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 思考与练习
诱惑侦查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实务观察与理论反思——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
2019年1月第"期总第215期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Jan. 2019N o.l Sum.215诱感侦奋棄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走:卖务观察与理论反思—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张勇(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在诱惑侦查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司法判决认定贩卖毒品罪犯罪既遂或未遂时,诱惑侦查情节往往被忽视或被视为无效。
这一司法态度违背了罪责相适应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的公正性相悼以及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相悼。
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贩毒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存有分歧等原因是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
在辩证处理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统一理论上各种学说分歧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当以“毒品交付说”作为认定贩卖毒品既未遂的标准;同时,在对存有诱惑侦查案件中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时,应一概认定其为犯罪未遂。
关键词:诱惑侦查;贩卖毒品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问题的提出与意义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有利 可图为诱饵,诱使或暗示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 并实施犯罪行为,待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或发生犯罪 结果后,将其予以拘捕。
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诱惑侦查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内 容。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推进,学界已在诱惑侦查的 正当性、合法性标准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与此同时,学者们纷纷为科学合理地限制诱惑侦查的滥用提出 了各种路径的程序控制设计方案。
总的来说,诱惑侦 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大量突破性的成果,这也为立 法规制与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然而,在对诱惑侦查法律后果的考量上,目前的 研究全部集中在违法诱惑侦查的救济与追责机制的 建立这一内容上®P][3M,合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问 题却鲜有提及和思考。
国家的职能不是制造而是打 击犯罪,针对违法诱惑侦查的确应当全面预防与惩文章编号:2095-2031 (2019)01-0074-05治以避免无辜之人的基本权利被侵害。
刑法练习题含答案
刑法练习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B. 故意放火,致人死亡C. 故意驾车撞人,致人死亡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2. 以下哪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B.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对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反击C. 为了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对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进行反击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判断题1.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错误)2.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什么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答: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什么是刑法中的“从轻处罚”?答: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较轻的刑罚。
这通常适用于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较轻等情况。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用水果刀刺伤李某,导致李某重伤。
张某随后逃离现场,但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张某在与李某争执过程中,明知使用水果刀刺伤他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在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束语通过这些练习题,我们可以看到刑法不仅仅是一系列条文的堆砌,它还涉及到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判断和对行为后果的评估。
希望这些练习题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6【2】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6【2】【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 )的停止形态。
A.过失犯罪B.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2.故意的结果犯以( )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A.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B.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C.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D.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3.甲尾随乙,正欲抢劫乙的钱包时,忽然听到有人叫他的名字,因而未能抢劫乙的钱包。
甲的行为( )。
A.是抢劫罪(犯罪预备)B.是抢劫罪(犯罪未遂)C.是抢劫罪(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4.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此过程中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
为避免罪行暴露,甲乃匆匆离去。
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
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D.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5.甲为了强奸乙而尾随乙后。
此后,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男子,因而打消了强奸的念头。
甲的行为(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6.甲尾随乙后,欲强奸乙。
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其熟人,于是打消了强奸的念头。
甲的行为(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7.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
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
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D.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8.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
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9.甲用枪杀乙。
刑法练习题集前三章答案
刑法练习题集前三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C)A. 罪刑法定原则B. 罪刑相适应原则C.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人平等原则D.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人平等原则、预防犯罪原则2.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D)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结果3.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B)A. 购买犯罪工具B. 计划犯罪C. 寻找犯罪机会D. 准备犯罪场所4.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A)A.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B. 犯罪行为已经开始C.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D. 犯罪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5. 以下哪种情况不构成犯罪?(C)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他人遗失物未归还D. 诈骗他人财物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犯罪?(ABD)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过失致人死亡D. 故意放火2.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正当防卫?(AC)A.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报复他人C.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D.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3.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BD)A. 两人以上共同策划犯罪B.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C. 一人单独实施犯罪D. 一人指挥,多人实施犯罪三、判断题1.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3. 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4.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5. 共同犯罪是指一人单独实施犯罪。
