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着手认定标准
试论犯罪着手认定标准
试论犯罪着手认定标准[论文摘要]犯罪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分界线。
我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界对于着手的规范依据和理论解读有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的着手认定也问题重重。
因此着手的认定在具体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归纳着手的认定是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此得出认定犯罪着手认定的标准。
[论文关键词]着手的认定;着手的司法认定;犯罪着手一、着手概念的刑法解读(一)着手的内涵着手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开始实施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同时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这一概念起源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将着手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联系,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临界点。
其中,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把着手实行犯罪明确界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
我国刑法典中对着手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
1.“着手”在我国刑法典中的规范依据在“着手”实行之前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阶段,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三:(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目的未能达到;(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我国刑法对“着手”的理论解读我国刑法学者对着手做了深入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3)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4)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刑法客观主义视野下对犯罪着手的认定
刑 法 客 观 主 义 视 野 下 对 犯 罪 着 手 的 认 定
刘 康
( 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 院社 科 系 , 东菏 泽 2 4 1 ) 菏 山 70 5
摘
要 : 法客 观主义 强调行 为及危 害作 为犯 罪 的客观方 面 , 犯罪 的本质 也是 刑事 责任 的基础 和裁 量 刑 是
刑 罚的根据 。客 观 主义 与法治观念 更为 契合 , 它追 求正 义。从 刑法惩 罚 的是行 为这 一本质 出发 , 对犯 罪着手
第3 3卷 第 1 期
Vo . 3 13 No .1
菏 泽
学
院
学 报
21 0 1年 1月
J n 2 1 a. 01
J u a fHe eUnv ri o r lo z iest n y
文章 编 号 :6 3—20 (0 10 06 0 17 1 3 2 1 ) 1— 0 7— 3
6 7
2 l 年 01
菏
泽
学
院
学 报
第1 期
成要 件结果 的 客 观危 险 性 或 者 法 益 侵 害 的 客观 危 险, 因此 , 主张从 客观方 面考察 实行 的着手 。在此基 础上 又有形 式客 观说 与实质 客观说 。 形 式 客观 说 又称 定 型说 , 其认 为按 照 罪刑 法定
践 中具有重 要意 义 : 先 , 首 对处 罚犯 罪未遂 而不 处罚
犯罪 预备 的国家来 说 , 否属 于 已经 着手 实行 , 是 是 这 区别应 罚 的犯 罪未 遂 与 不 罚 的犯 罪 预备 的界 限 ; 其 次 , 既处罚 未遂 也处罚 预备 的国家 来说 , 否具 备 对 是 善于着手 实行 犯罪 , 是 区别 处罚 轻 重不 同 的犯 罪 则 未遂与犯 罪预 备 的标 志 。另外 , 着 手实 行犯 罪 ” “ 对 于正 当防卫 “ 时 ” 判 断 也有 着 重 要 作 用 。 我 国 适 的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主体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其犯罪意图完全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一、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标准犯罪未遂的认定的首要问题是“着手”。
毕竟每个人脑海中的想法并不能成为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行动举止来表现出犯罪意图。
那么,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于犯罪所必要的暴力、欺诈、胁迫、诈骗等手段已经着手实施,仅因故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着手”行为,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到了执行犯罪行为的阶段,并且具备执行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包括:1.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2. 执行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危害性。
3. 犯罪主体已经具备完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4. 行为人对所犯罪行为已经下定决心,有明显犯罪意图。
以上四点是犯罪未遂中“着手”行为的基本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下面针对常见的犯罪类型进行说明。
二、盗窃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盗窃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的意图,向确定的财产进行了亲身接触,并在进一步实施盗窃行为前,被制止或未能成功地窃取该财物。
为认定盗窃未遂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已经有了盗窃的犯罪意图。
2. 行为人已经到达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
3. 行为人已经接触到财物,或者作出了表现出其意图的行为。
4. 行为人已经明显表现出行为性质或者执行方法,进入了实施犯罪的阶段。
三、敲诈勒索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敲诈勒索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敲诈勒索,并以其手段或者姿态表现出其犯罪意图,但未得手或被制止。
为认定敲诈勒索未遂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已经有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
2. 行为人已经向被害人发送敲诈勒索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接触。
犯罪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新探
的 内容 , 以行为在客观 上对保护 法益造成现 实、 紧迫的危 险为着手。 关键词 : 实行着手 ; 准; 究 标 研 中图分类号 :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7 — 2 X 2 1 0 — 0 5 1 1 4 8 8 ( 0 2 0 0 — 6 0) 2
一
为,而其对未遂犯的处罚也要求被告人 向着犯罪 目 的场合 , 是着手”】 【 3 。 标 实施一定 的行 为 。这 个 “ 准 ” 标 实际上 相 当于 大陆 2形式 的客观说 . 法系刑法 中所说的“ 着手”实质上也具有区别预备 , 这种观点以维护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点 ,强调犯 行 为和未遂犯 的意义 。 罪构成行 为的法律定 型性 的形式 特征 ,认 为行 为人
摘 要: 实行的着手即行 为人 开始 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的着手是预备犯和未遂犯 的分界 线, 具有重要的 司法意 义。 不论 在大陆法 系刑法还是在 英美刑 法中, 着手的判断标准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 实行 文章运 用比较法的研 究方法 , 分析了外 国刑法 中关于着手标准的各种学说 , 出在我 国刑法中对着手的判断 , 3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把握行 为 提 应" -
