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了所预期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就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达到犯罪结果,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必然性预见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在犯罪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完成了犯罪结果。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财物所有权,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客观方面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实际完成程度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要求。
必然性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即在相同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同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完成程度的要求,它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完成、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为犯罪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性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考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m№.78)犯罪既遂问题研究张爽1,孙涛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25)摘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犯罪目的;犯罪结果;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60—04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目前,“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
但是,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
笔者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一、司法上既遂之标准——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检讨及其修正.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目的实现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C H。
(2)犯罪结果发生说。
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2脚。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标准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已经发生,犯罪的社会危害已经产生。
比如,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成功地取得了他人的财物,那么盗窃行为就已经既遂。
这一点是认定犯罪既遂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在刑法中,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既遂的认定还需要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在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出现,犯罪主体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已经产生,犯罪既遂。
最后,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
在刑法中,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而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只有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犯罪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犯罪既遂若干问题研究
夺 . . 夺 . . ・ . . 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 . 孛 夺 孛 。 ・ 孛 ÷ 夺 夺 。 夺 夺 ÷ 夺 夺 夺 寺 孛 幸 ÷ 夺 夺 夺 孛 夺 夺 孛 夺 夺 寺 夺 孛 孛 寺 牵 夺 牛 夺 { { }
关 于犯 罪既遂 的概念 , 代 世界 多 数 国家 通 常 现 都 未在刑事 法律条 文 中加 以明确 规 定 , 一般 是 通过 总则关 于犯 罪未 遂 的规定 , 间接 确立 犯 罪 既遂 的概 念 。我 国刑 法对犯罪 既遂 的概念及其 判 断标 准也未 作 出 明文 规定 , 法第 2 刑 3条 “ 已经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由于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未得逞 ” 的关 于未 遂概 念 的界 定 , 就成 为 理 论界 解 释犯 罪 既遂 的逻辑
起点, 但由于对“ 未得逞” 存在多种不同理解, 因此 , 对于什么是犯罪既遂及既遂的标准如何就存在多种 主 张 。现仅 就与犯罪 既遂有 关 的几个 问题或 确认犯 罪既遂需明确的几个前提谈一下 自己的看法 。
一
、
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何为犯 罪既遂 , 国刑法 没有直 接予 以规 定 , 我 因 此 围绕这一 问题 就 产 生 了 “ 成要 件 齐 备说 ” “ 构 、 结 果说 ” “目的说 ” “ 益损 害说 ” 多种 不 同 主张 。 、 、法 等 目前 处于通 说地位 的“ 构成 要件 齐 备说 ” 为 , 认 所谓
犯罪既遂 ,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即以行为人所故意 1 实施 的行为 是否具备 了刑法 分则所规 定 的某 一具体 犯罪 的全部 构成要件 作为认 定犯罪 既遂 的标 志 。符 合 了分则规 定的某一 具体犯 罪 的全部 构成要 件是既 遂, 否则就是 既遂 之 外 的其 他非 完 成形 态 。 问题 是 何谓 一个罪 的全 部构 成 要 件 , 何 界定 ?我 国刑法 如 理论通说认为, 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需具备 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 2 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 犯罪 主观方 面 、 罪客 体 、 罪客 观 方 面 四个要 件 , 犯 犯 其中任何一个要件 的缺失就会导致犯罪不能成立。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盗窃罪既遂标准研究:以新型盗窃为视角
一
、
盗窃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概述
