以前,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再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收入确认标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等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6.重要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的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
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另外,在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中,还要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二、税法的原则
税法原则,就是税制建立和税收政策运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收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原则。
1.税收制度的理论原则。(1)威廉?配第在1662年发表的《赋税论》及《政治算术》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2)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费最少四大原则。(3)阿道夫?瓦格纳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九条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
(4)现代财政学中,通常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2.具体税种的立法原则。在具体税种的立法中,一般将课税原则的思想、内容和要求体现在具体的条款中,直接提出立法原则的很少。企业所得税是一个例外,如《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并且还提出了其他几条原则。(1)相关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要求,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发生的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