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上海市地下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民防工程建设单位:X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公章)2016年12月25日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民防工程,掌握民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民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民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民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
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民防工程平时功能以及日常使用,如:消防、安保、车管和非民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1)1.1 工程基本信息...................................... .. (1)1.2 防护单元明细表....................................... (2)1.3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 . (3)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5)2.1 基本要求.................................................... .. (5)2.2 土建结构........................................................ . (5)2.3 通风与空调.......................................... .. .. (6)2.4 给排水........................................................... .. .. (7)2.5 供电及照明............................................. .. (8)2.6 重点要求.................................................. . (8)第三章战时使用管理要求.................................... . (10)3.1 预先警报阶段.................................................. .. (10)3.2 空袭警报阶段...................................................... .. (10)3.3 解除警报阶段................................................. .. . (12)附录...................................................................... . (13)1 已安装的防护设备设施明细表...................... .. .. (14)2 设备用房明细表................................................... . (22)3 本手册附图....................................................... ... . (23)3.1 民防工程总平面图........................................ ... ... .. (24)3.2 地下1-2 层人防区域示意图............... ... ... .. (25)3.3 人员隐蔽防护单元综合平面图......................... .. (27)4 战时通风系统原理图 (29)5 防护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目录................... . (30)第一章工程概况1.1 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名称:XXXXXXXX工程地址:XXX所在区(县):浦东新区所在乡镇、街道:/建设单位:XXXXX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X建设单位地址:XXXXXXXXXXXX设计单位:上海XXXX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施工单位:XXX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XXX监理单位:上海XX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XXX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平时用途:汽车库战时用途:6个二等人员掩蔽部、1个移动电站民防建筑面积:11057平米民防使用面积:10148 平米民防掩蔽面积:7895 平米防护等级:核6常6级防化等级:丙级地下层数:共一层民防工程位于地下1 层所属民防管理部门: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网址:1.2防护单元明细表战时使用功能简述应根据不同的战时用途对该单元的战时使用功能进行简述。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沪民防[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防〔2012〕53号)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要求,切实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我办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区县,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文)要求,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民防建设要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到2013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居委(村委)会社区民防工作基本达到“工作有人抓、经费有保障、各项任务能落实”的要求。
到2015年底,全市各社区达到“组织健全、预案规范、设施齐全、队伍精干、教育普及”的目标,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基本原则(一)巩固基础与创新发展兼顾。
要坚持固强补弱,巩固基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推动社区民防工作规范发展。
(二)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
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分阶段抓好场所、设施、器材等硬件建设;同时要完善制度等软件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民防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7-01-01实施】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7-01-01实施】《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几点意见-沪民防[1997]41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几点意见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几点意见(民防[1997]41号1997年4月11日)各区规划局、各县建设局(建委)、各区县民防办公室:根据南京军区与五省一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南京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通知》([1996]联字第1号)及《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有关问题》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6-44)文件的精神,上海市在“九五”期间需新建110万平方米人防工程,其任务十分艰巨,要求各区规划局、各县建设局(建委)、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与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完成。
为使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完成预定的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重要地区的人防建设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高技术战争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斗争的要求和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需要,由民防部门牵头,在修订完善《上海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基础上,各区县抓紧编制本区县范围内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街坊的人防建设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把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关1、对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讨论时应通知民防办参加,民防办也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提出人防建设要求,使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2、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就该项目是否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是否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转告建设单位征求民防部门书面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民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3、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人防部门参加。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民防工程是指建筑物、场所或者设施中专供人员疏散、避难和急救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市民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其安全可靠、有效可行。
第四条市民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统筹布局、合理配置,确保人员疏散、避难和急救的需要。
第五条市民防工程的设计应采用防火、抗震、抗风等技术措施,确保其在灾害中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应有完整的施工、监督、验收等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使用第七条市民防工程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市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市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条市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章监管第十一条市民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市民防工程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技术指导,提供相关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未经建设审批就投入使用市民防工程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损毁市民防工程的,相关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2号)各区民防办、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107号)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7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市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实化优惠政策,优化审慎监管、强化精准服务,着力提升民防服务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规定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适用于本细则办法。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及市民防办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民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要求)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1.建设单位在民防建设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文书。
2.民防工程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3.“多测合一”测绘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工程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已缴纳完毕。
第五条(现场查看服务)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民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向民防部门申请现场查看。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9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了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
从国家层面看,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建筑法》,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明确适用于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这两部行政法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部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构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从上海地方层面看,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实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具体化,形成了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与此同时,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当时上海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199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建筑材料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监督管理处,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1]10号)有关要求,市民防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1]10号)有关要求,结合民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整顿范围民防部门审批或审核的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含已建民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部分)。
二、任务分工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民防办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民防系统的整治规范工作。
市民防办相关处室和区(县)民防办的主要任务分工如下:(一)市民防办相关处室的主要任务1、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梳理并确定适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完善民防工程建设管理所亟需的制度和规范。
作为市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处罚或委托实施处罚。
