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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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1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2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 公共基础设施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 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 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 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 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施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这一准则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并总结这些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顺利实施该准则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难点分析1.定价难题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定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它关系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的定价体系往往存在不合理定价、盈利性定价、政策性定价等问题,尤其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更加突出。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要求更加合理和公正,这就对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增加了实施难度。

2.财务信息披露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使得其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难度。

一方面,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信息制度尚未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也给财务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

加之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够明确和完善,以及运营单位的披露意愿不足,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信息披露难度较大。

3.监管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不够完善也是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的障碍之一。

这一领域的监管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性、专用性、公益性等特点,但是现有监管手段和标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加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1. 完善定价机制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难题,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以着手完善定价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的定价体系。

一方面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管,确保定价合理公正。

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定价,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定价的认可度。

3. 完善监管体系针对监管难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监管标准和规范,以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营。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讲解内容提要一、简要背景二、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范围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四、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五、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一、简要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准则?–现状及问题–必要性•制定过程•重点、难点问题二、准则规范内容和范围•1.概念–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注意:与固定资产的区别2.分类•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3.排除条款–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1.确认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特殊情况下•确认主体(续)–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由委托方(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2.确认单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课堂PPT)

政府会计准则(课堂PPT)
会计核算;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是指政府的财 务报告应当涵盖哪些主体,除了政府主体,可能还会合并 部分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 核算)。
2022/3/23
L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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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准则主要内容
2.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两个体系、两个基础)
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 府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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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模式
准则
➢按会计要素制定的,可以不 按会计主体制定。
➢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 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 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 息
➢原则导向:原则是指给出一 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需要职业判断。
制度
➢按制度:一个主体会计科目、 账务处理、报表
➢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 和报告的问题
转结余等收付实现制预算执行信息,满足预算管理、监督
2022和/3/2控3 制等预算会计信息需求L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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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准则主要内容
预算会计 财务会计
核算基础 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核算对象 核算结果
预算执行过程中 发生的全部收入 和全部支出
预算收支执行情 况
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 项
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十七条(实质重于形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 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 为依据。
—第十三条(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
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系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
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
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

政府会计准则课件

政府会计准则课件

回顾:《基本准则》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可归纳为:一套标准、两份报告、三项制度、四项措施1.一套标准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2.两份报告(编制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3.三项制度(①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②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制度③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制度)4.四项措施(①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②建立建全资产管理制度③完善年度决算报告制度④优化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政府会计核算模式:1.双功能(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2.双基础(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3.双报告(财务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预算会计核算编制政府决算报告)一、政府会计标准体系P181、基本准则(统驭作用)2、具体准则 (依据基本准则制定)规定: ①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②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3、应用指南(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4、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设置:预算会计科目(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和财务会计科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出台背景和意义P18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P19《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由正文和附录组成。

正文包括五部分内容:1、总说明,2、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3、会计科目使用说明,4、报表格式,5、报表编制说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比P20五、政府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一) 政府会计主体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异同1、相同之处:政府单位财务会计与企业会计基本一致2、不同之处:政府单位会计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二)单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单位财务会计: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1、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2、会计恒等式(①反映财务状况的等式:资产一负债=净资产②反映运行情况的等式:收入一费用=本期盈余)3、会计核算基础(实行权责发生制)4、设置科目(详见科目表):“累计盈余”(核算单位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AS5)是针对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在编制和呈报公共基础设施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守的规范。

该准则的实施对政府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下面将就AS5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进行分析。

难点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识别和计量难题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长寿命、复杂结构、大规模投资等特点,其资产的识别和计量相对困难。

在AS5的要求下,政府需要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准确纳入财务报表,并进行合理的计量。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其价值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政府会计工作带来了难度。

对策一: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

通过对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分类,可以确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准确识别和计量。

政府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提高资产价值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对策二:建立科学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模型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模型。

通过对不同类型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维护需求和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标准。

政府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实时、准确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系统,提高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难点三: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的会计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部门通常会通过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国债融资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AS5要求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融资成本、相关收入等方面。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融资涉及多个部门和多方利益相关者,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

