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各级派出所、分局、支队等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岗位职责和形象要求,维护执法权威,树立良好的警务形象。
第四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肃、威严、规范的特点。
不得穿着衣着不整、领带不整、衣领外翻、领口敞开等不符合警容要求的服装。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着装宣传、示范、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着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执法人员着装的宣传教育、例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群众交流互动,听取民意,及时了解社会上对执法人员着装的看法和建议,不断改进着装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有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执法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梳理,可以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十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门的着装要求,包括制服、配饰、个人形象等方面。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件,佩戴警徽标志。
不得私自更换、涂改、破损、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的整洁,不得穿着脏、破损、褪色的制服。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统一佩戴警衔、警衔标志,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配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与岗位职务相适应,不得穿着与执法岗位不符的服装。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应当穿着制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及配饰,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凭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可着便装执勤,但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影响警容警纪。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仪容仪表,保持身体清洁,面容端正,不得穿戴有损警容、影响警务形象的服饰。
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执法人员,可适当配戴当地特色的头饰、领巾等服饰。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咼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的使用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1. 等级划分:根据警员的职务和工作需要,会划分不同等级的警用装备,如防暴装备、交通警用装备、特警装备等。
2. 装备配备:根据警员的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会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相应的警用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3. 个人使用:警员在使用警用装备时应熟悉装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修改、擅自调整装备。
4. 装备保养:警用装备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装备的良好状态。
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装备的可用性。
5. 使用权限: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审批的警员才能使用特定类型的警用装备,对于非经过培训的警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警用装备。
6. 装备归还:警员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警用装备归还到指定的地点,并进行登记,确保装备的归位和储存。
7. 损坏丢失:如发现警用装备损坏或遗失,警员应立即上报,并按照规定补偿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具体执行还需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公安着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干警穿着制度,提高公安单位形象,切实履行公安职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公安制服,服饰整洁干净,不得穿着非制服。
2. 公安制服分夏季和冬季两种,夏季制服包括短袖制服、短裤制服、短袜、皮帽、皮鞋;冬季制服包括长袖制服、长裤制服、长袜、棉帽、皮鞋。
3. 公安干警在不同场合穿着不同制服,如参加庆典仪式、会议、巡逻等活动时穿着正装制服;执行任务、巡查、维稳等活动时穿着便服制服。
4. 男性公安干警须整齐刮胡,不得留胡须;女性公安干警发型整齐,不得涂指甲油。
第三章着装管理1. 每位公安干警均配备一至两套公安制服,必须自觉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或调换。
2. 公安单位应每季度对公安干警着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污损破坏,应及时更换。
3. 公安干警在外出执行任务时,应穿着公安制服,不得擅自更换衣着。
第四章着装搭配1. 公安制服可以搭配领带、领带夹、腰带、手套等饰品,但须符合整体着装要求。
2. 公安干警在穿着制服时,可以佩戴公安徽章、警徽等标志,但不得佩戴与公安身份不符的标志。
第五章着装守则1. 公安干警在穿着公安制服时,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损坏制服。
2. 公安干警在公共场合穿着公安制服时,应注意礼仪规范,不得携带私人物品,不得吸烟、饮酒。
3. 公安单位领导应树立榜样作用,穿着整洁、规范,做到言行一致。
第六章着装处罚1. 公安干警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更换、通报批评等处理。
2. 严重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干警,公安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着装奖励1. 公安干警遵守着装规定,穿着整洁、规范,表现出色的,公安单位可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2. 公安单位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着装规定遵守情况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着装单位和干警,予以奖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读后感(韩轶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读后感上周在驾管处各位领导的组织下,我们11名事业编干部集中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身上的文职警服所代表的意义又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不仅代表着一个交警窗口单位的形象,更是一个庄严的人民公安的标志。
自从文职警服发放到手中,我就迫不及待的试穿了起来,望着镜中的自己,心中充满了喜悦与兴奋。
现在,经过认真阅读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之后,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这身文职警服所代表的庄重与威严是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加以践踏。
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不仅是规范这每一个人的行为,也是集体凝聚力的体现,是人民公安精神外化于形的表现,更是公平公正、依法办事、服务民生的标志。
支队不惜财力,为我们新到驾管处的事业编干部量身定做统一的制式文职警服,更展现出了驾管处作为支队窗口单位的新风貌,展露出了新气象。
