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犯罪客体为判断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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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是 什 么 , 国刑 法 并 未 直 接 做 出规 定 。从 各 种 已 经 出 版 的教 材 、 著 和 公 开 发 表 的 我 专 有 关 论 文 来 看 , 要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 罪 结 果 发 生 说 ” “ 罪 构 成 要 件 齐 备 说 ” 其 中 主 即 犯 、犯 和 犯 ,
齐备说 , 三种 学 说 都 有 其 合 理 性 , 都 存 在 一 定 缺 陷 。本 文 在 保 留 其 优 点 , 补 其 缺 陷 的基 础 上 提 出犯 罪 客 体 受 实 际 侵 害 或 也 填
者 有 现 实 危 险说 , 本 质 上 揭 示犯 罪预 备 、 罪未 遂 和 犯 罪 既 遂 的 差 别 并 为 犯 罪 既 遂 的认 定 统 一 了 标 准 , 说 具 有 明 显 的理 从 犯 该 论 优 越 性 , 更 好 地 保 障 刑 罚 功 能 和 刑 法 目的 的实 现 。 能
总 第 1 3期 1
21 0 0年 1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s iu e o ltc lS in ea d La o r lo ns n tt t fPo ii a ce c n w
G e r lNo. 3 ne a 11
收 稿 日期 :0 0 9 9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勤 忠 ( 95 )男 , 江 上 虞 人 , 东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学 博 士 , 卢 16 , 浙 华 法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基 金 项 目: 文 为上 海 市重 点 学 科 ( 法 学 , 本 刑 学科 编 号 : 3 9 1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00)
No v., 201 0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新 论

以犯 罪客 体 为 判 断 的视 角
卢 勤 忠
( 东政 法大 学 法律 学 院 , 华 上海 2 0 4 ) 0 0 2
摘 要 : 目前 , 国刑 法 学 界 针 对 犯 罪 既 遂认 定 标 准 主 要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 罪 结 果 发 生 说 、 成 要 件 我 即 犯 构
但 多 数 目的 犯 中 犯 罪 目的 仅 仅 是 主 观 方 面 的 一 个 要 件 , 使 行 为 人 的犯 罪 目 的 没 有 实 现 , 可 能 成 立 既 遂 ; 即 也 最 后 , 目的 说 ” 法 合 理 解 释 行 为 犯 、 动 犯 、 险 犯 的 既 遂 标 准 。 “ 无 举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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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说 认 为 , 定 犯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是 犯 罪 行 为 具 备 了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某 种 具 体 犯 罪 的 全 部 构 成 要 件 , 备 认 具
构成要 件 者为犯 罪 既遂 , 反之 为犯 罪未 遂 。当然 ,构 成要 件 齐备 说 ” 所 以能 在 我 国取 得 通 说 的地 位 , 可 “ 之 不
关 键 词 : 罪既 遂 ; 准 ; 罪 客 体 ; 际侵 害 犯 标 犯 实
中 图分 类 号 : F l D 6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7 8 2 1 ) 60 5 - 9 l 0 — 8 X( O 0 0 0 20


现有 犯 罪 既 遂判 定 标 准 的学说 及 评 析
“ 成要件 齐备说 ” 目前刑法 理论 的通说 。 构 是
( )犯 罪 目 的பைடு நூலகம்实 现 说 一
犯罪 目的实 现说认 为犯罪 既遂 是指犯 罪人 主观上追 求 的犯罪 目的通 过犯罪 行 为的实施 而实 现 , 实施 即“ 终 了 的犯 罪行为 , 达到 了行 为人预期 的犯 罪 目的 。H 其 理 由是 : ” 既遂 犯 只存 在 于直 接故 意 犯 罪 中 , 直接 故 而 意犯 罪都有 犯罪 目的 。犯罪 目的的实现 , 既意味 着犯 罪愿 望 的满足 , 意 味着 整 个犯 罪 活 动的完 成 。因此 , 也
对 所 有 的直 接 故 意 犯 罪 来 说 , 可 以 通 过 对 其 犯 罪 目的 的 分 析 , 确 定 其 犯 罪 的 既 遂 和 未 遂 。 都 来
“ 目的说” 行为人 的 主观 目的出发研 究犯 罪既遂 问题 , 从 有一定 的合理 性 , 这一 学说在 理论 与实践 中都 但 无法 得到全 面贯彻 。首 先 , 罪 目的带有 强烈 的主观色 彩 , 犯 因此 , 可能 单纯 从 主观 犯 罪 目的来 认 定 既遂 与 不 否, 司法实践 中通 常通 过行为 人 的客观行 为来认 定其 主观 目的 ; 次 , 其 实施 同一 犯罪 时 , 同的行 为人 可能具 不 有各 自不 同的犯 罪 目的 , 因此 , 如果 将犯 罪 目的作为判定 既 遂 与否 的标 准 , 将 导致 同一犯 罪 不 同 的既遂 标 必 准 的混乱现 象 ; 三 , 然在实 践 中 , 第 虽 一些 目的罪 能够根 据犯 罪人 的犯罪 目的达 到与否 来认 定犯罪 是否 既遂 ,
( ) 罪结果 发 生说 二 犯 该说 主张 , 定犯 罪既遂 的标准 是故 意实施 犯罪行 为并造 成 了法律规 定 的结果 的情况 。 认 _ 其实 际上 是把 2 犯罪 结果作 为一 切犯罪 的构成 要件 , 建立 在此 基 础 上 , 若 没有 发 生 犯罪 结 果 就 意 味着 没 有 完全 符 合 犯罪 构 成, 故该说 实 际上 与构 成要件 内容一 致 , 无单 独列 出的必要 。而 事实上 , 并 该说 违背 了一个 基本 的事实 , 即我 国刑 法对各 种故 意犯罪 , 都没有 明确 规定犯 罪既 遂成立 应 当具 备 的危 害结果 , 谓犯 罪 既 遂应 具 备 的“ 定 所 法 的危 害结果 ” 并不存 在 。 ( )构成要 件齐 备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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