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犯罪客体为判断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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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haibo 论犯罪既遂-5.21

brucehaibo 论犯罪既遂-5.21

学士学位论文论犯罪的既遂摘要本文作者以我国刑法理论里面犯罪的既遂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和分析我国现阶段刑法界对犯罪既遂标准判定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的不足和优势,进而思考国内学者提出的关于判定犯罪既遂新的观点“犯罪客体受实际侵害说或有现实危险说”,并且赞同这种观点和陈述赞同的理由,同时提出对我国司法实践可行性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的犯罪既遂的三种主要观点“目的说”、“结果说”和“要件说”的评析,进而思考这三种观点的优势和不足,归纳出我国现阶段关于犯罪既遂的理论体系,同时提倡一些新学说,积极论证新学说的优越性,希望给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结果说”“目的说”“要件说”“犯罪客体受实际侵害说或有现实危险说”ABSTRACT The author to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ory inside crime accomplish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y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current criminal law circles to crime accomplishment of theory and the standard view judge shortages and advantages of domestic scholars, and then the thinking of judging crime accomplishment new ideas by actual infringement "crime object orreal dangers said said," and agree with this view and statement of the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approval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feasible Suggestions.Through to the domestic crime accomplishment of the three main ideas "purpose", "results" and "factors" evaluation, and then think these three views advantage and deficiency, concludes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about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e accomplishment, and advocate some new doctrine, the superiority of the active argumentations new doctrine, hope to give our judicial practice can bring certain guiding significance.KEY WORDS Crime accomplishment 、attempted "results" 、 crime "purpose" 、"factors" by actual infringement " 、“crime object or real dangers said said"目录一、前言 (3)二、犯罪既遂的概论 (4)(一)犯罪既遂的概述 (4)1.犯罪既遂的概念 (5)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评析 (6)3.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7)三、现有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学说及评析 (7)(一)犯罪目的实现说及评析 (8)1.犯罪目的说的定义及评析 (9)2.犯罪目的说的优缺点 (9)(二)犯罪结果发生说及评析 (10)1.犯罪结果发生说定义及评析 (10)2.犯罪结果发生说的优缺点 (11)(三)构成要件说 (12)1.构成要件说的定义及评析 (12)2.构成要件说的优缺点 (13)四、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15)(一)犯罪既遂新说的提出及理由 (16)(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足和建议 (17)五、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8)论犯罪的既遂一、前言何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基本的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存在着三种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的主要的观点,一是犯罪构成要件说,二是犯罪目的得逞说,三是犯罪结果发生说。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了所预期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就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达到犯罪结果,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必然性预见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在犯罪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完成了犯罪结果。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财物所有权,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客观方面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实际完成程度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要求。

必然性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即在相同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同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完成程度的要求,它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完成、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为犯罪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性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考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法 治 视 点
2 0 1 5年第 4期
论 犯 罪 既 遂 的判 断标 准
唐虞 茜 , 何松 涛 , 冯 曦
( 1 .  ̄J l l 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 阳 6 4 1 3 0 0 ; 2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院研究生部 , 四川 成都 6 1 0 0 5 2 )
【 摘 要】 犯罪既遂通常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即构成要件齐备说。近年来, 理论
乙, 把丙砍死 。 这里 , 法定 的犯 罪结果 产生 了 , 但行 为人 甲所 追 构成 的完整齐 备不会 呈现 出 同一个 模式 :完 整的犯罪 构成 只 求 的犯罪 目的( 即 目的结 果 ) 并 未达 到 。 因此 , 对犯 罪结果 的理 能是相 对于一 定形态 的犯 罪而 言的 。基 本 的犯 罪构成 对应 的 解不 同 。 犯罪 结果的具体 观点 也不 同。 狭义 的犯罪 结果说 与犯 是犯 罪既 遂 , 修正 的犯 罪 构成 对应 的是 犯罪 未遂 , 犯 罪 预备 和 罪 目的说 实质上是 一致 的 。因为行 为人 所追求 的犯 罪结果 也 犯罪 中止 , 它们 在具 体要 件 的 内容上 是有 所不 同 的 , 因此 , 在 就是行 为人所要达 到的犯罪 目的。 衡量修正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完整齐备时 , 不能以基本的犯

