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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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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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和种类

(五)起算与执行
1、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执行 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 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 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 开始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 行期间
湖中。不久事发,两被告人旋即被捕获。 被告人赵某被捕时已有三个月身孕。在 起诉前赵某被做了人工流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
特点: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 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
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
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未作明确限制 2、不予关押 区别于其他主刑
我国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时候。 (2)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 处死刑,而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 刑,但暂时不执行,待犯罪分子年 满18周岁或怀孕妇女分娩后再执行 死刑。
4、进行劳动改造
我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

第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 2、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 • (1)准备工具:准备实施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 (2)制造条件:准备除工具以外的其他有利条件
3、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 为
包括: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区别于犯意表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 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 ()
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 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D.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
三、犯罪未遂
1、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
• 甲在入户抢劫乙时,忽然听到警笛 声,以为被害人打电话报警招来了 警察,连东西都没有来得及拿就慌 忙离去。其实,警车只不过是路过 而已,甲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 甲入室盗窃,警察早已守候一旁, 就等他着手时将之逮捕。当甲打开 保险柜正要盗窃的时候,其心中突 然意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于是, 没有碰保险柜里的财物就匆匆锁上 保险柜门离开现场。行为如何判断?
• 3.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 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 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 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 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 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 •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2、概念: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 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 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 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 阶段的状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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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紧急避险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目录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中止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一、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实际上指故意犯罪的结果,分为完成(既遂)和未遂(预备、未遂、中止)。

过失和间接故意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有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

二、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预备行为不在刑法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为了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和便利的行为。

盗枪杀人,对于盗窃枪支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杀人而言是预备行为,若杀人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若杀人行为还未开始,只能定一个高度行为,盗窃枪支罪,以既遂论处,想杀人作为盗枪的动机来考虑,不需要再定故意杀人罪。

三、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

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1、结果犯: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2、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

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

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实施犯罪行为以后 , 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 情况的认识错误,而使犯罪不可能达到 既遂。

工 具 不 能 犯 。 犯 罪 分 子 对 作 案 工 具

的性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即选择了不

能完成犯罪的工具,从而使犯罪不可能

完成。
遂 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是否
存在或对犯罪对象的特性产生了错误的认
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只要消 极地停止犯罪的预备活动或者不着手实施 犯罪,就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如果是作为犯罪,犯罪行为 尚未实行终了,行为人一般只需消极停 止犯罪就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 也有部分未实施终了的行为需采取积极 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才能达到中止的目 的。对不作为犯罪来说,行为人中止犯 罪,必须积极履行作为义务,才能防止 危害结果的发生。
3. 不成立中止的几种情况
( 1 )被迫中断。犯罪人在实施犯 罪的过程中,遇到某种障碍,本来可以 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但犯罪人自认为 已无法进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而 只是犯罪的被迫中断。
( 2 )暂时放弃。行为人只是暂 时停止犯罪,而不是彻底放弃犯罪,行 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因暂时的中断而减小 了人身危险性。不属于犯罪中止。
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 2 )“着手”应能够表征被告人的 主观故意。
( 3 )“着手”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 刑法保护的具体利益或者使具体利益遭 受现实的威胁。
(二)犯罪未得逞
所 谓 “ 犯 罪 未 得 逞 ” , 是 指 犯 罪 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 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 态
故 意 犯 罪 , 行 为 人 往 往 有 一 个 萌 生犯罪动机、进行犯罪预备、着手实 施犯罪、最后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 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历的 过程被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

刑法总论课件1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总论课件1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
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 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 人的行为符合(齐备)犯罪构成。 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 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附带介绍:派生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 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犯罪完成( 既遂)
犯罪形态、犯罪过程与犯罪阶段


犯罪过程:“线段” 犯罪阶段:线段的“各部分” 犯罪形态:线段上的“点”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两者的联 系表现为: (1)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 (2)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 态。 (3)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 (4)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 (5)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 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1)犯罪目的实现说。 (2)犯罪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 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 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 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此说为中外刑法理论的通说。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某一行为齐备基本的
犯罪构成或者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而不全是以 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判断的依据,行为齐备修正的 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齐备。需要指出的是, 犯罪未完成形态要构成犯罪也必须齐备犯罪构成, 只不过其齐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 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 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

