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氏高平堂的来源

范氏高平堂的来源
范氏高平堂的来源

范氏高平堂的来源

范氏高平堂的来源

原创2018-03-01 fan

? 经常范氏宗亲相见或者聊天时都说自己是高平范氏,以及范氏祠堂或者牌坊是高平堂,或者说是范氏望出高平,许多范氏族谱也称之为《高平堂范氏宗谱》等等,但是问其原因或者什么是“高平”时,大多人答不上来。那么范氏“高平”来源于哪里?范氏与“高平”到底又有什么渊源呢?先从范氏“高平”的来源说起:

一、“高平”源自古代的“高平郡”。“郡”古代行政区域,始见于战国时期。“郡”中国秦代以前比县小,从秦代起比县大:郡县。汉又增四十六郡,二十一国,凡郡国一百有三。隋朝废郡制,以县直隶于州。唐朝道、州、县,武则天时曾改州为郡,旋复之。明清称府。

那么古代的“高平郡”在现在的哪里呢?历史上称为高平郡的地方:

1、高平郡(后赵)

高平郡,中国五胡十六国时设置的郡。西晋泰始元年(265年)改山阳郡为高平国,但未有人担任高平王,十六国后赵改为郡,治所在昌邑县(今山东省巨野县南)。属兖州。辖境相当今独山湖及金乡、巨野、邹城等市县之间地。其后屡有变迁。南朝宋移治高平县(今邹城市西南),北齐移治任城县(今济宁市任城区)。隋朝开皇初年废。

2、高平郡(南梁),南梁时设置的郡,在今江苏省境

3、高平郡(北魏),北魏时设置的郡,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

4、高平郡(北周),北周时设置的郡,在今山西高平市。

二、历史上曾以高平命名的地方。

1、宁夏固原县在古时候为“高平郡”。

2、山西省高平市在历史上为高平郡。

3、山东昌邑县(今山东巨野)为“高平郡”。

4、山东邹平在古时候曾叫过“高平县”。

5、江苏省苏州市景范中学,范仲淹的故居,此地处苏州的“高平里”。

6、河南伊川县彭婆乡万安山下范仲淹墓地,以前为“高平陵”。

7、河北正定高平村,据传是范仲淹母亲谢观音的故里。

范氏出自祁姓。以邑为氏,是晋国六卿之一,据《古今姓氏书辨证》和《元和姓纂》所载,帝尧裔孙刘累事夏王孔甲,赐氏御龙。后迁鲁县,至商为豕韦氏。商末国于唐,为唐杜氏。周成王灭唐,迁之杜邑(陜西西安东南),时称杜伯。周宣王杀杜伯,其子隰叔奔晋为士师,其玄孙士会担任晋国上军主将。公元前五九三年,因战功升为中军元帅,执掌朝政。士会先得到封邑随(今山西介休),后来又封于范邑(今河南范

县),所以又称随会、范会,死后追谥武子,所以也称范武子。子孙遂以封邑范为姓,称范氏。范姓尊范武子士会为范氏的得姓始祖。

高平堂来源有二:

1、范氏源出范县,范县以前归山东管辖,现在的范县古县城位于山东境内。范县靠近高平郡,高平郡治所昌邑(今山东巨野),辖七县,统辖范围包括今山东巨野、金乡、嘉祥、兖州、鱼台、邹县等地。范氏最早在高平郡一带兴旺起来。如今的范氏族人多选择“高平堂”作为自己的堂号。“高平堂”的堂号来源于山东高平郡,以郡立堂,高平郡是范氏最早的繁荣兴盛之地,也是从这里开始分支各地。从此范氏后裔迁移各地为纪念故地及彰显源流自称为高平范氏,所以天下范氏几乎都使用“高平堂”作为自己的堂号。所以人们去到哪里都能看到范氏宗祠里的堂联“高平世泽”的上联,就是说范氏源出“高平”的典故。

2、范氏始祖士会的先祖在山西高平郡(今山西高平市),高平郡位于晋国区域,范氏先祖在山西高平郡一带生活兴盛,封“高平候”,后士会封与范邑(今河南范县),子孙遂以封邑范为姓,范氏子孙为纪念范氏先祖故以先祖兴盛的地方高平郡为堂号,称为范氏望出高平。故天下范氏大多以高平堂作

