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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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最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重点对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市级以上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二)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或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工业创业基地,在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区和电子商务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市、县两级按标准认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用于厂房、场地改造和创业辅导公共服务活动等。

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在其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奖励50 万元。

鼓励支持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三)做好双创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在尧都区、侯马市开展双创基地示范创建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四)鼓励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优先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鲁政办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精神,加快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双创示范基地集聚,带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1.强化创新载体培育。

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创新项目和创新领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新增一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推广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创新百强试点典型经验,推进实施企业创新百强工程。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省级技术创新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积极推动修订《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鼓励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提取不低于1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通过引导组建学科性公司,推动高校技术成果对口转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法制办、省科协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1. 概述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成为了一种有效促进企业发展的模式。

本文将围绕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服务的需求进行探讨。

2.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状况2.1 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小型微型企业一般指员工规模较小、注册资本较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

这类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灵活性强、反应速度快的特点。

2.2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首先,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年轻人选择创业,推动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小型微型企业更容易获取资源和市场。

此外,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2.3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是一种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环境和支持的平台。

通过创新创业基地,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3.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服务内容3.1 场地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为企业提供适合办公和生产的场地,这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3.2 资金支持创新创业基地通常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例如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等,用于解决企业初期资金需求。

3.3 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基地将会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3.4 专业服务创新创业基地通常会提供专业的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未来发展方向4.1 产业升级创新创业基地将会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升级。

4.2 国际合作创新创业基地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外来技术和资金,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4.3 互联网+模式创新创业基地将加大对互联网+模式的支持和推广,帮助企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尊敬的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我代表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团队,向您提交本申请书,希望能够获得支持和认可。

以下是对我们基地的介绍、申请目的、实施计划和预期效益的详细说明。

一、基地介绍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旨在为市场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基地位于山东省会济南市,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有现代化办公楼、实验室、会议室和创客空间等设施,配备专业导师和技术顾问,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和市场推广等服务。

二、申请目的1. 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创新创业平台和资源支持,帮助企业加速发展。

2.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山东省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3. 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计划1. 建立创业孵化平台:搭建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吸引和培育有潜力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办公场地和创业辅导等服务。

2.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和创新技术交流会等,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和创新团队。

3. 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和示范工坊,引进高端技术和专业人才,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合作研发等服务,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4. 加强政策支持: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创业创新风险,提升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四、预期效益1. 培育一批优秀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机会,促进就业率提高,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 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行业创新创业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3. 吸引人才流动和技术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创新,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此致,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团队注意事项:在给定的题目范围内,按照申请书的格式进行了书写。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鲁工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日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日政发〔2022〕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9日日照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1.引导企业加大技改力度,重点支持开展节能减污降碳技改,对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且纳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技改项目,择优给予技改专项资金或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2.对购置工业互联网进行改造的项目,按企业购置设备款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300万元。

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领域,新评为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

对新评为省级标杆企业带动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对优质工业互联网项目探索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3.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企业,按企业购置设备款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应用软件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4.对软件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至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6档最高给予150万元奖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鲁工信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7日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最新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有哪些

最新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有哪些

最新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有哪些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21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21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年底。

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企业管理创新。

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最新国家扶持农民创业政策最新国家扶持农民创业政策。

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钟小婉【摘要】截至2012年7月,我国多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从出台政策、减免税负、鼓励创业等诸多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了支持.宁夏、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力促中小企业发展;陕西、山东等省着力减轻中小企业税负;青海、重庆等省市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创办民营小微企业.【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11【总页数】9页(P6-14)【关键词】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小企业发展;汇总;企业管理部门;企业税负;扶持力度;自治区【作者】钟小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9.243截至2012年7月,我国多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从出台政策、减免税负、鼓励创业等诸多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了支持。

宁夏、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力促中小企业发展;陕西、山东等省着力减轻中小企业税负;青海、重庆等省市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创办民营小微企业。

宁夏质监局制定22条新政为“小微”助力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制定了7项22条具体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为切实创造全区小微型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自治区质监局减免了相关收费项目,一律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对全区小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检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实行免费办证、免费指导;减免特困企业、残疾人企业各种纺织纤维制品样品的检测费用。

同时,质监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小型微型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原来7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计量授权、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时限等8个项目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7个工作日;特种设备许可审批时限由160个工作日缩短为47个工作日。

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方面存在不规范等不涉及健康安全的轻微问题,各地质监部门将重点进行指导整改。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依法依规运营,为济南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科技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协助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管理、服务。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经信委依据相关政策对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作者: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39期本报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管理办法》提出,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是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是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是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功能。

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功能。

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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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
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
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四)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五)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
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主管部门经初步筛选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

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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