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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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简要案情:

刘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结算过程中,刘某渐渐发现市场中在庞大数量及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一定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

发现这一情形后,刘某就利用手中的富余资金,以扣除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向他人收受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收款。后来,刘某又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但也因种种原因限制,不能及时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此时,刘某就将收受的承兑汇票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从中,刘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此后,刘某乐此不疲。而票据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发现其中的需求,也开始从事相关活动,如此逐渐形成一个民间买卖(或叫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

在这个民间贴现市场运行过程中,陆续发生了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予以立案追究。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就笔者认为,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包括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及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在项3-12的司法解释层面,对刘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项2属于法律层面,所禁止的也不是刘某实施的行为;而项1是专门的刑事法律,值的我们详细探讨:

《刑法》第三项首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理论上认为,对该项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下是基于这一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一现象本身在我国刑法历史上较为罕见,但显然其目的就是为了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再次任意膨胀成为口袋罪。为此,特别采取以严格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来限制性地适用该项的适用。而后来,该条规定被取消,直接规定成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说明了其他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这里的"法律",是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完全可以肯定,在没有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任何未禁止的行为均不能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营罪的唯一理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这一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支付结算应当是资金运行到终端后的最终结算行为,而本案中所涉票据仍在流转,显然没有达到终端的环节,所以根本不是支付结算行为。

按照《借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年2号)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在这一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清楚的看到,"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是发放贷款的行为,而不是支付结算行为。刘某实施的恰恰正是以购买未期票据为形式的发放贷款行为。而民间放贷行为根本没有任何禁止,反而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行为。

因此,本案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刘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价款,但金融机构由于放贷规模及其他原因限制(比如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甚至绝大部分小银行、信用社的承兑汇票银行不接收贴现申请),不能给予贴现,从而产生了以承兑汇票为媒介的民间融资行为。该行为本身仅仅是对银行贴现的补充,根本不会扰乱银行的正常业务或金融秩序。而且在促进资金流动,提高经营效益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事法律打击处罚的对象。

在相关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中,确有损失存在,但该损失显然不是因为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造成,而是因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也就是损害后果和票据民间贴现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前述可见,票据民间贴现行为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没有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效力,该批复中"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的表述,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首先,公安部的下属机构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本不具备制定和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体资格。

其次,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看。该批复只是针对"河北省、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个案侦查(绝非提起公诉和审判)过程中的一个意见,只对个案和请示单位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从效力上看。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仅仅具有"指导"作用,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唯一标准并不是上级的"批复"而应当是法律。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的规定,确认了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如果要认定上诉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

时,应当从有利于上诉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上诉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原文标题:票据民间贴现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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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

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

银行对公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对公业务工作总结 篇一:银行公司业务部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XX支行公司业务部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在我行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部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总行下达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省行全年工作会议精神和各项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三年再造一个XX支行的发展战略,抢抓XX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一)存款业务 截至XX年X月X日,我行企业存款余额为X 万元,较去年新增X 万元,完成年计划任务的X%;外币企业存款余额X万元,超额完成全年计划。 (二)贷款业务 截至X月X日,我部累计贷款投放 X笔,合计金额X亿元,分别为:XX糖业亿元,XX置业1亿元,XX控股和XX水产均为50万元,比上年新增X万元,完成下达任务指标的X%。 (三)票据贴现业务 截至X月X日,我部票据贴现余额为X万元。 (四)国际结算业务

截止至XX年5月31日,X支行全辖国际结算量合计X 万美元。 (五)企业年金业务 成功营销X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福利计划,参保户数为X 户,提前 完成全年任务指标。 二、主要工作举措及亮点 (一)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业务发展队伍适时调整 今年年初,公司部注重岗位职责落实,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建立相应的任务方案,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了部门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为今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部部对人员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一方面,增加两名新员工,为我部输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注重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上半年,我部分别向省行风险管理条线和公司业务条线输送人才各一名。体现了我行对对公授信业务及人才培养的充分重视。 (二)业务发展迅速,对公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随着我部队伍建设的不断完善、工作任务的逐项落实,今年以来我部承兑汇票、票据贴现、公司贷款、企业银、对公理财等各项对公授信业务取得长足进展。截至X月X日底,贷款新增X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新增X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 页) 案例10.3A 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 年8 月,A 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 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1 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编制2011 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 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 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 (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使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消。 (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由于企 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对现金流量进行虚拟,上述两个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会计报

