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1]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与代位求偿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规范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指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如果保险标的在投保期间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性法律关系。
第二章海上运输合同第三条在订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条款,并签署合同。
第四条海上运输合同承包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际和国内相关规定办理海上运输保险。
承包人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条款告知被保险人。
第五条海上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风险特点、运输方式、货物性质和投保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日止。
保险人可以根据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单进行延期。
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提供保险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和责任第八条海上运输保险的范围包括海上货物的保险、损害、责任和意外伤害等。
第九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范围。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包括运输途中因船只碰撞、火灾、洪水、暴风雨、海盗袭击等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坏、丢失或人身伤害等。
第十一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不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受托人过失、运输人过失、操作人员过失、使用不当和特殊货物损失等。
第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据,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程度。
第四章代位求偿权第十三条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承包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具有代位求偿权。
第十四条承包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对于因运输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通过向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申请来获得赔偿。
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四) 确定损失程度
(五) 审查有关单证 (六) 出具检验报告
(四) 确定损失程度
1. 确定损失数量 2. 确定贬值率。贬值率的计算公式:
贬值货 率物的 货完 物 货 好 的物 价 完受 值 好损 价 后 1值 0% 的 0 价
(三)对于申请检验的期限有何要求
1.偷窃损失。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提 出。
2.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申请检验的 期限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3.海水损失。申请检验的期限应在合理时 间之内。
(四)如何支付检验费用
由被保险人垫付
如果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赔 如果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
(五)审核检验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 定事由包括以下几项:
根据《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
2.请求人提交仲裁。但是,因为请求人的原因而撤 回仲裁的,时效不中断。
3.请求人申请扣船。与上述两个事项相似,如果请 求人撤回扣船申请或申请被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4.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2.进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 代理人。
(二)什么情况下不必申请检验
对于损失金额很小的货物损失案件。 按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国外检验代理人还可以出 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以资证明。
对整件短少的货物。 如果短少是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发现的,被保 险人应向承运人索取溢短证明; 如果是在货物卸离海轮以后提货之前发现的,被保险 人应向有关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索取溢短证明。
5.审核转船情况。
6.审核货物转运内陆情况。
7.审核提货日期。
8.审核货物包装情况。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pdf
第四章第四章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知识。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本章的重点是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和损失的概念,中国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条款及其险别、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方法。
【课时安排课时安排】】课堂讲授:3课时;【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运输途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导致损坏或灭失。
为了在货物遇险受损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买方或卖方通常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一. 货运保险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 保险的四大种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风险与损失 风险(risks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1)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风险1、风险(Risks)(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陆上、海陆和海河相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
• 海上风险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hazard ),如船舶搁浅、触礁、焚毁、互撞等。
• 按照国际保险行业的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not merely on the sea ),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海河相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如地震、洪水、火车出轨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2、损失与费用(1)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索赔》课件
通知期限
通常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的特定时间内,如7天或 14天。
通知内容
应包括货物损坏或丢失的 情况、数量、价值等详细 信息。
索赔调查
承运人调查
承运人应对收货人的索赔 进行调查,核实货物的损 坏或丢失情况。
调查内容
包括货物的包装、标记、 装载情况,以及运输过程 中的天气、海况等因素。
调查结果
承运人应将调查结果通知 收货人,并说明是否接受 索赔。
仲裁机构
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等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
诉讼
如果选择诉讼,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04 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与索赔的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特点
平安险
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 物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
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
水渍险
除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外,还承保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总结词:涉及除货物损失、延迟 交付和货物损坏之外的其他索赔 情况。
其他索赔案例可能包括因承运人 未履行义务、合同违约或承运人 不当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解决这些索赔需要仔细审查合同 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材 料,以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 性。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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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货主可能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要求赔偿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如影响后续生产计划、错过销售 季节等。
货物损坏
货物损坏是指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或变形。这可能是由于船舶颠簸、包 装不善、装卸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货主通常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关的间接损失, 如影响销售和声誉等。
一切险
除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外,还承保 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 失,以及偷窃、提货不着、淡水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
