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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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张氏叔侄案案例分析

姓名:陆敬阳

学号:2011200378

指导老师:刘计划

2014/1/7

在看完张辉、张高平的冤案纪录片以后,我内心百感交集。有对于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的同情,有他们终获正义的庆幸,但更多的是对于他们所遭受的不公待遇的愤懑和对于我国刑事侦查司法状况的失望、反思。

(一)冤案成因

可以说,酿成这起冤案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集中在办案人员对于程序正当的忽视。

1.证据

(1)定案证据不充分

本案证据的合理合法性是最大的疑点,也是导致冤案的直接成因。

在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书里,共列出了26条证据来证明张氏叔侄有罪。有5条是关于死者位置、衣着、死因、遗物等的描述,9条是关于死者王冬行程、通讯等情况的证明,还有9条是关于张氏叔侄户籍背景、抓捕情况、指认现场、货车及侦查实验等相关阐述。剩下的3条中,一个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刑侦大队证实从未对张氏叔侄进行过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第二个是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袁连芳的人,证明听到过张辉说他奸杀了17岁的女孩王冬的证词。第三个是张氏叔侄的口供,他们承认实施了奸杀受害人王冬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证据数量繁多,但能直接证明叔侄二人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二人的口供。我国旧刑诉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便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普通人的常识,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和同监狱被关押人的证词就认定其有罪并判处死刑,都知道这样的做法与草菅人命无异。但是当时的办案人员,不管是出于政绩考核的考虑,还是出于打击犯罪的积极性,却表现得如此业余,与他们应有的职业素质和精神操守相去甚远。除了本案以外,我国另外几起有名的冤案也几乎都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还都有不同程度的诱供、逼供现象。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似乎都不以为意。

(2)无罪证据被忽视

除了定罪证据不充分以外,本案还有诸多有疑点的证据,甚至是可以排除叔侄二人嫌疑的证据被警方忽视。

首先便是死者指甲中的DNA,死者指甲中的DNA经检验与张辉、张高平的不符,且排除了由死者和叔侄二人混合而成的可能。即便是普通人也足以认识到一个被奸杀的女子指甲盖中的DNA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但是一审法院认为:“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可以说,这样一个足以使得“事实不清楚”的证据却为了使得案件审判能够自圆

其说而被选择性的忽视,着实令人叹息。

其次是警方认定作案地点为叔侄二人的货车内,却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重要证据的缺失同样被选择性忽视了。

最后便是可能证明叔侄二人没有犯罪时间的收费站的监控录像,但是当叔侄二人再三提出要调取录像时,却遭到了各种理由的拒绝,直至录像过了期限,无法调取。然而,对于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置之不理,警方却采用了模拟的方式“制造证据”。

2.办案思路及手段

通过警方收集、排查证据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办案思路和手段的“诡异”。

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警方对于对当事人的有罪证据格外重视,而对于无罪证据却选择性地加以回避。似乎从一开始就认定了叔侄二人是罪犯,所有的工作便是向这个故事中不断填充证据,以自圆其说。这样一种办案思路的错误程度和危害性无须多言。

除此以外,根据张高平的叙述,警方为了获得二人有罪证据,可以说是“不择手段”。既有刑讯的方式获取当事人的口供,又有利用狱中耳目“袁连芳”诱供、作证。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治精神,同样与普通人心中的正义和公平相悖。我相信只要是有良知的公民,都不会通过这种方式办案。也许有人会说,警方通过多年以来形成的办案方法效率高,可以更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我无法赞同。

如果说在民事诉讼中,效率和公平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制度的设计需要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应如此。因为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较之于财产权利必须更加慎重。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具有不可逆性,冤死之人不能复生,牢狱中的年华也无法追回,事后的经济补偿显得无比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错误执行的刑罚对于当事人的家庭同样会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我们看到太多的案例,家人为了平凡而奔波,子女因为经济不济而辍学,承担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往往不止是当事人一人。

试想,如果一个社会令它最善良守法的公民都不能安心生活,反而时刻担心会受到他人的陷害或者刑事司法的不公待遇,那么这个社会就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又何谈和谐和稳定?所以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平居于最基础和首要的地位,公平得不到保障的效率是虚无而危险的。

(二)冤案难以平反原因

冤案既成,但所幸的是二人没有被执行死刑,尚有挽回的余地。但是通过案情纪录片我们发现,尽管叔侄二人多次提出有力质疑、尽管张高发数年间奔波各地申诉、尽管检察官张彪早在2008年就已开始对于案件的质疑和反馈。但是二人过了整整十年,才最终等到那一纸无罪判决书。

叔侄二人入狱以后并不甘心,依然相信有朝一日可以平凡。机缘巧合,张高平在服刑期间先后了解到“狱霸”袁连芳制造的另一起马廷新的冤案,以及作案

手法、地点等与本案极其相似的勾海峰案。可以说,这两件事都是可以使得本案翻案的重大线索,从任何一点向下查都能够有重大突破,纠正冤案错误。但张高平向上级反映后却得不到任何回应,无奈只得放弃。同样,坚信叔侄俩儿不会犯罪的张高发多年来也四处为申诉奔波,然而不仅没有任何进展,后来经验证张高发的屡次走访竟然无一记录,对于相关部门实在不知该做何种评论。如果说囚犯和平民百姓的努力不被待见的话,身为检察官的张彪从2008年起就为张高平案的平凡而努力,先后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寄出申诉材料多达5、6次,但每次均是石沉大海。似乎,翻一起冤案比过去告个御状还要难。翻案难与有关部门的怠慢、消极的态度是分不开的。那么为何司法部门会排斥冤案的申诉呢?这显然不再是个人的原因,问题出在制度上。我认为,这与目前畸形的绩效考核和公检法关系有关。

1.绩效考核

首先,如果一个案子被证明为冤案,对于办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无疑是不利的,

他们需要为过去的错误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其形象也会因此被减分。具体到个人而言,有关单位的领导需要负一定责任,当时侦办案件的责任人的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有可能因此被曝光而受到处分。所以说,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公检法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希望翻案,尤其是重大案件被翻案的结果出现。但他们身上却偏偏少了执掌法律的职业人应由的那份神圣的使命感、责任感。

当然,事后对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是在情理之中的,有关人员不希望翻案的心态勉强也可以理解,但是,与此相矛盾的是,公安机关将破案率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这就使得警察破案的积极性出现了“畸形”,为了尽可能提高破案率,尤其是对于“重大案件”的侦破,所以办案人员就有可能在明知有疑点的情况下铤而走险。

但是,即便公安办案马虎草率,如果检察院和法院能把好关冤案同样不会产生。然而我国目前公检法关系的畸形也使得上述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幻想。

2.公检法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事我国公检法的指导原则。分权的目的是将权威分散于不同的决策中心,防止刑事追究权的专横擅断。可以说,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然而实践中却走了样。本案的经过便集中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已不是理想的三角制衡、稳定结构,而是公安机关“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的流水线结构。这种流水线结构使得公安机关的错误会一错到底,得不到纠正。

(三)深层根源

制度的谬误终归还是表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还是人们心中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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