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

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 一、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⑵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⑵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⑶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刑法释义

非法经营罪刑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总是的批复》执行日期: 2001-4-10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 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0-5-24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 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 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银行客户经理年终工作总结

银行客户经理年终工作总结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客户经理,我认为不但要善于学习,还要勤于思考。11月我做为客户对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兴实业银行等4家商业银行进行了走访,看看他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回来后深有感慨。从交通银行醒目的基金牌价表和各种金融产品的宣传资料、大堂经理和客户经理的优质服务、中兴实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招商银行为优质客户设置的绿色通道,我看到了我们行的差距,还看到了我个人知识的欠缺,回来后制订了系统的学习业务知识和理论知识的计划,同时提出了建议把基金牌价和放宣传资料的架子尽快到位,既服务客户又起到好的营销效果。 二、勤奋务实,为我行事业发展尽责尽职 一年来,我先后从事储蓄员,客户经理等不同的岗位,无论在哪一个岗位工作,我都能够立足本职、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为我行事业发展鞠躬尽瘁。在做客户经理时能主动收集优质客户资料,补登优质客户信息记录表90多份。做为客户经理,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我行形象。所以,我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积极为客户着想,向客户宣传我行的新产品,新业务,新政策,扩大我行的知名度。在储蓄所工

作时,能积极协同所主任搞好所内工作,利用自己所学掌握的知识,做好所内机具的保养和维修,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营业前全面打扫所内卫生。营业终了,逐项检查好各项安全措施,关好水电等再离所。从没受到过一次外面顾客的投诉。在平时有顾客对我们的工作有不同看法的时候,我也能把客户不明白的事情解释清楚,最终使顾客满意而归。所里经常会有外地来的工人和学生办理个人汇款,有的人连所需要的凭条都不会填写,每次我都会十会细致的为他们讲解填写的方法,一字一句的教他们,直到他们学会为此。临走时还要叮嘱他们收好所写的回单,以便下次再汇款时填写。当为他们每办理完汇款业务的时候,他们都会不断的向我表示感谢。在我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还用我多年来在储蓄工作中的经验来帮助其他的同志,同志们有了什么样的问题,只要问我,我都会细心的予以解答。当我也有问题的时候,我会十分虚心的向老同志请教。对待业务技能,我心里有一条给自己规定的要求: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千方百计的把自己不会的学会。想在工作中帮助其他人,就要使自己的业务素质提高。 三、开拓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 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做为客户经理我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 1、道德方面。做为客户经理在品德、责任感等方面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强烈的事业心,作风正派,自律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及到银行的相关业务操作,它有着一整套完整的 贴现流程。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 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 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更多内容请访问: 轻松记账,自己管账理账;免费使用: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 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 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 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 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 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 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 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 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 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 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 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贴现合同账务处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贴现合同账务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前,如果需要资金,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并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以兑取现款,融通资金的一种经济业务。 2.票据贴现利息和贴现所得额的计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商业汇票贴现给银行,银行扣除的贴现利息和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贴现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项占现率项占现日 公式中:贴现率由贴现银行确定;贴现日采用计头不计尾”方法确定,是指自贴现日起 至汇票到期前一FI的夭数;到期值要依据票据是否带息确定。 贴现所得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3 .贴现的账务处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贴现给银行,无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均按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但所冲销应收票据”账户的金额有所不同,如为不带息票据,应收票据”账户的金额一定是面值;而若是带息票据,在已计息的情况下,应收票据”账户的金额就是面值与所计提的票面利息之和。此外,对于不带息票据而言,贴现所得额一定小于面值。而对于带息票据而言,由于受利率的影响,贴现所得额可能会小于票据面值,也可能会大于甚至等于票据面值。在贴现所得额大于或小于票据面值的情况下,记人财务费用”账户的金额就不是贴现利息,而是贴现所得额与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之差。这个差额实际上就是持有票据期间的利息收入与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如前者大于后者,就贷记财务费用”账户;如后者大于前者,则借记财务费用”账户。下面分别介绍带息 应收票据贴现和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1)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带息的应收票据贴现,应按收进的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例5】假定2003年11月30日大卫旅行社将【例1】中持有的2003年10月11日签发的、面值为374 400元、期限90天、年利率5 %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年利率为4%。贝U: 贴现利息=379 080 次/ 360 X 40=1 684 8(元) 贴现所得额=379 080-1 684. 8=377 395. 2(元)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票据融资相关问题文献综述

