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上海新三险介绍
综合保险
新三险
“综合保险” 转变为“新三险”的五年过 渡期
过渡时间段
缴费基数
缴纳比例
当前 综保
2011年4月— 2011年6月 2011年7月—2012年3月
2338 (3896*60%)
3896*40%=1558
12.5% 37.5%
2012年4月—2013年3月
社平工资*45%
新三险 2013年4月—2014年3月
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 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 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 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 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 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 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 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 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社 会保险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 行规定。
“新三险” 介绍
人力行政部 2011-7
“新三险”实施背景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城乡劳动者和居民分
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 方面有基本保障。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关键机制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发展和规范,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步骤。
一、基本原则《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应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平等的待遇,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2. 公正原则:社会保险的征缴、待遇享受、管理等各环节应当依法公正、透明,遵循规则和程序。
3. 综合原则:社会保险应综合考虑参保人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规定了参保范围和条件。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小城镇居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可以参保:1. 城乡居民:具有户籍或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他们可选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项目。
2. 外来务工人员:在小城镇从事雇佣劳动的外来员工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征缴,确保外来员工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独立经营者:小城镇的独立经营者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参加社会保险。
他们需要向社保机构申报自己的经营状况,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和程序。
按照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1. 参保人责任: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由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2.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社会保险待遇《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救济金等。
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政策解读及业务经办规程 闵行区外地劳动力管
2、缴费卡 ●单位办妥社保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原综保建 行缴费卡,按照城保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费卡由工商银行直接 寄送至单位,如单位未收到缴费卡的,可以按照 《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上提示的帐号进行缴费充 值。
3、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综保人员转储 申办条件:在2011年6月底前已参加了综保的且 2011年7月仍在同一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 申办办法:用人单位登录以下网址 (/zzc.shtml)统一办理 网上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后,需继续完成个人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确认。所有确认工作完成后可点击“数据 上报”按钮,完成数据上报。
注:在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前,相关信息可反复确认。 一旦点击“数据上报”按钮,网上显示的信息不能再修改。如 需修改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 相关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需修改个人社会保险登 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转储流程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仅指办理过综保登记但未办 理城保登记的单位) 一、范围:2011年7月1日前办理过综保登记手续但未办 理城保登记手续的单位。 二、流程: 1、7月16日至7月24日止,用人单位可登录 /zzc.shtml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登记 确认 手续。 2、登录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单位综合保 险登记码。 3、点击“单位信息确认”菜单显示单位当前综合保险登 记 相关信息。单位应当仔细核对电子数据与本单位信息是否相 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全或更新。及时按“保存”键对确 认 的信息进行保存。
②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 “五险”、“三险”问题
●已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件参保的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现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情形),仍须按该文件规定参加城 保“五险” ;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提要]《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要紧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要紧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文献参考:社会保险法名目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关系,爱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固,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益。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差不多、多层次、可连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习惯。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形。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舞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差不多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府发[2011]2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 年度(当年4 月至次年3 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 年。
本市已有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
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郊区及外来从业者全都进“城保”□晨报记者谢克伟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
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
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
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
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外来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缴纳五险
外来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缴纳五险第一篇:外来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缴纳五险1、外来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注:外省市城镇户口人员缴纳五险:个人负担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单位负担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5%),缴纳基数为该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2、外来从业人员农村户籍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外省市非城镇户口人员缴纳三险:个人负担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单位负担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0.5%);第二篇:缴纳五险材料缴纳五险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2、一寸蓝底照片2张(农业户口,外地户口不需要提供此项)3、两寸蓝底照片2张(非农业户口,外地户口不需要提供此项)4、电子版:白底一寸彩照(照片大小要求:大于9KB小于20KB)社保卡专用,缴纳过五险人员不需要电子版照片.5、满三个月准备缴纳五险人员请提供1-4项材料北京市英利达标牌制作有限公司2014-8-6第三篇: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来源于:上海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一、办事项目(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申办条件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请材料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申办表格(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4、注意事项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按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1、申办条件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关于上海市2009年22号社保文件介绍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上海地区社保政策调整
——城镇户口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政策调整
编制:人力资源部 日期:2009年7月
1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文件介绍
公司目前员工参保情况 新政策对公司的成本影响 行动计划
动力解决方案
2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文件介绍
人员范围: 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具体条件:
办理居住证 未办理居住证 不办理居住证
城镇户口 非城镇户口 城镇户口 非城镇户口 城镇户口 非城镇户口
基本城镇养老 外劳综合保险 保险 ✓ ✓
✓ ✓ ✓ ✓
薪水工加入公司,公司即为其办理居住证,在居住证办理之前公司为其缴纳外 劳综合保险,居住证办理出来后将为其缴纳基本城镇养老保险。当前居住证办 理时对于学历要求为本科,低于本科学历的外来人员较难办理
制员工):非沪 其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之
籍员工参加社 缴纳外劳综合保险,居住证办
保情况
理后公司为其缴纳城镇基本养
老保险。直接和间接工公司缴
纳外劳综合保险。
公司实践(劳务 缴纳外劳综合保险
制员工):非沪
籍员工参加社
保情况
5
新政策 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 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 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无需办理居住证。
原政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沪劳保就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上海市综合保险改革方案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仍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