失控或控制说 。此学说 为复合选择标准 ,以财务所 有人 失去对财物 的控制或行 为人取得对财物 的控制 两者居其一 即可认定 为既遂 。 ( 3 ) 失控 且控制 说。 此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 已符合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 既遂 ,应 以行为人所 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一犯罪 的
2 0 1 3年 3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Ma r . 2 01 3
第3 期 总第 1 3 8 期
No . 3 S e r . No . 1 3 8
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盗窃罪
观点为复合标准 ,以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 制 并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 的控制为标准 。 ( 4 ) 折衷说 。 此学说将财物分为普通财物和特殊财物 ,对普通 财 物 以所有人失去对财物 的控制为既遂标准 ,对特殊
财物 ( 如细小的珠宝) 应当 以行为人取得对 财物 的控
从 新 型盗 窃 罪的视 角 , 研 究其 既 遂标 准 的 问题 。 【 关键 词 】 新 型盗 窃 ; 既遂 标 准 ; 失控 说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1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l 3 ) 0 3 —0 0 3 9 一O 3
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的, 或者多次盗窃 、
入 户盗窃、 携 带凶器 盗窃 、 扒窃 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
论犯罪既遂客观要素充足说标准的确立
罪既 遂标 准学 说 , 以求 教于 同仁 。
一
、
各 种 犯罪 既遂 标准 学说 的基 本 观点及 评 析
( ) 一 犯罪 既遂 标 准各种 学 说 的基 本 观点 在刑 法理 论 界 , 括 起 来 , 罪 既 遂 的标 准 主 概 犯
S p. 01 e 2 1
论 犯 罪 既 遂 客 观 要 素 充 足 说 标 准 的 确 立
覃 祖 文
( 西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 , 广 广西 南 宁 [ 摘 要] 罪 目的实现说、 罪结果发 生说 、 犯 犯 法益损 害 50 2 ) 3 0 2
偿, 犯罪 未遂 就是 犯 罪 目的未 能 实 现 , 罪 既 遂 就 犯 是 犯罪 目的 的实 现 。1 _ J 2“ .结果 发生 说 ” 。该说 的基 本立 场是 , 以发 生 犯 罪 的结果 作为犯 罪 既遂 的标 准 , 犯罪 行 为发生 了
广 西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 2 第 5期 6卷 21 0 1年 9月
J OURNAL OF GUANGXIADM I S RA VE NI T TI
CADRE N 唧 I 7 0Lrf( AND TE 0F P J I LAW
V0126. . NO. 5
[ 中图分类号 ] 6 1 DF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 6 8 2 1 )5 0 1 2 10 —8 2 (0 10 —0 3 —1
经发 生标 志犯 罪完成 的结 果 , 该种结 果都 反 映该罪 犯 罪 客体受 到 实际侵 害 , 以根据 有关 法律 的规定 可 以及有 关理 论 , 以推定 出每 一种犯 罪在 犯罪 完成 可 状 态下 的犯 罪结 果 。 时 , 的学 者还 提 出 , 【 同 2 J 有 行 为 犯也 是结 果犯 , 种 认 为 非 物质 性 的 、 形 的结 那 无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危险犯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为犯是指以犯罪⾏为实施到⼀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
这都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提供。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为:1、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
2、危险犯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3、⾏为犯是指以犯罪⾏为实施到⼀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
法律依据:《刑法》第⼆⼗⼆条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的区别是什么(⼀)发⽣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
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
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三)⾏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为⼈没有完成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摘要: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
关键词:犯罪既遂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
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
本人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各自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亦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正确的认定犯罪完成和未完成形态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犯罪客观危害的决定性因素,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主观罪过以及客观危害的程度,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研究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以及相关的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和终结的各种情况,一方面有其相应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有关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故意犯罪的认识,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有益。
1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特征犯罪既遂亦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或者犯罪既遂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构成要件说是中外刑法理论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摘要】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
