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产生的个税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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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资本市场案例逐条学习股权转让个税67号公告

九个资本市场案例逐条学习股权转让个税67号公告

九个资本市场案例逐条学习股权转让个税67号公告最近一段时间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点爆棚,估计没准还有更多的实质性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在近期下发。

但是,个人所得税也不甘示弱,在岁末年关“小牛市”即将来临之际,下发了引人关注的67号公告。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分析】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但是一直不得力,税收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一直不给力,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3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6531亿元,财产转让所得税664亿元,这664亿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股权交易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力度之小。

因此,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还是有必要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分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并不适用于67号公告,若未来有可能出台“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话应该在这类的文件中给予明确处理规则。

目前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性质界定问题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例如全国股息免税收入的数额是惊人的,并且其中非常大的部分是在北京市,这些已经免税的股息收入是否真正的全部符合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商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5)财税[2009]40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18号)20120523 (8)关于股份支付的初步意见20110910 (10)2011年第四期(厦门)保代培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 (11)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2017)

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2017)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技术成果入股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基本概念概念1:股权与股票概念2:上市与非上市概念3: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 股权奖励概念4:股权的来源 定向增发 回购股权基本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旧政策差异纳税环节二合一 适用税率大幅降低 解决无现金流问题案例:甲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人才,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2016年1月1日授权,2017年1月1日以后可以行权,即以1块钱一股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如果某高管在2017年6月1日行权,以1块钱一股的价格购买了价值10块钱一股的10万股股票,并在2017年12月31日以11元每股的价格全部出售。

老政策:应交个税=(90万*45%-13505)+(10万*20%)=411495元;新政策:应交个税=(110万-10万)*20%=200000元。

政策享受条件条件1:激励形式条件2:适用范围条件3:激励计划条件4:激励标的条件5:激励对象条件6:持有期限条件7:行权期限条件8:行业限制条件1:激励形式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华为虚拟股票以2010年销售业绩2200万作为基数,以5%的比例在公司内部发行110万股虚拟股权,每股认购价为1元人民币,兑现期为一年,兑现价格为2011年度销售业绩与2010年度销售业绩的比值。

假设2011年公司的销售额达到4400万,则每股兑现的价格为:2011年销售额/2011年销售额=4400/2200= 2.0元。

条件2:适用范围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3:股权激励计划程序要求内容要求本企业股权,股权奖励除外标的来源常见问题:集团公司示例:A集团下辖三家子公司B、C、D,其中B公司是上市公司,A集团拟对集团高管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标的为B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升企业价值。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个税规定也是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规定。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其股权流转相对受限,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策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它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分享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详解1、税基计算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计算的税基一般为实际所得额,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

此外,还应考虑公司股份的来源,如果是平价发行,则税基为零;如果是折价发行,则税基为股份发行价格与折价发行溢价的差额。

2、税率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20%。

对于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

3、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国家也给予了减免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成本。

4、申报与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应按照年度进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的股权激励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非上市公司(未上市)实施了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月1日,行权价格为1元/股,行权期限为3年。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税筹参考案例: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

税筹参考案例: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

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董女士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预计2022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公司为董女士设计了三套纳税方案:方案一,不发放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方案二,发放股票期权所得3.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96.4万元;方案三,发放股票期权所得14.4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85.6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在方案一下,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500×45%-18.19=206.81(万元)。

在方案二下,董女士股票期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6×3%=0.1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96.4×45%-18.19=205.19(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11+205.19=205.3(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5.3=1.51(万元)。

在方案三下,董女士股票期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4.4×10%-0.25=1.19(万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85.6×45%-18.19=200.33(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9+200.33=201.5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05.3-201.52=3.78(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1.52=5.29(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采取第四套方案,即发放股票期权所得25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咱来唠唠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案例哈。

比如说,张三在某公司持有股份,他最初取得这些股份的时候花了10万块钱。

这10万就是他的成本价啦。

过了几年呢,公司发展得不错,张三打算把这些股份转让给李四。

转让的时候,李四给了张三30万块钱。

那这个时候就要计算张三转让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转让收入减去成本。

在这个例子里,转让收入是30万,成本是10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 10 = 20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呢,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那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也就是20万乘以20%,算出来就是4万块钱。

再给你举个例子呗。

王五取得公司股份花了50万,后来转让给赵六的时候卖了80万。

首先算应纳税所得额,80 50 = 30万。

然后用30万乘以20%的税率,得到6万,这6万就是王五转让股份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啦。

你看,这样计算是不是还挺简单的?只要搞清楚转让收入和成本价,再乘以税率,就能算出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了。

