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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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来源于:上海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工伤)
相关办事告知
一、办事项目
(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请材料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4、注意事项
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按规
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退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与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
(四)补缴社会保险费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1)对于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等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失踪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对于下落不明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名的书面材料;
(4)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恢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对于因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失踪而封存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信息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联系地址、电话等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2、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内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调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申办表格
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八)缴费基数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选择不按过渡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劳动仲裁、监察等原因需调整各年度缴费基数。
2、申请材料
《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专项审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所涉及调整时段中各相应年度个人实际收入凭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九)缴费属性调整
1、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户别变更为
城镇户籍后,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缴费属性调整;
(2)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存
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为其调整缴费属性,按照面上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十)成批转移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因组织机构代码归并、企业转制等原因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进行转移。
2、申报表格
转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转移申报表》。
二、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
三、办事要求
1、用人单位提供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2、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提供的申办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
1、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办理规定的,加盖受理章。
2、对申办材料不全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当场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将全部申办材料退还,单位经办人员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