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部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公安部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公安部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具有可靠的数据加密和身份验证功能;
2.具有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护机制;
3.能够及时发现和防御各种互联网安全攻击;
4.应对网络突发事件能力强。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保障机制,完善技术评估标准,严格管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公安部门应当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责任,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和利益。
第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督查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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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络运维规章制度
公安网络运维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安网络运维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网络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任务
1. 负责公安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公安网络系统的监测和故障排查工作;
3. 负责网络应用系统的软件更新和维护工作;
4. 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护工作;
5. 负责网络管理和维护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三、组织管理
1. 设立网络运维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
2. 设立网络运维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保障网络运行稳定。
四、责任和义务
1. 网络运维部门负责公安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2. 全体网络运维人员要密切关注网络运行情况,做好实时监控和故障排查工作;
3. 对网络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机制。
五、工作流程
1. 灾备管理: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建立灾备恢复机制;
2. 安全管理: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定期检查漏洞,及时修复;
3. 故障排查:快速反应网络故障,迅速定位并解决;
4. 资产管理:建立网络资产清单,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5. 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网络设备,保障网络设备正常运行。
六、绩效考核
1. 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指标,进行年度网络运维人员绩效考核;
2. 对表现优秀的网络运维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网络运维部门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以上是对公安网络运维规章制度的一些简要描述,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加强团队协作,做好网络运维管理工作,以确保公安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7]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安信息网不得传输、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公安信息网用户是指建设、开发、使用、运维公安信息网的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以及经授权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信息网以及网上运行的软硬件、存储数据等的建设、开发、使用、运维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遵循统一安全策略、统一技术规范、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保障应用的原则。
事件查处工作。
机要密码部门负责公安信息网密码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纪检、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会同科技信息化等部门对公安信息网安全违规案事件进行查处。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公安信息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及自建机房、网络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安全
第七条公安信息网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包括安全设计方案,并采用国产密码进行保护。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息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息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公通字[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通信业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息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89号2001年1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信息网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经过十几年的建设,特别是1998年实施“金盾工程”以来,公安信息的网络化应用水平和规模明显提高。
目前,公安信息网已初步建成覆盖部、省、地(市)和部分县级公安机关的主干网络,部分地区的公安信息网络已覆盖到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站,并建有信息网站2000余个;应用范围覆盖治安、户籍、刑侦、出入境、交通管理等各项公安业务。
实践证明,公安信息网已经成为加快公安工作改革、转变传统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公安实战和广大群众的必不可少的高效工具。
但是,随着公安信息网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信息网站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信息量的迅速扩充,由于管理规范工作的相对滞后而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安全防范体系不健全,特别是病毒防护和“黑客”防范体系薄弱;网上信息安全缺乏针对性规定,尤其是涉密信息的上网问题出现管理真空,不利于信息服务应用领域的拓展。
二是在网站的内容设置、网页设计方面尚无完整的规范化管理和维护体制,使得信息网站建设不规范,网页设计杂乱无章,使用效率低;信息分类标准不一,影响信息共享程度;信息维护工作不规范,缺乏有效信息服务工作机制,对信息维护主体、程序、更新周期、部门责任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个别网站上存在随意设置“聊天室”、个人主页等情况,有损公安信息网站的严肃性,也易带来不良影响。
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公安信息网上出现了网络安全问题严重,信息陈旧、内容庞杂、密码林立等问题,限制了公安信息网信息服务和网络应用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公安信息网在整个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地位不相适应,亟须加强管理,统一规范。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目录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二、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3)三、八条纪律、四个严禁 (8)四、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 (9)五、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20)六、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26)七、湖南省公安机关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35)八、网络安全知识 (42)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 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赣公办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公办字〔2019〕2号各设区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2019年1月4日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全省“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的部署,以及《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方案》要求,省公安厅建设推出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
为规范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应用与管理,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管理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是省公安厅统一设计并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社会管理、释放警务潜能、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平台,包括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PC端、APP和“江西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及各业务部门自行研发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第三条网上办事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便民为目的,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坚持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事,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公安厅建立联动管理协调机制,由厅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警种、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办法,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回复群众咨询,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最新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的管理,提高通讯设备的利用效率,保障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保障急需、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通讯设备采购、配备、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配备第三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的采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设备性能先进、安全可靠。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规范使用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技术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通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通讯设备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便于跟踪设备性能和寿命。
第五章报废与处置第十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报废处置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通讯设备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通讯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通讯设备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
《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工作,增强信息通信民警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为公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信息通信保障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各警种信息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是由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系统共同构成的公安机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
公安有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是以公安部为中心,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简称一级网),通至各市(地、州、盟)公安局(简称二级网),再通至各县(市、旗)公安局(简称三级网)的三级主干网络。
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以接入网形式联入主干网。
