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献血屋规章制度
献血屋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献血屋的正常秩序,保障献血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血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献血屋设置与管理1. 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公共场所,便于市民献血。
2. 献血屋内部环境应当整洁、卫生,通风良好。
3. 献血屋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献血安全。
4.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定期对献血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5.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对献血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
第三条献血者资格与要求1. 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献血年龄、体重等条件。
2. 献血者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慢性病、肿瘤等疾病。
3. 献血者应当自觉遵守献血间隔期规定,确保血液质量。
4. 献血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如有虚假陈述,一经发现,将被列入献血黑名单。
第四条献血过程管理1. 献血前,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体检,确保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
2. 献血者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指导,按照要求填写献血登记表,并签订献血知情同意书。
3. 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操作规程,配合工作人员完成献血过程。
4. 献血后,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进行休息观察,并提供必要的热量和饮料。
5. 献血屋应当定期对献血设备、器材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献血安全。
第五条血液质量与处理1. 献血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血液采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对血液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 献血屋应当对献血后的血液进行传染病筛查,确保献血安全。
4. 献血屋应当对不合格的血液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六条工作人员管理1. 献血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3.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献血屋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
2024年全市无偿献血的工作总结
2024年全市无偿献血的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献血是一种伟大的行为,可以挽救生命。
为了提高全市的无偿献血率,2024年,我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下面是对2024年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总结。
二、工作措施(一)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无偿献血的意义和重要性,我们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活动。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宣传无偿献血的知识和政策,提高市民的献血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我们还利用社区、学校等单位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讲座和义诊活动,深入到社区和学校,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无偿献血的行动中来。
(二)建立健全机制为了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建立了完善的机制。
首先是建立了统一的献血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市民的献血信息,实现对献血者的追踪管理。
其次是建立了献血志愿服务队伍,由专业人员组成,为献血者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指导。
再次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奖励制度,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市民进行奖励和表彰,激发市民积极性。
(三)加强组织协调为了增加血液的供应量,我们积极开展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与医院、血液中心等单位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加强血源资源的共享和调配。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多次大型献血活动,邀请各个领域的知名人士和爱心企业参与其中,提高无偿献血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献血者的素质和安全,我们加强了献血者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献血知识培训班、献血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献血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献血者心理辅导活动,关心和照顾献血者的身心健康。
三、工作成果(一)献血人数大幅增加通过2024年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努力,全市献血人数大幅增加。
在全市范围内共有10万名市民参与了无偿献血活动,献血人数比上年增长了50%。
(二)献血率大幅提升无偿献血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献血工作好坏的标志之一。
通过我们的努力,2024年全市的无偿献血率达到了5%,比上年提升了2个百分点。
广东省红十字会(1)
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5期(总第70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09年5月26日省红十字会召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表彰会5月8日,省红十字会在广州召开百例造血干细胞捐献信息通报暨捐献者表彰会。
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副主任刘静湖以及省红十字会领导和受表彰单位代表、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及新闻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雷于蓝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宣读了表彰决定,邵岩副会长通报了我省百例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情况。
中华骨髓库广东分库自2006年成立以来,先后在全省17个地级市建立了造血干细胞工作站,入库捐献志愿者资料34478人份,为患者免费提供配型检索服务上千人次,有102名志愿者与患者配型相合,为香港、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及国- 1 -内患者无偿捐献了造血干细胞。
骨髓库建设已成为广东省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服务领域打造的一项公益品牌。
雷于蓝副省长在讲话中指出,大力发展包括骨髓库建设在内的红十字事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我省是人口大省,血液病发病率与全国相似,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病人还有很多。
要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移植成功率和患者成活率。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支持骨髓库建设,挽救更多的白血病患者。
会议表彰了深圳市血液中心、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6个先进集体及102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副会长兼秘书长华建主持会议。
陈绍常慈善基金会捐助200例先心病患儿手术费5月8日,陈绍常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广东常裕瑞实业投资集团董事长陈绍常向省红十字会捐助200例贫困先心病患儿手术费用。
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出席捐赠仪式并接受捐赠。
省红十字会自2007年发起贫困先心病患儿救治行动以来,通过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善款,在定点医院为贫困先心病患儿施行手术。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江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l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响应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____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l第一条鼓励无偿献血的健康员工自愿献血,要求党员带头、干部带头,义务献血作表率。