开始 实 施刑 法 规定 的构 成 要 件 行 为 时 是 实行 的着
一
、
大 陆法 系和英 美 法 系刑 法 理论 中“ 手” 着 的 手 。 E本学 者团藤重光认 为 ,只有根 据定 型说 , 如 l “ 才
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在刑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骗取保险金、赔款或者保险金、赔款的抵偿等财产的行为。
着手认定是刑法中行为犯罪的一种认定方式,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明确表示要实施犯罪行为,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进入了犯罪实施的初步阶段。
本文将从法律原则和实践案例角度出发,探讨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骗取保险金、赔款或抵偿等财产。
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获取财产而实施欺诈行为。
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购买保险或进行理赔时,故意进行欺诈行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保险金、赔款或者抵偿等财产。
二、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着手认定是对犯罪形态的一种分类和界定,是指犯罪将要实施时,具有足够的明确表示和明显的行动表现。
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主观方面在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着手认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备了故意和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故犯,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获得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来获取保险金、赔款或者其他财产。
2. 客观方面在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着手认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进入了犯罪实施的初步阶段。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投保时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疾病史或事故经过等信息,以获取保险合同。
(2)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伪造医院出具的病历、医嘱等文件,以证明自己的虚假病情,从而获得保险赔偿。
(3)假冒他人身份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保险理赔申请。
浅析中国刑法中的“着手”
收 稿 日期 :O 一 0 一 2 2u g 3
为; 如果我们采取的判 断标准太 模糊或 过于抽象 , 也不 能 准确判断何种行 为才是 “ 手” 着 犯罪。为了对“ 着手 ” 确定 较 为准确 , 在司法实践 中切实可行 、 好用 的判断标准 , 笔者
认为需要做 以下具体分析 :
作者简介 :. 晓丽(91 )女 , 士, 1杨 18一 , 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 系实 习研究员 基金项 目: 本文受 广东金融学院科研项 目 资助 , 课题编号 :I J 3 1 . IX0 - 2
3 湖 南 澧县 澧 东 中学 , 南 澧县 4 5 0 ) . 湖 1 5 0
摘
要 : 在我 国刑 法理论界和 司法实践 中, 故意犯罪 中“ 手” 着 如何界定 一直是争议较 多的问题 。本 文
浅析 了中外对“ 着手” 的界定 的主观说、 客观说及折衷说几种观 点, 出了对 “ 提 着手” 行为 的界定要遵循具体 犯 意或具体 犯罪性质被感知 的界定标准 。 关键词 : 刑事犯罪 ; 着手 ; 中国刑 法; 故意犯罪; 犯意 中图分类 号 : D 6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O —2 8 ( 0 2 0 - 0 2 -0 F3 O 7 17 21 ) 2 0 2 2
系的刑法学界 主要有主观说、 客观说 、 折衷说三种观点 。
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
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用于确定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即犯罪行为的准备和犯罪行为的执行。
而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主要用于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
本文将探讨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的概念和作用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是指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的标准。
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违法程度,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二、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的要素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行为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1.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的客观行为表现。
在刑法中,行为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的物质形态和行为的行为形态两个方面。
行为的物质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行为表现,例如盗窃罪的行为物质形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行为的行为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方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行为形态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2. 主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方面的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预见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的具体应用犯罪行为的着手判断标准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下面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进行说明。
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判断盗窃罪的着手阶段时,需要考虑犯罪人是否已经具备了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要素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行为要素方面,犯罪人必须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实际行为,例如已经将他人财物放入自己的口袋或包中。
主观方面的要素方面,犯罪人必须已经具备了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论犯罪着手
司 法审判 中 , 获得犯 意 内容 的 最好 方 法就 是犯 意 人 自己的供 述 。法 官为 了追 求这 一 最 为直 接 的证 词 , 便 滋生 了刑 讯逼供 。同时 由于“ 犯罪 着 手 的依 据和 标 准 已不是 属 于客观 实 在 的东 西 , 而成 了来 源 于 反
认 识人 ( 主要 是 司法人 员 ) 的认 识 能力 , 样又 为司 这
“ 已经 着手 实行 犯 罪 , 于犯 罪行 为人 意志 以外 的 由 原 因而未得 逞 , 犯罪 未 遂 ” 是 。正 因为 “ 手 ” 认 着 在
定 上的不 确定性 。犯罪 意 图是 人 内心 的 想法 , 有 具 隐 蔽性 的特 点 。当行 为 人 的犯 罪 意 图没 有 表 现 为 具 有社会 危 害性 的行 为时 , 认定 是 不确 定 的。在 其
Jn 0 6 u .2 0
论 犯 罪 着 手
邹 权 , 刘 俊 , 江雁飞
( 华 理 工学 院 文 法 与 艺 术 学 院 , 东 江西 抚 州 34 0 ) 40 0
摘
要: 犯罪着手是认定犯罪未遂 形态的重要标 志 , 究其定义 , 但 理论上 存在 多种 定义 的方式。文章在 对其
件 的行 为 为着手 , 因为 违背 了主 客观相 统 一 的原 也
l 犯 罪 着 手 定 义 的理 论 分 析
1 1 国 内外学 说 剖析 .