其中,一级网采用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二级网可以采用星型或者星型加环型网络拓扑结构,三级网主要采用星型网络拓扑结构。
公安卫星通信是由公安部主站和各地方地球站共同组成的,以卫星转发方式进行通信的网络,以公安部主站为中介,联通公安有线通信网和计算机通信网。
公安移动通信是采用超短波、短波、微波等无线通信技术组成的警用移动通信网,一般以各地方区域性使用为主,可以进行网络互联。
第四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同时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各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计算机、通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岗位专业培训,通过岗位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第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岗位应设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可以兼任,但同一人不得负责3个以上岗位。
重点岗位全天(24小时)应当有专人在岗,并有其他人员备岗。
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可以根据技术或业务发展进行调整。
第六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实行一日工作制、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和网上公示制。
一日工作制,是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的制度。
故障申告首问责任制,是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接报人员负责受理、登记、跟踪处理的制度。
网上公示制,是将信息通信网及其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故障受理、处理情况及时上网发布公示的制度。
[指南]公安内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内网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认真加强和规范公安信息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肃查处网上违规违纪行为,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13条措施,严格加强公安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这13条措施具体内容是:各大队、各部门要明确公安网联网设备责任人与管理人,对发生“一机两用”报警设备的责任人或管理人要追责;要为所有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联入公安网的计算机必须进行注册,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对退出公安网连接的计算机做好计算机的离退网手续,对离退网计算机要在完成信息安全检查后注销“一机两用”客户端;要定点公安网计算机的维修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将开通GPRS等上网功能的手机(PDA)、无线网卡等与公安网专用计算机相连接;要卸载或禁用双网卡计算机中的一个网卡,特别是笔记本电脑上的无线网卡;禁止非警务人员以及非许可人员使用公安网专用计算机;在同一工作环境下,对公安网和互联网的接口和跳线要有明确的标识,防止误插;不得将公安网计算机带离业务工作环境(严禁私自带回家中);对新增或重新安装系统的计算机不得安装如:《QQ》《按键精灵》《迅雷》《反恐精英》《红色警戒》等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软件和单机、局域网游戏。
不得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不良信息;重新安装系统后第一时间安装瑞星杀毒软件及系统补丁,并立即注册;在使用来源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mp3等)时,必须先杀毒,确保公安网安全畅通;建议将重要文件不保存到桌面上及“我的文档”和C盘中。
广元公安交警将进一步完善安全案(事)件查处工作机制,确保公安交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部门加强安全宣传,充分利用违规违纪行为查处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民警的安全意识,切实增强民警遵守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日前,井冈山交警遵照省总队9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交警信息网络绝对安全。
公安网安规章制度
公安网安规章制度篇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锡林公安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切实加强全处信息网络(包括公安网、集团网、互联网,以下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信息网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公安处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公安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的审查;信息的日常巡查;网络攻击的监测、预防;网络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除;有害信息的清理、记录、备份以及上报等。
三、公安处信息网络系统须严格保密措施,凡涉密的公文须使用涉密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处理涉密计算机故障时须有专人全程监控;涉密信息不得存储在非涉密存储介质内;秘密载体(磁盘、U盘、光盘等)需按密件管理;涉密计算机的报废销毁要按涉密载体销毁的要求进行。
四、公安处信息网络系统须按要求备份,凡数据存储在公安处机房服务器内的信息系统由网安支队定期备份;凡单机版的管理系统,由使用人负责备份。
五、公安处网络拓扑图、各信息系统操作说明等技术文档由网安支队归口管理,备份保存,并严禁私自外借技术文档。
六、凡接入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入网前须安装杀毒软件(360杀毒);并及时下载更新补丁进行更新;重要信息系统须安装防火墙,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帐号,安全日志保留1年以上并定期查看。
七、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网络配置,盗用他人密码和iP地址上网;严禁计算机使用者擅自安装小游戏等非办公软件;严禁存储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八、公安处及各单位网页以发布公安信息为主,以及其他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公安处网页信息发布审批需经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
各单位网页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锡林浩特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篇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应当在根河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成立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1、确定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担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审查;(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散,畅通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渠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18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等行为。
第三条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和,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公安信息、、、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管理松懈,多次发生公安民警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或者导致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对单位有关领导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对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与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公安领域,网络安全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公安网络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系列规定和措施,以下将从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主要规定以及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公安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公安工作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和重要数据,如人口信息、案件信息、侦查信息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公安网络安全问题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的主要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根本大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
该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公安部关于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四个严禁(1)八条纪律一、不准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三、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四、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五、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六、不准对公安信息和资源越权访问、违规使用;七、不准私自允许非公安人员接触和使用公安网网络和信息;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2)四个严禁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内容;二、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信息;三、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四、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3.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公安信息网的安全管理要求、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公安信息网不得传输、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公安信息网用户、安全管理职责、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安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公安手机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手机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安机关通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手机使用管理,包括领导干部、民警和辅警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安全,规范操作,有效发挥手机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公安机关内部手机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组织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不得利用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积极推广先进的手机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手机使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手机使用符合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手机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手机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正常工作需要时可以使用手机,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手机使用应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不得用于个人娱乐或其他非工作用途;(二)手机使用中不得打赌、泄露工作秘密、参与不良网站或传播有害信息;(三)手机使用中不得发表政治敏感言论,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四)手机使用中不得滋扰他人,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侮辱他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手机使用中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外出办案、巡逻等工作中应携带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顺利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手机,避免碰撞、掉落、浸水等损坏情况发生,如有损坏需及时报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使用手机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手机密码、通信内容等泄露给他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更换手机卡,不得私自更改手机设置,不得私自升级手机系统。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手机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销售或转让工作手机。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篇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篇一、计算机安全管理1、医院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计算机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计算机系统。
