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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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黑市监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6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管委会: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改革事项(一)严格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资质认定部门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许可。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承诺事项】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资质认定部门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许可。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承诺事项】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2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诚实性的风险。(公正性、诚实性承诺) 条 款 8 第 4 点 核查内容: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 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
条 款 9 要 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
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条 款 9 第 1 点 核查内容( 该 条 款 不 能 出 现 不 符 合 项 )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劳务派遗人员——用工补充形式(比例不超过 10%)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遗
和要求。 第四章 附则(条款20-21):规定了评审的要求和实施时间。附件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 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
核查)表
核查的内容
条 款 8 要 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
条 款 9 第 3 点 核查内容:查授权签字人证件及技术资料。
条款9: 人员能力确认与岗位授权——具体到检测项目、设备
所有人员应经过岗位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包含但不限于:①抽/采样② 检验检测③操作设备④签发检验检测报告⑤分析结果/意见和解释
查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价:培训计划是实现培训目 的的具体途径、步骤、方法,应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由机构领导根 据培训的目的,在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培训理由:①预期需 求、当前状态:②监怪/能力确认时发现不符:③新员工、新标准/变更: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变更自我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变更自我声明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以下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 典型检测报告;3. 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 2 -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4. 固定场所文件;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业指导书(试行)1.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即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等。

3.工作职责3.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受省局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区)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等)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负责部分市(县、区)局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约请工作。

3.4评审组负责受理后申请材料技术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等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首次、扩项、复查)4.1受理4.1.1申请材料审查市(县、区)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登录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网址:http://10.1.0.110:94/login.aspx),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

审查要点:4.1.1.1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有机构签字公章,非独立法人机构还须盖有法人单位公章;4.1.1.2申请类型:凡是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机构,均要求其选择“首次”;4.1.1.3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法人资格证书上的名称一致,非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机构成立文件上名称一致;机构成立日期应满6个月;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4.1.1.4检验检测能力表:机构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领域应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电平衡、水平衡等项目均不在资质认定范围。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2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2023年第21号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国认实〔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总局关于推进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附件

总局关于推进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附件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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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简化政府管理、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___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但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___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资质认定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资质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申请机构应当对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作出承诺,已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核查,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并在政务大厅或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方便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下载。

告知承诺书的文本式样(见附件)由___统一制定。

本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并已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同时,本机构能够满足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愿意提交相关材料。

本机构承诺所作的承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内容包括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首次和延续证书申请材料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典型检测报告、
法人证照、固定场所文件、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和固定场所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其中第三条增加了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相关固定场所文件、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第四条规定了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如果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资质认定部门将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强调了监督和法律责任。

如果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撤销许可决定的检
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后,第六条提出了诚信管理。

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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