成形态 。这种观点 以犯罪 目为标准 , 把 既遂 之“ 遂” 理解 为“ 遂 意、 遂愿 ” , 进 而把犯罪 既遂理解 为犯罪 目的的达 到。
意义在 于量刑而 非定罪 。 进 而言 之 , 犯 罪构 成与犯罪形 态是 性
质不同的两回事。犯罪构成所讲的都是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 ( 三) 犯罪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这种观点以犯罪构成要 的法定事实条件 。不涉及行为成为犯罪之后呈现何种形态的 而犯罪 形态是 指行 为成立 犯罪 之后的状态 。 如果 在 同一 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标准 , 问题 ;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标准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已经发生,犯罪的社会危害已经产生。

比如,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成功地取得了他人的财物,那么盗窃行为就已经既遂。

这一点是认定犯罪既遂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在刑法中,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既遂的认定还需要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在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出现,犯罪主体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已经产生,犯罪既遂。

最后,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

在刑法中,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而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只有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犯罪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来 认 定 行 为 人 的 目的 , 这 种 猜 测 和 推 想 必 然 是 模 糊 而

三 种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学 说
的 , 至是 完全 失 实 的 , 与犯 罪 既 遂标 准要 求 的“ 甚 这 精 确 性 ” 去 甚远 。 相 目的说 之“ 普遍 适 用 性” 无 。首 先 , 法 认识 错误 刑
逻 辑 起 点 :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 由
外 的原 因而 未得 逞 的 , 犯 罪 未 遂 。 未 遂 、 遂 相 伴 是 ” 既
生 而 存 在 , 然 未 遂 意 为 “ 得 逞 ” 那 么 , 遂 当 然 可 既 未 , 既 以“ 已得 逞 ” 之 了 。 “ 逞 ” 思 一 目 了 然 , 指 行 为 解 得 意 是 人 原 想 达 到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 此 , 罪 目 的 实 现 因 犯
法学。
7 4
一 ・ 踅 法制建 21 ・ 设/02 6
目的说 逻 辑起 点 之“ 误性 ” 犯 罪 目的 的 实现 错 。“
之所 以能作 为 某些 犯 罪 的既 遂标 准 , 是 因为 这 些犯 只 罪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与 刑 法 禁 止 的 利 益 损 害 发 生 了
接的结论 。这一学说产生于直接, 却也毁灭于直接 。
目的说 之 “ 主观 性 ” 。行 为 人 的 犯 罪 目的 具 有 极 强 的个 人 主观 色 彩 , 但不 同人 之 间 的犯 罪 目的千 差 不 万别, 即使 是 同 一 个 人 的 犯 罪 目 的 也 会 随 着 事 件 发 展、 环境 变化 或 者个 人 因 素 而 不 断 变 动 , 种 “ 性 ” 这 个 与 刑法 既 遂标 准 所 要 求 的 “ 特 定 性 ” ] 着 固有 的 不的实 现 , 样 构 成 既 遂 , 如诬 照 例

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

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

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论文摘要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

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最基础的内容。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产生停顿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因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整个犯罪形态理研究论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学说之分析比较(一)既遂目地说间接地体现了这一主张的立法例谨见《泰国刑法》(1956年公布施行),其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而未完成或完成而未达其目的者为未遂犯。

”通过对未遂犯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完成犯罪行为和完成犯罪行为且达到其目的者为既遂犯。

也有我国学者持目的说,即“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

但以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为例,只要形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即为犯罪完成形态,尚未形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既遂结果说这种学说认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未遂,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既遂的定义应当是:犯罪人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他所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

但此学说的弊端也可以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如我国《刑法》第316条,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是否构成既遂,要看行为人是否逃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已着手实施脱逃且脱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的为既遂。