为自己的堂号。

范仲淹入仕后一直以“高平”自称,别人以“高平公”称之,高平成了范仲淹的代名词。范仲淹的文章落款经常有“高平”字样,而其同僚常称范仲淹为“高平”、“高平公”,范仲淹的学生又自称“高平门下”、“高平讲友”、“高平学案”。范氏后代称“高平堂”、“高平世泽”、“高平家风”等。范仲淹的“高平”一是源自范氏高平郡,自己是高平范氏。二是源自范仲淹的故居之地苏州高平里。北宋时期的高平里位于现在江苏省苏州市景范中学一带。如果你家范村的牌坊名或者祠堂的堂号是“高平里”,也许很大可能你就是范仲淹后裔,因为历史上“高平里”只有一个地方,就是苏州范仲淹的故居所在地高平里。

堂号,本意是厅堂、居室的名称。因古代同姓族人多聚族而居,往往数世同堂,或同一姓氏的支派、分房集中居住于某一处或相近数处庭堂、宅院之中,堂号就成为某一同族人的共同徽号。同姓族人为祭祀供奉共同的祖先,在其宗祠、

家庙的匾额上家谱、族规家训上题写堂名,因而堂号也含有祠堂、世系源流之含义,是表明一个家族源流世系,区分族属、支派的标记,是家族文化中用以弘扬祖德、敦宗睦族的符号标志,是寻根意识与祖先崇拜的体现。所以,堂号和郡望一样,都是中国姓氏文化中特有的范畴。也是寻根问祖最重要根据。

堂号,或以其姓氏的发源祖地、封地、或以其声名显赫的郡望所在,作为堂号,亦称“郡号”或总堂号。同一姓氏的发源祖地和郡望不同,会有若干个郡号。堂号,也称自立堂号,在同一姓氏之间,除郡望立堂外,还有以世之德望、功业、科第、文字或祥瑞典故,自立堂号的。所以会出现村里或祠堂牌坊会以“郡号”或总堂号为堂号,祠堂里面会以自立的堂号为堂号,如大多范村村前牌坊以“高平”为堂号,祠堂里以“文正”为堂号。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

张辉张高平叔侄十年归途

张辉张高平叔侄十年归途 2013年03月28日 来源:东方早报 张高平(左)和张辉乘车返回家乡安徽歙县,心情既期待又忐忑。 ②张高平终于见到了分别十年的两个女儿。 ③在张辉家的庭院里,乡亲们围绕着张高平,听他讲述这些年来的经历。

④叔侄二人来到张高平父母坟头上香。图/早报记者张新燕 原标题:十年归途 一夜无眠之后,出狱第二天的张辉、张高平踏上了十年前那段没有完成的回家路。 前来杭州迎接的亲友团接近20人,六辆宝马、奥迪组成的车队风驰电掣,如同迎亲。 十年前,卡车司机张高平带着侄儿张辉,多次往返于皖浙沪之间。他们接货送货,还会免费捎带过路的同乡邻里。 一次善意的捎带出事之后,他们在返回安徽歙县老家临近家门之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此开始了高墙内的生活。 180、100、45……叔侄二人数着沿途路牌上的公里数,度过了在车上的两个多小时,直到正午时分,才走进破败的家门。 这次回家的路线,正是当年他们带着被害者王某走过的路,只是方向相反。路过昌化时,张高平突然对张辉喊道:“这不是当年的那个晚上,我们停下来吃宵夜的地方吗?” 往事历历在目。那晚他们接受熟人托付,将17岁的王某带至杭州,途经昌化时,女孩到街边买了一包豆腐干。几天后,杭州公安根据女孩尸体内的豆腐干,推断出了其死亡时间,张辉、张高平随后被认定为嫌犯。 一路上,除了谈起当年的案情和十年经历的酸楚,他们大部分时间是沉默的。沿途的景致在他们眼中已然“沧海桑田”。 突然,车内的沉默被一串鞭炮的响声震醒,行至安徽歙县城外,张高平当年的同村好友已经早早在等候、“十里相迎”。 这只是一个开始,在经过县城向七川村开进的路上,每隔一段距离,小车队都会停下来燃放鞭炮,这是昨晚先行赶回村里的三哥为叔侄二人准备的迎接仪式。县城里相熟的人见到久别的邻居,都会隔着车门和他们寒暄,更有熟识的女人们禁不住感慨流泪。

司考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 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 1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浙江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摘要】 2013年张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最后将提出本人对张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张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张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文】 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 一.程序错误 (一)口供 1.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张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 2.刑讯逼供的事实 按照警方的说法,张氏叔侄一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但是这与张氏叔侄的说法完全不同。张高平在今日说法采访中表示,在被拘留的七天七夜都是站着被讯问的,而且双手被铐了起来。有时候还被要求跪皮鞋底、不让睡觉;甚至嘴巴里被放入了两根烟,要求烟灰要一样齐,但就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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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

