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7林资发〔2009〕214号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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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资料

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资料

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二〇一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林地变更调查 (1)第二条总体目标 (1)第三条主要任务 (2)第四条总体思路 (3)第五条变更时点 (4)第六条工作流程 (4)第七条调查范围 (7)第八条工作内容 (7)第二章技术要求 (10)第九条参照标准 (10)第十条地类划分标准 (10)第十一条地类变化原因 (12)第十二条管理变化原因 (13)第十三条遥感判读地类 (13)第十四条变化图斑类型 (15)第十五条数据库结构 (17)第十六条其他要求 (17)第三章变更方法 (20)第十七条资料收集 (20)第十八条林业经营管理档案资料处理 (21)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应用 (22)第二十条遥感影像处理 (23)第二十一条遥感影像判读区划 (23)第二十二条变化图斑分类与分析 (25)第二十三条调查底图制作 (28)第二十四条核实调查 (29)第二十五条林地变化数据库结构 (30)第二十六条林地现状数据库结构 (31)第四章质量检查及进度管理 (31)第二十七条组织方式 (31)第二十八条检查内容 (31)第二十九条检查数量 (32)第三十条质量评定 (32)第三十一条进度管理办法 (33)第三十二条进度管理要求 (33)第五章统计汇总 (34)第三十三条统计汇总要求 (34)第三十四条成果统计表 (34)第六章成果要求 (36)第三十五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36)第三十六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表 (37)第三十七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38)附件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统计表 (39)表1 各类林地面积变化统计表 (39)表2 公益林地面积变化统计表 (40)表3 商品林地面积变化统计表 (41)表4林地与非林地动态转移统计表 (42)表5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统计表 (42)表6 林地保护等级变化分析统计表 (43)表7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衔接统计表.. 44 表8 林地一张图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差异情况一览表 (46)表9 拟变更林地保护等级小班一览表 (46)附件二林地一张图数据库结构表 (48)附件三林地变更调查外业用表 (51)附件四林地变更调查报告及质检报告提纲 (51)附件五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相关信息 (56)为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协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关系,及时更新林地一张图,满足林地用途管制和适应“多规合一”1的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2014】211号)的要求,依据《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术语》(GB/T 26423-2010)、《林地分类》(L Y/T 1812)、《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颁发,林资发[2003]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

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模版 (1)

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模版 (1)

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贵州省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贵州省地(州、市)县(市、区)乡(国有林场)编号:
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建立两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是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合同的依据。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及《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文件精神,经与乡(镇、国有林场)村(工区)村民小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现场认定,将山(场)(林班号小班号,小班面积合计亩),区划界定为: 公益林,划定保护等级为:二级林种为: 。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国有或集体)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具体所有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主要受益对象:(长江或珠江中下游、XX水库)
事权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四至界线(准确位置见号地形图): 东起;南至;西至;北至。

(附图见后)
参加界定人签字:本人签字
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
负责人本人签字、盖公章。

乡(镇)政府(国有林场):
负责人本人签字、盖公章。

乡(镇)林业工作站:
负责人本人签字、盖公章。

村委会:
负责人本人签字、盖公章。

村民小组:
负责人本人签字
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代表人签字,盖手印
现场界定日期年月日
批准认可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前言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相应地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其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生态建设和强农患民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重大突破。

大方县石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极为严重,生态十分脆弱。

为使现有的森林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和脆弱的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实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森林经营措施。

根据林资发[2009]214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09〕318号《关于上报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报告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黔财农[2009]224号文件精神。

我县组织技术人员从2009年12月,在各乡镇政府及林业站配合下,对全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顺利完成大方县森林分类经营界定外业工作。

2010年2月转入内业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报告,统计汇总,大方县生态公益林1264594.8 亩,其中地方公益林427900.8亩,重点公益林为836694万亩(其中原定655094亩,新增181600亩)。

一、自然概况(一)地理位置大方县地理位置处于东经105°15′47″~105°08′04”,北纬26°50′02″~27°36′04″之间,东西长86.2公里,南北宽85.2公里。

位于贵州高原西北部,毕节地区中部,乌蒙山脉东麓,乌江支流六冲河北岸。

东与黔西县毗邻,东北抵金沙县,南至六冲河同织金县接壤,西南与瓜仲河与纳雍为界,北部及西北部与毕节市相连,全县共辖34个乡镇389个村(居委会)3844个村民组(街道办事处)。

(二)地质地貌大方县属于黔西高原中山区。

全县以喀斯特地貌为主,地貌类型复杂多变,地面零星破碎,山地、丘陵、盆地、洼地交错分布,山峦重叠,沟谷纵横,切割较深,最高海拔2325米,最低海拔720米,相对高差1605米,县城海拔1700米,具有地势高,地形起伏大,山大坡陡,沟多谷深的高原山地特点。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公益林区划界定手册0305