保险行业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方案第一章船舶保险概述 (3)1.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3)1.2 船舶保险的发展历程 (3)1.3 船舶保险的重要性 (4)第二章船舶保险产品及条款 (4)2.1 船舶保险产品种类 (4)2.2 船舶保险条款解析 (4)2.3 船舶保险投保流程 (5)第三章船舶保险风险识别与评估 (5)3.1 船舶保险风险类型 (5)3.1.1 自然灾害风险 (6)3.1.2 人为风险 (6)3.1.3 法律法规风险 (6)3.1.4 货物风险 (6)3.1.5 船舶经营风险 (6)3.2 船舶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6)3.2.1 定性评估法 (6)3.2.2 定量评估法 (6)3.2.3 综合评估法 (6)3.3 船舶保险风险防范措施 (6)3.3.1 完善法律法规 (7)3.3.2 提高船舶安全功能 (7)3.3.3 加强风险监控 (7)3.3.4 优化保险条款 (7)3.3.5 加强保险理赔管理 (7)第四章船舶保险理赔实务 (7)4.1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 (7)4.2 船舶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7)4.3 船舶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8)第五章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8)5.1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8)5.2 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历程 (8)5.3 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性 (9)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产品及条款 (9)6.1 货物运输保险产品种类 (9)6.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9)6.1.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9)6.1.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9)6.1.4 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 (10)6.1.5 特种货物运输保险 (10)6.2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析 (10)6.2.2 保险期限 (10)6.2.3 保险金额 (10)6.2.4 保险费用 (10)6.2.5 保险赔偿 (10)6.2.6 保险合同解除与变更 (10)6.3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流程 (10)6.3.1 了解保险需求 (10)6.3.2 选择保险公司 (10)6.3.3 填写投保单 (11)6.3.4 保险公司审核 (11)6.3.5 签订保险合同 (11)6.3.6 缴纳保险费 (11)6.3.7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11)6.3.8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 (11)6.3.9 保险公司赔偿 (11)第七章货物运输保险风险识别与评估 (11)7.1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类型 (11)7.2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11)7.3 货物运输保险风险防范措施 (12)第八章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12)8.1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 (12)8.1.1 理赔申请 (12)8.1.2 理赔审核 (13)8.1.3 理赔支付 (13)8.1.4 理赔结案 (13)8.2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3)8.2.1 保险条款解读 (13)8.2.2 保险及时报案 (13)8.2.3 保留证据 (13)8.2.4 遵守合同约定 (13)8.3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4)第九章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比较与选择 (14)9.1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 (14)9.1.1 定义及性质 (14)9.1.2 保险范围 (14)9.1.3 保险责任 (14)9.1.4 保险费用 (15)9.2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选择标准 (15)9.2.1 保险需求 (15)9.2.2 保险费用 (15)9.2.3 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实力 (15)9.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组合方案 (15)9.3.1 单独购买船舶保险 (15)9.3.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组合购买 (15)9.3.4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 (15)第十章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分析 (16)10.1 船舶保险市场现状与趋势 (16)10.2 货物运输保险市场现状与趋势 (16)10.3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发展策略 (16)第一章船舶保险概述1.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范围船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四章 运输与保险
合同中的装运条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的解释 •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 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外,允许分•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 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 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 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 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 分批装运。
四、 装运通知
• 按FOB、FAS条件成交时,卖方应该在约定的装运 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 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 方的备货通知后,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船名、 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 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合同中的装运条件
• 按FOB、CFR和CIF术语签订合同,卖方应该在货物 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进 口报关手续。 • 按FCA、CPT和CIP条件签订合同,卖方应该在把货 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 理保险和进口报关手续。
案例分析
•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 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定是梧州。可德国发 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 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 线是合理的。
3.转船地点的规定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提单“收货人”通 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 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 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PPT
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该危险必须是船、货 双方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救威胁船 货双方共同安全的危险; (2)共同海损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对风险的错误估计不能 构成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是为解救船 货安全而采取的自愿的行动;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 或其他类似事故。
❖ (二) 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 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船或货 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 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 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程度 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 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 损和单独海损。
5.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 方和运费方。
进行共同海损分摊时, 一般遵循《约克——安
特卫普理算规则》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
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 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 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 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 失有:①1 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 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 烧毁;④拖船费用。
风险与损失risk & loss
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标准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答案————————————————————————————————作者:————————————————————————————————日期: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单项选择题1、水渍险的英文原意是指( B )。
A、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B、单独海损负责赔偿C、共同海损不负责赔偿D、共同海损负责赔偿2、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A)。
A、大于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和B等于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和C、小于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和D、不确定3、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指(A )。
A、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B、单独海损负责赔偿C、共同海损不负责赔偿D、共同海损负责赔偿4、“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 D )。
A、从卖方工厂仓库起至买方目的地仓库止B、从装运港仓库起至买方目的港仓库止C、从装运港仓库起至买方目的地仓库止D、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起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索赔期限为(C)。
A、半年B、1年C、2年D、3年6、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A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C)。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附加险7、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保险金额通常是将CIF或CIP总值加成多少计算(B )。
A、5%B、10%C、15%D、20%8、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 C )。
A、门到门条款B、港到港条款C、仓到仓条款D、地到地条款9、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与下列哪个因素有关(C)。