(×)四、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的责任年龄划分。
答:根据刑法规定,责任年龄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对特定的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刑法概述思考题:(1)刑法的功能是什么?(2)刑法解释的意义何在?(3)举例说明什么是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你能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吗?(4)怎样理解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5)尝试解释犯罪工具、凶器、危险方法、危险物质、淫秽等概念。
(6)比较说明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刑法基本原则思考题:(1)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任何体现的?(5)罪刑相当原则的含义是什么?(6)罪责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7)讨论:许霆案与罪刑法定原则。
(8)英美是法治国家,为什么可以采用判例法?英美国家的判例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吗?德、日也是法治国家,为什么不得采用判例法?中国可以采用判例法吗?(9)司法的时间性与空间性能否影响平等性?刑法效力思考题:(1)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危害性的含义、地位?实践中如何分析、把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3)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地管辖的?(4)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人管辖的?(5)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保护管辖的?(6)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管辖权?(7)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什么(2)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任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怎样理解犯罪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4)怎样理解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犯罪主体思考题:(1)如何界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3)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标准是什么?(4)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无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思考题:(1)为什么说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的主观基础?(2)如何认定间接故意中的“任意”?(3)如何把握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4)什么是犯罪故意?什么是直接故意?什么是间接故意?(5)什么是犯罪过失?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6)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7)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8)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犯罪客观方面思考题:(1)如何理解“无行为则无犯罪”?(2)哪些结果对定罪有意义?哪些结果对量刑有意义?(3)什么是危害行为?(4)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5)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的刑法学意义何在?(6)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具体要件,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犯罪客体题:(1)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有什么不同?(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不同?正当行为思考题:(1)正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的范围有哪些?(2)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3)对假想防卫案件应如何处理?(4)什么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不同?犯罪停止形态思考题:(1)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故意犯罪形态三者的关系是什么?(2)预备行为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犯罪预备的可罚性?(3)什么是“犯罪未得逞”?(4)什么是既遂犯?既遂犯包括哪几种形式?(5)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6)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是什么?(7)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8)如何理解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思考题:(1)刑法为什么要对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2)如何把握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3)什么是犯罪集团?刑法中为什么要对犯罪集团作出专门规定?(4)如何评价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5)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6)教唆犯在什么情况下和犯罪未遂产生联系?(7)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什么区别?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是一回事吗?一罪与数罪思考题:(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该是什么?(2)应该怎样区别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3)持续犯与连续犯有什么不同?(4)举例说明牵连犯的构成特征?(5)举例说明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刑罚体系思考题:(1)中国的刑种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否够用?(2)有必要恢复鞭刑之类的惩戒刑?(3)死刑废立论。
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含答案(一)
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含答案(一)1.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解析: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属于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只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人身和财产危害就构成既遂。
本题中,甲已经实施完毕抢劫女青年钱包的行为,其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既遂。
虽然事后将钱包还给女青年声称开玩笑,也不能否定其先前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所以,本题应选D。
【答案】D2.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解析:误人为兽属于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
3.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罪B.****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年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其****钟某的行为将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另外定罪。
所以本题选D项。
【答案】D5.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思考练习总结2
刑法1不法侵害只能有人形成。
不法侵害具有客观性,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发生侵害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2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依据是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当时制止不法行为所需的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失,而不是是否发生在针对严重危急侵害人的人身安全问题。
3着手与否的词语“抢劫中的枪”、‘杀人中的杀四4如果没有说主动还给失主,据为己有就可以推定为是拒不归还。
6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遗忘物。
将合法占有转为非法占有。