第11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11章 故意犯罪形态

•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 哪些是错误的? (2003/2/42)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 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 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 ,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 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 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 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 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 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 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而由于难以 克服的外部障碍使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的 是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即“能而不欲”是 中止,“欲而不能”是预备或未遂。
• (三)中止的客观性 • 成立犯罪中止应该有放弃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 中止不仅是一种内心的转变,而且要具有一定的 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 • 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 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 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不 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 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 两种情况: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几种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几种

• 1、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
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 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 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 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不处罚B.应当从轻处罚 • 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
• 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
• 2、以下有关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刑事
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C、对于中止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3、刘某将张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回家
• 二、未遂犯的种类 •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
• • • •
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 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未实行终 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完毕,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犯 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纯流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承 担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未遂犯
•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特征 • 未遂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 •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着手,是动手、开始做某事的意思,即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 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 • 着手的性质: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 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以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从客观 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它 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在实行行为中包含着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不遇意外,该危害结果将 合乎规律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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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事业单位考试题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试题,令不少考生苦不堪言,不知道如何去选择,去作答。

本文就故意犯罪的形态加以讲解,希望对考生的今后答题有所帮助。

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就是指犯罪所处哪个阶段,哪个状态。

答案中经常出现的选项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要掌握故意犯罪的这四种形态,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每个形态的含义。

犯罪预备就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就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成功;犯罪中止就是指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既遂就是指最初的犯罪目的实现了。

仅仅了解每个形态的概念是不足以把题目选对的,下面就交给大家做题的技巧。

判断一个犯罪究竟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去判断。

第一步,先看这个犯罪是否既遂,如果判断出犯罪已经既遂,就可以直接选既遂了。

因为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能出现别的形态。

第二步,如果犯罪没有既遂,我们需要判断犯罪的人是主动放弃犯罪的还是被动放弃犯罪的,如果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的就直接选择犯罪中止。

第三步,如果犯罪的人是被动放弃犯罪的,那我们需要思考到底是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是未遂阶段。

如何判断呢?主要看这个犯罪是否已经着手,所以判断一个犯罪的着手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每个案件的着手点都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何为着手点呢,就是对当事人产生实质危险的时间点就是着手点。

比如用枪杀人,扣动扳机的时间点就是着手点。

用刀砍人,拿刀挥向对方的时间点即为着手点。

想用炸药炸死别人,引燃炸药的时间点就是着手点。

入室盗窃,开门的时间点就是着手点。

下面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在此案例中的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认定 自动性的关键条件。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而不是 暂时的中断。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尚未造 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 时空性:实行行为已经结束。 自动性:同1.2 彻底性:同1.3 有效性:理解: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 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停 止犯罪。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 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 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 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 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 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三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 罪构成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 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犯罪未完成”在三类直接故意犯罪有不同的具体 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 关系
犯 犯 ︱ 犯罪预备 ︱ ︱ 预备犯 中止犯 犯 罪 ︱ 罪 阶 过 程 段 ︱ 实行以后 ︱ ︱ 既遂犯 中止犯 态
︱ 犯罪实行 ︱ ︱ 未遂犯 中止犯 ︱备的概念和性质 【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现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说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说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 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 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终局形 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第 23 条第 2 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性质 【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 未遂 (二)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 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 (三)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2011-10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2011-10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第十一章未完成罪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完成形态,即既遂;二是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

未完成形态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

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犯罪的既遂以行为完成标志。

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预备(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特征(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指犯罪人在犯意支配之下已经开始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主观上有为犯罪实行行为做准备的目的—客观上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将自己的犯罪意图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示出来。

(2)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停下来。

三、表现形式:1.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制造,寻求,加工.2.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①调查;②排障;③诱骗;跟踪;④前往;守候;⑤勾引;⑥计划.四、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学试卷题库(11)

刑法学试卷题库(11)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2.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

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3.某日,甲用自制的万能钥匙前往乙家行窃,正当其开锁时,突闻一阵脚步由远而近走来,甲慌忙抽出钥匙,逃离现场。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过程中的中止4.李某因私仇蓄意杀害杨某。