票据融资相关问题文献综述 自诞生以来,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市场对票据的认识,就是一个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融资功能是票据的一个重要属性。票据融资的内涵是什么、票据在发挥融资功能中有什么障碍、怎样促进票据更好地发挥融资功能,是近年来票据市场的讨论热点。在搜集和整理票据市场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就学界、业界对上述三个关键问题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 一、票据融资功能的界定 从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对于什么是票据融资、票据在哪个环节发挥融资功能、票据怎样发挥融资功能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同时也缺乏针对这些问题的专门研究。有些观点认为票据从出票、背书就在发挥直接融资功能,也有些观点认为票据只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环节才发挥融资功能。以下列举了部分学者对“票据融资”的不同界定。 票据融资是从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以双方的延付行为为基础衍生的信用形式,是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条件下,提供的融资与融物的直接信用(秦池江2003)。即认为,在出票和背书环节,票据就在发挥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功能。

票据融资是指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孙晓远,2008)。 票据融资指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以融资为目的,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票据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而获得资金的行为(黄茉莉,陈文成,2013)。 票据融资指商业汇票持有人通过以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转让票据而获得资金的行为(李鹏远,2009)。 票据融资分为直贴和转贴业务(刘少英,2016)。 我国票据融资方式主要有五种: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票据买卖①、票据风险参与融资②(张涛,2009)。 罗荣平(2006)将票据的功能分为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其中融资功能是指,当企业在流通手段不足时,签发票据进行融资,且可将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得资金。 黄志凌(2015)将票据的功能分为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认为利用票据融资就是利用票据调度资金,是通过对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实现的。 此外,“融资性票据”是与票据融资相关的一个讨论热点。金融业实践中,一般认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融资性票据”,而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贸易性票据”(黄茉莉,陈文成,2013)。 ①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票据以无追偿权的形式转让,实现资金融通的票据行为。 ②指银行机构之间通过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票据持有方将票据项下的部分风险转让给风险参与方,风险参与方按所参与的份额,将资金支付给票据持有方,交易双方一般不办理票据背书。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疑案分析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附某从2003年开始做代售柴油生意,2010年2月自行修建加油站并且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期间分别向县工商局、县经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申请相关行政手续,并取得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经济和商务局也将其加油站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编号。2010年6月,县工商局因其无证经营,对附某做出行政处罚。2012年7月,县公安局以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查,从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附某销售柴油、汽油营业额达792000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某虽有无证经营的行为,但该行为应属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口袋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是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 “口袋罪”表征之一:“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什么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内容和范围是什么,法条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先后颁布了11个司法解释,国务院也陆续颁布17个行政法规都仅仅是对专营、专卖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限制买卖物品却未作过多的说明。 “口袋罪”表征之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款在没有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就是一个更加富有弹性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算严重扰乱,其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这就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是,这对广大的市场从业者而言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1)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1) 【内容提要】堵截构成要件是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表现为“或者其他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罪构成。限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成立犯罪之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与单行刑法明确的非法出版行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和扰乱电信市场秩……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在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增罪名。1997年刑法采纳学者建议,(注: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63、264页;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485页。)分解投机倒把罪、增设非法经营罪。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非法经营进一步做出现定,司法解释不断丰富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内容,形成非法经营罪构成的繁复局面,导致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诸多困难。本文正基于此,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作进一步阐述,以求廓清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并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 堵截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立法技术角度的要件分类形式,它指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包括“或者其他型”、“持有型”、“最低要求型。(注:参见储槐植

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58、359页。)作为严密型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方法,堵截构成要件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较具实证意义。非法经营罪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借以表现客观要件内涵,存在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个量刑幅度。换言之,在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上,成功运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表现为“或者其他型”。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是先列举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明确方式之后,次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罗列未尽的非法经营行为方式。1999年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增加“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作为第三种行为方式。 1997年刑法典第225条第1、2项规定非法经营两种行为的方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方式情状各异,难以以列举式予以明确概括。因而,刑法第225条第4项设定了“堵截构成要件”,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是为弥补上述两项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列举而设。刑法之所以作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是为了重点打击前二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不使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人逃脱法网。(注:参见黄京平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72~173页。)为适应经济生活发展变化,以立法技术采取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办法,便于有力打击非法经营犯罪。