7帮助逃避处罚罪是一个独立之罪。
8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
(在实践中有的教唆犯直接参与犯罪,则直9接转为实行犯,不在以教唆犯论;对于教唆者实行教唆后又帮助的,直接论一教唆犯,因为教唆相对与帮助来说更重,择重处罚。
10共犯的前提是共同故意,只要内容相同即可,不管形式,所以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共犯。
11对同一犯罪,不能同时判罚金与没收财产。
对于财产性犯罪,一般为罚金或是没收财产。
12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取保候审、不得缓刑。
13行政拘留与刑罚处罚性质不同,二者不可相互抵消。
14管制的政治权利与被假释者的政治权利不同之处。
未经有关机关批转,不得行使出版、结社,言论等自由是对拘役的规定;而假释者,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则没有这些权利,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还享有这些权利。
15区别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及二者的转换问题。
16运输假币、出售价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但购买假币又使用的,不数罪,只是购买假币从重处罚。
17盗用信用卡后使用为盗窃罪,冒用信用卡使用为信用卡诈骗罪。
18区别减刑、假释、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
(宣告刑),累犯不得缓刑。
安全罪没有禁止。
假释:禁止假释(累犯,暴力犯罪且处十年以上刑罚)减刑: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
限制条件:累犯八大类暴力犯罪。
19间谍罪要知道对方是间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不是掌握国家秘密的人。
如果是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如果知道对方是外国人,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0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受贿又渎职的,以数罪并罚。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犯罪既遂和未遂及常见例题加深理解
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正条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正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通说:结果说。
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
常见罪既遂如下: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中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
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
结果无法确证谁造成的,罪疑从无从轻,甲乙皆未遂。
2.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
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C】(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
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
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完整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
完整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在刑法的领域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议题。
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知识,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四种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已经达成了行为人预期的结果。
例如,甲故意杀害乙,且乙最终死亡,那么甲的故意杀人罪就达到了既遂状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丙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多次到目标地点踩点,规划逃跑路线,但在准备实施抢劫的当天,因为警方加强了巡逻,丙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丁入室盗窃,刚刚打开抽屉,就听到外面传来脚步声,害怕被发现而逃走,未能窃得财物。
丁的行为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戊计划杀害仇人,在持刀前往仇人家的途中,突然想到自己的家人,心生悔意,扔掉刀具回家,戊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中止。
要准确区分这四种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节点。
着手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对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威胁。
其次,要分析未完成犯罪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完成,那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就是犯罪中止。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有时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
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行为人进入房间后,还没来得及拿取财物就被发现并逃跑。
总论犯罪形态
4、犯罪中止特征之三——有效性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有效的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消极中止行为、积极中止行为) 犯罪结果不发生 中止行为与结果不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当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其它原因而导致时,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停止形态?(祸不单行案)
案例讨论:
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搬
案例3
设案例1中T再接再励,遂持枪埋伏
于O每日必经的效区,问下列情形T 是否着手 1、T正在一公里外的家中准备出发 2、O行走至离埋伏地点100米处, T正掏出枪支,准备弹药 3、同2,但T已经举枪瞄准 4、同2,但因埋伏过久,不堪寂寞 而睡着。
3、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二—— 犯罪未得逞
(此点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犯罪完成的判断: 结果犯的未得逞 危险犯的未得逞 行为犯的未得逞 问:举动犯有未遂吗?
4、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区别于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 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与犯罪行为 的发展进程相冲突。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中止
共犯的中止
预备中止
犯罪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简要总结
1、完成态与未完成态 2、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与其它未完成态的区 别 3、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其二者 区别 判断犯罪形态的步骤。 练习
法律案例分析思考题汇总(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思考题1. 案例一: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张某承认盗窃事实。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2. 案例二: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被告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审查证人证言?3. 案例三: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4. 案例四: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自首情节?5. 案例五: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其当时处于紧急避险状态。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被告人的紧急避险辩护?6. 案例六: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有精神疾病,请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鉴定。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辩护律师的申请?7. 案例七: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其侵占的财物已经返还给公司。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被告人的返还财物行为?8. 案例八: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被告人的同意性行为辩护?9. 案例九: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其贪污的财物已经用于扶贫。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被告人的扶贫行为?10. 案例十:张某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其已经采取治理措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被告人的治理措施?二、案例分析思考题解答要点1. 对于张某的案件,法院应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如果存在,应排除非法证据,并对侦查人员进行追责。