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

这时,李某尚有子弹3颗,却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

李某的行为是()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一般违法行为D、意外事件5.某甲与某乙有仇,意图杀害某乙。

某日,某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某乙的住处,意欲杀某乙。

途中,某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家中,躺下休息。

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预备D、不构成犯罪6.某甲系A市二中学生,15岁,一日因故与其母发生争吵,遂心生恶念,持刀杀其母,其母受伤尚未死亡,某甲急忙将其母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某甲的行为属于()A、意外事件B、故意杀人未遂C、故意杀人既遂D、犯罪中止7.某甲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

某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阶段中的中止B、实行阶段中的中止C、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中止D、犯罪未遂8.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则可以从轻或者减处轻罚C、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D、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9.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刑法总论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总论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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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客观上,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 ,但具体可归纳为两种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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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结束在犯 罪预备阶段 (1)由于准备不充分无法着手实行犯罪。 (2)因被害人的逃避防范而无法着手实行犯 罪。 (3)由于犯罪对象灭失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 。 (4)由于行为人自身被司法机关或群众抓获 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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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3条第 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适 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未遂犯定罪量刑时,应当同时引用 《刑法》总则第 23条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 罪的条文。《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 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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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 ,刑法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表明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得减主义”。 第三,从宽的幅度包括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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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在具体定罪量刑 时,还必须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应依法不以犯罪论处;对极少数危害严重、主观 恶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如少数劫机 、放火、爆炸犯罪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轻、减 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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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重要的实践 和理论意义。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包含行为在客观上 侵害刑法所保护利益的程度,主观上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及其社会危险性大小等两个方面。研究直 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考察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正确量定刑罚。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 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法定的能够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如聚 众犯罪。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 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 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共同犯 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征: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具有一定的犯罪 目的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
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 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 1.3万元。

[分岐]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 其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 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3万;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单独构成盗 窃罪,属单独责任,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 数额是1万。
同意抢车,他就要自杀。徐金元、高某二人再未反对。随后,
王瑞、徐金元、高某到庆城县汽车站,租了一辆夏利轿车。 因王瑞当天饮酒,上车后便昏睡,一路未醒。王瑞怀揣的为 抢劫准备的菜刀露出,被徐金元看见后藏匿。约5时许,到 达西峰。王瑞埋怨徐金元在途中没有叫醒他而错失抢车的机
会。

随后王瑞又租乘杨某驾驶的红色奥拓车。在车上,王瑞提出 抢劫该车,徐金元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表示