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理论中的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着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1]但有学者反驳认为,在犯罪论中研究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问题,都是在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缺乏某一方面的必备要件,不能成立犯罪,就无所谓犯罪的预备、未遂或既遂了。
可见,传统关于犯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不是没有疑问的。
事实上,关于危险犯的既未遂的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无既遂以及具体罪名既未遂认定等等的争议,都与我们对既未遂区分坚持的标准有关。
因此,再谈既未遂标准这一老话题,不是没有必要。
一、国内外关于既未遂的立法例及学理解释既未遂的立法例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出既未遂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条第2款。
其二,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实施毫不含糊地表明旨在犯罪的,适当的行为的,如果行为尚未完成或者结果尚未发生,对犯罪未遂负责。
”其三,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和犯罪目的的达到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泰国刑法典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完成或者虽完成但是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是未遂犯。
诈骗罪既遂标准
诈骗罪既遂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手段,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有明确规定,即“既遂标准”。
那么,什么
是诈骗罪既遂标准呢?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诈骗罪既遂标准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诈骗罪的
全部要件,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犯罪目的已经实现。
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利用
虚构的身份或者地位等手段,诱骗被害人相信其虚假陈述的真实性,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 财物获取,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成功获取了被害
人的财物,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是诈骗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之一。
3. 损害后果,被害人因相信犯罪嫌疑人的虚假陈述而进行了财
产上的处分或者交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点也是构成诈
骗罪既遂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既遂标准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诈骗罪既遂标准是对于诈骗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判断依据。
只有当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标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
同时,对于诈骗犯罪行为,我们也应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
犯罪既遂标准——“构成要件说”质疑
四尧野构成要件说冶之危险犯实质是未遂犯袁实害犯是危险 犯的既遂犯
野构成要件说冶认为袁刑法中的大多数危险犯是由实害犯 的未遂犯演变来的袁 而立法者之所以把这些本属于未遂形态 的犯罪行为上升为既遂犯罪袁 原因就在于这些犯罪具有特别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袁只有将完成形态前推袁才能给予打击遥 但 笔者不认同该观点遥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规定危险犯袁完全是因 为该类犯罪的危险性大大高于其它类型的犯罪袁 一旦这些犯 罪得逞袁其造成的危害相比其它犯罪危害性更大袁因此袁刑法 采用犯罪成立模式袁 将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行为规定为 犯罪加以惩罚袁而不是采用犯罪既遂模式袁将危险犯立法确定 为犯罪既遂遥 在笔者看来袁危险犯无论是否造成实害结果袁均 应视为危险犯袁危险犯存在未遂和既遂两种形态袁即非实害危 险犯是未遂形态袁而实害犯是危险犯的既遂形态遥 因为同一性 质的犯罪行为不能出现两种不同形式的犯罪既遂形态遥 否则袁 将导致行为性质相同尧罪名相同尧犯罪形态相同袁但既遂判断 标准不同袁在同一性质问题上持双重标准的矛盾结果遥
不仅仅满足于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尧毁坏的危险袁而是希 望出现交通工具发生现实的倾覆尧毁坏的后果袁但该后果没有 出现之前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袁 其观点不 足以使人信服遥 刑法之所以规定危险犯袁是因为该类犯罪与其 他犯罪相比较袁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袁一旦造成危害结果袁通常 比其他犯罪要严重得多袁 因而刑法将这些尚未造成但足以造 成严重后果的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遥
二尧野构成要件说冶之犯罪既遂形态实为犯罪成立标准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遥 犯罪构成理论 要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袁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理 论依据遥 而犯罪形态则是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之后再来研究尧 解决犯罪处于何种停止阶段的问题遥 犯罪构成理论立足于犯 罪成立条件的研究袁在确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后袁犯罪构成的 使命就已完成遥 而犯罪形态理论则是在犯罪构成基础上的第 二个层面上要研究的问题遥 具体说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紧密 相连袁犯罪构成在先袁而犯罪形态在后遥 犯罪构成解决定罪问 题袁犯罪形态解决量刑问题遥 先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定某一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袁如构成犯罪袁则再根据犯罪形态理论界定该 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袁最终以解决量刑问题遥 犯罪构成 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袁 犯罪 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袁 其本身并不解决犯罪形态问 题遥 因此袁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袁不能混同遥 三尧野构成要件说冶之危险犯就是既遂犯不能自圆其说 野构成要件说冶主张危险犯是既遂犯袁认为野危险犯是指行 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