通过学习,我清楚了如何搭配和穿着制式警服,以及在不同场合怎样选择不同的制式服装。
在字里行间的仔细研读中,我看到了文字背后的庄严与不可侵犯,诸如“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等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无处不体现着对人民公安威严形象的保障。
通过几天的学习和实际穿着,我不但适应了这身文职警服,而且觉得只要一穿上它,就仿佛有人在耳边不停的鞭策我,激励我。
整个人都变得精神百倍,工作中更是一丝不苟,又不敢有一点懈怠。
对人民群众也是热情服务,以诚相待。
也许这就是它所能给我的精神力量,它现在于我,更像是是个符号,一种象征,象征着我的光荣与梦想。
我相信终有一天,我会穿着它,在不断的为人民服务中,走向更高的台阶。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一、引言公安警服作为一种特殊的制服,不仅仅是警察身份的象征,更是保障公安机关工作正常进行的必备装备。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作为规范警察着装的指导性文件,对于维护公安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安警服穿着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容、制定过程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二、公安警服穿着标准的内容1. 服装款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公安警务人员应当佩戴制式军装。
在款式上,要求上衣为立领式设计,并配有肩章和胸章等标识;裤子为直筒裤设计,并配有腰带;鞋子应当为黑色皮鞋。
2. 材质和颜色要求公安警务人员制服应采用优质面料制作,以确保舒适性和耐用性。
常见材质包括聚酯纤维、棉纤维等;颜色上则以深蓝色为主,以体现公安机关的严肃性和威严性。
3. 标识和标志要求公安警务人员的警服上应标有明确的警察标识和标志,以便公众能够迅速识别他们的身份。
常见的标识包括肩章、胸章、臂章等,其中胸章上应有姓名、警衔等个人信息。
4. 穿着要求公安警务人员在穿着警服时,应保持整齐、干净。
衣物应整洁平整,无褶皱和破损;鞋子应干净明亮;个人佩戴物品如手表、戒指等应符合规定。
三、公安警服穿着标准的制定过程1. 法律法规依据公安警服穿着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制定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佩戴制式军装,并对其款式、材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2. 标准制定机构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安警服穿着标准进行制定和修订。
这些部门包括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
制定公安警服穿着标准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讨论和审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参与制定的主体在公安警服穿着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除了相关部门,还需要广泛征求警务人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
这些主体通过座谈会、调研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标准的修订提供参考。
四、公安警服穿着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1. 形象展示公安警务人员通过佩戴规范的警服展示了自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民警警服管理制度
民警警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警的着装管理,提升警察形象,增强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公安机关警服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民警的警服管理。
三、民警警服的类型和标准1. 民警警服包括常佩工作服和礼仪服两种类型。
2. 常佩工作服应符合以下标准:(1)上衣:男警服为长袖驻色制服,女警服分短袖和长袖,领型均为立领。
(2)裤子:男女警服均为深色裤子。
(3)鞋子:统一佩戴黑色皮鞋。
(4)配饰:佩戴警徽、肩章和警帽。
3. 礼仪服应符合以下标准:(1)男警服为燕尾服,女警服为礼服套装。
(2)鞋子:统一佩戴黑色皮鞋。
(3)配饰:佩戴警徽、肩章和礼仪帽。
四、民警警服的管理1. 警服的配置(1)公安机关应当为每名民警配备足够数量的警服。
(2)民警应当认真保管自己的警服,妥善使用,做到整洁、清洗、熨烫和修补。
2. 警服的更换(1)民警在服役期满一年后,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更换新的警服。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警服破损、污损、变形等情况,民警可以申请更换新的警服。
3. 警服的检查(1)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警服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警服符合规定标准。
(2)民警本人负有自我检查的责任,确保警服的整洁和完好。
五、民警警服的使用1. 警服的佩戴(1)民警在执行公务或者参加公开活动时,应当佩戴警服。
(2)民警在执行特殊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佩戴便服或者便装。
2. 警服的整洁(1)民警应当保持警服的整洁和干净,不得穿着脏乱的警服上岗执勤。
(2)民警应当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适时更换警服。
3. 警服的使用规范(1)民警不得将警服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私自改动、涂饰或者增减配饰。
(2)民警不得在工作外的时间和场合佩戴警服,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换佩戴。
六、民警警服的保养1. 警服的清洁(1)民警应当定期对警服进行清洁,保持整洁和卫生。
(2)清洗警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使用强酸碱清洗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警察大檐帽、凉帽;二交警大檐帽、凉帽;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五警便帽、栽绒帽;六皮、布面直毛皮帽;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四单裤、裙子;五常服春秋、冬常服;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棉皮鞋;三毛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四皮凉鞋;五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六作训鞋警用胶鞋;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一行政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二专业技术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三帽徽大/小;四领花、胸徽、警号、臂章;五领带、领带卡;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一雨衣;二反光背心;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五太阳镜;六手套皮手套、绒手套、白色针织手套;第四章供应标准第十四条帽类一大檐帽卷檐帽警察发大檐帽、大檐凉帽各一顶女警察发呢卷檐帽和布卷檐帽各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三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交、巡警发大檐帽两顶、大檐凉帽一顶女交、巡警发呢卷檐帽两顶和布卷檐帽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四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五年两种大檐帽、卷檐帽任选一种;二警便帽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三栽绒帽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寒区、高寒区的交、巡警发皮面直毛皮帽一顶不发布面直毛皮帽,使用五年;第十五条服装类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发长袖制式衬衣两件,