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及答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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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人高考《民法》练习题及答案第五章
一、选择题
1.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 )
A.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B.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D.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 ( )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D.可撤销民事行为
3.甲无烟草销售权,请在烟草公司工作的乙赴云南购烟时代为购买玉溪烟10箱,二人之间产生
A.转委托、复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C.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律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4.民事主体问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 )
A.一方只可以请求宣布无效
B.一方只可以请求撤销
C.一方既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
D.一方既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宣布无效
5.某甲看到某旅游商店正在出售铜车马,标价3800元,即出价7600元买回两座。后经朋友指认,此二车不是正品。此时某甲可依法采取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是 ( )
A.以受欺诈为由要求商店双倍赔偿
B.以合同内容违法为由主张买卖行为无效
C.以对标的物有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行为
D.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行为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中,一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是 ( )
A.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D.受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7.下列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 )
A.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
B.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无权处分行为
D.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8.丙于1998年2月1日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合同中附有“三个月后合同开始生效”的条款,该条件为 ( )
A.延缓条件
B.肯定条件
C.始期
D.终期
9.乙在甲处存放一台电视多年,甲以为乙不要了,于是将电视机拿到旧货市场上去卖,丙以适中价格购得。正巧乙到丙家作客发现电视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那么该电视机应( )
A.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B.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
C.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D.归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赔偿
10.买方代理人和出卖人协商后,抬高价金,由后者付给一定回报,这种行为是 ( )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通谋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1.甲与乙签订租房合同,其中订有“如甲方儿子调回北京工作,则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的条款,该条件是 ( )
A.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
C.肯定条件
D.否定条件
12.民事行为无效,其无效的含义是什么 ( )
A.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C.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D.行为人之意思表示无法律效力
13.对于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法律行为应采用 (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默示形式
D.公证形式
14.甲、乙相约,若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即由乙赠甲手机一台。该行为 ( )
A.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B.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
C.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D.所附期限为始期
15.下列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 )
A.买卖合同
B.立遗嘱
C.合伙合同
D.代理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要回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之构成及法律效果。
2.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
199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羁,杨树清又与同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9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犟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要的800元钱要用两安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1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反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D
3.D
4.C
5.C
6.B
7.C
8.C
9.D l0.C
11.B l2.D 13.B l4.B l5.C
二、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本身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必要条件。
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还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必要条件。该要件只有一个,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相对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有所不同:
(1)对于有因行为来说,标的的给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说,除要有给付标的的意思表示这个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必须有标的给付原因这个特别要件,有因行为才能成立。
(2)对于实践行为来说,标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又叫“要物行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为一般成立要件,标的物的“授”与“受”共同构成特殊成立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是与人们的意志相联系的一种法律事实。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若没有意思表示,就不会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产生当事人期望发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合法性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