(三)既遂的实际损害说有学者认为:划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定界限是犯罪是否“得逞”,而得逞与否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保护的权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

其不当之处在于抹杀不同类型犯罪的差别。

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等法律规定的不同犯罪类型同一化。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3篇)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既遂形态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中。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从概念、特征、种类、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形态中的一种,是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特征1.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2.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 犯罪行为已经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目的。

4.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

四、犯罪既遂的种类1. 完全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现了犯罪目的,造成了危害结果。

2. 部分既遂:犯罪人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未实现犯罪目的或未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

3. 意外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导致犯罪目的实现或危害结果发生。

4. 拖延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拖延时间导致犯罪目的实现或危害结果发生。

五、犯罪既遂的处罚1. 刑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 在处罚犯罪既遂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3. 对于犯罪既遂,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4. 对于犯罪既遂,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六、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举例以下列举几个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既遂新论

犯罪既遂新论
犯罪既遂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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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新论
「摘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2]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为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3]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在以上三种观点中,“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但是,笔者认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概念表述上不尽科学、合理。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着体系上的差异。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态,只有犯罪既遂形态才是完全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其他犯罪形态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语境下,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大抵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刑法学上确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标准,却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般有三种观点:结果说;⽬的说;构成要件说。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为⼈预期的犯罪⽬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般有三种观点:
1.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形态。

2.⽬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为并且达到了⾏为⼈预期的犯罪⽬的时所呈现的停⽌形态。

3.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形态。

⼆、犯罪既遂的标准
1.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为⼈预期的犯罪⽬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2.例如,破坏交通⼯具罪以⾏为⼈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以使这些交通⼯具发⽣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只要⾏为⼈实施了⾜以使这些交通⼯具发⽣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为,即便没有实际发⽣交通⼯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具罪的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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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摘要: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

关键词:犯罪既遂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

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

本人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各自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亦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正确的认定犯罪完成和未完成形态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犯罪客观危害的决定性因素,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主观罪过以及客观危害的程度,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研究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以及相关的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和终结的各种情况,一方面有其相应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有关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故意犯罪的认识,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有益。

1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特征犯罪既遂亦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或者犯罪既遂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构成要件说是中外刑法理论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犯罪既遂法律规定(3篇)

犯罪既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了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构成了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形态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我国刑法对犯罪既遂的规定,旨在明确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我国犯罪既遂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1.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了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构成了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既遂形态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2.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1)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指犯罪分子是否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客观要件: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盗窃等。

② 主观要件:犯罪分子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③ 客观与主观的统一:犯罪分子的行为与心理状态相一致,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指犯罪分子是否实现了犯罪目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完全实现:犯罪分子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目的,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

② 部分实现:犯罪分子未能完全实现犯罪目的,但已部分达到犯罪目的,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并未死亡。

3. 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刑罚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以下刑罚:① 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 拘役。

③ 罚金。

④ 没收财产。

⑤ 剥夺政治权利。

⑥ 驱逐出境。

(3)刑罚的执行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接受刑罚的执行。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摘要: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刑事法律咨询中心、欢迎阅读:法律直通车为您提供刑事辩护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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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构成要件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构成要件说”早已成为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的通说。

其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以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标准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逻辑错误犯罪构成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使犯罪构成不存在,并因此不成立犯罪,那么认为未齐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又可以成立未完成罪,这是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矛盾的。

因此,全部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应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划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标准。

第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概念犯罪构成立足于犯罪成立的角度,而犯罪既遂立足于犯罪完成的角度。

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当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也就具备了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至于属于何种犯罪状态,不是犯罪构成本身或者说定罪所解决的问题,而是量刑所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刑法中区分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在于量刑而非定罪。

进而言之,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犯罪构成所讲的都是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的法定事实条件,不涉及行为成为犯罪之后呈现何种形态的问题;而犯罪形态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之后的状态。

如果在同一个犯罪论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这一概念赋予它前后两种不同的含义和功能(既用以认定犯罪能否成立,又用以确定犯罪的不同形态),无论如何也是不可取的。