目前 对 于犯罪 着手 概念 的界 定 , 国外 的刑 法 从 理论 来看 , 主观 说 、 有 客观说 和折衷 说 三种理 论 。
一
是 主观说 , 管这 种 理 论 内部 有 所 分 歧 , 尽 但
关键 词 : 罪着手 ; 犯 犯罪 目的; 不作为 ; 间接 正犯
论犯罪的着手
科技信息
O法制论坛 O
S I N E I F R TO CE C N O MA 着手
周 庆 会 韩凤 梅 ( 口职 业技 术 学院 河 南 周 口 周 46 0 ) 6 0 0
摘要 :着手” “ 在认 定犯罪的形态 , 尤其是未完成形态 即犯罪预备 , 犯罪 未遂 中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判断是否“ 着手” 除 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
为依据外 , 实践 中更 应 坚 持 主 客 观相 统 一 , 因场 合 而 异 ” “ “ , 因案 而 异 ” 。
・
关键词 : 着手 ; 实行行为 ; 预备行 为 ; 未遂行为 ; 未遂状态
() 并 “ 手 实 行 犯 罪 ” 自九 七 年 《 法 》 二 十 三 条 对 犯 罪 未 遂 的 规 标 准 构 成 要 件 的客 观行 为 ;2 在 行 为 意 义 上 , 不 是 任 何 直 接故 意犯 着 出 刑 第 某 定 , “ 经着手 实行犯 罪 , 即 已 由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未 得 逞 罪 都 必 须 经 过 犯 罪 的预 备 阶段 才 能完 成 , 些 犯 罪 可 能 没 有 犯 罪 的 预 的 . 犯 罪 未 遂 . 于 未 遂 犯 可 以 比 照既 遂 犯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 手 备 行 为 . 接 实 行 犯 罪 , 是 对 ”着 直 而犯 罪 的实 行 行 为 是 犯 罪 的 核 心 , 必 不 可少 是 实 行 犯 罪 ” 立 法 愿 意 上 看 是 犯 罪 实 行 行 为 的 着 手 , 此 , 宜将 预 备 的要 件 . 何 犯 罪 的 完 成 都 不 可 能 脱 离 实 行 行 为 , 必 须 经 过 犯 罪 的 从 因 不 任 都 行 为 的着 手 . 牵 涉 到 “ 手 实 行 犯 罪 ” 也 着 中来 , 为 未 遂 犯 的着 手 , 味 实 行 阶段 ;3 在 行 为 后 果 上 , 罪 的 预备 活 动 与 危 害 的发 生 还 的一 定 作 意 () 犯 着 行 为 人 的犯 罪 活 动 已进 入 犯 罪 的实 行 阶段 。 罪 的 着 手 可 以 看 作 是 的距 离 , 犯 只为 产 生 危 害 结 果 创 造 了条 件 , 提供 了 可 能 , 实 行 行 为 则 直 而
论着手行为的认定
2006.12论着手行为的认定□贺昌(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摘要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确认,关系到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划分,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务的案件处理上也不一致。
笔者认为着手的认定应该要多元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行为是否着手.关键词着手实行行为标准多元化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89-02概述着手后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故着手与实行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着手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开始。
我国刑法典第23条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规定为未遂犯,将是否着手作为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标志。
在国外由于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惩罚已有明文规定为原则,所以其更是认定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志。
一、关于着手的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的观点(一)主观说。
这种观点是新派的观点,新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体现,故行为人意思的危险性或者犯罪意思被发现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如牧野英一表示,犯意的成立应根据其实行的行为可以确切时。
宫本指出:犯罪实行的着手就是具有完成力的犯意的表动,或者说这种犯意的表动是犯意的飞跃的表动。
可见,主观说都将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已经表现出来作为认定着手的标准,只是对表现的程度有不同的说法而已。
(二)客观说。
这种观点是旧派的观点,客观说都是从客观行为本身去寻求判断犯罪着手的标准。
客观说内部也有各种不同的学说。
例如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实行的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必要,而且以此为足。
实质的客观说又分为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
实质的行为说认为,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就是实行的着手。
实质的结果说则认为,当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了具体程度时才是实行的着手。
①(三)折中说。
认为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的综合的行为,对着手实行犯罪必须从两方面加以考察。
如赵秉志认为:“着手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因此,着手具备主客观意志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此前预备实施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创造便利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行为的性质,这种行为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即犯罪的对象、行为、主体和结果。
只有四个要素全部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把握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四个要素的概念、特征、证明、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 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对象是指刑法规定中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多种社会利益。
犯罪的对象往往是人类文明、法律与政治所推崇的价值体现,不同种类的犯罪有着各自不同的对象。
需要依据刑法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身权利;盗窃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是交通秩序等。