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社会保险仍按《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但未办理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为方便单位办理,减少单位经办人员往返及排队等候时间,8月转为参加城保的申报工作由单位通过网上直接办理。
具体时间为:8月1日至8月24日18时止。
用人单位可登陆/zzc.shtml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在办理网上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单位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建设银行缴费卡,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由工商银行直接寄送至单位,一并送达的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请仔细阅读开户手册并按开户手册的要求,填妥相关表式并准备好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将主动与贵单位联系,约定上门收取的时间和方式。
员工管理-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精品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提要]《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中广网上海6月28日消息(记者杨静实习记者胡雯婷)《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上海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据介绍,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逐步跟城保的规则一致。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新的规定,上海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文献参考: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理指南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理指南上海市是中国人口密集地区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从业人员前往寻找工作和发展机会。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并提供了相应的办理指南。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办理指南。
一、保险类型
二、办理流程
4.使用保险服务:外来从业人员在办理综合保险后,可以享受各项保险服务和福利。
如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基本养老保险享受退休金、基本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等。
三、注意事项
1.缴费时间和地点:外来从业人员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
一般情况下,缴费时间为每月的20日到25日,逾期缴费将会影响保险权益的享受。
缴费地点为社保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维护个人权益:外来从业人员在享受保险服务的同时,也需要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如发生保险赔付问题或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的纠纷,可以向当地社保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和求助,保护自身权益。
四、办理指南总结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项保障。
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办理指南,完成资格审查、参保登记、缴纳保险费用等步骤,享受相
应的保险服务和福利。
同时,外来从业人员也需要注意保护个人权益,妥善保管重要证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
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基本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16〕22号
【发文日期】2016-03-30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完善和统一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原按规定办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视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向原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等相关手续。
二、按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三、《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
四、《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过渡期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
五、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按《通知》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包含2%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曾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的个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经转移衔接后,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折算后的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满5年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
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
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社保新政今起执行更多外来者可缴社保(精)
上海社保新政今起执行更多外来者可缴社保[ 2009-07-01 02:40 ]上海酝酿综保衔接社保居转户门槛有望降低从今天起,符合条件的普通外来从业者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具体参保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这些外来人员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将得到明显提高。
同时,社保新政也令本市不久前推出的“居住证转户籍”政策受益人群范围变得更广。
综保转社保流程已明确昨日下午,记者在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站上看到,《关于外来人员因参加城保注销综合保险的说明》、《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办事表格已经可供下载。
记者从区县相关机构也了解到,窗口工作人员日前已经就社保新政策接受了培训。
记者向人保部门进一步咨询后获悉,综保转社保基本办事流程也已经明确。
符合此次社保新政规定的外来从业人员,要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前往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部门,为员工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之后,用人单位应前往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缴纳相关手续。
如果员工此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还须先办理综保注销手续。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外来人员按新政申请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需要准备的材料与一般规定相比差别不大,“就是多了一个材料,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登记表”。
转社保并非“一刀切”社保新政的消息流传开来后,“上海将取消综保”的说法也随之流行。
记者从人保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虽然社保新政规定,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社保。
但是新政出台前用人单位已经替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保,且目前还在合同期内的,可以协商决定是继续缴纳综保还是改交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人群合同到期后如果与单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新一轮合同期内应当按此次新政规定,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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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来源于:上海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工伤)
相关办事告知
一、办事项目
(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请材料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4、注意事项
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按规
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退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与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
(四)补缴社会保险费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1)对于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等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失踪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对于下落不明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名的书面材料;
(4)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恢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对于因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失踪而封存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信息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联系地址、电话等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2、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内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调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申办表格
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八)缴费基数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选择不按过渡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劳动仲裁、监察等原因需调整各年度缴费基数。
2、申请材料
《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专项审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所涉及调整时段中各相应年度个人实际收入凭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九)缴费属性调整
1、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户别变更为
城镇户籍后,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缴费属性调整;
(2)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存
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为其调整缴费属性,按照面上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十)成批转移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因组织机构代码归并、企业转制等原因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进行转移。
2、申报表格
转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转移申报表》。
二、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
三、办事要求
1、用人单位提供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2、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提供的申办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
1、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办理规定的,加盖受理章。
2、对申办材料不全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当场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将全部申办材料退还,单位经办人员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