公益林区划界定手册0305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手册湖南省林业厅分类经营办公室湖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2010年3月目录前言 (4)第一章准备工作 (5)一软件要求 (5)二数据准备 (5)三参数准备 (6)第二章公益林分级区划和调整 (6)一建立各乡镇“二类林相图2008工作图层 (7)1 注册到县级单位,接收数据表模版 (7)2. 将全县数据拆分为各乡镇“二类林相图2008”图层 (7)二统计公益林面积和数据检查 (8)1 公益林面积统计 (8)2 小班地类错误和面积及事权等级错误检查 (9)三核定补进或调出公益林界线 (10)1 注册到乡级单位 (10)2 添加1:1万地形图 (10)3 分类显示 (11)4小班分割 (11)5小班合并 (11)四国家级公益林属性修改 (12)1、将符合区划界定条件的原省级公益林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 (12)2、新增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属性修改操作 (13)4、调出国家级公益林操作方法 (15)五省级公益林属性修改 (16)第三章公益林保护等级和生态区位修改 (16)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修改 (16)1 重赋“保护等级”值 (16)2 设置一级保护等级 (17)3设置二级保护等级 (18)二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修改 (20)三生态区位值修改 (20)第四章全县数据汇总和成果上报 (22)一数据错误检查 (22)二、全县数据汇总 (23)1、乡镇级数据导出 (23)2、全县数据汇总 (23)二成果上报 (23)1 数据库文件 (24)2报表(excel格式) (24)3上报文件 (24)4 数据库要求及报表填制说明 (24)附录1:修改过的数据字典 (26)附件2 : 表格样式 (28)前言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发[2009]381号)的要求和湖南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2010年我省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区划界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补充申报和调整部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

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

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一、保护等级区划依据(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二)林地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二、区划标准(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标准1.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2.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县(局)实施方案编制细则(修改)

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县(局)实施方案编制细则(修改)

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县(局)实施方案编制细则(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收集及分析评价 (7)第三章编案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目标和布局 (10)第四章森林分类经营区划 (12)第五章森林管护设计 (16)第六章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 (22)第七章森林抚育规划设计 (27)第八章职工分流安臵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30)第九章工程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33)第十章工程资金投入估算与效益分析 (34)第十一章绘制图面材料 (38)第十二章实施方案文件组成 (39)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云南省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顺利实施,规范设计单位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县(局)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目的是结合工程区各县(局)的实际情况,具体分解落实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保工程二期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使工程实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建设任务、目标和投资落到实处,为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编制实施方案的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二、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三、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 - 2 -号);四、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规发[2011]168号);五、?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六、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七、国家、省、州(市)、县(局)有关林业发展规划;八、近期(三年内)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以及森林分类区划有关成果资料;九、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县(局)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公益林界定书

公益林界定书

国家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山西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013年月日经现场界定,将山(场)小班,面积亩,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地)。

二级林种为;工程类别为;造林年度;林地权属:;林木权属:;主要受益对象;相关负责单位;所在1:10000地形图符号;编号为;四至界定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形示意图后附。

参加界定人签字:县林业局:林业局盖章:乡镇政府:林业站:(技术员)乡镇政府盖章: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委会盖章: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认可单位(县、市、区政府)盖章年月日(四)“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填写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2.林班号、小班号,指界定书所在的林班或小班号,一份界定书内有多个小班时,小班号都要填写。

一份界定书内所涉及的范围均应地块相连、二级林种一致。

3.二级林种指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的属种。

防护林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为: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

4.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两种填写。

5.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联营、个人四种填写;两种以上并存的都要填写。

6.“号地形图”指界定地块所在的地形图图幅号。

7.编号,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县或乡为单位统一编号。

8.地形示意图,按四址界限绘制比较详细的示意图。

9.填写工程类别和造林年度。

10.参加界定人员签字、盖章。

11.根据确定或量算的各地类面积,填写界定地块各类面积统计表。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术语》(GB/T 26423-2010)、《林地分类》(L Y/T 1812)、《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颁发,林资发[2003]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

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术语》(GB/T 26423-2010)、《林地分类》(L Y/T 1812)、《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颁发,林资发[2003]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

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本测算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本测算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本测
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新林传发[2014]7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6.27
【实施日期】2014.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本测算工作的通知
(新林传发〔2014〕79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本的测算工作,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使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偿制度更加符合我区实际,充分调动各实施单位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的积极性,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本测算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范围
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
1 / 1。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总页数】6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J],
2.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J], 无
3.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J], 无
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5.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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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确需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开展补充区划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

申报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三)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第三章区划界定第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

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第四章区划调整第十四条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一)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新建重要水库。

(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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