犯罪的对象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性和法益性。
社会性表明犯罪的对象不仅是个别人的私人利益,而是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法益性表明犯罪的对象要经过法律规定才能司法保护,并不是任何利益都能纳入犯罪的对象。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可以从犯罪的规定、立案的职责、公共情感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不应简单以人的意愿或看法来认定犯罪对象。
二.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引起对犯罪的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
犯罪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行为和主观行为。
客观行为通常指直接犯罪行为,是最容易获得证据的部分。
主观行为则更加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需要通过推定、逆推等方式进行证明。
主观方面包括的行为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等。
在认定犯罪的行为上,主要应根据行为的违法事实,包括作为客观要素的具体的事实举证及法官的意见调取、采证、证据鉴定等方式及时进行。
三.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主体,主要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会担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两个特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指犯罪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实施行为的能力。
有些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如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失常者等。
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规则
心 的、 隐藏 的 实 施某 种犯 罪行 为 的 可能 性 , 是刑 罚 的根 据 。 才
、
意识 的实现 。所 以, 不管在何种场合 , 只能就行 为人 现实实施 的 性 。因此 , 若以犯罪未遂来处罚 , 于注重行 为人 的主观 因素 . 过 导
行 为科 处 刑 罚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是 行 为 人 的行 状 切 断 的 行 为 本 致 处 罚 范 围 的扩 大 。刑 法 的 日 的是 保 护 法 益 , 罪 的本 质 是 对 法 犯 身 。行 为人 内心 的 、 藏 的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的 可 能性 , 能 成 为 刑 益 的侵 害或威胁 。所 以对没有侵 害法益的行 为 ,不能认定为 着 隐 不
客观 主义认 为,刑事 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 外的犯罪 人的行 想 杀 死 自己 的丈 夫 , 为 和 丈 夫 性 交 后 , 丈 夫 喝 糖 精 水 , 夫 认 让 丈
为 及其 实 害 。因 为 犯 罪 是 对社 会 的 现实 危 害行 为 , 果 没有 客 观 就 会 死 , 是在 和 丈 夫 性 交 后 的 第 二 天早 上, 丈 夫 吃放 糖 精 的 如 于 给 行 为 , 没 有 犯 罪 ; 果 仅 以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恶 意 作 为处 罚 根 据 , 鸡蛋汤 , 就 如 丈夫 吃后无恙 ; 又如我们 经常在 影视作 品 中看 到 , 人 某 就混淆 了法律与道德 的区别 ; 如果犯罪概 念不是客观的 , . 就容易 想 杀死 或伤害另一个人 , 对着一个玩具小 人诅 咒, 并用针 刺某 一
10个常见、常考罪名的着手和既遂标准
1、盗窃罪着手:以平和的方式物色、接触他人财物;入户盗窃的,进入户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入户只是预备行为;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
既遂标准:小件物品采取“控制说”,大件物品采取“失控说”。
另外,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也是获得财物,而非入户本身。
2、抢劫罪着手:为取财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它行为。
既遂标准: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者取得财物二者之一。
3、诈骗罪着手:开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既遂标准:获得了财物。
但请注意:虽获得财物,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的,只能成立本罪的未遂。
换言之,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其着手是提出索财请求,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也同样如此。
4、绑架罪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既遂标准:实际控制住被害人,不要求实施勒索行为。
5、故意杀人罪着手:举枪、举刀等杀害行为。
在通过投毒方式杀人的情况下,端毒才是着手,至于下毒,则只是预备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既遂标准:前述行为之一完成,即控制住了妇女、儿童,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但在出卖亲生子女、捡拾儿童、收买后又出卖的场合,则以实际卖出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而且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7、诬告陷害罪着手:把捏造的犯罪事实告发给有关机关,至于捏造,则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
既遂标准:告发行为完成,不以使他人真正受到刑事追究为必要。
8、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
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
9、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实施破坏行为。
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
10、保险诈骗罪着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行为。
至于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则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
既遂标准:获得了保险赔偿。
所谓的犯罪是如何界定的?