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二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长袖制式衬衣二件,穿用二年;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发短袖制式衬衣二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短袖制式衬衣四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三内穿衬衣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四单裤、裙子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五春秋常服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六春秋茄克式警服警察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交、巡警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七冬常服警察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八冬茄克式警服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九多功能服警察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七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交、巡警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六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十夏季、冬季作训服警察发夏季、冬季作训服各一套,穿用四年;第十六条鞋类一单皮鞋、皮凉鞋警察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二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一年;交、巡警,边检民警增发皮凉鞋一双,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二棉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南北温区警察和热区、亚热区跨北温区的乘警发棉皮鞋一双,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警察、南北温区交、巡警和北温区以南跨寒区的乘警发光面毛皮鞋一双,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交、巡警发光面毛皮靴一双,穿用八年;三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警察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交、巡警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四作训鞋警用胶鞋警察发作训鞋一双,穿用三年;第十七条标志类一帽徽大/小男警察发大帽徽二枚,小帽徽一枚,女警察发大帽徽一枚,小帽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二警衔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警察发硬警衔、软警衔各二付,套式软警衔一付;损坏或者衔级变动,交旧领新;三领花警察发领花三付,损坏后,交旧领新;四胸徽警察发胸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五警号警察发警号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六臂章随服装配发;七领带警察发领带二条,使用三年;八领带卡警察发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九内腰带、外腰带警察发内腰带一条,使用二年,发外腰带一条,长期使用;交、巡警增发外腰带一条,使用四年;十标志扣随服装帽子配发,由被装管理部门按需备用;第十八条装具类一雨衣警察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交、巡警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二反光背心交、巡警发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三防护头盔交、巡警发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督察警发督察头盔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交回;四工作包交、巡警,督察警发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五太阳镜交、巡警发太阳镜一副,使用四年;六白色针织手套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一付,使用一年;交、巡警,边检民警、乘警及开放港口、客运码头、车站、机场派出所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三付,使用一年;七绒手套、皮手套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付,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交、巡警发皮手套一付,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第十九条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第二十条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第五章气候区域第二十一条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第二十二条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附表气候区域划分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标准一、警容仪表1、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2、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不准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3、保持仪容端庄。
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4、保持行为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表达港城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5、注重礼节。
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着警服民警应当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晋见或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应当互相致意。
6、参加重大庆典、集会等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值勤礼仪1、执勤民警在履行公务检查时,应例行公务用语,态度刚柔适度,实施文明检查,公开执法依据,管教结合妥处理。
2、岗位值勤时,应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应互相敬礼。
3、着装徒步执行巡逻任务,应保持步姿有力,步速适中,身体端正;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4、执行警卫及保卫任务,应当严整警容风纪,严肃言行举止,实施文明管理;首长车队经过时,应呈立正姿势行注目礼,以示尊重。
5、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职务,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6、因公与有关人员接触或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应当主动打招呼致意;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应领先行敬礼。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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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
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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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