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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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59)

FIDIC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ditions (59)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fidic施工合同条件(59)

前言: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

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本文档根据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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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险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在本条中,“保险方”的含义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当承包商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雇主批

准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这些条件应与中标函颁发日期前达成的条件保持一致,且此达成一致的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当雇主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专用条件后所附详细

说明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如果某一保险单被要求对联

合被投保人进行保障,则该保险应适用于每一单独的被投保人,其效力应和向每一联合被投保人颁发了一张保险单的效力一致。如果某一保险单保障了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即本条款规定的被投保人以外的被投保人,则(i)承包商应代表此类另外的

联合被投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雇主代表雇主的人员行动的情况除外),(ii)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应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或者直接与承保人办理任何业务,以及(iii)保

险方应要求所有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遵循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进行补偿。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

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相应的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提交:

(a)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以及

(b)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和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保险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明提交给另一方。在提交此类证明或投保单的同时,保险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工程师。每一方都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保险

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有关的变动通知给承保人,并确保保险条件与本条的规定一致。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保人先行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

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另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按他自己的决定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

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职责或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根据上述义务、职责或责任相应负担。但是,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该保险是可以办理的),并且另一方没有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保险方支付给另一方。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的

支付必须遵循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

的索赔】(如适用)的规定。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保险方应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文件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复原成本,包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此类保险应自根据第18.1

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效。对于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由承包

商负责的原因以及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缺陷责任】所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方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的日期。保险方

应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对于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应保证其运往现场的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直至不再将其作为承包商的设备使用为止。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本款规定的保险:

(a)应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b)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联合的合同双方均有权从承保人处得到支付,仅为修复损失或损害的目的,该支付的款额由合同双方共同占有或在各方间进行分配,(c)应补偿除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d)还应补偿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第17.3款【雇主的风险】(c)、(g)及(h)段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于每种情况,不包括那些根据商业合理条款不能进行保险的风险),每次发生事故的扣减不大于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款额(如果没有注明此类款额,(d)段将不适用),以及

(e)将不包括下述情况导致的损失、损害,以及将其恢复原状:

(i)工程的某一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但是保险应包括直接由此类不完善的状态(下述(ii)段中的情况除外)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损失和损害),(ii)工程的某一部分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为了修复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致,而此类其他部分由于

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iii)

工程的某一部分已移交给雇主,但承包商负责的损失或损害除外,以及(iv)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

和材料】,货物还未运抵工程所在国时。如果在基准日期后

超过一年时间,上述(d)段所述保险由于商业合理条件(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erms)而无法再获得,则承包

商(作为保险方)应通知雇主,并提交详细证明文件。雇主应该随即(i)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获得款额与

此类商业合理条件相等的支付,作为承包商为此类保险本应作出的支付,以及(ii)被认为(除非他依据商业合理条件办理了保险)已经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批准

了此类工作的删减。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保险

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的规定被

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

款【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引起的每一方的责任办理保险。该保险每一次事故的最低限额

应不少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对于事故的数目并无限制。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注明此类金额,则本款将不再适用。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中规定的保险:

(a)应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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