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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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法学院201 -20 1 学年第学期
《》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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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成绩
(以上内容请保持在本部分范围内,结构不要改变,版面要求工整) 正文(字体:宋体3号,行距:单倍行距)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正确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释中中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①
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
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②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③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过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在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使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反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通常,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而进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主见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保护、诚实信用等义务。⑤
按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此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也就产生了。现代民法不仅要求保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
为适应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规定确立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此同时, 该法第43条还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事实上又确立了先合同义务。但是,《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情
形的规定十分概括,使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在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量标准难以做到统一,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裁判,这需要在今后对《合同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二、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但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附有的责任。附随义务是与合同的主义务相对应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还应承担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诚实、善意履行等附随义务。因为无论法律的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都无法穷尽情势变更, 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有鉴于此, 为了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 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 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因此, 这种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到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一, 根据合同法第60 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规定表明, 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 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 而且还要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 尤其是协作履行, 使交易过程能够完满、妥当地进行。其二, 依据合同法第62 条之规定, 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不确定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标准履行。比如,质量要求不明确又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供参照的, 应依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与此同时, 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债权的行使, 即要求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照顾对方利益, 不得滥用权力。比如, 债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交付原约定标的物而提出交付同种类的替代物时, 若此种替代物交付后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则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等等。
三、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的责任。它是基于当事人利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