银行对公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对公业务工作总结 上半年转瞬即逝,回顾这半年来,我在招行领导及各位同事啲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总行啲要求,认真做好自己啲本职工作。现将半年来啲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作为一名对公客户经理,不仅要加强学习好08年啲信贷政策,重点掌握招行总体信贷策落,客户与业务信贷政策,行业聚焦等信贷政策部分,更要在此基础之上,做好我行政策 传达与企业选择分类营销等工作,充分发挥客户经理应尽啲职责. 1、努力提升业务技能水平,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意识。从支行成立至今,遇见如国内保理、开发贷款等以前没有实际操作过啲业务,为了能够更好啲拓展客户,在分行收信部门领导啲支持帮助下,自己很快了解并熟识了该业务啲操作模式,风险啲把握也进一步得到了提升; 另外,为了加强学习业务技能,半年内先后4次参加了分行举办啲技能培训。 2﹑加强客户营销,做好客户考察、授信上报、维护等工作。由于08年总体从紧啲银行 政策,在实现市场营销与风险管理与谐啲基础支行,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啲做好目标客户营销。半年期间,曾参与昆明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崎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滇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云南城投等公司业务啲开展工作。 二:加强客户营销,增加客户群体。自己啲担子很重,而自己啲技能、营销能力与阅历与 其客户经理业绩都有一定啲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总在学习总结,怎样才可以更好啲做好银行工作,不断学习、不断积累,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啲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等方面,经过半年啲锻炼 有了一定啲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啲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啲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啲主动性,具备较强啲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三:存在啲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我虽然能敬业爱岗、积极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业绩技能水平还不够熟练,有些很好啲客 户资源,原本能够很好啲合作,但自己却不能很好啲有针对性啲为客户制定业务方案。第二,现有啲客户资源,没有能够很好啲深挖细刨,针对客户贸易链各环节展开营销工作;对于自己有目标啲客户群体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啲介入机会。第三,有些工作做啲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 调不就是十分到位。下半年已经步入,针对以上突出啲问题,我将争取最大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学习,提升技能,只有具备完善啲业务技能水平,开展业务才可以得心应手,游刃有余。第二,在做好本职工作啲同时,积极营销,更新观念,争取以良好啲心态与责任心,做出较好啲业绩回报招行。第三,细节决定成败,今后我将努力完善工作细节,增强部门﹑同事﹑银企之间等合作意识,加强团结,不断改进,力争做好银行工作。篇二:银行公司业务部2013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xx支行公司业务部201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3年上半年,在我行领导得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我部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总行下 达得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省行全年工作会议精神与各项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三年再造一个 xx支行得发展战略,抢抓xx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得重大历史机遇,并取得了一定得成效,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一)存款业务 截至2013年x月x日,我行企业存款余额为x万元,较去年新增x 万元,完成年计划任务得x%;外币企业存款余额x万元,超额完成全年计划。 (二)贷款业务 截至x月x日,我部累计贷款投放x笔,合计金额x亿元,分别为:xx糖业1、3亿元,xx置业1亿元,xx控股与xx水产均为50万元,比上年新增x万元,完成下达任务指标得x%。 (三)票据贴现业务 截至x月x日,我部票据贴现余额为x万元.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于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其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业务经营比较粗放,票据业务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风险意识淡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一些金融机构蒙受了经济损失,更使其经营信誉受到了极大损害。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随着我国银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已经难以满足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以它独特的优势占据了银行业务的一席之地,并逐步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与传统的一般贷款相比较,票据业务的独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其较低的风险性。票据贴现业务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一般贷款是到期后才收息,而票据贴现是先收息后放款,因此其安全性就大大增加;同时贴现是以票据作为抵押,到期后由承兑人承兑付款,从而降低了贴现银行的风险。其次是其较高的流动性。一般贷款的期限要半年以上,而且期限固定;而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才6个月,大多数都在1个月左右,甚至十几天,相对比较灵活。因此,票据贴现业务一方面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短期融资的难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银行的盈利性,逐渐成为国内各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之一。 目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发展势头强劲,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规问题,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违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原因分析 票据业务收费低、成本高,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没有积极性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一)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审批都集中在市分行,办理却在各支行,办一笔承兑汇票花费的各种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要高于承兑手续费。因此从实际操作和成本效益方面来讲,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只能对贸易背景作形式上的审查,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覃金金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与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方面进行沟通,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 2、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的“法”,是有特定范围的,即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定的行政法规。即《刑法》第225条第一款列举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刑法》无法全部列举,因此,是指引到专门法来规定的。因此,只有去对照专门法,即全国人大通过的《烟草专卖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看看有没有符合本案被告的定罪条款。 3、《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法