敲诈勒索犯罪既遂的标准
敲诈勒索犯罪既遂的标准敲诈勒索是很常见的犯罪⾏为,这也是我们在⽣活中经常会遇到的⼀种犯罪。
对于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别,那么对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呢?这就是⼤家要弄清楚的⼀点,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敲诈勒索犯罪既遂的标准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判定⽅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采⽤对被害⼈实施暴⼒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法,强⾏索取数额较⼤财物的⾏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百七⼗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本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点:(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质,以释放⼈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在⾏为⼈实施暴⼒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为⼈当场使⽤暴⼒相威胁,使受害⼈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为⼈扬⾔将要施加暴⼒相威胁,从⽽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相威胁强迫当事⼈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指一系列的行为和结果,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认定为绑架罪已经既遂:
一、主观要件:
1.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主观心态进行的,即犯罪人有意图进行绑架活动并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2.目的:犯罪人以非法占有财物、索取赎金、迫使他人改变意志或者其他非法目的为绑架行为的目的,这一目的需明确且具体;
3.意图跻身刑事犯罪:犯罪人的绑架行为不仅是为实现主观目的,而且是明知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犯罪行为。
二、客观要件:
1.行为方式:犯罪人以暴力、威胁、诱骗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随意行动或离开原地;
2.罪名实施:犯罪人成功控制、限制他人,使被害人不能自由行动或无法离开;
3.时间要件:犯罪人控制、限制他人的行为状况持续一段相对连续的时间,时间的长短没有明确要求,但必须能构成对被害人自由行动的有效限制;
4.结果要件:被害人目睹持续控制或限制下的行动无力,无法摆脱犯罪人的控制或离开。
以上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在法律的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定。
请注意,这里的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判断。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作者:查文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公害,成为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新刑法实施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许多疑难问题,既遂标准就是其中的一个,在理论上至今还有争议,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适用,进而影响到刑法最后保障作用的发挥,解决此问题无疑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各国的规定大同小异。
拿日本来说,既遂标准为被拐取者处于拐取者或者第三者的事实支配下,而不考虑拐取者的目的有没有实现。
和日本规定相近的是台湾地区,在我国台湾,拐卖妇女罪以被略诱妇女离开原来的处所并置于行为人的实力支配下为既遂标准,其他的目的也一律不予考虑。
对于一些将本罪的既遂和未遂处罚设置一样的国家,研究本罪的既遂标准就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和未遂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对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争议评析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
对于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有行为犯决定说和结果犯决定说两种观点:如果一个犯罪是行为犯,则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如果一个犯罪是结果犯,则只要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刑法学界中关于该罪争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主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论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卖出这一目的有没有实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六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实现的状态。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呢?在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犯罪既遂要求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行为已经发生。
在这个阶段,犯罪已经具备了客观的行为特征,已经构成了犯罪的事实基础。
其次,犯罪既遂要求犯罪结果已经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某种具体的后果,例如盗窃行为已经导致了财物的丢失,抢劫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残。
只有在犯罪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后,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状态。
此外,犯罪既遂还要求犯罪行为具有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盗窃行为必须具备盗窃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抢劫行为必须具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要件,故意伤害行为必须具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要件。
