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档通[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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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档通〔2013〕10号)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档案局2013年1月29日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档案中介服务,维护档案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中介服务,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培训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内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档案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体制,加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以下档案业务工作不得委托给中介机构:(1)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2)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3)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988d83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9.png)
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保密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司档案数字化业务加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数字化场地管理(一)数字化加工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防止秘密载体遗失;(二)制作保密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三)秘密载体必须存入铁皮柜;绝密、机密级秘密载体须存入档案室。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区域划分要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的保密措施和条件;2、配备可覆盖场所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及防火、防盗等必要设备;所有监控设备应运行良好;3、个人物品不得带入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
二、数字化加工人员管理(一)参加档案数字化管理和工作的人员应与公司签定《保密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档案数字化加工必须严格控制涉密范围,不得使用临聘人员或未经审查和保密培训人员实施;凡拟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人员未经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档案数化工作。
(三)档案数字化负责人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2、根据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项目的性质,组织专项保密培训;3、组织指导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工生产,确保档案数字化加工结果符合质量要求;4、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管理规定;2、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秘密载体,并妥善保管,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3、按规定流程在规定时间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生产工作;4、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整理,并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秘密载体遗失;5、当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尽自己所能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五)档案数字化人员岗位变动管理1、因工作需要,档案数字化人员因岗位变动,所涉及的涉密载体必须全部上交,严禁擅自留存,并做好交接登记;到新岗位严禁泄露原岗位涉及的涉密工作内容;2、档案数字化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的,须按相关规定严守保密内容,脱密期限结束后,自行解除。
档案数字化的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的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1ff8357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6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数字化加工服务提供商。
第三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四)依法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立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工作;(三)处理档案数字化安全事件;(四)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数字化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三)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四)对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安全措施第七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以下安全措施:(一)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采取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数据加密等措施,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三)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
(四)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五)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并定期进行备份。
(二)档案数字化成果的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三)档案数字化成果的使用应限定在授权范围内,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等。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c0750961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b0.png)
关于人事档案数字化保密安全管理摘要: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人事档案进行了数字化管理,有助于解决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人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的层次。
也能向企(事)业管理层提供清晰、直观的人事变动。
数字化管理的应用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这就是数字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本文以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为背景,针对数字化安全信息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保密性;安全管理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实现电子信息的信息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贯彻党的发展路线、满足管理干部的需求,人事档案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
传统的纸质人事档案管理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推动人事档案集中管理以及数字化管理是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
一、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特点(一)能够改革档案管理手段、规范档案管理流程人事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管理能够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要大力推行“一网打尽”的“一网打尽”服务模式,建立“一网打尽”的人事档案管理平台。
第一,创新人事档案管理手段,促进人事档案集中管理和数字化发展进程的加快,通过对二级支行人事档案工作职能的调整,对其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对其进行了精简,使其达到了统一的目标。
第二,电子档案权限管理。
下级行若是提出查看档案的申请,上级人事档案管理平台由很多待办事宜,管理人员根据借阅、传递、查询、审核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文件查询者和借阅者的权利,该权利限制了用户能够阅读的页面数量,以及特定的浏览内容[1]。
(二)加强对文件的保密管理,增强文件的工作效能电子文件的数字化,可以实现文件的查询、无纸化管理和文件的应用。
第一,通过现有技术实现了档案的数字化转变,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利用数字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手段,可以将原来的分散管理变成集中管理,为确保文件的安全,可将纸质文件集中存放于全省高标准的档案库。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3ee4cd2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6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数字化工作,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档案数字化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明确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档案数字化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存储、传输、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加工第八条档案数字化加工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数字化加工;(三)对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的原始档案和数字化成果,应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四)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存储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存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数字化存储设备,确保档案数字化存储安全;(二)对档案数字化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采用加密技术对档案数字化存储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四)对档案数字化存储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传输第十条档案数字化传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确保档案数字化传输安全;(二)对传输过程中的档案数字化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三)传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和泄密。
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d07671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09.png)
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护档案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档案室的信息保密管理活动。
第三条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档案室应当设立保密管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保密培训。
第三章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要求第七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
第八条档案室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鉴定,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第九条档案室应当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归档、存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档案室应当对查阅、复制、借阅、销毁等档案资料的活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不被非法泄露、篡改或者损毁。