A、保险金额B、保险费C、保险险别D、投保加成率10、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D)。
A、保障的风险B、保障的损失C、保障的费用D、以上三种都有11、共同海损的承担是(B )。
A、由船方、货主或运费方平均分摊B、由船方、货主或运费方按比例分摊C、由损失方自己承担D、由船方自己承担12、单独海损的承担是(A)。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水渍险、一切险
•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 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 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 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仓至仓,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 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 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 为止(“仓至仓”陷阱) –但是,以下情况发生,保险人责任终止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 •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 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保险条款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内容 •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 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 的货物损失,包括: • 平安险 • 水渍险 • 一切险
• 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 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 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 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根据外 来原因是一般外来原因或特殊外来原因,附加险 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
–(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 撞击。 – (5)沉没。 – (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 的燃烧。 – (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没有 统一规定。
• 3、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自然灾害和船舶意 外事故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 (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风险: • ⑴偷窃。 ⑵玷污。 ⑶破碎。 ⑷受热受潮。 ⑸ 渗漏。 ⑹串味。 ⑺碰损。 ⑻短量。(重量少了) ⑼短少和提货不着。(件数少了) ⑽淡水雨淋。 ⑾钩损。 ⑿生锈。
人民大2023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教学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施救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的。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 “无效果、无报酬”。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 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为限。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
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 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
舶与流冰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偷窃、短量、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 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 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 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人不办 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 予以赔偿。
3. 共同海损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学习目标与术语】
❖ 【本章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所面临的各种
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熟悉我国 海运货物保险的条款以及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 输保险条款,掌握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实务。 ❖ 【本章关键术语】 ❖ 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海上风 险、外来风险、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仓至仓条款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 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 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 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理赔过程中需要遵循保险合同条款和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赔的合理性和 合法性。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具有其特殊 性和复杂性,需要保险公司和相关各 方共同努力,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和效 率。
建议
01
02
03
04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 善理赔流程和制度,提高理赔
效率和质量。
理赔人员应加强专业培训和学 习,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确保理赔工作的专业性和公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与范围
种类
根据保障范围和保险期限,可分 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别险等。
范围
保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 成的货物损失,以及相关的责任 和费用。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流程
查勘
保险公司会派查勘人员对货物 损失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核赔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案件进行审 核,确保理赔条件和金额符合 合同约定。
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理赔金额争议。
05 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理赔
货物损失原因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船舶颠簸,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理赔过程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理赔,同时需 要核实货物的价值、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被保险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不仅违反 了保险合同条款,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将采 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06 总结与建议
总结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涉及多个环 节,包括出险、报案、查勘、定损、 理算和赔付等。
理赔效率和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理赔人员的专 业水平、运输行业的特殊性等。
7关于海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追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人保财险办发200658号
为促进我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海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追偿工作,加强追偿力度,提高追偿成效,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公司海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追偿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处理海洋、国内水路货运险追偿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追偿工作流程(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工作1、货物受损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当认为具有可追偿因素。
2、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可追偿因素的案件,查勘人员应尽快通知追偿人员参与案件处理,包括:(1)查勘人员接到95518专线信息员调度通知后,根据报案信息,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追偿因素的,应当及时通知追偿人员。
(2)查勘人员在事故现场,或者收货人仓库中查验受损货物时,发现可能存在追偿因素的,应当及时通知追偿人员。
3、追偿人员接到查勘人员的通知后,应当向查勘人员初步了解案情,进行初步证据收集工作。
必要时,可参与查验受损货物的工作,查明事故原因。
4、追偿人员应自行或委托查勘人员了解以下方面的情况:(1)保险货物的出险时间、地点;(2)货物启运日期、到达目的地日期及提货日期;(3)货物损失原因和经过;(4)可能收集到的各种证据;(5)货物特性、损失情况以及装卸、配载、仓储、运输及内、外包装损坏情况、天气情况等,并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责任性质、大小。
5、查勘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及第三方责任,且第三方责任较为明确的,追偿人员应自行或委托查勘人员在被保险人和第三方责任人在场的情况下,就货物受损的原因、程度及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做出初步判断,取得被保险人及第三方责任人的书面确认。
6、为避免被保险人单方面与第三方责任人达成不利于我公司的协议,而在追偿过程中产生争议,在查勘时与被保险人直接接触过程中,追偿人员应自行或委托查勘人员向被保险人申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具有配合、协助保险人查勘及追偿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时向第三方责任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协议延长时效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4、船舶碰撞请求权 2年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第三节 进行追偿
一、保全工作 1、取得可执行的货损担保
银行担保 保险公司担保 船东互保协会(四分之一)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2、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二、单证审核 1、保险利益证明 2、运输合同 3、损失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承运人受雇人员的过失行为 海图过时