只有在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后,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总的来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实现,并且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既遂的状态。
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来说,准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既遂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正确的理解和适用下,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总结来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准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既遂的标准后,才能保障犯罪案件的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
希望各位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既遂的标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三 种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学 说
的 , 至是 完全 失 实 的 , 与犯 罪 既 遂标 准要 求 的“ 甚 这 精 确 性 ” 去 甚远 。 相 目的说 之“ 普遍 适 用 性” 无 。首 先 , 法 认识 错误 刑
逻 辑 起 点 :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 由
外 的原 因而 未得 逞 的 , 犯 罪 未 遂 。 未 遂 、 遂 相 伴 是 ” 既
生 而 存 在 , 然 未 遂 意 为 “ 得 逞 ” 那 么 , 遂 当 然 可 既 未 , 既 以“ 已得 逞 ” 之 了 。 “ 逞 ” 思 一 目 了 然 , 指 行 为 解 得 意 是 人 原 想 达 到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 此 , 罪 目 的 实 现 因 犯
法学。
7 4
一 ・ 踅 法制建 21 ・ 设/02 6
目的说 逻 辑起 点 之“ 误性 ” 犯 罪 目的 的 实现 错 。“
之所 以能作 为 某些 犯 罪 的既 遂标 准 , 是 因为 这 些犯 只 罪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与 刑 法 禁 止 的 利 益 损 害 发 生 了
接的结论 。这一学说产生于直接, 却也毁灭于直接 。
目的说 之 “ 主观 性 ” 。行 为 人 的 犯 罪 目的 具 有 极 强 的个 人 主观 色 彩 , 但不 同人 之 间 的犯 罪 目的千 差 不 万别, 即使 是 同 一 个 人 的 犯 罪 目 的 也 会 随 着 事 件 发 展、 环境 变化 或 者个 人 因 素 而 不 断 变 动 , 种 “ 性 ” 这 个 与 刑法 既 遂标 准 所 要 求 的 “ 特 定 性 ” ] 着 固有 的 不的实 现 , 样 构 成 既 遂 , 如诬 照 例
告 陷 害 罪 。3 因 此 , 的 说 只 能 成 为 某 些 犯 罪 既 遂 的 E ] 目
标准 , 不具 有 涵盖 全 体 的能 力 。
作 者 简 介 :刘 丛 薇 ( 9 8 ) 女 , 1 8 一 , 河北 廊 坊 人 , 国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2 1 中 0 0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事 主
果发 生说” 均存在 不 可调和 的逻辑 错误 。我 国刑 法体 系中 , 罪构成 既具有 区分 罪 与非 罪的功 犯
能 , 具 有 区分 犯 罪停 止 形 态 的 功 能 , 以 用 来 判 断 犯 罪 既 遂 与 否 ; 国刑 法 分 则 是 以犯 罪 既 又 可 我
遂 为模 式 的 , 为 行 为 满 足 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全 部 构 成 要 件 就 构 成 既 遂 的 “ 罪 构 成 要 件 说 ” 认 犯 具
矛 盾 , 法 调和 。 无
态 为参 照 点 , 么刑 法 对吁 犯 罪 完 成形 态—— 犯 罪 既 那
遂 的规 定 应 为必 然 。但 是 , 观 刑 法 总 则 条 文 , 犯 综 对
罪 既遂 却 并 没 有 任 何 规 定 。 那 么 , 个 “ 比 照 之 这 被
物” —— “ 犯罪 既 遂 ” 竟 是 什 么 , 于 它 的 认 定 究 竟 究 对 具 有 什么 标 准 , 是摆 在 我们 面 前 不得 不 去 思 考 的 问 都 题 。前 人 对 于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问题 已 进 行 过 无 数 场 论 战 , 烟仍 旧弥 漫 , 胜者 还 未 出 现 。 目前 , 三种 硝 完 有 学 说 呈鼎 立 之 势 : 是 犯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是 犯 罪 结 一 一 果 发 生说 ; 一是 犯 罪构 成 要件 说 。其 中后 一 学 说 已抢 得“ 通说 ” 置 , 地 位 并 不 稳 固 。下 面 , 者 先 就 这 位 但 笔 三 种学 说 逐一 评 析 。
一 ・ 踅 法制建设/ 02 6 21 ・
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研 究
刘 丛 薇
( 国政 法大 学 , 京 1 0 8 ) 中 北 0 0 8
摘 要 :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问题 是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的 核 心 问题 , 犯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 罪 结 犯 “ 及 犯
文 章 编 号 :0 4 1 0 (0 2 0 — 0 7 ~0 10 — 6 52 1 )6 0 4 4
当代 中 国刑 法 , 仅 处 罚 完 成 形 态 的犯 罪 , 要 不 也 处 罚未 完 成形 态 的犯 罪 。既 然 未 完 成 形 态 以完 成 形
说 得 以产 生 。这 是 一 种 朴 素 的法 律 感 觉 所 产 生 的 直
有逻 辑正 确性 。在对 个 罪的认 定过程 中, 若在 穷尽犯 罪 既遂 标 准 的考 量之 后 , 存在 分 歧 , 仍 需
借助 刑 法解释 来进行 判 断。
关 键 词 : 罪 构 成 要 件 说 ; 罪 构 成 ; 罪 既 遂 模 式 ; 次 性 犯 犯 犯 层
中 图分类号 : 9 4 1 文 献标识 码 : D 2. 1 A
的 理 论 即 排 除 了 某 些 场 合 下 犯 罪 目 的 在 认 定 犯 罪 既 遂 时 的 作 用 ;2其 次 , 于 刑 法 分 则 中 的 很 多 罪 名 来 E] 对
1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学 评 析 .
持此 观 点 的学 者 大 约都 以 刑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为 其
一
目的说 之“ 测 性 ” 臆 。刑 法 的 适 用 是 一 个 法 官 依 据 刑法 判 断 的过 程 , 当犯 罪 既遂 要 以行 为 人 的 主观 目 的是 否实 现 为标 准 的 时候 , 法官 如 何 能 做 到成 为 行 为 人 的 “ 音 ” 洞 晓其犯 罪 目的? 这 本 来 就 是一 个 不 可 知 , 能 完成 的任 务 。这 时 , 官不 得 不 以一种 猜 测 和 推 想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