第四章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对信息系统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减轻损失。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室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8cfd1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41.png)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
![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5b72c4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e.png)
一、总则为保障数字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安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数字档案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标1. 保障数字档案馆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损坏。
2. 确保数字档案馆系统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故障、网络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3. 提高数字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
三、组织与管理1. 数字档案馆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数字档案馆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应急处理等。
3. 数字档案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数字档案馆的安全。
四、安全措施1. 物理安全(1)档案馆库房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档案馆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
(3)档案馆库房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网络安全(1)数字档案馆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设备,确保网络通信安全。
(2)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防止网络攻击。
(3)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网络稳定运行。
3. 信息安全(1)对数字档案馆内的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别档案的保密等级。
(2)对涉密档案实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档案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3)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档案信息不丢失。
4. 人员安全(1)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关闭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确保信息安全。
五、安全检查与监督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档案馆的安全设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数字档案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34c8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a.png)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2004年4月23日)为了促进档案事业与其他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档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1.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档案事业获得了较大发展,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我省档案事业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档案资源管理分散、结构单一、整合与开发的力度不大,档案信息化步伐缓慢,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滞后,档案干部队伍老化、专业人才缺乏等。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新时期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性工作。
在信息网络、文化产业、政务公开和社会民主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作为信息工作、文化工作、政务工作一部分的档案工作,其地位和作用更显重要。
各级领导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的作用。
2.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新时期档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贴近中心、贴近社会、贴近群众的服务方向,夯实档案资源建设基础,突出服务机制创新,强化依法治档与科教兴档的手段,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为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服务水平。
档案数字化的质量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相关措施
![档案数字化的质量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相关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b8dbf1e7e518964bcf847ce1.png)
档案数字化的质量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相关措施作者:钟琼香来源:《卷宗》2020年第07期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也被应用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中。
任何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档案管理都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档案数字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档案资料查阅工作的方便和快捷。
本次就详细的分析了档案数字化在质量方面的管理以及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档案数字化;质量管理;安全保密;创新措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化信息技术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青睐,其不但改变了行业传统的运营模式,还为行业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对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实际上也是时代不断发展的产物,此种数字化的档案管理方式打破了传统的档案管理思维,高效并且快捷的完成了高难度和大规模量的工作[1]。
但是在运用档案数字化进行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其档案泄密事件也开始频繁发生。
各企业应针对档案管理的新方法,详细分析此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来的质量管理及安全保密方面的问题,并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進措施。
1 提高档案数字化质量管理效果的措施档案数字化管理也就是采用数字化的模式针对档案信息质量控制工作,进而提高档案的使用效率,在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档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优化。
作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清楚档案建设的方式,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档案管理的流程进行规范。
另外,在档案管理软件的选择上,要选择与本企业档案业务、查询方式等相符合的管理软件,科学的设置相应的功能,在后期工作中能够根据工作的需求对档案进行优化。
1.1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档案数字化管理是一项比较新型的工作方式,企业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还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考核,保证档案管理岗位上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
在保证档案管理质量的基础上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规范
![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55c29c97f1922791688e85d.png)
档案数字化加工安全保密管理规范一、档案原件的安全与保密:1、项目组指定专人与客户方进行档案原件的交接工作。
2、借库人员按照客户方提供的清单将档案借出后,整理人员应仔细核对档案的完整性,检查档案是否有缺漏页、破损等。
认真仔细记录原件问题,严禁在加工过程中丢失档案、损坏档案。
3、下班后扫描人员应将未扫描完成的档案装进档案盒内,严禁将档案原件暴露在外面。
4、严禁所有工作员工以任何形式摘抄、复印、打印档案原件所记载的任何内容并带离出加工现场。
5、严禁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档案中记载的任何内容及信息。
6、未经客户方允许不得让第三方人员进入项目加工现场,严禁在项目组借阅档案或者对工作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包括客户方单位内部人员。
二、设备安全与保密管理:1、严禁在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者程序。
2、所有电脑安装防水墙,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来破解或者避开防水墙对电子档案进行复制。
3、所有注册的U盘以及移动硬盘都只能由项目组负责人管理,除项目管理人员以外任何员工不得使用。
4、项目管理人员使用注册的U盘、移动硬盘必须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使用日期、使用时间段、使用的原因、是否归还、使用人签名。
如果用移动硬盘向客户方提交数据等,应注明U盘或移动硬盘的去向,客户方归还后应记录好归还时间。
5、未注册的并储存了数据的移动硬盘交由客户方进行保管及管理。
6、所有电脑均由技术人员设置系统开机密码,密码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所有电脑机箱贴上封条,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打开机箱。
项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电脑等设备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7、严禁所有员工私人的数据线、U盘等在公司电脑上使用。
8、严禁所有员工以任何形式使用办公电脑连接外部网络。
三、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与保密管理:1、项目主管作为数据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未提交验收的数据,项目组以批次为单位在不同的电脑里进行三份备份,其中包括扫描备份、编辑备份、成品备份,并详细填写数据备份的清单。
档案数字化_管理制度安全
![档案数字化_管理制度安全](https://img.taocdn.com/s3/m/bc81957d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89.png)
一、总则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部门和个人。
三、档案数字化安全要求1. 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在保证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档案数字化工作应遵循国家档案局、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数字化标准、规范和流程。
3. 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4. 档案数字化设备、软件、网络等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四、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1. 档案数字化工作组织与管理(1)成立档案数字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1)档案数字化前,应进行档案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档案数据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3)档案数字化完成后,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档案数字化设备、软件、网络安全管理(1)档案数字化设备、软件、网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2)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插件,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侵入。
(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外部攻击、内部泄露等安全风险。