犯罪既遂的形态(一)结果犯的既遂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为标准,即行为人不仅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论犯罪的“既遂后中止”——以危险犯为视角

论犯罪的“既遂后中止”——以危险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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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O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nlo n a nv ri a dt n o ra f Yu n n U iest L w E io y i
Ma ., 0 6 y 20 V 1 1 No 3 0. 9 .
成 犯罪 中止 , 主要 有 如下 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 可以成立危险犯 的中止犯。理 由是 :1 .行 为人 主 动 采 取措 施 , 观 上 有 效解 除 了 客
Hale Waihona Puke 法定的危险状态 , 防止了危害结果 的发生 , 符合危险 犯 中止犯的实质性条件 , 即有效性;.危险犯中的法 2 定危险结果 , 不同于实害犯 的危害结果 。实际的危害
作者 简介 : 王志远(97 ) 山东昌邑人, 17 ~ ,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 李世清(96一 )云南沧源人 。 16 , 云南省人民检察 院公诉 处副处 长。 吉林大学法学院 0 级刑法博士生。 3 ① 与危险犯 实行阶段 的中止 问 相对应 , 险犯预 备阶段的 中止符合我 国立 法和理论的逻辑。 由于我 国刑法第 2 题 危 4务所规定的犯 罪中止的 时间条件是“ 在犯罪过程中” 包括 着手之前的预备行为阶段, 因此在危险犯着手之前 自动放弃犯 罪的继续属 于犯 罪中止 . 此观点得 到 了我 国刑法 理论的一致认同。但对于危险犯 预备行为的中止 是否应 当受到处罚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王志祥. 危险犯研 究[ 北京 : M]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 出
收稿 日期 : 0 0 2 6— 2—2 0 1
危险状态 的行为视为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 似乎并非 妥 当 的处 理方 案 。因 为在此 类案 件 中 , 罪人 客观上 犯 消除了业 已造成的危险, 主观上体现了敬畏法律的人 格特点 , 仍然在刑法第 l7 l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规定 的“ 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处罚 幅度内从轻处 罚显 然 过重 。所 以有 人 主 张 应 当承 认 此 种情 况 下 构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实现的状态。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呢?在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犯罪既遂要求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行为已经发生。

在这个阶段,犯罪已经具备了客观的行为特征,已经构成了犯罪的事实基础。

其次,犯罪既遂要求犯罪结果已经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某种具体的后果,例如盗窃行为已经导致了财物的丢失,抢劫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残。

只有在犯罪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后,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状态。

此外,犯罪既遂还要求犯罪行为具有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盗窃行为必须具备盗窃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抢劫行为必须具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要件,故意伤害行为必须具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要件。

只有在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后,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总的来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实现,并且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既遂的状态。

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来说,准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既遂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正确的理解和适用下,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总结来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准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既遂的标准后,才能保障犯罪案件的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

希望各位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犯罪既遂的标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犯罪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新思考

犯罪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新思考

作者: 朱慧灵
作者机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郑州450000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241-24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7期
主题词: 犯罪既遂;犯罪结果;犯罪既遂标准
摘要:中国刑法对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未作出明文规定,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就成为理论界解释犯罪既遂在逻辑上的法律依据。

由于对"未得逞"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围绕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就产生了诸多主张。

通过对现有犯罪既遂标准的分析论证,得出应当以体现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结论。

论既遂标准的确立—构成要件说的重构

论既遂标准的确立—构成要件说的重构

论既遂标准的确立—构成要件说的重构李佳波【摘要】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主要有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但是近年来,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说的质疑之声越加强烈,对目的说和结果说的提倡也愈加热烈.然而即使构成要件说存在某些缺陷,其作为通说的地位仍然不可动摇.而针对这些质疑观点,通过结合其他学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探究如何完善构成要件说,确立犯罪既遂统一、稳定的衡量标准.【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4【总页数】7页(P57-63)【关键词】既遂标准;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说;重构【作者】李佳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2犯罪既遂这一概念,不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中都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并不是既遂模式,且只有关于未遂、预备等状态的规定,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认定一直存在重大争论。

