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2.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8日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2015年1月19日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废止文件
附2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2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10]162号)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9施行日期2002.11.29文号汇发[2002]11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1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范保险市场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全国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清理。
现就有关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清理工作。
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总局统一组织其外汇业务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分为两步,首先由保险经营机构对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外汇账户、外汇收支等情况,结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我清查;第二步,外汇局核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自查情况。
各分局完成清理后上报清理工作的报告。
二、清理内容(一)对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清查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如实报告并填写《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统计表》(见附件1),分局核查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汇总所辖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上报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0]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0]105号2000年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了规范支付涉外担保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境内机构支付下列涉外担保费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一)境内机构在境内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二)境内机构在境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担保费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外汇局不做统一规定。
三、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境内融资如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担保人只能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银行),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规定材料:(一)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担保项下主债务如为外债,还应提供外债登记凭证);(二)担保合同(境内机构支付反担保项下涉外担保费时,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三)汇发[1999]372号文规定的相应税务凭证(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不需提供);(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1997年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核销监管办法。
现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名录”、“名单”的公布工作在2月底前,各分局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公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称”工作。
公布的目录应尽量完整,如有遗漏也应及时补充公布。
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一定要掌握好原则和力度,充分体现和宣传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要坚决曝光并严肃处理,力争做到公布一个处理一个威慑一片。
为避免同一城市两个分局间公布名录和名单时产生重复和遗漏,省分局和省会城市分局之间要协调好名录和名单的公布工作。
原则上由省会城市分局将名录和名单报省局公布,省会城市分局不再公布。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负责将名录和名单转发到有关的分支行。
二、各分局须重点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名录、名单和备案表等有关规定审核和办理对外付汇。
对违规办理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坚决给予处理。
三、为顺利接管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各分局应切实做好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的培训工作(总局已编好教材),使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正常运作。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汇复[2004]9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汇复[2004]93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你中心《关于实施的请示》(中汇交发[200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中心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
二、你中心作为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拆借中介的服务机构,应按《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规范的拆借中介服务,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和国际司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三、请你中心敦促已经取得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各保险公司,尽快将有关外汇同业拆借的内部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此复附件:《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2004年3月25日附件: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向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规范、高效的外汇拆借中介服务,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精神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服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作为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外汇拆借中介服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三条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直接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可通过交易中心办理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2.05•【文号】汇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5日汇发[200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收付汇和核销环节加强对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的真实性审核。
二、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正本)(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三、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
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22施行日期2004.03.22文号汇发[2004]21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汇发[200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1. “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境管理暂行办法》汇││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 │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单次入境│发[2003]102号││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4年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4年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4]26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3.08
【实施日期】2004.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4年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汇综发[2004]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2003年推广应用以来,运行基本平稳,有效地改进了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根据该系统运行的实际状况和2004年总局确定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现就2004年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系统中的核销单管理模块
为完善核销单管理,定于2004年4月1日起启用核销单管理模块,同时全国启用按9位
阿拉伯数字大排序的纸质核销单(以下简称“新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4/10 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4.03.01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4.04.01 【分类号】41713120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4]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等规定,现就代售外币旅行支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二、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可以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也可以是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
三、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四、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五、银行在办理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和《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购买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购买手续。
六、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它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汇国复[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2004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前一阶段,部分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云南省分局《云南省关于间接申报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支请(3)号)(见附件1)的答复:(一)第一个问题的处理程序如下: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等规定执行,具体事项明确如下: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 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则(1)如果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的卖出行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汇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0月8日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三年十月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1、经营外汇业务│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报告;│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6•【文号】汇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数据质量,减轻负担,简化操作,降低社会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相关各方经过充分论证,决定将设立在我国境内的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以及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分别进行统一,并与相应的对外付款申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合并;对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进行合并;对银行目前使用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规范。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
为便于银行尽早安排相关工作,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的准备,现将该《规定》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单证合并方式。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跨境支付进口核销项下单证合并方式将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跨境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进行合并。
合并统一后的对境外付款凭证分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同时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涉及跨境支付项下进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合并为统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一种格式,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需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23施行日期2004.07.23文号汇综发[2004]89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3日汇综发[2004]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浙江(省、直辖市)分局,青岛、宁波市分局:根据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获准筹备结售汇业务、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联社,可向你分局申请正式开办结售汇业务。
对已获准筹备结售汇业务、但尚未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联社,待获准开办外汇业务后,方可申请正式开办结售汇业务。
二、你分局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组织相关支局对提出申请的农村信用联社的结售汇业务筹备情况,逐一进行严格验收审核。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总局批准。
要做到合格一家,上报一家,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特此通知。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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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4.14
•【文号】财税字[1994]015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年4月14日财税字<1994>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
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外汇监管【发文字号】汇国复[2004]2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9.13【实施日期】2004.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2004年9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对于前一阶段部分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中提出的疑难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对上海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上海汇收支[2004]2号)(见附件1)的答复:(一)我国的进口企业对境外预付货款而从境外收到的利息属于向国外出口方提供贸易信贷而获得的收益,应当申报在“对国外贷款的收回-利息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22”,交易附言中注明“预付款利息收入”。
(二)对于国内企业、学术团体或个人在国外的杂志上刊登文章而向该刊物支付的文章版面费,其性质为广告费,因此,国内企业和学术团体支付的版面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广告、宣传”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40”;个人支付的版面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
(三)有关模具费的申报问题1. 专业制造模具的厂商将其成品出口至国外,该模具为一般商品,应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2. 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模具,如果原料为国外企业从境外提供或者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加工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属于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国内企业收取的款项应当申报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0105”和“0106”;如果原料为境外企业在境内购买之后再提供给国内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境内加工企业在收到款项时应当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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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04.1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5.01 【分类号】4170412004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贸易外汇管理类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下列有效凭证之一办理:“保险费通知书”,“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可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凭赔款计算书及被保险人“赔款转让授权书”,将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备案银行应根据备案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
(一)预收保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预缴保费余额退款通知书”,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二)保险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保险费退费通知单”或“保险合同批单”,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三、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
(一)支付代理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追收协议和“追回款通知”,到境内商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向客户支付国际商账代理追收业务的追回款。
(二)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向被保险人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追回款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追回款计算书”,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根据被保险人债务重组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应收账款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相关债务重组协议或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款后,又从境外进口商追回货款、需要将部分追回货款归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应当持“赔付通知书”和双方确认货款权益的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的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支付。
(四)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追讨费用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外汇追讨费用,其中垫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部分,被保险人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具的“追讨费用分摊通知”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或购汇支付。
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外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的各项服务费用,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保险业务外汇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以及本通知,拟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汇收付操作办法并认真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收到本文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