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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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是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3)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计算?

A、绝对免赔:损失没有达到起赔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 a :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进行赔偿;

b :保险人只赔偿超出部分。

B、相对免赔:损失没有达到起赔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 a :保险人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赔偿;

b :保险人全部赔偿。

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

意义:避免巨灾的损失;限制非偶然事故的发生损失;避免逆选择。

内容:除外地点: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除外风险:对于某些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除外财产:现金;金银珠宝;古董字画等;除外损失:某些损失,保险公司部承担责任。

另一说法:不可保风险;标的的正常损耗和固有瑕疵;间接损失;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国家禁令导致的损失;道德风险。

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须遵守如下规定:第一,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意义: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就个别合同而言,保障性是相对的、偶然的;就整体而言,保障性是绝对的、必然的。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

(4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5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性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最终履行结果是无法事先预定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 )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带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1 )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货币、修复、置换。

(2 )保险人对赔偿限度的掌握:

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上述三者以最低者为限)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的相关问题?受益人必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需告知保险人。

资格:任何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问题:

A、受益权不可由受益人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保险金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C、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受益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D、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以生存为限。

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1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2 )保险合同的恢复:被中止法律效力的合同经过法定程序重新恢复法律效力。

1、复效的条件:当事人必须协商;当事人要补交保险费;要经过一定宽限期;经保险人同意;必须在允许合同复效的有效期内提出。

2、注意: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实际全损,使用价值不复存在而且物质状态不存在。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人身保险以保险需求为依据,财产保险以保险价值为依据;

2)补偿的性质不同:人身保险是给付性的,财产保险是赔偿性的;

3)风险的性质不同: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发生不规则且稳定性差,每个保险单位价值差别大,再保险方式多,现金准备多;

4 )保险期限不同:人身保险期限为一般以中长期居多,财产保险以短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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