l年龄:____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2.体重。
男≥____千克,女≥____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____mmhg-____mmhg/____mmhg-____mmhg,脉压差:≥____mmhg。
4.脉搏。
____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____次/分。
5.体温正常l第二条做过胃、肾、脾、肺等器官切除手术已经痊愈的人不可以献血。
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献血的,而眼睛有变化的高度近视也是不可以献血的。
l第三条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____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
另外可适当补充点营养,吃些蛋、奶、瘦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但不要暴饮暴食。
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量体重、测血压、医师进行物理检查。
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l第四条献血后可适当增加牛奶、猪肉、牛肉、鸡蛋、鱼肉和动物的肝、心、肾以及黑鱼、甲鱼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物,这些食物还含有造血所需的其他营养物质。
因为造血时需要大量的蛋白质,所以献血后必须注意补充足量的蛋白质。
铁是制造红细胞中血红蛋白不可缺少的物质。
献血后,血液中红细胞等有形成分相对减少,于是骨髓____必须加倍工作,合成红细胞等,这时需要大量的铁。
正常人每天需铁量约1.5毫克,献血后需要量便极大增加,因此,献血后需摄入含铁量高且又易吸收的食物,如猪肉、牛肉、鸡肉、猪肝、鸡血等。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137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无偿献血管理,规范互助献血行为,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献血宣传,加强互助献血管理(一)加大无偿献血宣传。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献血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大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等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无偿献血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要切实履行职责,更新观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模式,扩大固定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进一步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工作,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互助献血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献血法》有关规定,加强互助献血管理。
对择期手术和非紧急输血的病患者,医疗机构可以积极动员病患者亲属互助献血,医疗机构及血站应严格审核互助献血者身份、亲属关系等信息。
严禁动员不适合互助献血的病患者进行互助献血。
各血站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在宣传互助献血政策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向病患者及其家属解释互助献血的必要性和有关政策。
(三)加强血液安全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血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出现以互助献血名义进行血液买卖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第 2 页共 9 页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1. 引言献血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不仅可以挽救生命,还可以帮助科学研究和医疗治疗。
为了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献血规章制度》。
2. 献血资格2.1 年龄要求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
2.2 健康状况献血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
2.3 体重要求献血者必须体重在50公斤以上。
2.4 饮酒和抽烟限制献血者在捐血前的24小时内不得饮酒,捐血前的1小时内不得抽烟。
2.5 献血间隔时间全血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3个月,儿童血液成分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6个月。
3. 献血前准备3.1 饮食献血者应在献血前保证有充足的高蛋白、高铁的饮食,避免过度饮酒和过重的饮食。
3.2 饮水献血者应多喝水,保持体内血液的充足。
3.3 休息献血者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疲劳状态下献血。
3.4 献血前健康检查献血者在献血前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4. 献血程序4.1 注册登记献血者到达献血点后,需要在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血型等相关资料。
4.2 健康评估献血者在注册登记后,将进行一次健康评估,包括询问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和进行体格检查。
4.3 血液捐献通过健康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将进入采血区域进行血液捐献。
在采血区域,专业的医务人员将进行血液采集,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4.4 采血后护理完成献血后,献血者将进入休息区域进行休息和观察,以确保身体适应献血过程。
4.5 补充营养献血者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流失的血液,特别是铁元素等营养物质。
5. 献血后注意事项5.1 饮食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正常饮食,避免过冷、过热的食物,多摄取富含铁元素的食物。
5.2 休息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
5.3 忌讳事项献血后的48小时内,献血者应避免酗酒、高温热水浴、浸泡在温泉中等。
5.4 身体异常反应献血后,献血者如出现早期或晚期身体异常反应,应及时就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无偿献血注意事项(2024年)
无偿献血注意事项
一、捐献年龄条件:
无偿献血: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O
造血干细胞捐献:年龄18至45周岁,符合无偿献血条件。
二、献血前注意事项:
1、献血前一天和当天不要饮酒,不要吃油腻食物,(如:肥肉、油炸食品),应吃一些清淡食物;
2、献血前保证充足的睡眠;
3、女同志在月经期及前后三天暂不能献血;
4、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献血间隔时间:①接种1针的疫苗,献血间隔4周;②接种2针的疫苗,接种后48小时后即可参与献血;③接种3针的疫苗,每针接种后14天可以参与献血。
三、献血后注意事项:
1、穿刺点上的敷料应保留至少4小时;
2、避免饮酒,保证充足的睡眠,多补充水分,食用易消化的食物和水果;
3、献血后24小时内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
四、市区固定献血点与联系电话:
献血咨询电话:X
造血干细胞捐献咨询电话:X。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江府〔2017〕26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7〕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0日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为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统筹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抓好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和拨付。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修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2024全市无偿献血的工作总结
2024全市无偿献血的工作总结2024年,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推进献血事业的发展和血液供应的安全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对这一年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情况1.组织宣传活动。
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包括街头巡展、宣传车辆巡游、志愿者服务站等,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大众传递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了献血意识和献血率。
2.拓展献血点。
全市新建和改造了一批献血点,提高了献血服务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吸引了更多的献血者参与到无偿献血中。
3.加强政策支持。
全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包括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员工献血、提供奖励措施等,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无偿献血提供了保障。