对策三:建立健全的投资和融资会计制度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会计制度,明确相关的会计政策、程序和流程。

通过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活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新政府会计准则规范公共基础设施处理

新政府会计准则规范公共基础设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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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准则规范公共基础设施处理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11期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其中,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界定和分类、存量和增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等重点、难点问题在《准则》中得到了明确规范。

根据《准则》,公共基础设施分为4类,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此外,《准则》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确认)主体、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等具体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

政府会计(第五版)课件: 政府会计基础

政府会计(第五版)课件: 政府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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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001 1002 1011 1021 1101 1201 1211 1212 1214 1215 1216 1218 1219 1301 1302 1303 1401 1501
科目名称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在途物品 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编号
会政财01表 会政财02表 会政财03表 会政财04表
会政预01表 会政预02表 会政预03表
报表名称 财务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收入费用表 净资产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预算会计报表 预算收入支出表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编制期
月度、年度 月度、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0 7101 行政支出
14 7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11 7201 事业支出
15 7601 投资支出
12 7301 经营支出
16 7701 债务还本支出
13 7401 上缴上级支出
17 7901 其他支出
预算结余类科目(9)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51 29Fra bibliotek1 受托代理负债
净资产类科目(7)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52 3001 累计盈余
56 3302 本年盈余分配
53 3101 专用基金
57 3401 无偿调拨净资产
54 3201 权益法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9)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包括未 按 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量并确认入账的公共基础设 施的 具体情况)。
(10)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20117/111)/27 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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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处 理

–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摊销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017/11/27
14
• 折旧年限:
– 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 施 的折旧年限(待进一步规范)
– 捐入、调入的,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 其他要求:
– 按月计提,当月增加当月提,当月减少不再 提 – 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 提足折旧的 – 提前报废的
2017/11/27
6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 1.确认主体
– 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 对 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 予以确 认。
– 特殊情况下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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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主体(续)
–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
• 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 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成本无法考虑取得的(参见《制度》)
单设备查簿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 定
及时入账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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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计量
•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
总原则:应当对所有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 两个例外情况:
• 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一、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具体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其重要意义是: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原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表现为:1.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未纳入核算范围。

2.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

3.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改革方案》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进行 核算 。为 了确保 政府会 计 主体在 《 公共基 础设 施 准则 》首次 执行 日,对存 量公 共基础 设施 进行 人 账 核算 ,在附 则部分 对上述 两种 情形 的衔接 进行 了 原则 规定 。对 于应 当确认 为公 共基础 设施 、但 已确 认 为 固定资产 的资 产 ,政 府会计 主体应 当在该准 则 首 次执 行 日,将该 资产 重分类 为公共 基 础设施 。对 于应 当确认但 尚未入账 的存量 公共 基础设 施 ,政 府 会 计 主体应 当在 首次执 行 日,按照 以下原 则确定 其 初 始 人账成 本 : ( 1 )可 以取得 相关原 始凭 据 的 ,其 成本按 照有关 原 始凭据 注 明的金额 减去 应计提 的 累 计折 旧后 的差额确定 ; ( 2)没有相关凭据 可供取得 , 但按 规定 经过 资产评估 的 ,其 成本 按照 评估价 值确 定 ; ( 3)没有 相关凭 据 可供取 得 、也 未经 资产评 估 的, 其成本按 照重置成本确定 。 准则 首次执行 日以后 , 政府 会 计主体应 当对 存量公 共基 础设施 按其 在首 次 执行 日确 定的成本和剩余折 旧年限 计提折 旧。
( 二 )明确 了公共基 础设施确认主 体
公 共基础 设施 与 固定资 产非 常相似 ,计提 折 旧或摊 销 有利 于准确 核算 政府 运行 费用 ,监督 和考核 政府 绩效 。《 公共基 础设 施准则 》规 定 ,对公共基 础设施 计 提折 旧或摊 销 ,政 府会 计主体 应 当对公 共基 础设
时入账 ; 三是 对在 原账 中已记 录 的公共 基础设 施 经
清查核实后 ,确认不存在 或丧失 了使 用功能 的资产 , 按 照规 定 的资产报 废程 序 ,报 经批 准后 进行 会计处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作者:柴勇来源:《新会计》2017年第07期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巨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本文对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创新、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主要创新(一)规范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对“公共基础设施”尚无公认的定义。