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二、理论归纳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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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

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而且张辉于2003年5月23日被抓获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恰恰是这样的案件,还有幸出现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某栏目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中,一期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通过以上描述,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那为什么他们要这样做呢?究其原因,一、出于对恶性杀人案件限期侦破的规定,过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致使公安机关只得加紧办案效率,从而忽略了对程序及法律的尊重。加之此案件作为女刑警队长聂海芬办理的‘典型案件’,成为了机关单位审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 ——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 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 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 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在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做法,警方在确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后,积极寻找二人有可能作案的证据,把指向第三人的证据一一用推理否认,甚至忽视了有可能作案的出租车司机。 在这一错案中,我们看到了26条证据,但是却让我们感觉这是强加给一个人的。在是否刑讯逼供上警方与叔侄二人各执一词。但是警方却无法解释录像的空白,无法解释为何叔侄二人被捕后被关押在公安局而不是看守所。 在叔侄二人的言辞中提到了袁连芳,这让我们不免联想到马廷新案中的那个逼犯人招供,帮助警察诱供的牢头狱霸,这一切让我们对警察的态度与责任感产生了怀疑,甚至担心自己一不小心都有可能被卷入一个错案之中。 最后,杭州警方对待错案的态度引人深思,在叔侄二人被确定无罪后,面对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

面对面二张案件

央视4月7日《面对面》,以下为文字实录: 王宁:刚才的郭川让我们看到的坚持的分量,而本周还有两个人的坚持更加触动我们,他们的坚持时间更长,为了争取自己的自由,他们坚持了整整十年,他们是一起冤案的当事人,就是照片上身着囚服的叔侄儿子,叔叔叫张高平,侄子叫张辉,安徽歙县人,十年前,在强奸杀人的罪名之下,两个人锒铛入狱,十年之后,法院宣判他们无罪,在无罪判决书上签字之后,两个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张辉:我拿着判决书时,确实心里高兴。 张高平:兴奋、高兴,真的高兴。 解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做出了张高平、张辉无罪的判决。本周,叔侄两人在接受我们采访的时候,依然还没有从重获自由的兴奋当中走出来,然而在久违的笑容背后,我们更多地感受到却是他们背负十年冤屈的伤痛。 张高平:真的,我能活着回来确实不容易。 张辉:可以说那个时候是家破人亡了。 解说:十年前张高平叔侄两人做运输生意,2003年5月18日的晚上,他们驾驶一辆货车从歙县出发去上海送货,经过他人的介绍,同县的一名17岁小姑娘王某搭乘他们的车去杭州,然而王某却在次日被人杀害,她的尸体在杭州市西湖区的一个水沟里被人发现,全身赤裸,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被认定为强奸王某的犯罪嫌疑人,5月23日,他们被杭州市警方刑事拘留。 张辉:后来就是在那里提审了几天几夜嘛,不让吃不让睡,又饿又困,简直是跟死了差不多了那时候。 王宁:他们问你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张辉:最多问的问题就是,他说你怎么把这个女的给杀的。 王宁:你怎么回答? 张辉:我说我不知道,但是搞了几次下来之后,我受不了了,他硬要我承认,我说把这个女的拉下车,我用个石头把她砸死了,他说不是这样子的,他说,他说你是把这个女的强奸了,然后把她掐死了,用手掐死了。 解说:按照张高平叔侄两人的说法,王某在杭州市区下车之后,他们就继续开车前往上海了,王某的死和他们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在公安机关的突击审讯当中,他们发现自己开始一步又一步地深陷进这起刑事案之中,而无法脱身。叔侄两人声称,他们遭到了刑讯逼供,不得不承认了所谓的罪行。 王宁:但你承认自己犯罪了,那有可能也会面对死亡啊。 张高平:但是七天七夜还不是像我跟你,坐在这里跟你谈,我要站在这里站七天七夜,也不给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饭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像这样光站在那里,他还要搞你啊,他还折磨你啊,不是说光不给你睡觉,他还要叫你蹲马步啊,手像这样子,背后铐起来,我实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说我杀人了嘛,他就问我,你怎么样把她搞死的,我就乱说嘛,我说用榔头,用扳手把她砸死的,他问我尸体运到哪里去了,我被他搞糊涂了。 解说: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高平叔侄两人犯强奸罪,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一审的过程当中,法院所采纳的证据显示,张高平叔侄两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多次供述了强奸某某致死并抛尸的罪行,张高平叔侄两人的口供究竟是不是遭到刑讯逼供所致,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听刑法大家嘚啵嘚 ——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事后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致死,而是被火烧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最后,甲的放火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成立放火罪。 5、A女下班后与关系比较好的男同事甲在餐馆喝酒聊天,期间,A女喝醉,但甲未喝。之后,甲开车送A女回家。途中,A女要求与甲发生性关系,甲未同意,继续开车。但是,A女之后反复请求与甲发生性关系,于是甲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A女后悔,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遭甲强奸。问:甲是否构成强奸

