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及处罚规定(2024年).pptx
二、警示案例
1、考生某某,2022年6月7口,在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数学”科目中,携带智能眼镜进入考场,乘监考人员不 注意,使用智能眼镜将试题信息通过拍照发给场外人员,获取试题答案,被监考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二、三项 的规定。
2、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给予报名参加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给予暂停参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 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市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口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的;(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考生考试作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考试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成果和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和严肃性一直是教育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教育质量。
为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我国法律对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考生考试作弊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广大学子提供警示。
一、考试作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
不带规定的证件。
2。
非考试物品不集中放置.3。
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
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六、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七、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违规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教育的普及和竞争的激烈,学生违规考试作弊现象也逐渐增多。
作弊不仅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品德,还扭曲了教育的公平性。
为了保障考试的公正性,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学校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违规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教育措施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观念,让学生明白作弊是不道德的行为。
教师要通过课堂教育、班会等渠道,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提醒他们作弊的危害性与后果。
此外,学校还可以邀请心理专家进行讲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监考措施学校应提高监考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监考的公正与严谨。
应增加监考人员的数量,加强对考场的监控,防止作弊现象的发生。
同时,学校还可以采用监控摄像技术,对考场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作弊行为。
第三,纪律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违规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处罚。
作弊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学校可以采取扣分、警告、记过等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向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可以暂停学生的考试资格或者给予留级处理。
第四,建立举报机制学校应鼓励学生举报违规考试作弊行为,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
学生可以通过匿名举报或者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向学校举报作弊行为。
同时,学校要保证举报者的安全,对举报行为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遭到报复。
第五,违规考试作弊惩罚对于被发现作弊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可以给予该次考试成绩无效或者直接零分的处理,并在学生的档案中做出相应的记录。
同时,学校应对作弊行为进行通报,让学生在同学和家长面前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第六,辅助性措施为了增加学生的考试动力,学校可以加大对学生的奖励机制。
在学校设立奖学金或者其他奖励,对年级或班级成绩排名靠前、未作弊的学生进行奖励,鼓励学生通过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成绩。
第七,家庭教育家庭是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的重要场所。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提醒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告诉他们作弊的严重后果。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每所学校都可能有不同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以下是一般常见的规定:
1. 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作弊器材的使用、与他人交流、未经允许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
2. 如果发现有学生作弊,监考老师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个:警告、没收作弊材料、要求重新参加考试等。
3. 学生被认定作弊后,学校通常会成立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4. 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处以相应的处分(如留校察看、记过、开除等)。
5. 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能会记录该学生的违纪行为,并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做出相应的标注,这可能会对学生的未来升学或就业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每所学校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处理办法需要参考学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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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
请张帖在D1151,DZ130、DYC210外面的张贴板上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在学校教务处选课系统中选取课程并参与修读,方能具有资格参加所选课程考试。
第二条学生未申请免修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一)经抽查,有三次无故缺课的;(二)据考勤记载一学期缺课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总量三分之一的;(四)课程内实验环节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条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证件信息必须清晰完整;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严禁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
第四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考试,若因病、课程(考研)考试时间安排冲突,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生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以后,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六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调动和安排。
在考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携带食物、不准吸烟。
第七条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考试时,应使用规定的或经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具(开卷考试只能使用任课教师指定的资料,并且不得互相传递、交换资料)。
不得将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稿纸等物品放置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的桌面、抽屉、凳子上),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八条考试应独立答题,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私下互借考试用具。
不得向监考人员要求解答试题。
不得有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干扰、影响他人答卷和其他违规行为。
严禁请人代考或者替人考试。
第九条学生在考试中,应保持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不得损毁试卷(答卷),不得将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
试卷(答卷)填写的姓名、学号、专业等个人信息不得有涂改。
不得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个人信息或作标记。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摘录)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证件信息必须清晰完整;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严禁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
第二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考试,若因病、课程(考研)考试时间安排冲突,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学生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以后,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四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调动和安排。
在考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携带食物、不准吸烟。
第五条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以及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考试时,应使用规定的或经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具(开卷考试只能使用任课教师指定的资料,并且不得互相传递、交换资料)。
不得将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稿纸等物品放置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的桌面、抽屉、凳子上),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六条考试应独立答题,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私下互借考试用具。
不得向监考人员要求解答试题。
不得有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干扰、影响他人答卷和其他违规行为。
严禁请人代考或者替人考试。
第七条学生在考试中,应保持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不得损毁试卷(答卷),不得将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
试卷(答卷)填写的姓名、学号、专业等个人信息不得有涂改。
不得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个人信息或作标记。
第八条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上并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后,方可离开教室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九条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终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完成收卷清点后,有序的离开考场。
第十条凡违反本考试纪律的,当即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无效;对其违纪作弊行为,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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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
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
(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衣服、计算工具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四)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一)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
第十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弊现象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认定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
据、申诉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时间,加盖学校行政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资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第六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