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知识产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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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悲鸿
《骏马图》
案例:
已故画家张乐平自上个世纪30年代起创作了大脑 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 到1995年10月止,先后有各类“三毛”漫画集出版达 33次之多,其中的代表有《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 记》《三毛新事》等。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江 苏三毛集团公司将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在此期间,该公司共印 刷了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 1996年4月15日,冯雏音等张乐平的继承人,以侵 犯著作权为由,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告上法庭。问: 1.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 2.原告可否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 偿? 3.被告已将商标注册,是否属于合法使用?
B
发 现
15部电影VCD碟
著源自文库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三、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指著作权人将其 作品使用权的一部 分或全部在法定有 效期内转移给他人 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 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2.著作权的转让区别于作 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 主体的变更,与许可不同 4.著作权转让的权项可以 作多种选择
案例 2: 商标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摘要】 “ 猫王”洗涤灵一直是 A 厂的拳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形 势前几年十分看好。近年来,由于企业不注重自身的更新改 进,设备老化、人员素质低下,企业已准备停产。这时刚刚 筹建起来的B厂准备上马生产洗涤灵,因钟意于“猫王”产 品原有的信誉和地位,准备将该商标从A厂购买过来,通过 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和严格的技术管理使这一古老的品牌焕 发出新的青春。经双方协商, A厂与B厂遂签订了商标转让 合同,在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 任等。 A厂和B厂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的申请,得 到批准。遂 A厂将“猫王”这一注册商标转让给 B厂。不久, C 厂因不知道 A 厂已将商标转让的消息,也找到 A 厂,要求 将“猫王”商标转让给自己。
(1)A、B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B公司是否侵犯A厂的著作权? (3)双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
A电影制片厂
议 书 中 的 19 部 电 影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并 7 告月 知 19 从日 20 向 01 年公 8 司 提 月出 1 解 日除 起合 将同 协, B 催 付厂 余于 额 7 涵月 , 6 日 向 公 司 发 出 书 面
厂公 交司 付支 了付 19 了 部 20 母% 带款 项
协 议 书
B公司
委 托 制 作 出
签 订 电 影 许 可 使 用
A
B A
A厂将其拥有的19部电影作价66.5万元许 可给B公司独家制作、发行VCD、DVD5年
订约时付首期 20 %版权使用费,交付母 带后分两次各支付40%款项 4部母带模糊不清无法刻制 两部电影的VCD、DVD独家制作、发行 权尚在A厂授权的C公司专有使用期限内 两部电影VCD已在网上公开销售等问题
案例(续):
同年12月,A厂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令B公司侵犯该厂著作权并赔偿340万元(17部影片每部20万元); 因不知A厂已起诉,B公司12月底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厂解 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合计近100万元; 确认重复授权2部电影许可使用行为无效;确认A厂4部电影质量违约 的赔偿责任。同时,A厂以《协议书》中约定收到全部款项后向B公 司出具版权转让为由,认为B公司未取得该转让书而擅自委托工厂加 工、复制VCD,违反了著作权法;又以VCD上注有出品人××为由, 认为B公司侵犯了A厂的署名权;以未收到版权使用费而仅收到定金 为由,认为B公司侵犯了A厂的报酬权。问题:
—1860年-1861年
(案例)
著 作 财 产 权 继 承
案例:徐悲鸿之子打赢侵权官司
《蒋碧微回忆录》于1996年首次在台北出版,蒋 碧微女士1978年逝世后,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 阳继承了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利。 2000年7月,被告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台湾省出版了潘某撰写的纪实小说《回首碧雪 情——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爱情故事》,一 年后,该书经适当删减后,由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 在大陆地区出版。徐伯阳认为,其著作财产权利遭 到侵犯,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比较两部作品后认为:《回首碧雪情》以《蒋 碧微回忆录》为基础,通过内容取舍、变换人称、 增加文学描写等方式改编而成。潘某未经著作权人 许可的改编行为,构成侵权;联经出版公司和文艺 出版社出版《回首碧雪情》,均未对作品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也构成侵权。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和两家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 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经济损失23800余元。
5.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还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许可生产的 证明。 有关商标转让的案例条件见下页
案例1: 商标转让条件——协议及变更核准手续 A 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俏美”牌保湿霜十分走红, B化妆品厂很眼热,于是与A公司商议转让“俏美”商标。A 公司此时正急需资金,双方遂达成协议,转让费80万,双方
第七章
知识产权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利用及和转移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二、 著作权的转让 三、 著作权的继承