张高平案件

3月26日,张高平(左)和张辉(右)无罪释放, 【原标题】浙江冤狱事件当事人:误判后孕妻离婚孩子没了 冤狱十年,第一次呼吸到自由的空气。十年来,身不自由,思考却没有停止。 近年来的各种冤案从张高平嘴里说出来,像是他自己的故事。在监狱里,他一直关心各地发生的冤案,多年的研究,让他嘴里偶尔蹦出来的话,富有哲理。 在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说:“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在宣判当天,家人专门给他和张辉带了两套全新的衣服,洗个澡,去去晦气。张高平换上新衣服,很合身,他说这是女儿给他买的,但其实自己并不信这个。 拿到无罪判决书那一刻,他没哭,“我咬着嘴唇不哭,我哭了家人更难受”。本报记者周喜丰实习生刘沪真浙江杭州报道 “我咬着嘴唇不哭,我哭了家人更难受” 潇湘晨报:终于走出了监狱,是什么心情?张高平:我知道迟早会有这一天,我相信这一天会来的。如果没有枪毙掉我,我就去找勾海峰的家属,我知道DNA 可以通过家属鉴定。虽然我能出来很高兴,但是我还是有顾虑的,我都49岁了,我不知道回去做什么事情,怎么生活,我身体也不行了,一天到晚耳鸣,眼睛老花,我不知道以后该怎么办。 潇湘晨报:拿到无罪判决书,哭了吗? 张高平:我咬着嘴唇不哭,我哭了家人更难受。 潇湘晨报:听说你被判刑以后,你的妻子跟你离婚了? 张高平:是的,那时她24岁,还怀了4个月身孕。高院判决书下达以后,她就来监狱(跟我签字)离婚了,孩子也没了。 潇湘晨报:出来后,会跟她联系吗? 张高平:我会寄一封无罪判决书给她,见不见无所谓,我不会打扰她。我理解她的,她那时还年轻,我知道自己这个案子很麻烦。我寄无罪判决书给她,也让她在外面好做人,免得人家说闲话。 潇湘晨报:如果没有发生这个事,你现在会是什么状况? 张高平:我当时在帮一个电缆厂运货,那时候一年的业务就有几十万,不管大货小货都找我一个人,(我被抓以后)厂里的业务给人家做了,现在人家都买了七八辆车了。 现在外面什么情况我都不知道,在监狱里,我只关心法律案件。 “如果他们重视,2005年就可以把我放了” 潇湘晨报:你一直不愿意减刑是吧? 张高平:我没法减刑。我一天刑都没减,(因为)我没犯罪。 潇湘晨报:即使有冤情,像你这么硬气的还是很少的。 张高平:我2005年就在电视上看到勾海峰了,我跟警官反映,但是他们没有任何反应,反而把我调到新疆的监狱了,把勾海峰枪毙掉了。我在新疆又向警官反映,一女警官说:“张高平啊,人家都把你办成铁案了。”我说:“是他们人为把我办成铁案,不是我犯下铁案的。”他们没人管,但我还是不停喊冤。 2008年,那个灭门惨案的(被告人)马廷新被无罪释放时,我当时就拿去给警官看,对他说:“这个袁连芳跟我们判决书上的袁连芳是一模一样的,能不能让我把这个寄回家去,给我哥哥嫂子看看,是不是同一个人?”他说:“中国这么大,十几亿人口,同名同姓的人多的是。”我说:“同名同姓的人多的是,但我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资料之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蔡雅奇 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 微信公共帐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编写说明:这次为大家呈现的是2016年度的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作为2016年考前冲刺资料供大家使用。从去年的100个案例来看,命中率还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这100个案例,都来自于张明楷教授的著作、教科书、最新的论文,而且结合了修9,可参考性非常高。有任何疑问,都可到我的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去留言,我会给大家解答。 另外,9月初我还会继续发布几个干货背诵版的资料,包括考前冲刺之干货背诵版100条等,请大家保持关注。祝大家今年考试顺利,我们一起加油!蔡雅奇,2016年8月30日。 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构成。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律师亲述:张氏叔侄冤案中鲜为人知事