所谓的犯罪是如何界定的?一、法律界定犯罪的基本原则法律界定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减少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律界定犯罪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
2. 社会危害性原则: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3. 可预测性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应该具备一定的可预测性,即符合常人的认知和理解,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界定的对象及其划分犯罪界定的对象主要包括人的行为和结果。
1. 人的行为犯罪:这类犯罪是指以人的自由行为作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行为动机。
2. 结果犯罪:这类犯罪是以人的行为结果作为主要标准进行犯罪界定的,其界定主要依据于行为结果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威胁程度。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界定犯罪时通常会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划定。
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方面。
1. 主体要件: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一些特定犯罪行为中,还可能涉及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等相关主体。
2. 客体要件:犯罪的客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包括人身、财物、公共利益等。
3. 行为要件:犯罪行为要具备一定的行为特征,即特定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
4. 结果要件:犯罪行为要导致特定的结果,这个结果一般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了社会不安全的情形。
四、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通过侦查、审判等程序进行,需要经过证据的充分调查和审查,确保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犯罪的认定中,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要件进行判断。
如果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则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刑罚适用标准。
刑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犯罪的严重性,也要兼顾人权的保护原则。
总结:所谓的犯罪是通过法律界定的,法律界定犯罪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社会危害性原则和可预测性原则。
析犯罪着手的认定
体造成直接或可能 的侵害 , 才可 以认 定为是实行行为 。在 不能直接引起危害后果 的情况下 , 行为也必须具有造成 该 现实危 险的可能性 ,在这 种可 能性足 以达到 紧迫 性程度
时 , 可认 定 为 犯 罪 着 手 。 体 而 言 , 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考 即 具 应
质要求犯罪“ 尚未着手” 它 只是 为犯 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 ,
便利条件 , 而实行行为是侵 害犯罪客体 的行为 。 可见 , 着手 是犯罪预 备之后 的行 为 , 属于 实行行为 阶段 , 是实 行行为
的起点。 ( ) 手 行 为 的 认 定 二 着 犯 罪着 手 的认 定 要从 主 客 观 两 个 方 面 来 考 虑 。 观 上 主
行 为 表 现 出犯 罪 人 的 犯 罪 意 图 。 同时 , 手 必 须 对 犯 罪 客 着
3 衷说。该说认 为 , 以主客观相 结合 的方式 来认 . 折 应
定 犯 罪 着 手 。 客 观 实 行 行 为 要 反 映 主 观 犯 意 , 观 犯 意 要 主
表现为客观实行 行为 , 以此 考察行为侵害法益 的客观危险 性 的迫 切程度 , 来认定犯罪 着手 。该说值得肯定 的方面是 其 支持主客观相 结合 的观点 , 但要运 用此观 点 , 就必须 认 识行为人 的全部计划 , 这在实践操 作中难 着
只是一种 理论观点 , 1 1 而 80年《 国刑 法典》 法 将着 手一词
由一种理论学说上升为特定 的法 律概念 , 并明确将其作为 犯罪未遂的起点 , 使其 成为区分犯罪预 备和犯 罪未遂 的分
界
( ) 一 着手所处阶段
一
一
、
关 于 “ 手 ” 各 种 学 说 着 的
论犯罪的着手
论犯罪的着手(一)着手的内涵着手是指受犯罪意图支配的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并兼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这一概念起源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将着手与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未遂相联系,其是区分二者的临界点。
其中,世界各地大局部的国家都把着手实行犯罪作为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在刑法典中予以法律明文规定。
而在我国,对犯罪着手的司法认定及界定来源于对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分。
1.我国《刑法》对犯罪着手的法律规定。
在着手实行行为之前是犯罪预备,而在着手实行行为之后那么是犯罪未遂。
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即成立犯罪未遂,其成立要件有三方面的内容:(1)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即没有到达预期的犯罪目的;(3)犯罪未能得逞是行为人欲达目的而不能,由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与其自身原因无关。
2.我国学者对着手的理论解读。
理论界对犯罪着手的研究与分析也不乏其人,但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犯罪的着手是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
(二)着手的意义着手是决定行为实质可罚的起点,在实行行为中,只有犯罪进行着手才能有社会危害性,有社会危害性才能够成违法,只有违法了才能对犯罪人进行处分。
如果没有实行着手,就不会存在法益的侵害,惩罚犯罪也就是无稽之谈。
因此,确定犯罪的着手是决定犯罪人受的刑法惩罚的起点。
二、犯罪着手认定的标准(一)客观行为说客观行为说,即主张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确定着手的含义,此说认为,对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认定,应从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本身的来认定,而不能以其主观恶性的恶劣来认定,否那么就容易造成主观归罪,不人利于人权的保护。
然而,该说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1.实质的客观行为说。
犯罪行为着手之认定
3 . 立 法确认 说 美 国《 模 范刑 法 典》 采 取 了一 种通 过 在 立法 中 明 确 确 认 若 干犯 罪行 为着 手 的 标 准 。 以此 来 清 晰 地 界 定 犯罪 未遂 与 犯罪 预备 这 些犯 罪着 手行 为包 括 : 诱 使 或 设 法 诱 使 被 害 人 进 入 预 先设 计好 的犯 罪 地 点 : 等待 、 尾 随 预期 的被 害人 ; 侦查 犯 罪地 点 ; 非 法 进 人 预 定 犯罪 地点 。 包 括 建筑 物 、 交 通工 具 、 围墙 内等 ; 为 实 施 犯罪 而 拥有 了某种 专 门设 计 的犯 罪 手 段 :在 预
晰. 且 仅依 行为 人 的犯 意认 定着 手 . 很 容 易把 预备 行 为 也 认作 着 手行 为 ,从 而 扩 大犯 罪 未 遂 的范 围 ; 同 时 .以行 为 人的犯 意 为着 眼点 的主观 说 可谓 是 主观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1 1 —2 9
认为 有发 生侵 害法益 的具 体危 险 而予 以追 究 总 之 .
结 果说 则认 为 .当行 为侵 害法 益 的危 险 达 到一 定 的 紧迫 程度 时 . 方 为实 行 的着 手 。 客观说 也 同样 受 到诸 多 批判 。形 式 的客 观说 之 缺陷 在 于其 认定标 准 仍 然不 够 明确 .并 且 在 某些 场 合下 会 使着 手 的认 定 不 当推 迟 . 不 利于 法益 的保 护 而实 质 的客 观说 有关 着 手 的认 定 标 准也 同样 不够 明 确 .据此 对一 些并 不 符合 构成 要 件 的行 为也 可 能被
施 的客 观行 为 着 眼来认 定 犯罪 的着手 其 中又 分 为
犯罪实行_着手_的判断标准新探