律责任”一章,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主要的处罚方式是行政罚。对刑事处罚,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为使法庭全面分析准确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律师列出全部有刑事罚则的法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除了这七种行为可以定罪外,《烟草专卖法》没有规定其他犯罪。如果扩大解释,就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而本案被告人的情况属于无证经营,受到第35条约束,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而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告人“经营的红酒店内及其暂住地内查扣大量用于销售的卷烟,经估计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0569.5元。”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第一款之规定: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

银行票据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业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是我行实施“超常规、跨跃式发展战略”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三年发展规划的第一年。在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支行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坚决贯彻年初支行工作会议所制定的“五个更”的工作思路,确保开好局,起好步。一年来全行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奋力拼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业务经营呈现出超常规的发展态势: 跟往年相比,今年我行发展已走上快车道,各项业务屡创新高,走出了一个发展的上升通道。 (1)各项存款快速增长。至年底本外币总存款余额预计超过8.5亿元,比年初增加 3.6亿。其中预计:人民币对公存款增加1.4亿、人民币储蓄增加5800万、人民币同业存款增加8000万;外汇存款增加1000万美元。全年日均比去年日均增1.5亿;外币对公存款增加成为我行存款增长的一个重要来源,同业存款和储蓄存款也大幅增加加,这种存款增长速度是过去所没有的。 (2)贷款规模增加,结构不断优化。年末各项贷款约超过10个亿元,比年初增加3亿,主要增投于优良客户和按揭、消费贷款等低风险贷款;如pta、投总、钨业、众达、海沧大道等大项目;信贷资产总体上仍保持较高质量,不良贷款占比低于3.5%,尤其是今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不良贷款余额都比去年下降;但从存量上分析,呆滞贷款有所增加;表内收息率预计达100%以上,综合收息率预计达97%,收息水平居全辖前列。 (3)经营利润成倍增加。至年末,我行创利水平预计可达1500万元(含结售汇收入),其中人民币利润约为770万,外汇利润约为45万美元,结售汇手续费收入约为350万元。人均利润达21万元。同过去几年的创利水平相比,今年我行的利润水平实现了跨跃式的发展。 (4)中间业务大幅度增长。今年我行国际结算和结售汇总量稳居全辖第二位,已逼近第一位。预计全年将完成国际结算量2.5亿美元、结售汇约1亿美元。外汇业务收手续费收入有较大的增长,预计可达350万,相当于我利润的20%左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也有大幅增长,成为另一个新的利润来源。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 (一)以业务经营为中心,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方位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快速发展。 1、细分市场,准确定位,抓住重点,积极营销批发业务。2001年,我行将对公市场细分为“五个一”,即一个港口、一条大道、一个房地产、一批项目及一个信托公司。明确了目标定位后,我们建立了一套反应灵敏、决策快速、攻关有力、服务到位的市场营销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方位拓展市场。具体做法有:提升经营层次,对规模大、要求高的重点优良客户将责任主体提升到业务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直接由行长负责攻关和谈判;组建强有力的攻关小组,把全行攻关能力较强的人员集中起来组成强力攻关小组,对不同特点的企业选择合适的人员进行组合,集团作战,上下联动,精兵攻坚。突出竞争优势,抓住我行深入推行企业文化建设的契机,在服务上大做文章,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大力营销总分行推出的新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争取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上优于他行;行领导以身作则,带头攻关,保证至少一半的时间用于走访客户,重点客户坚持每月拜访一次,重视改善和提高银企关系。通过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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