个税扣缴申报表导出股权激励收入

个税扣缴申报表导出股权激励收入

个税扣缴申报表导出股权激励收入摘要:一、个税扣缴申报表简介1.个税扣缴申报表的作用2.个税扣缴申报表的种类二、股权激励收入简介1.股权激励的定义2.股权激励的种类3.股权激励收入的特点三、个税扣缴申报表与股权激励收入的关系1.股权激励收入如何计算2.股权激励收入如何填写个税扣缴申报表3.股权激励收入个税扣缴申报表的注意事项四、股权激励收入个税扣缴申报表的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分析3.案例结论正文:一、个税扣缴申报表简介个税扣缴申报表是企业或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一种税收报表,主要用于反映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支出、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是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个税扣缴申报表分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表、劳务报酬扣缴申报表、稿酬所得扣缴申报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申报表、财产租赁所得扣缴申报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申报表等。

二、股权激励收入简介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将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期权等权益授予员工,员工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内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这些权益,获得企业股权或股票期权等带来的收益。

股权激励的种类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

股权激励收入具有以下特点:- 股权激励收入属于员工薪酬的一部分,是员工劳动所得的一种形式;- 股权激励收入通常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员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益;- 股权激励收入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和申报。

三、个税扣缴申报表与股权激励收入的关系1.股权激励收入如何计算股权激励收入包括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等。

在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时,需要根据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类型、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2.股权激励收入如何填写个税扣缴申报表在填写个税扣缴申报表时,企业需要将员工的股权激励收入填入“工资、薪金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相关栏目。

取得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税

取得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税

取得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税2011年目前,上市公司为了与员工之间建立一种资本纽带关系,将企业效益与员工个人收益挂钩,减少人才的流失,会选择对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

那么,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什么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

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国家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等一系列个税文件,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可以实施股权激励。

同时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的有关资料。

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被媒体热炒。

由此引发的关于“大小非减持”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

从事件的过程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大小非减持后再出售股票的行为上。

对此,笔者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对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逐一剖析。

事件起因: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据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自此劲刮减持风。

包括柯希平、陈发树以及董事长陈景河在内的股东、高管纷纷套现。

据报道,在解禁后的第一周内,紫金矿业第二大自然人股东、厦门首富柯希平就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匆匆抛售了7476.68万股,套现额在6.64亿元左右。

而第一大股东陈发树更是在之后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2.94亿股,合计套现约27亿元。

在陈发树、柯希平等忙于用套现资金大举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时,其税收问题也开始被市场关注。

媒体直指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逃税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大小非成逃税重灾区。

之后,各大媒体纷纷撰文分析陈发树等人的套现逃税问题。

尽管目前陈发树的减持再投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证实,但从《东南快报》9月21日刊发的文章中,却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事件背后隐含的几个股权转移涉税问题。

以下是《东南快报》报道摘要:紫金富豪陈发树柯希平减持套现超五十亿调查2009年09月21日08:56 稿件来源:东南快报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大小非疯狂逃税再次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

紫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逃税成为大小非逃税重灾区。

知情人士透露,大小非法人股减持难逃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但改道自然人减持就可以逃避税收监管,这是股市神秘富豪满天飞的根本原因之一。

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

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能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股权激励能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股权激励能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股权激励能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用于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采用。

而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汇算清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用于对纳税人的全年所得进行核算,并根据税率进行清缴。

然而,是否适用于股权激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仍然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股权激励的背景和作用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的方式来激励他们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利益。

它可以用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敬业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股权激励已成为许多企业主流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之一。

在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在近年来却蓬勃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使用股权激励来激励员工。

股权激励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还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权激励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收入大小向国家纳税的一种税费制度。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工薪所得是被广泛征税的类型,而股权激励收入的征税方式尚不明确。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激励收入计算和征税方式并未明确规定。

虽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一致的政策。

这导致了对于股权激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和征收的问题存在争议。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收入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权激励收入与个人的劳动或薪资收入有所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征税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的本质是一种股权的转让或交易,应按照股权转让或交易的相关税费政策进行征税。

三、股权激励是否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讨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将全年的各项收入进行核算,并根据税率进行清缴的一项政策。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股权融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来吸引和激励员工。

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将企业股权或相关利益作为激励手段的一种管理方式。

很多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吸引高端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但是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所得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少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是国家用来调节分配关系的重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获得的收入额进行计算的。

而对于股权激励所得,其纳税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 立即行权法立即行权法指的是在受股权激励计划约束结束后,员工立即行使股票选择权,公司根据激励协议发行新的股票,员工直接获得新发行股票的所得即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该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行权时股票市值-购买行权时的价格)X 股票数量 X 税率。

