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国家划定并专门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植被恢复和环境改善等公益性目的而划定的林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其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国家发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一、总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促进国家级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
二、划定和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资源禀赋,确保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划定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尊重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级公益林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包括生态保护指标、水源涵养指标、防风固沙指标、植被恢复指标和环境改善指标。
认定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护和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保护和利用的需要,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利用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
核心区是保护公益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的重要区域,一般禁止人类活动。
缓冲区是保障核心区功能发挥的重要区域,限制人类活动并实行严格管理。
利用区则是人类活动较为自由的区域,但仍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加强生态监测、巡逻执法、拍卖资源、修复生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相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经济补偿和激励措施为了保障国家级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对于因保护限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同时,国家还将通过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对于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生态修复、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荣誉称号、资金奖励、政策倾斜等方式。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我的工作台上,一股清新的气息扑面而来。
我拿起笔,思绪如泉涌,关于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在我脑海中逐渐清晰。
一、项目背景公益林,那是大自然的绿色宝库,是生态平衡的守护者。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公益林区划界定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本项目旨在明确公益林的具体范围,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二、目标定位我们的目标是清晰的,那就是确保每一片公益林都能得到科学、合理的区划界定。
具体来说:1.明确公益林的具体边界,确保公益林资源的有效保护。
2.建立完善的公益林区划界定体系,提高区划界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提升公众对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公益林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1.数据收集与分析我们需要收集公益林的相关资料,包括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植被类型等。
通过数据分析,初步确定公益林的大致范围。
2.现场踏查我们要深入实地,对初步确定的公益林范围进行现场踏查。
这需要我们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专业的判断力,确保每一片公益林都能得到准确的界定。
3.制定区划方案在收集数据和现场踏查的基础上,我们要制定具体的区划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植被类型等多种因素,确保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既科学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
4.征求意见与修改区划方案制定后,我们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这个过程可能会遇到各种质疑和建议,我们需要耐心倾听,认真分析,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实施与监督区划方案确定后,我们要组织实施。
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加强监督,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按照方案执行到位。
同时,还要定期对公益林的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难点与对策公益林区划界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点。
比如:1.公益林范围的界定难度较大。
对策: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结合现场踏查,确保区划界定的准确性。
2.公众参与度不高。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公益林区类图书-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贯彻执行与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管理及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指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贯彻执行与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管理及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指导手册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册数规格:全一卷16开精装定价:¥298元优惠价:¥180元详细目录第一章我国森林绿化现状第一节我国造林绿化概况第二节森林的作用第三节生态公益林类型第四节城市森林第二章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管理基础第三章公益林区划、规划建设第四章公益林建设管理执行与设验收标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FSC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第三节森林生态建设与发展方向第四节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第五节创新资源监督理念规范森林管理程序第五章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公共财政支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国外林业公共财政政策借鉴林业与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框架广东林业公共财政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支持第六章公益林体系建设管理的政策法律保障国家层面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政策立法概述目前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政策立法调整的基本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管理政策法律保障机制第七章公益林体系建设管理的政策建议第一节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政策建议完善公益林总体规划发展政策第八章公益林树木的识别第一节树木的组成第二节树木的分类第三节树木的形态和习性第九章公益林土攘与肥料管理第一节土壤第二节肥料第三节林木施肥第十章公益林树木生长与环境条件管理第一节树木生长发育特点第二节树木生长与环境的关系第三节上海地区气候概况第十-章公益林林业生产材料与器具管理第一节覆盖材料第二节常用机械第十二章公益林林木栽培与养护第一节人工林基础知识第二节林木栽培与管理第十三章公益林草坪与地被植物第一节草坪与地被植物的分类第二节草坪建植与管理第三节草皮生产介绍第十四章上海地区主要树种简介第一节常绿乔木树种第二节落叶乔木树种第三节常绿灌木树种第四节落叶灌木树种第五节藤本与竹类第十五章公益林体系建设与管理实倒(以广东为例) 第一节广东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现状第二节广东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政策演进第三节广东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SWOT分析第十六章公益林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号】苏林政[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林政[2009]4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2001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按照《办法》的区划范围、标准和保护等级,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界定工作。
要统筹不同事权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坚决杜绝“一小班多事权”现象发生。
各县(市、区)区划界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说明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小班数据库(按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数据管理系统县级版生成数据上报)报送省林业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方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洛川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为了做好我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规范技术操作,统一工作方法,参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 [2009]214号)和《陕西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区划界定对象根据《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陕林改[2012]139号)和延安市林业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2009-2012年),本次区划界定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洛川县经营林地范围内。
2.属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
3.属于按《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规定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的范围内。
4. 优先洛川县范围内洛河两岸、水库等重要水域和重要林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
二、区划界定范围洛川县生态区位属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区划时必须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三、区划界定原则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现场界定,签定界定书,履行合法手续,做到权属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并取得当地政府和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认可。
四、区划界定方法(一)区划界定方法1、国家级公益林界定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乡镇(社区)组织,林业部门协作实进行。
首先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标准划定本辖区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再由区划界定技术人员会同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现地进行界定,填写“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最后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界定技术人员、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界定书上签字确认。
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辽林字〔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7〕38号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省林业厅、财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落实好生态区位、保护等级、林木权属、森林起源等关键属性因子。
不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和违规使用、开发利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
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一、保护等级区划依据(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二)林地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二、区划标准(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标准1.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2.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认定办法
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一、为了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国家公益林遵守本办法。
三、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益林。
七、国家公益林首先由县或县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为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分批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八、省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10份。
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的方法进行。
(一)材料审核。材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现场审核。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派遣工作组进行抽查审核。
随机抽查面积不低于申报国家公益林总面积的1%。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审议。
申报材料由文字材料和统计表(附后)组成。文字材料包括:
(一)申请列为国家公益林的函;
(二)国家公益林划分结果的详细说明;
(三)省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审验收意见。
九、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第八条规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六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六、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国家公益林。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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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标准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第八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一)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林地保护等级一级划分标准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 1956)。
(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第三章区划界定
第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
第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
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按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但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纳入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