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内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主 客观原因在某一阶段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停止,是终结性的停止,而不是暂时性的停止。包括两种含义:
其一,故意犯罪 停止形态,是在犯罪 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 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 态,这种停止不是暂 时性的停顿,而是结 局性的停止。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 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 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 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 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 遂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 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 未遂。
第三节 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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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遂犯得比照既遂 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轻于既遂犯
2
定罪时的罪名使用规则
第四节 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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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犯罪的 犯罪中止: 是在犯罪预备阶 段或者在实行行 为还没有实行终 了的情况下,自 动放弃犯罪。
第二节 犯罪预备
2.制造犯罪条件
常见的此类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 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以技术手段杀人 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先练习扒窃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 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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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如何认定着手?入室、跟踪、尾随、守侯行
为是着手之前的预备行为还是之后的实行行为? (20分钟)
• 2.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 即刑法中所说的“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未达 • •
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则不能再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区别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标志。未遂犯在面对外 在的阻力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不得不停止犯罪, 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 案例五:甲为铁道扳道工,为了杀害赵某等五个小孩,
甲让五个小孩到A轨道上玩,并谎称不会有火车来。5 分钟后,火车要通过A轨道。甲此时于心不忍,但已 来不及让五个小孩离开,甲见B轨道上只有钱某一个 小孩在玩耍,于是利用技术手段让火车往B轨道行驶, 导致钱某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 案例六:陈某与丽丽初中时谈恋爱,后来陈某没有考
• 案例八:王、张二人预谋抢劫,2002年11月
某日晚8时许,王、张拦截出租车一辆,欲在 乘车过程中伺机对女司机进行抢劫,当车行 至郊区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对王、张二人 进行询问,见二人神情慌张,并发现二人随 身携带有水果刀和螺丝刀及绳索等物,遂将 二人带至派出所讯问,王、张二人交代了预 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是预备还是未遂?
• 1、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
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 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 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
• 2、以下有关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刑事责任
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C、对于中止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纯流露出来的外部活动。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承 担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未遂犯
•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特征 • 未遂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 •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着手,是动手、开始做某事的意思,即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 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 • 着手的性质: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 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以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从客观 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它 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面临实际的威胁,在实行行为中包含着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不遇意外,该危害结果将 合乎规律地发生。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 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划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应当以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该观点是 刑法学界的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对既遂犯的处 罚: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犯罪既遂形态, 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犯为标准的。
上高中,在家待业,丽丽便对陈某越来越不喜欢,丽 丽的父母也反对他们谈恋爱,于是丽丽逐渐疏远陈某。 但陈某对丽丽十分衷情。2003年3月的一天,陈某邀 请丽丽去其家,丽丽不愿意去,并且当着同学的面羞 辱了陈某。陈某回家后,心中忿忿不平,于是将家中 原有的4公斤黑炸药和导火索装入挎包内,携带自制 的炸药包和导火索闯入丽丽家,时逢丽丽和其父母在 家。陈某要求丽丽到他家,在遭到拒绝后,陈点燃导 火索,声称要同归于尽。丽丽及其父母见状大惊,被 迫同意了陈某的要求,于是陈某用刀切断导火索。陈 的行为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过 程中的几种形态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 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 判”。 ——边沁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 一、犯罪阶段 •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

• • • •
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 行后阶段。 二、犯罪形态
• 二、未遂犯的种类 •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
• • • •
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 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未实行终 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完毕,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犯 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三)有效性条件
• •
• 犯罪人彻底抛弃了犯罪意图,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
• •
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未能发生 预期的结果,在能够继续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危害行 为并造成预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 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因而使危害结果不再发生的情 况。如开枪射击,第一枪未射中,在可以开第二枪的 情况下,不再射击的行为,就是如此。这种情况属于 中止论。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出现停顿的行为状态。 犯罪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其 中前三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 意产生阶段: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阶段:预备犯 中止犯 犯罪实行阶段: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实行后阶段: 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 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
• 案例讨论:(1)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大石头
搬到铁轨上,在回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念,于是在 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2)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放
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3)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间的仇人丁,于
是在深夜将丁甲的房子旁堆放的柴草点燃。离开约5 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 将火扑灭。但火势已大,丙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 声喊人来灭火,但仍无济于事。正在这时,天降暴 雨,将火浇灭。大火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 行为应如何处理?(20分钟)
• 3、刘某将张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回家中,
经其妻极力规劝,刘某悔悟,在张某未发觉 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笔记本电脑送回 原处。刘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 案例一: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
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 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 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 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 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 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 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 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 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适用该规定时,要考虑 以下因素:(1)属于何种类型的未遂犯;(2)距 离犯罪既遂的远近;(3)未遂犯本身所造成结果 的轻重。
第五节 中止犯
• 一、中止犯的概念和特征 • 中止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 完成形态。中止犯的条件(特征): • (一)时间性条件: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 行阶段及犯罪实行后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犯。 • (二)自动性条件:对此应从两个方面考察: • 1.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 条件的基本前提。 • 2.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是自动 性条件的实质内容。
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被告人甲抢夺提包 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 20多米后将提包扔在地上继续跑,巡警追了 100米后将甲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 案例四: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汽车钥匙后
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 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乙将甲配制的钥匙还给甲, 并同时告诉甲:“我已用你配制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 钥匙。”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后乙利 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 罪中止?
• •
• 一、预备犯的概念和特征 • 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

第三节 预备犯

• 二、预备犯和犯意表示 • 犯意表示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
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及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预备犯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2.预备行 为是在着手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终止。该 特征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 3.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来意志。该特征区分预备犯和预 备阶段的中止犯。
• 案例七: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
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 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 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 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 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 未回家。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 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 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 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 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 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 抢救及时未死亡。是中止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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