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总结12: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221、购买假币案案情:甲对乙说,我有10万元假币,你要不要买?乙答应用一万元购买。
乙收到10万元假币后,发现不是假币,全部都是白纸。
甲收到1万元后,发现全部都是假币。
对甲乙该如何处理?请全面分析。
【解析】甲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而构成诈骗罪,意图诈骗乙的1万元,但由于这1万元都是假币,所以甲的诈骗罪构成未遂。
乙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不是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根本不出售假币,乙的购买行为不可能购买到假币,没有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
不过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诈骗罪未遂,是因为乙想通过假币,诈骗到甲的10万元假币,然而到手的却都是白纸。
案件的有趣地方在于,甲乙两人相互构成对对方的诈骗罪,而且都是未遂。
222、买摩托车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对乙如何处理?【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盗窃罪,对丙按照主流观点,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存在财产损失,因为对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个案件的模型和卖掉邻居的树一案是一样的。
223、买摩托车第二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丙推走摩托车,乙收到丙的5000元,发现全部都是假币,原来丙故意对乙使用假币。
对乙丙如何处理?【解析】乙对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观点),由于想诈骗丙的钱财却得到的是假币,所以诈骗罪是未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币骗到乙的财物,实际上不是乙的财物,而是赃物。
使用假币罪既遂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比照,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异〔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局部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那么: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那么: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到达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藏。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拟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21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前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标准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标准。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根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项选择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适宜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柏浪涛主观题刑法十道
柏浪涛主观题刑法十道下面是关于刑法的十道主观题,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全面完整的回答。
1. 什么是故意犯罪?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有意实施该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
例如,如果某人明知杀人是违法的,并且有意杀害他人,那么他就是以故意的方式犯下了杀人罪。
2. 什么是过失犯罪?请举例说明。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例如,如果某人因为驾驶过程中不注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那么他就是以过失的方式犯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刑法中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什么区别?刑法中的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而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等。
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4. 主观故意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主观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有意实施该行为,并且能够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主观故意。
5. 主观过失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主观过失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行为,并且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些要素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主观过失。
6.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故意?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其行为的性质、方式、目的、后果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证据。
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会根据证据来判断犯罪主体是否具有故意。
7.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何区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是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有意实施该行为;而过失犯罪是犯罪主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行为。
8. 主观故意与主观过失哪个更严重?主观故意与主观过失的严重程度难以简单比较,因为不同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不同。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2023刑法主观题柏浪涛10题
2023刑法主观题柏浪涛10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请简要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只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2. 什么是故意犯罪?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都属于故意犯罪。
3. 什么是过失犯罪?请举例说明。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了违法结果。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公物等都属于过失犯罪。
4. 什么是共同犯罪?请举例说明。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例如,多人合谋抢劫、共同贩毒等都属于共同犯罪。
5. 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些法律效果?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但并不免除刑罚。
6.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有哪些法律效果?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紧急避险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要性、合理性等。
7.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哪些法律效果?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要性、合理性等。
8. 什么是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下的行为有哪些法律效果?紧急状态是指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紧急状态下的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要性、合理性等。
9. 什么是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精神疾病是指由于脑部功能异常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异常。
精神疾病可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10. 什么是累犯?累犯对刑罚有何影响?累犯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刑法法考 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
刑法法考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摘要:一、刑法法考简介二、柏浪涛知识点总结1.刑法基本原则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共同犯罪5.正当防卫6.犯罪排除事由7.刑事责任三、备考建议正文:刑法法考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备考,本文对柏浪涛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刑法法考简介刑法法考主要测试考生对刑法基本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理解。
考试内容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主要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等;分则主要考察具体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
二、柏浪涛知识点总结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掌握这些原则,有助于判断刑法适用是否合法。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了解这些要件,有助于分析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熟悉这些形态,有助于判断犯罪过程和刑事责任。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了解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分工和刑事责任,有助于审理相关案件。
5.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行为采取适当的对抗行为。
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有助于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法。
6.犯罪排除事由犯罪排除事由包括:紧急避险、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了解这些排除事由,有助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7.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了解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原则,有助于判处合适的刑罚。
三、备考建议1.系统学习刑法基础知识,加强对刑法原理的理解。
2.针对法考题型,进行大量练习,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率。