2. 持有股票法持有股票法指的是在收到股票后,员工将所持有的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出售,根据股票的市价计算所得收入。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员工希望通过长期投资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并且避免短期波动带来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 = 出售价值–基础价值–相关费用 X 税率3. 限制性股票法限制性股票法指的是员工收到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转让,比如说在公司上市后或者在工作期限内满足特定要求等。

该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股票市值 X 股票数量 X 税率。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既能帮助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能为企业招聘和留住人才做出贡献。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1. 延迟纳税政策延迟纳税政策是指员工在收到股票后可以选择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把该部分所得暂时作为个人财产。

案例解析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的财税处理

案例解析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的财税处理

案例解析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的财税处理资料:立博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

2017年1月1日,公司向其管理人员100人每人授予1万股股票期权。

这些职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5元/股购买1万股公司股票,从而获益。

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假定在等待期内未发生变化。

2017年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三年内离开公司的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2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职比率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2名职员离职。

在职员工在第三年末(2019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购买了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1元/股。

1.会计处理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如下表:年份当期费用计算当期费用累计费用2017年度100×1万×(1-20%)×15×1/3 400万400万元450万850万2018年度100×1万×(1-15%)×15×2/3-4002019年度86×1万×(21-5)-850 426万1376万表-12.会计分录①授予日2017年1月1日不做财务处理②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权激励) 400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万元③2018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权激励) 450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0万元④2019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权激励) 526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26万元⑤全部剩余在职管理人员都在2019年12月31日行权,假定公司股票面值1元:借:银行存款 430万元(86*5)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76万元贷:股本 86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20万元3.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根据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中国税务报‖稽查税案: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陇上税语注:1、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即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获取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3000多万股,价值5亿元。

张某股权转让价格5亿元,其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约为(50000-2600)×20%=9480(万元)。

该笔税款在张某转让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2、根据财税〔2015〕41号,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并未要求平均缴纳个税。

从文中可以看出,当地允许纳税人前四年缴纳税款为0,最后一年一次性缴纳。

本号也发过几个案例也是如此处理。

3、张某获取Y上市企业3000多万股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多元,此股票虽然有限售期,但并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税限售股。

假设张某出售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0元,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4、但假设张某以2元的价格出售股票,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属于其股票的投资损失,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此损失没法得到弥补。

如有,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张某出售X公司股权所得可递延至出售Y上市企业股票时,为:2元/股×3000多万股-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

但现在只能是:张某转让X股权所得50000万元-2600多万元需要缴纳个税,而张某转让Y公司股票的损失(2元-10多元)×3000多万股无法得到弥补。

张某不愿意纳税的原因就在于此。

尤其在股价暴跌时,有可能股票出售收入还不足以纳税,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股权激励计入研发费用的五个案例解析

股权激励计入研发费用的五个案例解析

股权激励计入研发费用的五个案例解析企业因操作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应该根据参与对象所属部门或工作职责进行划分,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等。

最近几年,五个股权激励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案例如下,供参考:1、**股份(688123)2016年-2019年上半年,公司分别有1,281.58万元、1,853.94万元、1,364.69万元、409.17万元股份支付计入研发费用。

反馈问题: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对于可直接归属于上述部门的费用开支,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科目;无法直接归属于上述部门而发生的公共费用开支,根据公司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权重比例进行分摊,间接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其明细构成如下: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14,868.97万元,累计营业收入金额为108,280.38万元,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3.73%。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请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一)报告期研发费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相关回复。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问答》第7 条的要求,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2、**电子(问询中)2018年、2019年,公司分别有83.57万元、77.18万元股份支付计入研发费用。

反馈问题:部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上述股份支付均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和计量原则为:按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6个人所得税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6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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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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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8/11/19
典型案例:---2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 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 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 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 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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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安员工当初是以成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形式持有平安股 份,此时在减持时,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按平安员工出 资份额分给个人,由个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 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 人数两人的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1.9万员工完全可以以 三家合伙企业形式持有平安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 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 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 伙企业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给其合伙人分别缴税。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处理摘要: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税收问题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某某公司为例,探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方法。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背景某某公司作为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于2018年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实现共赢。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1. 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某某公司而言,员工在行权时产生的收益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相关费用,如股票期权费用、股票增值权费用等,在会计处理上计入成本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存在一定的限制。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筹划问题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以降低税负,提高激励效果。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处理方法1. 个人所得税处理(1)实施递延纳税政策。

某某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将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员工行权后缴纳。

