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木的著作权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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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木也有著作权乐高获赔5万元

积木是孩子们最喜爱的玩具之一,小小的积木看似简单,但组合起来的造型却变化无穷。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玩具积木块也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据了解,有关积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判例,在我国还是第一件。

1992年,国际著名的乐高玩具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目前享有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几年前,英特莱格公司发现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与乐高玩具相近似,于是将可高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可高侵犯了乐高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可高公司认为:乐高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而且乐高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致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乐高主张权利的53种积木块中,有50种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应当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乐高玩具组件虽然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同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乐高玩具中的17种积木块与可高玩具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同时,涉案乐高玩具的积木块的艺术创作的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出于平衡利益关系考虑,一审法院未全部支持乐高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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