3.关注历年真题,总结规律,把握考试重点。
4.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充足的学习时间。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
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
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
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
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是甲撞死了丙。
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
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专业提供法考众合(内部)、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内部)、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和考前内部冲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的罪名问题。
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一、序言2023年的法考,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备受关注。
柏浪涛刑法是指当前学术界公认的最新刑法解释版本。
在这十个考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刑法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在对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正文1. 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刑法的实践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特别是涉及犯罪意图和主观上的行为特征的认定,在很多案例中都有重要地位。
在故意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共同犯罪时如何区分各自的主观故意等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
2. 主观故意的证据问题在刑法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依法采纳的证据,对于不同证据的权重认定与应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案例中,很多时候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由法官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而得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3. 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需要有不同的主观故意支撑,而主观故意认定的不同也会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4. 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这些问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变证、谎报和招供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5. 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和主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累犯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6. 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
总结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要求买进加卖出,只要求卖出。
所以,盗窃文物后卖出,应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总结1:(1)盗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盗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
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刑法 柏浪涛 因果关系评价
刑法柏浪涛因果关系评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像生活中那根看不见却又实实在在牵着事情发展的线。
咱先来说说,啥是因果关系?打个比方,张三拿刀捅了李四,李四受伤了,张三的行为和李四受伤之间,这就是一种因果关系。
但如果李四受伤后,在去医院的路上又被车撞了,情况变得复杂了,那张三的行为和李四最终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怎么评价呢?这就是咱们要探讨的重点。
柏浪涛老师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很多深刻又易懂的见解。
就像在黑暗中给我们点亮了一盏明灯。
比如说,有些情况看似有因果,实则没有。
好比王五想杀赵六,朝着赵六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
赵六吓得拼命跑,不小心掉进河里淹死了。
王五开枪这行为和赵六淹死,能说有因果关系吗?这就得好好琢磨琢磨了。
再看另一种情况,孙七故意给周八下了毒,周八中毒后被及时送到医院。
可医院的医生疏忽大意,用错了药,导致周八死亡。
那孙七下毒和周八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又该怎么判断呢?咱们在评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可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走钢丝,得小心翼翼,保持平衡。
一个不小心判断错了,可能就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过了坏人。
有时候因果关系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就像一团乱麻,得一点点理清。
比如说,陈九在路上正常开车,突然有个小孩冲出来,陈九刹车不及把小孩撞伤了。
这看似是陈九开车导致小孩受伤,可小孩突然冲出来这个意外因素又该怎么考虑呢?又比如,吴十在森林里违规用火,结果引发了大火。
可要是那几天天气特别干燥,一点就着,这天气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又该怎么算呢?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评价,那可真是个技术活。
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粗暴地下结论。
就像盖房子,得把每一块砖都放对地方,房子才能牢固。
总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评价是个极其重要又复杂的事儿,需要我们认真细致,不能有半点马虎和随意。
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的天平保持平衡,让正义得以伸张!。
干货汇总丨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
⼲货汇总⼁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刑法观点展⽰柏浪涛1.甲欲伤害⼄,⽤⼑砍⼄,⼄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不予救助,甲死亡。
⼄有⽆救助甲的义务?观点⼀:有。
理由:甲死亡,意味着⼄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有防⽌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的义务。
甲的死亡是由⼄的作为(先前防卫⾏为)和不作为(后⾯不救⼈)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没有。
理由:已致甲重伤的防卫⾏为具有正当性,正当⾏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
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式(防卫⾏为)导致的。
⼄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正要杀⼈,甲只有杀害⼄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打死,⼄就会将丙打死。
2.成⽴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正当防卫,⽆罪。
理由:⾏为是不是危害⾏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为便是好⾏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为便是好⾏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甲的⾏为属于危害⾏为,所以甲成⽴故意杀⼈罪。
但是,坏⾏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对甲⽆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观点⼀:⼄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对⼀个⾏为只能认定同⼀个性质。
观点⼆:⼄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建议收藏!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四):危害行为与不作为犯
建议收藏!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四):危害行为与不作为犯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第一节危害行为上一讲,我们整理了“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要掌握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单位犯罪注意把握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掌握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处理方法即可。
本节笔记笔整理的是客观要件的第二个要件“行为”,行为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其中行为又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后面的不作为犯的判断是本节的重要知识点。
笔记对本节笔记做了详细梳理,更多笔记内容参照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欢迎大家关注,助力大家顺利通过法考。
具体讲解可参考视频内容:视频加载中...一、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积极举动或消极静止的身体活动2、有意性:人有意识实施的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二、判断(一)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1、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甲看到落石砸到乙,甲将乙推一把,乙受轻伤。
2、替代危险:属于危害行为(开创新危险),如甲将发生火灾的房间中的婴儿从窗户扔出,造成其重伤。
但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一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负责——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案例】甲想烧死乙,点火烧乙的房子,屋里只有一婴儿,乙回家奋不顾身冲进去被烧死。
乙是死亡结果的实行者,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能力但没有控制能力,死亡结果由甲负责。
(如果抢救财物被烧死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二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责——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案例】甲女让醉酒的男朋友乙开车送自己回家,乙不愿意,甲以分手相逼,乙答应,途中出车祸,甲被撞死。