万方数据万方数据犯罪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新探作者:刘士心, LIU Shi-xin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刊名:天津法学英文刊名: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年,卷(期):2010,26(2)1.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20072.西原春夫.戴波.江溯犯罪实行行为论 20063.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 19924.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5.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 20076.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20027.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20078.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9.张明楷刑法学 200310.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11.陈子平刑法总论 200912.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13.钱叶六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研究 200914.大塚仁.冯军刑法概说(总论) 200315.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200816.大谷实.黎宏刑法讲义总论 200817.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200818.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19.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20.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21.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22.野村稔.全理其.何力刑法总论 20012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200224.川端博.甘添贵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25.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26.Wayne fave.Austin W.Scott,Jr Substantive Criminallaw(volume 2) 198627.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28.R.A.Dufi Criminal Attempts 200429.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30.R.A.Duff Criminal Attempts 200431.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32.高铭喧刑法学原理 199333.大谷实;黎宏刑法讲义总论 200834.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35.大塚仁;冯军刑法概说(总论) 200336.张明楷法益初论 200037.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38.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 200839.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40.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41.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4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43.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44.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200845.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 200846.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200847.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48.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49.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50.大谷实.黎宏刑法讲义总论 200851.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20085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5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54.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200855.大谷实;黎宏刑法讲义总论 200856.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57.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58.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59.Wayne fave;Austin W.Scott,Jr Substantive Criminallaw(volume 2) 198660.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61.川端博;甘添贵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62.张明楷法益初论 200063.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00964.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65.何功荣实行行为研究 200766.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 200867.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200768.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 200769.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70.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7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72.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 200773.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74.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75.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76.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77.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 200778.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200279.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80.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200781.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 200782.何功荣实行行为研究 200783.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 200884.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00985.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86.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 200787.张明楷法益初论 200088.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 199289.野村稔;全理其;何力刑法总论 200190.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200791.张明楷未遂犯论 199792.钱叶六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研究 200993.西原春夫;戴波;江溯犯罪实行行为论 200694.陈子平刑法总论 200995.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 200896.张明楷刑法学 200397.张明楷法益初论 200098.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200799.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100.