律师亲述:张氏叔侄冤案中鲜为人知的事-法律 律师亲述:张氏叔侄冤案中鲜为人知的事 文/朱明勇 【编者按】 2016年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作的“两高”报告。报告中提及,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早在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公布了2013~2015年各级法院纠正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23起;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以来,受理申请的国家赔偿案金额共1.13亿元。 张氏叔侄案是一起典型的冤案,最终为这起冤案翻盘的是北京律师朱明勇。他在清华大学出版社为他出版的《无罪辩护》一书中详细地讲述了此案一些诡异古怪的细节。 我的手机通讯录中有很多奇怪的名字,如“河北杀人”、“广西诈骗”、“河南申诉”、“安徽冤案”等。记下这样稀奇古怪的名字,是为了方便我知道来电者身份的同时即刻联想起案情。其中,“安徽冤案”正是轰动全国的张氏叔侄案——张高平、张辉强奸杀人案的亲属张高发的代名。我与这起案件的交集,要从一根火腿说起。 一根火腿开启希望之旅

2010年11月24日,我在郑州出差时接到一个电话,是安徽省歙县一个名叫张高发的人打来的,他说他在北京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内。接着,他便风尘仆仆地赶到郑州来见我。 当天晚上12点,我费尽周折找到了张高发住的“旅馆”——河南省郑州市南郊一个简易的路边汽车修理部。狭小的院落里,一盏昏暗的白炽灯在风中摇曳着,散发出微弱的光。我沿着一栋破旧的楼房的楼梯上行,墙边冰凉的铁管扶手锈迹斑驳。二楼第一间便是张高平所住的201客房——一间只有五六平方米的小屋。屋内没有卫生间,没有桌椅,门上居然没有锁。我说:“你带着材料,住在—个连锁都没有的房子里很不安全,万一材料丢了怎么办?” 张高平说:“这里便宜,30元一晚上。”听他这么说,我明白这是没钱了的状态。然后,我带他来到附近一个叫“都市客栈”的快捷酒店,花了120元开了一个房间。 在这里,我慢慢地听他讲起这个充满离奇和辛酸的故事,还有7年来他不停奔波的一肚子苦水。 “朱律师,你是个好人,你把马延新的案子都打赢了,一定要帮帮我们啊!我们与他一样的冤啊!”张高平说,“新疆有一个检察官也很关心这个案子,是他叫我们来找你的。我们找你好不容易啊,都找了两年多了!” 那天夜晚,我们谈了很多。说到动情之处,张高发老泪纵横;听到惊人之处,我心潮起伏。特别是当他告诉我张辉、张高平的案子中有一名证人袁连芳与马延新案中的证人袁连芳是同一个人时,我一扫满脸疲惫,来了精神,因为这个叫袁连芳的证人正是我曾经苦苦寻找而不得所知的神秘人物。 在马延新案件中,这个神秘的证人袁连芳曾经作证证明“同号犯马延新

史上最全版张明楷老师命制之刑法题

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什么? 2、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4、如何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 5、对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顺 6、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7、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犯罪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8、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哪些种类?存在什么学说? 9、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抢劫枪支弹药的,应当如何处理? 10、犯罪目的可以区分为哪些种类?区分的意义何在? 1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别是什么? 12、何谓“承继的共犯”?如何理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13、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规定了哪些不同的处理原则? 14、什么叫义务冲突?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能否实施特殊正当防卫? 15、举例说明何谓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16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 17、具备什么条件时成立无过当防卫? 18、关于“被害人的承诺”的条件存在哪些争议?你对争议问题有何看法? 19、刑罚目的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

20、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 21、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 22、判处“死缓”后会出现哪些结局? 23、出现哪几种情形时应当撤销假释? 24、具备哪些条件时便可以宣告缓刑? 25、刑法理论上对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哪些学说?你的观点是什么? 26、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几种处理方式?你的看法是什么? 27、在网络上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成立侮辱国旗罪吗? 28、长期在赌博场所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29、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同时引诱幼女卖淫的,如何适用法律? 30、举例说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31在网络上散布言论的,有无可能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2、长期在赌博场所为赌徒从事端茶送水活动的,是否构成赌博罪? 33、“因逃逸致人死亡”可否出于故意?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34、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关系?对单位贷款诈骗的应如何处理? 35、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成立暴力取证罪?对尚未立案的被举报人刑讯逼供的,是否成立刑讯逼供罪? 3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什么区别? 37、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38、获取不正当利益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否成立行贿罪?收受该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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