第二节不作为犯的基础知识一、概念分类: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分为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行为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不作为真正不作为: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1、判断标准:以核心行为对象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否为义务性规范2、举例说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属于真正不作为犯;而侵占罪的核心行为是“据为己有”,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据为己有,也可以不作为方式(拒不退还)据为己有,因此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一、前言在2023年,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成为了热门话题。
他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为广大学生们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的刑法学习盛宴。
在本文中,我将综合柏浪涛教授的讲义内容,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话题。
二、柏浪涛刑法讲义概述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实践案例分析、对刑法条文的解读等多个方面。
他以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使得学生能够轻松理解并掌握这一学科的要点。
在讲义中,柏浪涛教授还提到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对学生们的学术研究和未来发展提出了深远的思考和建议。
他认为,刑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只有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
三、深入探讨柏浪涛刑法讲义的重点内容1. 刑法的理论基础: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强调了刑法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实践和适用的重要性。
他指出,只有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学生们需要对刑法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才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游刃有余。
2.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知识。
他深入剖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案例不仅使学生们对刑法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案件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
3. 刑法条文解读:在讲义的柏浪涛教授对一些常见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这为学生们将来在处理刑法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的深入学习和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学习刑法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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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行为主体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因果关系被害人承诺等犯罪故意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11,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区分标准:(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②容易混淆之处: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只表明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
反过来,行为人即使预见能力很高,只表明应当预见,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应当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已经预见是过于自信过失。
③判断方法(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主要是判断有无预见可能性: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是否发生危害结果有无判断思考,是否持有谨慎注意的态度。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1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13,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不可抗力,是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判断核心点在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回避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回避的条件和环境。
,14,认识错误,(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罪刑相适应为补充)命题人采用法定符合说。
①结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结论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如何处理?判断方法:首先,分清主观想犯的是什么罪名,客观触犯的是什么罪名。
其次,判断标准:原则上,根据行为人主观想犯的罪名来定罪;例外的,如果主观犯的罪是未遂,而刑法不处罚该罪未遂,就只能定客观犯的罪。
,15,因果关系的错误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结果的发生不符合行为人所预想的因果历程。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事前故意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③结果的提前实现这是指客观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成立既遂,如果没有着手实行,成立犯罪预备。
着手实行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威胁。
16,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主要情形第一,法律的突然改变。
第二,因为信赖权威而误解法律。
注意:这里的权威只包括有权机关,不包括律师或专家学者。
总结: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判断标准: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二是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如果具备这两个条件,只是由于自己懈怠或疏忽没有认识到违法性,仍视为有认识的可能性。
17,犯罪未得逞常考情形总结:(1)外在自然因素。
(2)第三人的行为。
(3)被害对象自身因素。
(4)行为人自身因素。
18,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①二者相似点: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②二者区分:一是法律效果。
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二是实质区分。
区分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③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第一,从一般人的角度,用一般人的眼光和感受来判断,而非从行为人自身认识来判断。
第二,从事前情况来判断,而非从事后鉴定来判断。
第三,判断有无危险,不能就事论事,应当类型化来判断,应当根据此类行为一般情况下有无危险来判断。
第四,成立不能犯,要求行为没有任何危险性。
不仅要求对被害人,而且要求对其他人或公众没有危险性。
总结: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一般人角度→事前判断→类型化判断→危险大小。
19,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1)如何判断“能”继续犯罪还是“不能”继续犯罪?判断角度:应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感情的角度判断。
易考的情形:①基于同情、后悔等感情而放弃。
②基于惊愕、恐惧等感情而放弃。
③基于厌恶、空虚而放弃。
④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
⑤主观上被骗而放弃。
(2)认识错误问题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主观误以为只能未遂,就定未遂;主观误以为可以中止,就定中止。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一: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都放弃犯罪。
注意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注意三:转换犯罪对象不是犯罪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
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效果: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0,司法考试采用的学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这是指,只要两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和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就重合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
21,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两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时,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法条竞合。
(3)在转化犯中,就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22,共同正犯①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乙丙的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23,间接正犯这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
常考情形总结:1.利用无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
3.利用他人完全受胁迫的行为。
4.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5.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
6.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24,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正犯)的危害大,帮助犯和教唆犯(简称共犯)的危害小,如果实行犯都不构成犯罪,帮助犯和教唆犯也应不构成犯罪。
也即,教唆犯在成立犯罪上从属于实行犯。
新理论认为:根据共犯从属性,如果被教唆者(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教唆者(教唆犯)也不构成犯罪。
而第29条第2款是指,被教唆者(实行犯)没有犯被教唆的既遂罪,也即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
此时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5,①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罪名选择标准:按照有身份者的罪名定罪。
②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
罪名选择标准:根据所起作用大小来定,谁的作用大,按照谁的罪名来定。
作用大小一般根据身份地位的高低、职权大小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