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正文:----------------------------------------------------------------------------------------------------------------------------------------------------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1996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和新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新产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新产品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型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本办法的产品鉴定,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由市科委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批量生产前试制新产晶的性能、质量、水平、批量生产能力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产品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产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产品鉴定是评价新产品水平和质量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新产品通过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鉴定的产品范围是本市和中央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开发.试制、并已列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改进型产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
南”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我局拟定了本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注意事项”;设计了需要相关单位填写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单”,已经2015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好此项与行政许可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单
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注意事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结束——。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49卷Vol.49第5期No.5铁道技术监督RAILWAY QUALITY CONTROL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在保障和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规范性,认可检测司自2019年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能力验证,是指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监管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对规范能力验证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15年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组织辖区内能力验证约150项,考核机构2.2万家次。
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能力验证技术标准的更新,《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发展对能力验证的需要。
一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将管理对象“实验室”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且《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检测机构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的罚则,对国内能力验证组织者和境外能力验证组织方的管理等,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不匹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法规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质检总局令第163号【颁布时间】2015—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 1 项目技术检验人员
2
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 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
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3 环境场所条件
4 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3912 425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内容知识考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内容知识考试姓名科室分数7。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9。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书面同意。
10。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A、2015年7月1日B、2015年8月1日C、2015年9月1日D、2015年10月1日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年。
A、3年B、4年C、5年D、6年3.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A、20个B、30个C、45个D、60个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A、3B、4C、5D、6 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A、客观独立B、公平公正C、诚实信用D、行政干预6.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7.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A、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B、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C、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D、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沪市监特种〔2022〕49 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履职行为,提升检验工作质量,着力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和相关考核评分细则,2021年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市7家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开展年度监督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考核总体概况此次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组织实施,从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专家库中抽取了12名专家,组成3个考核组,对宝山、金山、嘉定、崇明、松江、青浦等6个区特种设备检验所以及上海派普诺管道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共计7家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机构)开展年度监督考核工作。
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派人予以协助和配合。
监督考核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围绕基础工作、专项工作、创新特色等三方面,重点考核检验机构资源条件变化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检验质量、履职能力、社会责任、行风廉政执行情况、2021年度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从考核的总体情况看,各检验机构高度重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认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按要求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全年未发生一起因检验工作质量问题而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
——检验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走向市场,今后 的政府监管检测实行政府买服务,争论话题:是否还保留少数政 府性质的实验室。
——国办发(2011)58号文,把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高技术 服务业。8个主要的高技术服务业之一。
1.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修订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 局令第163号),2015年4月9颁布,2015年8月1日起 实施。
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 局令第165号),2015年6月19颁布,2015年10月1日 施行。
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
——《86号令》 •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 4、设备设施※(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
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适应 ——163号令 •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 4、设备设施◎(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 6、符合特定要求
——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 管理范畴范围的机构。
•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的资质认定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沪市监认检〔2021〕265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为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在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本年度能力验证围绕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技术能力,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监测、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经征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需求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鱼肉粉中兽药残留的测定”等10个项目作为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项目名称和考核参数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参加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得我局上述10个项目中相关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不得拒绝参加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取消能力参数。
未取得上述项目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组织实施(一)项目承担单位我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作为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
(二)能力验证费用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未取得资质认定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必要费用。
(三)时间进度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开展能力验证:1.准备阶段:5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审定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CMA评审准则
CMA评审准则:试行版or正式版?被认监委耍了
2015年7月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共印发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在内的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2016年5月31日,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正式印发经修改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
很多人认为两个文件是一模一样的,不过这次你被认监委给耍了——当然也包括本人。
没关系,本人已经整理两者的区别如下,不过很多实验室辛苦做完的改版,又要修改了:
1.主要条款要求对照(原准则、试行版、正式版三者对照)
2. 所有条文详细对比(试行版和正式版)
下期文章预告:《关于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建议》(依据正式版评审准
则),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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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PPT讲授