而且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中数目庞大的犯罪手段及方式,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容易混淆的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同犯罪既遂标准的区分,并且此罪的既遂与易混淆的彼罪的未遂、中止、预备之间都很可能存在竞合抑或交叉,因此理清犯罪既遂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犯罪既遂标准主要学说概述在我国刑法学界,虽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是犯罪构成要件说,但是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争论一直存在,目前主要存在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

而且随着对犯罪既遂标准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犯罪目的说和结果说在不断改进中,而犯罪构成要件说被不断质疑,通说地位动摇。

(一)犯罪目的说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发生一定的犯罪目的,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没有发生特定的犯罪目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概言之,犯罪目的说就是“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1]。

根据对目的的不同理解,目的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学说。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摘要: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

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

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对刑法实质解释有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客体事实对司法裁量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客体刑法保护客体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体事实犯罪客体有三层意义,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即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第三是在具体的犯罪成立后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现实的客体。

这样层次的划分,自有其不同的作用。

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在尚未为犯罪侵犯时,称之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实在,但有受犯罪侵犯的可能性,若不可能为犯罪所侵害,是不能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

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则是一种行为作用的客体类型,对评价行为起了直接的作用。

作为具体犯罪事实中的犯罪客体,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定罪与量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三种意义的犯罪客体进行讨论。

一、刑法保护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通行观点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通说把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关系,它的条件有二,一是为刑法所保护,二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舍一不成。

而有的学者,在对犯罪客体的分类中,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其中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1].这种分类类似于笔者所提出的犯罪客体的一般意义上的、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以及具体犯罪事实中犯罪客体,但仔细考虑,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种分类也没有脱离犯罪构成,仍然是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的客体。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
温建辉
【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总页数】4页(P100-103)
【作者】温建辉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山东聊城 2520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2
【相关文献】
1.财产犯罪既遂标准中的控制说及其司法认定
2.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3.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认定的一般标准与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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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以法益为导向的犯罪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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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说 认 为 , 定 犯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是 犯 罪 行 为 具 备 了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某 种 具 体 犯 罪 的 全 部 构 成 要 件 , 备 认 具
构成要 件 者为犯 罪 既遂 , 反之 为犯 罪未 遂 。当然 ,构 成要 件 齐备 说 ” 所 以能 在 我 国取 得 通 说 的地 位 , 可 “ 之 不
“ 成要件 齐备说 ” 目前刑法 理论 的通说 。 构 是
(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一
犯罪 目的实 现说认 为犯罪 既遂 是指犯 罪人 主观上追 求 的犯罪 目的通 过犯罪 行 为的实施 而实 现 , 实施 即“ 终 了 的犯 罪行为 , 达到 了行 为人预期 的犯 罪 目的 。H 其 理 由是 : ” 既遂 犯 只存 在 于直 接故 意 犯 罪 中 , 直接 故 而 意犯 罪都有 犯罪 目的 。犯罪 目的的实现 , 既意味 着犯 罪愿 望 的满足 , 意 味着 整 个犯 罪 活 动的完 成 。因此 , 也
但 多 数 目的 犯 中 犯 罪 目的 仅 仅 是 主 观 方 面 的 一 个 要 件 , 使 行 为 人 的犯 罪 目 的 没 有 实 现 , 可 能 成 立 既 遂 ; 即 也 最 后 , 目的 说 ” 法 合 理 解 释 行 为 犯 、 动 犯 、 险 犯 的 既 遂 标 准 。 “ 无 举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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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s iu e o ltc lS in ea d La o r lo ns n tt t fPo ii a ce c n w
G e r lNo. 3 ne a 11
No v., 201 0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新 论