二、成效1.提高了献血率。
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使得更多市民了解到献血的重要性,献血率明显提高。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市的献血率较去年同期提高了20%。
2.增加了血液供应量。
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促进了血液的捐献数量增加,有力地保障了医疗机构的用血需求。
2024年,全市无偿献血的总量达到了历史新高,献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0%。
3.提高了献血员的素质。
全市无偿献血工作注重献血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了献血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献血技能,提升了献血员的素质。
三、存在的问题1.宣传力度还不够。
尽管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但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市民对献血的了解程度不高,需加强对献血的宣传力度和方式创新。
2.献血点分布不均。
部分区域的献血点相对较少,导致一些市民需要跋山涉水才能到达献血点,给献血者带来了不便。
需要进一步推进献血点的建设和改造,使献血点分布更加均衡。
3.献血员的献血意愿不稳定。
部分市民对献血的意愿随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这可能与献血的宣传不够到位有关。
需要加强对市民的献血意识教育,增强市民的献血观念和责任意识。
四、改进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
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献血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无偿献血是一项伟大的公益事业,是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为了更好地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1. 提高无偿献血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2. 增加献血者的数量,保障血液资源的充足;3. 完善无偿献血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方案。
1. 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互联网、社区等,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举办无偿献血主题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海报、开展义务宣传员培训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无偿献血的意义和价值。
2. 招募志愿者。
建立完善的志愿者招募机制,吸引更多有爱心、有责任感的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可以通过开展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活动、组织志愿者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工作中来。
3. 完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的无偿献血服务体系,提高献血者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优化献血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献血者关怀等方式,提升无偿献血工作的整体服务水平。
4. 加强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的无偿献血管理监督机制,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可以通过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献血机构的监管等方式,提高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5. 提高技术水平。
加强无偿献血技术培训,提高献血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无偿献血技术培训班、开展献血操作人员技术比赛等方式,提高无偿献血工作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四、总结。
无偿献血是一项光荣而伟大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可以更好地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增加献血者的数量,保障血液资源的充足,完善无偿献血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建设健康中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血站设置:(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二)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第七条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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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镇两级献血站(点)、流动献血车建设配备,方便公民献血。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无偿献血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
(三)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江门市中心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所需必要的经费。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规划部门应当将献血屋(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的原则,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献血屋(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
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需求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并保障流动献血车停放不受干扰。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每年应当提供一定的免费或者优惠广告版面进行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江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区)公民人数及当年临床用血需求量拟定江门市直单位和各市(区)的年度无偿献血目标任务,于每年10月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实施,各区、市按下达的月计划逐月完成当地的每月采血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曾参加过献
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第九条公民献血应当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参加无偿献血者,所在地单位或组织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对参与应急献血的稀有血型和单采血小板等献血者,可视情况由江门市中心血站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十二条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检验、供血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具体做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享有下
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成分血的,捐献每一个治疗单位按捐献200毫升全血计算。
本条款(一)、(二)规定免交的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资料到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血站办理报销,经费在同级财政列支。
如临床用血费用已经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的,不得重复报销。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依法设立的本行政区域内血站提供的血液。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省内调配血液的,由调配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需要跨省调配血液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储存、运输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禁止出售无偿献血血液;
(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
(六)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
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辖区外居民、港、澳、台、归国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参加献血和医疗用血的参照本市居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7日发布的《印发江门市无偿献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