4. 档案数字化人员安全管理(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数字化流程和安全要求。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对档案数字化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档案数字化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信息泄露、损坏、丢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档案数字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档案数字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1c19e49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9.png)
一、总则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人员、数字化加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人员培训(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接受档案法律法规、档案安全保密、档案数字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新入职的档案数字化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意识(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树立档案安全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防止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等安全风险。
3. 工作流程(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确保数字化过程中档案资料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设备与软件管理(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性能稳定,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档案资料丢失。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使用正版软件,不得使用盗版软件,防止因软件漏洞导致档案资料泄露。
5. 档案资料管理(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扫描、存储等工作。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确保档案资料在数字化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档案资料损坏、丢失。
6. 保密工作(1)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采取加密、脱密等措施。
(2)档案数字化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传播档案资料内容。
四、责任追究1. 档案数字化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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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的档案、保密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数码设备,对纸张、磁带、胶片、丝绢布等各类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各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中涉及安全保密的问题还要接受同级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交接、加工、保管、存储和利用等流程中的安全保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档案不得进行数字化加工。
第七条依法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八条从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有外资背景和外籍从业人员,不得非法留存、持有和使用任何档案信息,使用规范的正版档案数字化软件。
第九条自行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自有的信息设备并实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将档案数字化工作委托档案中介机构承担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档案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在具体实施前制定档案数字化保密工作方案,并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方案的执行。
将档案数字化工作委托给档案中介机构的单位,应当与档案中介机构签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档案中介机构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委托进行档案数字化的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对保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保密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密协议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承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对全体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开展上岗前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职责与违法后果。
档案中介机构应将签订保密承诺书人员的名单及其个人基本信息汇总报送委托单位备案。
第三章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自行或委托档案中介机构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档案实体均不得离开档案所属单位范围。
第十三条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设置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并对场所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设置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应独立设置,可封闭,临近档案库房,配备可覆盖全部场所的防盗报警、视频监控及消防等安全管理系统,对档案数字化工作实施全程摄像录像监控。
保存监控视频数据的存储设备应由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永久保存备查。
(二)场所内应配备安全可靠的档案装具,用于临时保管与存放档案。
严禁随地堆放档案。
(三)场所外应设置专用储物箱柜,用于工作人员存放私人物品。
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各类移动存储介质设备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场所。
(四)场所应符合防尘、防火、防水、防湿、防高温、防强光、防有害生物等档案安全管理要求,并达到与档案库房相当的管理条件,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必须制定、实施工作人员进出场所的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安装安检门,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安检和身份核查登记。
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工作人员穿着没有口袋的统一工作服装进入场所。
严禁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场所。
严禁与档案数字化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场所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以及承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室)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档案归库(室)前,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进行检查,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第十七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应遵守有关操作规范和要求,防止对档案造成人为损毁。
第十八条在档案数字化工作过程中,各单位与档案中介机构必须针对档案的载体情况和质量状况,选择适宜的数字化加工手段和设备,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九条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应对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中涉及档案实体与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登记和交接手续,并对用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档案与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档案数字化成果必须通过技术检验,确认无病毒、木马,并验证有效后,方可按照要求移交并储存到规范的档案信息系统数据库中。
第二十一条对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利用,各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按规定采取用户认证、审计、水印、文档加密等技术防护措施,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安全。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需要使用档案中介机构信息设备的,所使用的信息设备必须送交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测,有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使用,并纳入本单位信息设备管理范围,确保其符合相关的保密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其组成的信息系统必须符合封闭性和独立性的要求,禁止与其他任何网络系统互联,禁止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各类
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外围设备。
第二十四条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应采取物理或者技术防护措施,对用于档案数字化信息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使用进行管控,使接口在通常情况下处于封闭状态。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启封使用。
因数据转移、临时备份等工作需要使用信息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时,应经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单位的批准、登记,并安排专人在场全程监督实施和保管移动存储介质,实施完毕应再次将接口封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将其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全部存储介质按保密规定销毁。
上述内容应在安全保密协议中明确,所需费用纳入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经费预算。
第六章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和承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档案数字化工作监督与检查的原则。
前期备案原则。
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在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前,应将拟数字化档案的数量、基本内容、起始时间,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保密工作方案、安全保密协议、采取的技术路径及档案数字化机构(含档案中介机构)情况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开工指导原则。
在各单位正式实施档案数字化工作前,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行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场所设置等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
过程监督原则。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五章规定,对进行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参与验收原则。
各单位在档案数字化工作结束时,应组织档案数字化成果质量、安全保密等综合验收,并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第二十八条对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承揽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档案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建议,并注销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
违反本办法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