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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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出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押汇业务的操作,有效控制和规避押汇资产风险,根据总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低风险授信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总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出口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以其提交的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作质押,在收妥出口货款之前先行垫付给受益人部分货款,同时保留因遭拒付、少付及迟付而向受益人追索权利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出口押汇必须具有真实的出口贸易背景,严禁以出口押汇为名,向企业发放各类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出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叙做出口押汇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办理出口结算业务。
2、企业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我行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查,申请押汇的资金用于合理的临时性周转。
3、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长期从事出口贸易经验及稳定的国际贸易合作伙伴,履约和制单能力强,有较好出口收汇业绩。
第六条叙做出口押汇信用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押汇项下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原则上应为我行的代理行。若非我行代理行,则该行应是国际上排名前500位的银行,或者虽是500位排名后,但我行已经给予授信额度的银行。此外,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国家、地区政局及经济稳定,无外汇短缺、
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和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资信可靠,经营稳健,无挑剔单据及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
2、叙做出口押汇的信用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印押核符、条款清晰完整,符合国际惯例;无限制他行议付条款;无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条款;无影响我行控制或处置货权的条款;无违背开证行为第一付款行原则的条款;无出口商本身不能控制的附加条款;远期信用证不得超过180天。
第七条申请出口押汇的单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所提交单据并确认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若出现单证不符,需经我行洽开证行后电复同意接受不符点。(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及重点客户可酌情掌握)
2、远期信用证项下,须收到经确认有效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电。
3、对开证行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所列以外银行的,须由第三方信誉良好的银行加具保兑后,且经审核单证相符。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据应严格控制,限制办理。
第八条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予办理出口押汇;我行不能掌握货权的货运单据(如Cargo Receipt[除香港、澳门外]、Airway Bills、House B/L等)或未按信用证要求提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的不符点单据原则上不予办理押汇。
第三章出口押汇的币种、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出口押汇币种一般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
第十条押汇利息及相关费用采取办理押汇时从货款中预留、收妥货款后再进行帐务处理。为保证押汇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索汇金额的90%。
第十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允许保留外汇的中资企业,押汇款可以原币入账或结汇入账;对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中资企业,则一律结汇后入帐。押汇利息一律以外币计收。
第十二条押汇项下货款收妥后,应按实际押汇天数结清押汇利息,同时扣收有关费用。对收汇金额大于我行应收押汇本息、费用的,应补进客户帐;收汇金额小于
我行应收押汇本息、费用的,应从客户帐扣收。
第十三条出口押汇期限:索汇方式为“电索”的即期信用证,押汇天数为7天,其他索汇方式的即期信用证押汇天数为14天,远期信用证押汇天数为我行办理押汇之日起至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到期日止之间的天数。
第十四条出口押汇利率:根据总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在总行允许浮动范围内,由分行贷审会决定。
第四章出口押汇的申请、审查及审批
第十五条首次向我行申请授信的客户,除需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附件一)外,还需向我行授信业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已办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验证副本原件);
2、贷款卡及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资料;
3、企业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签字样本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签字样本;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及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7、若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签字样本、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押汇的决议;
8、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9、我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应加盖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客户经理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对于非首笔授信申请,在其他材料有效的情况下,客户可只提供出口押汇申请书、贷款卡及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押汇的决议,其他材料在有效期内可不提交。
第十六条营业部负责审核单据,填写出口押汇内部核签表(附件二),并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单据及不符点的审查、处理情况提出意见送授信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授信业务部门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及业务调查,结合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参照附件一、二,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风险控制部审查。
第十八条使用授信额度时,风险控制部审查通过并签署审查意见后送分管行长审批。首笔授信业务,须经贷审会审查通过、行长签批。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不符点单据的出口押汇,出口押汇申请人还须向我行提交不符点议付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附件三),以明确押汇申请人对不符点的确认和由此可能造成的拒付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出口押汇通过审批后,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出口押汇协议、填写出口押汇凭证,并连同授信业务资料、发放授信通知单一起交风险控制部审核,风险控制部审核后送分管行长。出口押汇协议书、出口押汇凭证须经分管行长或行长签字。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根据授信业务部门提交的出口押汇凭证及发放授信通知单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押汇时不得向客户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收妥货款并结清押汇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向客户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客户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出口押汇额度:对于资信状况良好、与我行来往密切、业务量较大的客户,我行可在结算授信总额度内核定出口押汇额度。
授信业务部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包括额度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经风险控制部审查通过后送贷审会审查,分行行长审批。超过我行授信审批权限的,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报总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与押汇申请人签订《出口押汇授信额度协议》,并签订《出口押汇最高限额保证合同》或其他最高限额担保合同。
出口押汇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不超过1年。
使用押汇额度时,客户可只提供出口押汇申请书、贷款卡,其他材料在有效期内可不提交。在《出口押汇授信额度协议》有效期内,不再签订出口押汇协议。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