2、工程处:认真梳理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程序。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14日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14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人民防空行业协会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沪民防[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沪民防[2005]75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统一本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确保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已建各类民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检验。
检验的内容包括涉及工程防护效能的土建及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不包括为平时开发使用而安装的设备设施。
非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本标准与《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沪民防[2000]87号)配套执行。
1-4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划分为土建及防护设施、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与照明四个分部。
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章土建及防护设施2-1土建1、顶、底板、墙面无渗漏水;2、顶、底板、墙面无露筋现象;3、止水带固定牢固,无渗漏水现象;4、临战转换的外露预埋件及工程内其他的外露金属件无锈蚀;5、栏杆、楼梯扶手、铁爬梯等设施无松动、损坏;6、坚固棚架、采光窗及通风竖井完好,无损坏。
2-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1、钢筋混凝土门扇完好无缺损;金属门扇(包括防爆波活门)无锈蚀;2、金属门框无锈蚀;3、门扇关闭严密,没有下垂;4、门扇上的零部件齐全;5、门扇、轴承、绞页、闭锁等转动部位活动灵活,闭锁的定位装置和锁紧螺母调整适宜;6、密闭胶条无老化,粘贴牢固,接头严密,保持清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0]87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0]87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加强和规范民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证民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我办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民防办要按《暂行规定》做好所属公用防工程的维修养护,重点做好指挥通信、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工程和其它六级以上等级工程的维修养护,对危及地面建筑或交通安全的简易工程要及时予以整治。
对非公用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应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的规定,要求工程的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责任并按照《暂行规定》搞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同时依法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县民防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000年七月九日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OOO年六月)一、总则1.1 为切实做好已建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2 《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民防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沪民防[1995]81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1995]81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市质监总站下发的沪建质监总(95)字第031号文《关于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际,特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现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办联系。
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对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国家、上海市、市属各区、县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建设的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各类人防工程和各类已建人防工程,以提高人防功能为目的的改造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均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民防质监站)负责监督。
第三条市民防质监站隶属市民防办公室,业务上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
第四条质量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及施工规范,国家行业标准(RFJl-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等。
第五条监督管理范围1、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全过程监督;2、各类附建式人防工程,从单位工程基坑垫层以上至顶板结构上表面以下部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督。
凡工程桩、围护桩和人防工程顶板上表面以上的建筑及独立的箱形基础均由地面质监站监督;3、各类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监督;4、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产品的质量监督。
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施行日期】199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自然灾害、城市工业事故灾害和战争灾害等功能的地下、半地下防护设施。
民防工程分为等级民防工程和简易民防工程。
等级民防工程分为六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民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民防工程。
第四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程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具体负责本地区民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全市的民防工程,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一)市民防办负责市直属民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民防工程的管理;(二)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地区除市直属民防工程外的民防工程的管理。
第六条保护民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民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粪便。
(二)不得在危及民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征得市民防办或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不得在民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填民防工程。
第七条各级民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民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并建立、健全民防工程管理制度。
对民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定期报上级民防工程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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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推进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市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市防护设备检测市场,促进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水平的全面提升,市民防办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民防部门对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浙江、江苏及安徽等长三角三省经验,最后形成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就该文件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
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动委、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第五十六条)
5、《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号令)
6、《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号)
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8、《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
9、《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号)。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纳入国家认监委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反之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或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
二、有关背景和必要性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实现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配置,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检测管理,是保障防护设备质量和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竣工验收有效监管的重要举措。
年月,国家人防办公室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制度,国家人防办公室、国家认监委依据各自职能和分工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管理。
新的工作职能要求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目前本市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家,随着上海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出台,本市房地产总体建设规模压缩,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产能远大于超出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环境较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为加强本市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管理,提升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优化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市场,建立健全本市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三、起草思路及过程
(一)起草思路
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一下思路: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全生命周期,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
二是强化质量管理,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二)起草过程
1、前期调研
为落实国家人防办公室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年月,市民防办领导带队开展调研,监管处有关人员赴民防行业协会调研,提出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抓好源头,在检测机构认定工作中发挥观察员作用;二是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2、工作步骤
在拟定本办法过程中,广泛借鉴学习长三角地区浙江、江苏及安徽等省好的经验,着眼防护设备全生命周期(生产、安装、验收、维护等环节)明确管理要求。
一是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
办法》(国人防[]号)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规定,明确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要求。
二是细化《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关于检测机构能力指标,并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要求、检测技术要求及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监督管理职能。
3、征询意见
本办法拟定过程中,经会相关部门反复推敲、修改后,数次易稿,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有关检测机构及有关行业协会内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章条,分总则、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防护设备设施效能检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检测要求、监督检查、处罚和附则。
第一张总则部分第条,主要明确办法使用范围、防护设备检测定义及分类、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备案管理及防护设备检测的基本原则,同时提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一般要求。
第二至四章第条至第条,主要是从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和性能三个环节明确质量检测工作要求。
第五章、第六章第条至第条分别明确了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
和安装企业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第条至第条主要明确了检测机构在从事检测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要求。
第八章第条至第条主要明确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对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及在建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章第条至第条主要明确了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处罚方式及情形。
第十章附则第条、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