2. 对于李某的案件,法院应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犯罪主观方面练习题
犯罪主观方面练习题ID: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正确答案:C评析: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
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
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ID: 请问下列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是A.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代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B. 丈夫和太太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C.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是不让开。
贾某就朝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
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罪态度是直接故意D. 两个蜘蛛人拴在一根缆绳上,在20层高楼搽玻璃,一罪犯只仇恨其中一人甲而已,另一个蜘蛛人乙罪犯从来没见过,但他砍断了缆绳、导致两个蜘蛛人甲乙都摔死,罪犯对另一个蜘蛛人乙的摔死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正确答案:A,C,D评析:考察知识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解析:如何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有一个简单扼要的公式: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第二步顺序:再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
司法考试辅导:犯罪既遂
所谓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罪(或说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比如,故意杀人罪,完整的意义上理解法律规定是“故意杀人且把人杀死”,因此如果某人持刀把一个人杀死了,从完整的意义上讲,某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全部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出现故意杀人既遂。
由此可见,是否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完全实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
它的标准在于分则的具体规定。
不同的犯罪,它的既遂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因此,判断犯罪进度进程的法律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分则各条的规定。
既遂类型通过对分则条文的分析,人们发现,分则中各故意罪的既遂,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3种类型:1.必须造成法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最典型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且把人杀死才构成既遂,如果杀而未死,则只能是未遂。
例:行为人把被害人“砍死”,挖个坑埋掉,高高兴兴回家了。
不料被害人并没有死,只是昏迷。
他从坑里面爬出来,把罪犯告发了。
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犯罪没有既遂。
行为人的杀人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过程结束了,但是法定的杀人罪的死亡结果事实上没有发生,仍然没有既遂。
常见的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既遂的有侵犯财产罪类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这些犯罪的既遂,一般需要发生对被害人财产控制的结果。
伤害罪通常要发生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认为既遂。
2.行为具有造成某一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为既遂。
这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见”的古谚,⼀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考试⽇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有裨益的。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既遂”,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有实害结果才既遂,但有的罪名还要考虑程度问题,达到法条规定的严重程度才既遂。
(⼆)⾏为模型:既遂标准是指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
实⾏⾏为导致结果(结果犯中的实害结果、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实⾏⾏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根据危险的严重程度衡量(危险达到⼀定程度才既遂):(1)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组织、领导、参加⿊社会组织罪;(2)按照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诬告陷害罪、*国家政权罪;(3)有些危险犯后续发⽣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了其他罪名的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具体标准 1.结果犯既遂标准:如故意杀⼈罪:死亡;抢劫罪:取财或轻伤;盗窃罪:以“控制说”为主,以“失控说”为辅。
2.危险犯既遂标准:产⽣危险是犯罪的成⽴条件,但⽆所谓既遂问题,也就是在危险阶段讨论既遂⽆意义。
如破坏交通⼯具罪:⾜以使交通⼯具发⽣倾覆、毁坏危险;⽣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
(四)其他注意事项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即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1.诈骗罪:欺骗⾏为→对⽅陷⼊认识错误→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为⼈因此取得财物。
2.敲诈勒索罪:恐吓⾏为→对⽅产⽣恐惧⼼理→对⽅基于恐惧⼼理⽽交付财物→⾏为⼈因此取得财物。
3.抢劫罪:暴⼒胁迫⾏为→压制对⽅反抗→对⽅⽆法反抗⽽交付财物→⾏为⼈因此取得财物。
4.强 *罪:强制⾏为→压制妇⼥反抗→妇⼥因为⽆法反抗⽽被强 *。
第三单元第六课《犯罪形态与刑罚》教案设计
第三单元第六课《犯罪形态与刑罚》教案设计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类型;明确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诸形态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对犯罪既遂几种类型的理解;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得逞的含义。
教学时数:讲解、案例讨论。
教学要点:一、故意犯罪形态概述(板书)(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种类(板书)故意犯罪形态,又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形态(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板书)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2、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限性。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3、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三)犯罪既遂(板书)1、犯罪既遂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板书)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既不能完全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准,也不能完全以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为准,而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2)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的类型(板书)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参考答案:ABCD2、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大家能够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即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
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参考答案:AB3、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即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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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甲一天深夜,潜入乙家,窃取了乙的数码照相机一架。
回家后因害怕日后受到法律严惩,又偷偷地把照相机送回乙的家里。
则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2.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见其父非常痛苦,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行为属于:()
A 意外事件
B 犯罪中止
C 故意杀人未遂
D 故意杀人既遂
3.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 抢夺罪(未遂)
B 抢夺罪(中止)
C 抢夺罪(既遂)
D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4.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