以犯 罪客 体 为 判 断 的视 角
卢 勤 忠
( 东政 法大 学 法律 学 院 , 华 上海 2 0 4 ) 0 0 2
摘 要 : 目前 , 国刑 法 学 界 针 对 犯 罪 既 遂认 定 标 准 主 要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 罪 结 果 发 生 说 、 成 要 件 我 即 犯 构
收 稿 日期 :0 0 9 9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勤 忠 ( 95 )男 , 江 上 虞 人 , 东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学 博 士 , 卢 16 , 浙 华 法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基 金 项 目: 文 为上 海 市重 点 学 科 ( 法 学 , 本 刑 学科 编 号 : 3 9 1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00)
齐备说 , 三种 学 说 都 有 其 合 理 性 , 都 存 在 一 定 缺 陷 。本 文 在 保 留 其 优 点 , 补 其 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基 础 上 提 出犯 罪 客 体 受 实 际 侵 害 或 也 填
者 有 现 实 危 险说 , 本 质 上 揭 示犯 罪预 备 、 罪未 遂 和 犯 罪 既 遂 的 差 别 并 为 犯 罪 既 遂 的认 定 统 一 了 标 准 , 说 具 有 明 显 的理 从 犯 该 论 优 越 性 , 更 好 地 保 障 刑 罚 功 能 和 刑 法 目的 的实 现 。 能
对 所 有 的直 接 故 意 犯 罪 来 说 , 可 以 通 过 对 其 犯 罪 目的 的 分 析 , 确 定 其 犯 罪 的 既 遂 和 未 遂 。 都 来
“ 目的说” 行为人 的 主观 目的出发研 究犯 罪既遂 问题 , 从 有一定 的合理 性 , 这一 学说在 理论 与实践 中都 但 无法 得到全 面贯彻 。首 先 , 罪 目的带有 强烈 的主观色 彩 , 犯 因此 , 可能 单纯 从 主观 犯 罪 目的来 认 定 既遂 与 不 否, 司法实践 中通 常通 过行为 人 的客观行 为来认 定其 主观 目的 ; 次 , 其 实施 同一 犯罪 时 , 同的行 为人 可能具 不 有各 自不 同的犯 罪 目的 , 因此 , 如果 将犯 罪 目的作为判定 既 遂 与否 的标 准 , 将 导致 同一犯 罪 不 同 的既遂 标 必 准 的混乱现 象 ; 三 , 然在实 践 中 , 第 虽 一些 目的罪 能够根 据犯 罪人 的犯罪 目的达 到与否 来认 定犯罪 是否 既遂 ,
关 键 词 : 罪既 遂 ; 准 ; 罪 客 体 ; 际侵 害 犯 标 犯 实
中 图分 类 号 : F l D 6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7 8 2 1 ) 60 5 - 9 l 0 — 8 X( O 0 0 0 20


现有 犯 罪 既 遂判 定 标 准 的学说 及 评 析
关 于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是 什 么 , 国刑 法 并 未 直 接 做 出规 定 。从 各 种 已 经 出 版 的教 材 、 著 和 公 开 发 表 的 我 专 有 关 论 文 来 看 , 要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 罪 结 果 发 生 说 ” “ 罪 构 成 要 件 齐 备 说 ” 其 中 主 即 犯 、犯 和 犯 ,
( ) 罪结果 发 生说 二 犯 该说 主张 , 定犯 罪既遂 的标准 是故 意实施 犯罪行 为并造 成 了法律规 定 的结果 的情况 。 认 _ 其实 际上 是把 2 犯罪 结果作 为一 切犯罪 的构成 要件 , 建立 在此 基 础 上 , 若 没有 发 生 犯罪 结 果 就 意 味着 没 有 完全 符 合 犯罪 构 成, 故该说 实 际上 与构 成要件 内容一 致 , 无单 独列 出的必要 。而 事实上 , 并 该说 违背 了一个 基本 的事实 , 即我 国刑 法对各 种故 意犯罪 , 都没有 明确 规定犯 罪既 遂成立 应 当具 备 的危 害结果 , 谓犯 罪 既 遂应 具 备 的“ 定 所 法 的危 害结果 ” 并不存 在 。 ( )构成要 件齐 备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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