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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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一、试用期期限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有两种约定:第一种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对于有岗位工资档位规定的用人单位参照岗位工资约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时,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即可,即使该档位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是合法的。第二种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内的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八类情形。如果随意解除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约定,便于对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