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I) 2008101.高铭喧刑法学原理 1993102.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103.R.A.Duff Criminal Attempts 2004104.陈家林不能犯初论 2005105.R.A.Dufi Criminal Attempts 2004106.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 20051.赵瑞罡.刘剑军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探讨[期刊论文]-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3)2.张永兴.苏庆祥.Zhang Yongxing.Su Qingxiang谈谈犯罪的"着手"问题[期刊论文]-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1)3.周铭川.Zhou Mingchuan论实行的着手[期刊论文]-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4)4.刘丹对刑法中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期刊论文]-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8(11)5.冯殿美.FENG Dian-mei实行行为的着手及其认定——兼论西原春夫的犯罪着手学说[期刊论文]-法学论坛2008,23(4)6.周庆会.韩凤梅论犯罪的着手[期刊论文]-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9)7.周长生论实行行为[学位论文]20088.刘剑军.Liu Jianjun论着手实行犯罪[期刊论文]-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3)9.郝庆富略论实行行为的着手[期刊论文]-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7(8)10.付巍着手实行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7本文链接:/Periodical_tjszfglgbxyxb201002001.aspx。
对刑法中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
对刑法中犯罪实行行为“ 着手” 的认定
刘 丹
( 湖南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4 0 8 ) 10 2
摘 要 : 于犯 罪形 态 中 “ 手 ” 关 着 实行 犯 罪 的理 论 , 直 都 是 刑 法 理 论 中争 议 的 焦 点 之 一 , 说 认 为 : 着手 实行 一 通 ‘ ‘
为中的“ 着手” 完善犯罪形态相关制度 的关键 , 是 同时对于刑法理论问题的研究和 司法完善都 有重要意 义。 关键词 : 刑法; 实行行为着手; 认定
在 我 国 的刑 法 文 献 中 ,通 说 认 为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是指 行 “
认 定为 抢 劫 犯 罪 的 着 手 。 二 、 据 犯 罪 的 危害 结 果 和 时 间地 点 来认 定 实 行 行 为“ 根 着
能 会导 致 犯 罪 结 果 的 发 生 。 这 一 案 件 中 , 应 考 虑行 为 人 的 在 还
认定着手实行犯罪 , 还应结合 以下方法进行具体认定 。
一
、
根据 不 同 犯 罪行 为 的特 点 认 定 实 行 行 为 “ 手 ” 着
犯罪意思 , 即要 主客观结合去考虑案件 , 并加 以认定 。 其次 , 以犯罪人 的作案的时间 、 地点为判断标准来认 定着 手。认定犯罪着手 , 同一种犯罪 中, 在 根据不同的作案时间判 断着手的标准也不同 。例如 , 在盗窃珠宝店这一案件 : 第一种
动作 , 这一系列完整的动作就构成 了故意杀人罪 . 而不能说只
有实行
的实行行为是指 ,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些 罪的实行行为列举 了 “ 几种行为 ,不论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 的仍然 成立一罪的实行行为。 ” 例如 , 走私、 制造 、 运输 、 贩卖毒品罪 , 本罪 中的走私 、 制造 、 运输、 贩卖这 四种行为 。 只要行为人实行 了一种行为就是其实行行为的实现。又如拐卖妇女 、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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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着手认定标准[论文摘要]犯罪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分界线。
我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界对于着手的规范依据和理论解读有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的着手认定也问题重重。
因此着手的认定在具体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归纳着手的认定是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此得出认定犯罪着手认定的标准。
[论文关键词]着手的认定;着手的司法认定;犯罪着手一、着手概念的刑法解读(一)着手的内涵着手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开始实施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同时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这一概念起源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将着手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联系,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临界点。
其中,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把着手实行犯罪明确界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
我国刑法典中对着手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
1.“着手”在我国刑法典中的规范依据在“着手”实行之前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阶段,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三:(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目的未能达到;(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我国刑法对“着手”的理论解读我国刑法学者对着手做了深入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3)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4)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二)着手的意义1.“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临界点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临界点,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着手对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着手必须具备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一旦着手就表明法益已经受到侵害或者即将被侵害,所以犯罪未遂不能免除处罚,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2.“着手”是决定行为实质可罚的起点在实行行为中,只有犯罪进行着手才能有社会危害性,有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违法,只有违法了才能对犯罪人进行处罚。
如果没有实行着手,就不会存在法益的侵害,惩罚犯罪也就是无稽之谈。
因此,确定犯罪的着手是决定犯罪人受的刑法惩罚的起点。
二、犯罪着手认定的标准(一)客观说客观说即以客观行为为标准,主张从客观事实出发来确定着手的含义,认为衡量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以行为本身的客观性质为标准,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
其中客观说又可分为实质的客观说和形式的客观说。
1.实质的客观说即从实质上观察,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的行为就是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
日本大谷实赞成此说:“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之现实的危险性行为的开始。
”实质客观说中的结果危险说赞成结果无价值论。
再如以放火等方法的故意杀人,结果危险说认为仅仅放火行为并不能发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而只有当被害人的身体接触到火源时,才能构成法益侵害的危险紧迫性,这时才认定为犯罪的着手。
2.形式的客观说即从形式上观察,认为行为人开始实施相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为着手的实行行为。
