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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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提高全县加强质量安全宏观管理工作的能力,提升质监工作服务科学、创新发展的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质量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县范围内已经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自查报告义务。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获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落实企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要按照“县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场监管所具体实施”的原则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县局可以依据本制度组织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自查自纠,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县局每年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的企业;

2、各类监督抽查或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

企业;

3、被举报投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4、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

5、其它应当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

第七条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县局可直接实施现场检查,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自查或整改报告。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查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生产记录等某一方面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记录。

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等参与。

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企业生产的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等。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信息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在检查时共同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内控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

告制度、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追溯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职责范围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部门应明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据主体责任通用标准和行业细则,落实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并作为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需每年提交《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工作落实情况,一式二份,县监管部门和企业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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