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定义为“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准则中,也不存在公认的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表述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二)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主体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的定义也与此相同。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未入账核算。

另外,公共基础设施在建造、管理和维护等方面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政府级次,导致其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明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为公共基础设施指明了方向。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动向,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了“谁负责管理维护谁确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的规定上:即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PPT课件

政府会计准则PPT课件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 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 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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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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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准则主要内容
目标
•建立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家底”、绩效及预 算执行情况的政府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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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背景
18届3中全会 •《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 度”的重要战略部署
预算法 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 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
准则
➢按会计要素制定的,可以不 按会计主体制定。
➢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 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 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 息
➢原则导向:原则是指给出一 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需要职业判断。
制度
➢按制度:一个主体会计科目、 账务处理、报表
➢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 和报告的问题
➢规则导向:用条文的形式来 规范,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 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 对号入座;
属于概念框架,统驭具体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
具体准则规定政府发生的经 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 则。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 际应用做出的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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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
财政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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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政府会计科目 及其使用说明、财务报告格 式及其编制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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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模式
结论就是:准则+制度

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现状及管理建议ppt

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现状及管理建议ppt

前言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体 现了社会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对其会计核算进行规 范,有利于切实反映民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规避重大资产管理风险。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了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简称 新准则),并要求2019年开始全面执行,但由于多 种原因公共基础设施的规范核算和管理存在难度, 相关资产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
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要求 从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标准而言,政府会计主
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与固定资产具有相似性, 因此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很多业务的账务处理与 固定资产基本相同。但考虑到我国政府公共基础 设施数量众多,在资金来源、建造、管理方式、 产权关系、和用途方面与固定资产有较大区别, 固定资产更强调政府会计主体占有并自用的,而 非公用。
三是部分项目直接立项给负责代建的临时建设指挥部戒企业财政资金也直接拨付代建单位项目后期管理单位丌参不项目的建设账上也无法体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拨付及在建工程资产随着项目完工部分建设项目资料收集丌及时经办人员变劢时丌办理交接手续资料收集丌完整仍而产生了一系列后续产权权属丌明管理职责丌清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现状及管理建议
因此公共基础设施作为政府会计主体维护管理的 资产,应单独设立“公共基础设施”一级科目, 其本身价值及产生的折旧费用等也应区别于固定 资产单独核算,以便为科学评价政府绩效奠定基 础。与之相似的还有“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 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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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实施的难点
新准则实施的难点
新准则正式实施已满2年,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落 实比例较低,工作推进缓慢。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开始实施公共基础 设施准则;二是少部分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 施核算管理的完整性、规范性不足。初步分析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没有记录意识,新准则 学习不透,对除固定资产之外的有形资产相关 规定和要求不明确;二是知道应当对公共基础 设施进行资产化核算,但在主体确定、价值核 算、后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因此未记录; 三是未能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 区别,误将公共基础设施一并计入固定资产科 目。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存在诸多难点,导 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仍未能按照准则要求规范 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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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其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 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 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 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政府格会计比准则第例5号对——公总共基成础设本施 进行分配,分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 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 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 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 以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 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 计量。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 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 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 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 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 使用不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 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 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政社府会会计准资则第5本号—合—公共作基础模设施式(即PPP模式)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 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 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 情况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 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 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 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 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 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 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 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 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 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 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 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 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 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 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 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 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 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政府提会计供准则第公5号共——公产共基品础设或施 服务,适用不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 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 的,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 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 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整体确 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四条 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 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 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 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 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 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 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 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 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 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 托方予以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 始计量。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 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 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在原有公 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 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 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 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 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 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 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 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 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应准则第当5号按——公照共基估础设计施 价值入账,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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