实现构成要件的部分或全部或与此密接的事实是着手。
团藤重光也认为“所谓实行,应当是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的开始,就是实行的着手。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习惯于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因此没有犯罪未遂形态,而只有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
形式的客观说是严格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一,行为犯的着手就在于一开始实施实行行为之时;其二,结果犯的着手就在于开始实施能够产生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之时;其三,危险犯的着手在于行为人开始实施能够产生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着手;其四,举动犯的着手在于开始实施实行行为之时。
虽然举动犯一着手即构成犯罪既遂,但也存在犯罪预备。
举动犯的实行行为有两种性质,一是预备性质的犯罪,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在实施客观行为的同时,行为人不仅需要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行为并能够导致结果和危险的发生,还需要以社会一般人的行为为衡量标准。
而形式的客观说欠缺了这一要素,因此这也为主观说的出现提供了依据。
(二)主观说主观说主张从主观意图出发,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为标准。
如日本的宫本英修说“犯罪实行的着手是有完成力的犯意的表动,又这种犯意的表动解释为犯意的飞跃表动,详言之,即实施了一段飞跃的紧张的犯意的表动。
”犯意的紧张性是与行为者的认识相适应的,离开了认识就无法抽象而具体的存在。
例如,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只有实施抢劫的意思还不够,还必须掌握在现实情况中抢劫行为能够实现的意思。
具体的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活习惯非常了解,行为人在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抢劫成功是有可能的。
主观说认为只要具备了这种确认可能性,犯罪行为是否实施,都构成该罪的着手。
三、犯罪“着手”的特殊问题及司法认定(一)单独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根据实行行为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简单的实行行为、复合的实行行为、任一的实行行为、并列的实行行为。
1.简单的实行行为的“着手”简单的实行行为是指某一行为只需要实施一个自然意义上的单一的行为即可。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均属此类。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行为人从最初和被害人的身体接触即视为着手。
但是简单的实行行为并非只有一个动作,有时是一系列动作的紧密结合,但行为人的着手是开始实施该行为最初的动作时。
2.复合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复合的实行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包括多个自然意义上的单一的行为。
例如,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均属此类。
通常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时即成立着手。
通常诈骗罪的着手不以行为人是否诈骗到财物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使没有诈骗到财物,诈骗罪的着手也已经构成。
3.任一的实行行为的“着手”任一的实行行为是指某些实行行为表现为几种可选择的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
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等。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时即视为着手。
4.并列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并列的实行行为是指只有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时才能视为着手。
比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的行为和冒充军人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犯罪的着手,即冒充军人的行为是实现招摇撞骗的前提。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故意到保险公司理赔和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着手”的认定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情况。
其成立条件有四种:1.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法律规定必须为一定的行为而不为;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甲将邻居家三岁的小孩带去游泳,小孩不慎溺水,而甲却置之不理不予救助。
由于甲先前带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此时其对该小孩就负有暂时保护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一个妇女自愿被某人雇用,做其小孩的保姆。
这样,该妇女就具有看护好小孩,防止其遭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如果保姆不负责任,不加看护,致使小孩从楼上摔下死亡,保姆就应负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认定不作为犯罪的着手应该是法益遭受现实危险的侵害。
即只要当不作为具备了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就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着手,比如遗弃罪,遗弃行为并非行为者单纯地使被遗弃者与遗弃者之间产生空间上的隔离即告成立,而必须产生某种程度的危险,足以危及受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才行,者便产生了危险性的程度问题。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的着手是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发生之时。
(三)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能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第三人来实施犯罪。
从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行为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行为人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
因为按照行为人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妨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日本的大场茂马主张:“间接正犯的犯罪行为的着手并非始于直接实行者的着手,而是始于间接正犯着手实施使直接实行者决意实行犯罪的行为之时,并且终于该行为的结束之时。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间接正犯在利用被利用者的实行行为时,即构成犯罪的着手,此时便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如果行为继续进行下去将会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利用行为说可以同时满足犯罪主体不相分离的问题和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四)片面帮助犯“着手”的认定片面帮助犯,是指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为其实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犯。
片面帮助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中外刑法学界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片面帮助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行为人之间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肯定说认为,作为从犯,不要求与正犯者意思联络。
笔者赞同肯定说。
帮助犯的着手认定标准也适用于片面帮助犯,片面帮助犯的着手也在于其实施帮助行为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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