四、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 用权。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 的性质,发生争议时,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 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 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 4.付酬标准和办法。 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 5.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得行使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规定的保护期 内,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变更、终止后,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 况,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 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参考结论】 1、A厂与C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A厂和 C厂应对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2、B厂的商标专用权已经遭到了非法侵害。
“傻子”瓜子商标转让
• “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问题, 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 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 策变了,得不偿失。”这段话出自《邓小 平文选》第三卷第371页,被年广九印在了 自己名片的背面。可是,又有谁会想到, 这位“中国第一商贩”、中国最早的百万 富翁之一如今对傻子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却丧失殆尽。
【案情介绍】
• 上世纪70年代初,个体工商户年广久在芜湖的19道门巷 口,创出了不知名商品“傻子”瓜子。 80年代初,年广九注册登记成立了私营企业芜湖市傻 子瓜子总厂,并将“傻子”文字申请商标注册,成为众所 周知的著名商标。年广久因其传奇的经历和在改革开放初 期被邓小平两次提及而名声大噪,被称为“中国第一商 贩”。 2000年8月4日,年广九与其长子年金宝、即安徽省 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次子年强、即现傻子 总厂法定代表人三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以下 简称8· 4三方协议)约定,年广九(甲方)将其拥有的“傻子” 注册商标及正在办理注册的“年广九及其肖像”商标转让 于傻子公司(乙方)和傻子总厂(丙方),转让价100万元,乙 方承担55万元,丙方承担45万元;“傻子”注册商标由 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由乙方负责办理受让手续。
三毛流浪记
著作人身权的继承
按照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
1.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但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 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 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约定的范围(如:播放)。 2.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 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 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 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范围。讨论 《围城》案,谁做原告) 4.著作权许可使用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讨 论案例:“酒瓶包装盒”案例)
A厂这时已处于濒临倒闭的边缘,为了得到一笔“外财”,遂 又同意C厂之请求,双方草签了一份合同,于是C厂开始生产 “猫王”牌洗涤灵。不久,B厂发现市场上充斥着许多“猫王” 洗涤灵却不是自己工厂的产品,于是进行了大量地调查。调 查发现产品为C厂所生产,于是状告C厂侵犯其商标专有权,C 厂不服,提出自己使用“猫王”作为洗涤灵的注册商标,也 是经过 A 厂批准的,双方已有合同为证, B 厂无权干涉,双方 僵持不下,诉诸法院。 【问题】 1.A厂与C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A厂和C厂是否应 对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2、B厂的商标专用权是否遭到了非法侵害? 参考结论见下页
案例:池莉《太阳出世》 北影《不能没有爱》
案例:
2001年3月,A电影制片厂与B公司协商签订了电影许可使用 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厂将其拥有的19部电影作价66.5万元 许可给B公司独家制作、发行VCD、DVD5年,订约时付首期20% 版权使用费,交付母带后分两次各支付40%款项,合同一经签 字盖章生效。签约后,B公司支付了20%款项,A厂交付了19部 母带。B公司在委托加工、制作VCD过程中,发现4部母带模糊 不清无法刻制,两部电影的VCD、DVD独家制作、发行权尚在A 厂授权的C公司专有使用期限内,两部电影VCD已在网上公开销 售等问题。B公司一方面向A厂提出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后付余额, 一方面委托制作出除4部存在质量问题外的15部电影VCD碟。A 厂于7月6日向B公司发出书面催付余额涵,7月19日向B公司提 出解除合同,并告知从2001年8月1日起将协议书中的19部电影 转让给第三人。
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管理。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1.担保 2.信托 3.破产财团 4.强制执行的对象(未发表的作品除外) 5.离婚时分割(讨论)
三、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转让的条件: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应当一同 转让,不能分割。 3.转让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取得其同意,并不得因 转让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共同办理了转让手续,B公司首先支付了70万,约定剩余10 万于 2000 年 12 月 31 日付清,但 B 厂直到 2001 年 1 月也未付清, 理由是商标使用后未产生如期效益,产品大量积压。A公司 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商标的转让结果 已经过核准登记,而B公司已部分履行了合同,因此B公司提 出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判决B公司履行合同。
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作 品 的 内 容
转 让 的 权 利 种 类 、 地 域 范 围
转 让 价 金
交 付 转 让 价 金 的 日 期 方 式
违 约 责 任
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权的继承
著 作 人 狄更斯(1812-1870) 身 查尔斯· 权 《雾都孤儿》( Oliver Twist ) — 1837年 中 -1839年, Hard Times )——1854 发 《艰难时世》( 年, 表 《双城记》(A Tale of Two Cities) 权 —1859年 继 《远大前程》(Great Expectations)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