这样,员工在行权时只需缴纳行权收益部分的税款,降低了行权时的税负。

(2)优化行权时机。

某某公司可以引导员工在股价较低时行权,以降低行权收益,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处理(1)合理归集成本费用。

某某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应将股权激励相关费用合理归集,确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符合税法规定。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某某公司可以关注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以降低税负。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筹划(1)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

某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式,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以降低税负。

(2)优化股权激励方案。

某某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合理设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以降低行权收益,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争议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争议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争议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股权激励成为了众多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员工的重要工具。

股权激励不仅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促使他们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长期致力于公司的发展。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际应用中却常常伴随着一些争议,特别是当员工在持股后发现自己的股权遭遇问题时,股权争议就成了不可避免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分析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争议的产生原因以及实际应用中的典型案例,探讨如何有效避免股权激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与实施方式股权激励是企业通过向员工发放公司股票或股权的方式,激励其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简单来说,就是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共享企业成长带来的经济利益。

1.1 股权激励的目标与作用股权激励的目标非常明确:一是留住核心人才,二是通过利益的绑定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

股权激励让员工在拥有公司股份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员工不仅仅是工资和奖金的接受者,还会因为股价的变化而直接影响个人财富的增减。

因此,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地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股权激励对于公司来说,也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

通过股权激励,企业能够节省一部分现金支出,在不需要大额现金流的情况下,吸引到优秀人才。

此外,股权激励还可以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发展紧密挂钩,帮助企业快速提高整体业绩。

1.2 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激励主要有几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

每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不同,企业在选择时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员工的特点来定制合适的激励方案。

股票期权通常是指企业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期权,员工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点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期权的授予时间、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都会影响员工的获利情况。

股票期权的好处在于它能够激励员工在未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前提是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业绩增长。

限制性股票则是指企业向员工直接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但这些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或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施行日期2009.08.24文号国税函[2009]461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

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2018年旧个税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2018年旧个税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2018年旧个税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案例:被激励对象XX2018年7月1日获某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10万股,授予价格3元,股票登记日2018年8月1日,当日股票收盘价10元。

在限售期内的2018年6月1日,上市公司实施“10转5送5“的利润分配方案。

假设2019年月1日,XX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禁,解禁日股票收盘价12元。

由于在限售期内XX获得了上市公司的送转股,在计算XX限制性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考虑送转股的因素吗?一般是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可理解为公司先进行利润分配、后转增股本,只不过股东得到的不是由公司利润分配的现金,而是公司股票(即股票股利)。

转股,一般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又分为用股本溢价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非股本溢价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转股在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发生送转股时,股票价格会做相应的除权处理。

如,某投资者持有1万股,股价在10元时,持股市值为10万元;此时上市公司10送转10,股价要除权,相应调整为原来的一半,即5元,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一倍,为2万股,但投资者持有的总市值不变,仍为1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员工获得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第三条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列出了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本案中,由于上市公司实施了“10转5送5“的利润分配方案,XX 的持股数量由原来的10万股增加至除权后的20万股,但股票价格也相应做了除权处理,解禁时的12元相当于除权前的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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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说明
HD有限公司是2005年12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2012年成为上市公司。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5-2017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通过对该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2017年管理费用出现大幅增长。

2015年该公司列支管理费用1820万元,2016年列支管理费用2370万元、2017年列支管理费用2340万元。

2016年较2015年增长幅度达30%。

结合管理费用明细账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分别列支“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万元”。

可以说,该项支出是造成管理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

那么,具体情形又是如何呢?
经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2016年1月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

方案规定:本公司30名高管人员每人以每股5元的价格共计购买公司10万股普通股,自方案通过之日起,高管人员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且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3年期满后每名高管即有权利拥有相关股票。

若服务期未满高管人员即离职或未达到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业绩条件,3年期满后,公司将以每股5元的价格回购有关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

3年等待期内,高管人员不享有相关股份的股东权
利。

2016年1月3日,该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当日,被授予股份的高管人员向公司支付了价款并登记为相关股票的持有人。

该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方案涉及的30名高管人员不会出现离职情况,且业绩目标预期能够实现。

因此,确认因实施股权激励将共计发生工资性支出30*(10-5)10=1500万元,2016-2018年每个年度平均分摊工资性支出1500/3=500万元。

二、账务处理
2016年1月3日收到高管人员支付的限制性股票价款15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其他应付款 1500
2016年12月分摊工资性支出500万元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2017年12月分摊工资性支出500万元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呢?
三、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所实施的方案属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且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因此,2016年、2017年该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分别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500万元不能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最终,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予以补征2016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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