严禁暴力使用计算机或蓄意破坏计算机软硬件。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硬件系统,若须拆装,则通知信息科技术人员进行。
3、计算机的软件安装和卸载工作必须由信息科技术人员进行。
4、计算机的使用必须由其合法授权者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5、医院计算机仅限于医院内部工作使用,原则上不许接入互联网。
因工作需要接入互联网的,需书面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经签字批准后交信息科负责接入。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的反病毒软件。
并保证反病毒软件实时升级。
6、医院任何科室如发现或怀疑有计算机病毒侵入,应立即断开网络,同时通知信息科技术人员负责处理。
信息科应采取措施清除,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备案。
7、医院计算机内不得安装游戏、即时通讯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尽量不在院内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工具。
二、网络使用人员行为规范1、不得在医院网络中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2、不得在医院网络中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3、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中与网络有关的设置。
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添加、删除与医院网络有关的软件。
5、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医院网络或者使用医院网络资源。
6、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7、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8、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9、不得进行其他危害医院网络安全及正常运行的活动。
三、网络硬件的管理网络硬件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通信线路、不间断供电设备、机柜、配线架、信息点模块等提供网络服务的"设施及设备。
1、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应妥善保管安置在本部门的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
2、不得破坏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线路。
由于事故原因造成的网络连接中断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赔偿。
公安网工作制度
公安网工作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公安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安网的管理和使用1. 公安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专用网络,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非法接入、使用公安网。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地使用公安网,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权限、责任等,并对公安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的安全防护,确保公安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公安网的信息安全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2.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3.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4.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的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工作,确保公安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公安网的运行维护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安网的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公安网的正常运行。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安网进行检修和升级,确保公安网的性能和技术水平。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公安网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五、公安网的培训和宣传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网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安网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公安网使用培训,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安网使用技能。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网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安网使用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联网;
(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
(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 等P2P 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精心整理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
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
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1CS 反2、、)等
3。
台州市网上公安局运行维护管理试行规定
台州市网上公安局运行维护管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网上公安局(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使用与维护,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站在台州市公安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和省公安厅新闻办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网站是在现有公安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将现实公安警务最大限度移植到网络进行快捷处理的互联网电子政务平台,是公安机关优化为民办事服务、拓展警民恳谈、打造阳光警务、展示警营文化的重要载体。
其目的是通过网站更好的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增加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网站坚持“科学规划、便民高效、内外有别、安全保密”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既保留政府门户的严肃公正,也体现服务平台的活泼便民。
第五条网站管理、维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一机两用”有关规定。
严禁涉秘信息和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上网,严禁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凡发生网上泄密事件和有害政治信息扩散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网站由台州市公安局统一负责,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市局各部门共同参与维护管理。
台州市公安局成立网站运行维护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公安(分)局长、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主任,市局办公室、宣传处、网警支队、信息通信与科技处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登录、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管理松懈,多次发生公安民警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或者导致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对单位有关领导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警察手机管理制度
警察手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警察队伍管理,规范警察手机使用,提高公安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警察队伍的手机使用管理。
三、手机配备1. 手机配备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对警察队伍进行手机配备,确保工作需要的联系和信息传递。
2. 手机类型:手机配备应以智能手机为主,满足公安工作需求。
3. 手机保管:警察队伍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不得私自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
4. 手机保养:警察队伍应当爱护手机,避免摔坏或水浸等意外损坏情况。
四、使用规定1. 工作联系:警察队伍手机主要用于公安工作联系和信息传递。
2. 私人通讯:警察队伍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手机进行私人通讯,应当集中精力完成工作任务。
3. 网络使用:手机上网应当注意安全,不得访问违法信息或影响工作的网站。
4. 通话和短信:通话和短信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或进行不当交流。
五、管理责任1. 领导责任:相关领导要加强对手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手机管理制度。
2.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加强手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的使用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3. 骨干队员:骨干队员应当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严格遵守手机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违规通报:对于违反手机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及时通报相关领导,并进行记录。
2. 处理措施: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在领导部门的授权下进行。
2. 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就是警察手机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警察队员严格遵守,做到规范使用手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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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一)不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不准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三)不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四)不准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
(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
(六)不准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七)不准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八)不准发布有害信息;
(九)不准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
(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等P2P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
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
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公安网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请地方计算机维修人员维修时,须计算机使用人对维修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计算机内部数据外泄和接入互联网,如发生泄密和一机两用时间由本人负责。
公安网上禁用的违规软件包括:
1、各种游戏软件如:魔兽争霸(WARCRAFT)、星际争霸、红色警戒、CS反恐精英等;
2、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下载软件如:BT类下载软件(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等)、迅雷下载(THUNDER)等
3、各种聊天软件(CHAT)
违反以上条款发生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并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