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畜禽、水产、 林木种 业,提 升自主 创新能 力。高 标准建 设国家 南繁育 种基地 。推进 我国农 机装备 产业转 型升级 ,加强 科研机 构、设 备制造 企业联 合攻关 ,进一 步提高 大宗农 作物机 械国产 化水平 ,加快 研发经 济作物 、养殖 业、丘 陵山区 农林机 械,发 展高端 农机装 备制造 。优化 农业从 业者结 构,加 快建设 知识型 、技能 型、创 新型农 业经营 者队伍 。大力 发展数 字农业 ,实施 智慧农 业林业 水利工 程,推 进物联 网试验 示范和 遥感技 术应用 。
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 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畜禽、水产、 林木种 业,提 升自主 创新能 力。高 标准建 设国家 南繁育 种基地 。推进 我国农 机装备 产业转 型升级 ,加强 科研机 构、设 备制造 企业联 合攻关 ,进一 步提高 大宗农 作物机 械国产 化水平 ,加快 研发经 济作物 、养殖 业、丘 陵山区 农林机 械,发 展高端 农机装 备制造 。优化 农业从 业者结 构,加 快建设 知识型 、技能 型、创 新型农 业经营 者队伍 。大力 发展数 字农业 ,实施 智慧农 业林业 水利工 程,推 进物联 网试验 示范和 遥感技 术应用 。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等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前言
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 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关于《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关于起草背景检验检测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客观评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被称为“传递信任的行业”。
及时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对加快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保障质量安全和服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主要内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设6章48条,分为总则、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监管体制《条例(草案)》保留了现行条线监管的基本体制,同时注重发挥质量技监部门的指导、协调作用,并明确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
(二)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划定行业底线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完善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条例(草案)》针对检验检测行为的主要环节,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包括设定普遍服务义务、规范样品获取与处置、规范出具报告和报告的使用、创设追溯查证机制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条例(草案)》对现行审批方式从制度层面予以创新和优化,建立了联合现场评审制度、采信计量认证制度,并简化评审程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重事前资质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联合监管和分类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推行信用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促进产业发展为加快发展检验检测产业,要求有关部门对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进行规划,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放政府检测业务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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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1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
第六条【结果互认】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长三角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以及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能力验证的联合实施和结果互认。
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七条【项目征集】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库(以下简称能力验证项目库),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能力验证项目。
第八条【申报条件】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二)取得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获得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等权威资质;(三)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等人员,能够按照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开展结果统计评定,保障能力验证工作的有效性;(四)具有承担能力验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和环境;(五)能够制备或取得与所开展的能力验证项目相适应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有效的储存、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六)能够客观、清晰、全面地编制能力验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含所有参加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等内容;(七)能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参加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核查。
第九条【申报项目要求】能力验证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代表性,有明确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可靠的结果评定方法。
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参加机构数量应当满足能力验证结果统计判定的要求。
第十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申报表》和《能力验证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并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能力验证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能力验证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一)申报单位对已入库项目进行定期维护和自评,对不再符合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撤回;(二)申报单位有新增能力验证项目的,可以按程序向市市场监管局补充申报;(三)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能力验证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监管需要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从能力验证项目库中选择相关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并公布实施。
被确定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能力验证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十三条【发送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向取得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送能力验证通知。
能力验证项目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较多的,必要情况下可由市市场监管局随机确定参加机构名单。
参加机构应当按照能力验证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不得拒绝参加。
参加机构有多个实验场所且具备相同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应当同时参加能力验证。
第十四条【样品制备】承担单位应当正确制备或者购置与所开展能力验证项目相适应的样品。
样品制备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开展均匀性、稳定性检验;样品为购置的,应当从样品提供单位取得均匀性、稳定性的证明,并对样品特性值进行验证、确认。
承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样品特性值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样品发放】承担单位应当采用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样品发放,并同时提供该项目实施要求的作业指导书。
参加机构应当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现场技术核查】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对参加机构相关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能力保持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开展现场技术核查。
被核查机构的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被核查机构应当配合承担单位的现场技术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数据结果的报送】参加机构应当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承担单位应当对参加机构提交的数据、结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能力评定】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能力验证结果评定程序和方法,对参加机构提交的检测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定。
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根据统计评价方法一般分为满意结果、可疑结果、不满意结果。
第十九条【结果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参加机构发送结果通知。
参加机构在收到结果通知后,应当对结果通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整改要求】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相关项目参数的具有社会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参加机构完成整改后,承担单位应当通过补测、测量审核、专家核查等方式对参加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工作报告,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文件记录的归档保存】承担单位应当对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原始记录及相关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三条【异议申诉】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结果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和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二十四条【结果公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能力验证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满意结果的处理】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且相关项目参数所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验检测依据等能力条件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在2年内可以免于该项目参数的本市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第二十六条【对可疑、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加机构在能力验证中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不参加机构的处理】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现场技术核查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对于现场技术核查发现的问题,被核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被核查机构涉嫌存在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依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结果采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对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条【对承担单位的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采取组织项目验收、组织专家抽查档案等方式,对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承担单位在实施能力验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弄虚作假、泄露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其他相关信息的,三年内不得承担能力验证工作,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参照执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和盲样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