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承运人责任受《水 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调整,承运人不享受本 条免责权利。
船舶互撞条款 2、火灾 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承
运人本人的过失除外。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3、天灾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
三、提单的流通程序
1、订立承运合同
2、装船
大副收据
已装船提单
3、信用证环节
议付行 开证行 进口商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4、到货环节 四、提单的分类 (一)货物是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1、已装船提单 注明装运船舶和装运日期 银行只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舶的
提单? 2、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
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
位。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八)索赔时效 1、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起计算。 2、时效中止条件 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 3、时效中断 诉讼、仲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扣船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8日,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船、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价值人民币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
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运地上海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辩称,我们将184吨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支付了保险费,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舷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舱面的棉浆掉入海中漂失,但避免了更大的事故,并且我们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4年12月9日,某糖酒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了白糖购销协议,由后者供应850吨白糖,总价值为3655000元,并办理运输及保险。
次年1月6日,该糖厂与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规定,由该海运公司所属T号轮将货物由海安港运至德胜港。
同日,该糖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3年4月9日颁布,1995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保险人的追偿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Guangdong Branch
索赔清单
STATEMENT OF CLAIM Claim №
地址 Address: 船名 Vessel 提单号码: Bill of Lading № 到岸日期: Arrival Date: 保单号码: Pol./Cert. №
保险人要将
。
在
的情况下,保险人获得的追偿应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
分享,而不是完全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的追偿
01
02 追偿程序
目录
01 定义
01 定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追偿是指
根据代位追偿权
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
由第三人造成的, 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
04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
04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
(1)保险人在未支付赔款前,无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只能在其支付保险赔款的范围内行使; (3)承受被保险人的债权瑕疵; (4)不能向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如姐妹船之间发生碰撞、救助等; (5)第三人需有责任; (6)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去函复证。复函结案的样式如下:
In reply to your letter dated 02-05-2011 . We are pleased to inform you that we are willing to accept your offer of USD100000 in 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 of our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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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特别提款权 英语为:Special Drawing Right。缩写为:SD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一种国际货 币储备单位,最早发行于1970年。为成员国在货币 基金体系内的资产储备,又称纸黄金。最初发行时 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 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 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1、直达提单
信用证中规定不得转船时,结汇时必须使用直 达提单。
2、转船提单 一般由负责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转船提单
1、2之间责任、费用独立 1程负责全部费用,不负全责 1负全责(连带责任)
3、联运提单 两种运输工具 覆盖全程的提单 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但不负全责。 4、多式联运提单 两种以上 存在海运 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或“无船公共承运
人”
多式联运特征: (1)全程责任(签发人) (2)全程联合运输提单 (3)单一运费率 (五)提单格式 1、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
(六)商业习惯 1、倒签提单(区别倒签保单) 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结汇的需要 托运人出具相应的保函 违法违约
2、顺签提单 3、预借提单 装船前或者装船完毕前 及时结汇 提供保函 承运人面临的风险 4、过期提单 提单晚于货物到达 超过议付规定时间
(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承运人受雇人员的过失行为 海图过时
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承运人责任受《水 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调整,承运人不享受本 条免责权利。
船舶互撞条款 2、火灾 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承
运人本人的过失除外。
3、天灾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
2、船东是承运人
3、租船人、无船承运人需注明“作为承运人” 字样。
(二)实际承运人 条件: 1、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包括转委托 2、从事实际运输,具体分类 (三)承运人的代理人 船舶经营人 简式提单的弊端
二、承运人的责任 (一)责任期间 1、集装箱货物 装货港接收货物
拼箱
满箱
卸货港交付货物
2、非集装箱运输货物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第一节 审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 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涉及到的关系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提单持有人。
二、提单的性质 1、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租船运输
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提单为合 同存在的证明)
提单签发时间 提单内容 冲突处理
3、物权凭证
“认单不认人”
可以背书转让,但必须是在船舶到达目的地港 之前?
三、提单的流通程序
1、订立承运合同
2、装船
大副收据
已装船提单
3、信用证环节
议付行 开证行 进口商
4、到货环节 四、提单的分类 (一)货物是否装船
3、指示提单 凭指示
凭xx指示
托运人
背书
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
背书人名字 被背书人名字
(三)提单对货物外表的批注 1、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提单转让一般都要求是清洁提单
结汇
强制结汇 意愿结汇 限额结汇
2、不清洁提单
实际业务中,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将不 清洁提单换为清洁提单,便于结汇。
(四)运输方式不同
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托双方协商同意 的,注有“装于舱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 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灭失 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承运人仍可 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 人对此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 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 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 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装上船
卸下船
(二)适航、适货义务
1、适航时间
开航前
开航时
2、适航能力
船舶自身 人员配备 物品配备 3、适货能力
(三)管货义务
1、装、卸货物和配载
2、谨慎的照料和保管货物
(四)不合理绕航
绕航: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地 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救助行为
合理绕航
共同海损行为
不合理绕航
(五)舱面货
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 11、经谨慎处理仍未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谁主张,谁举证”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
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注:除第2条规定外,承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七)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1、海商法56条
5、甲板货提单
五、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的正面条款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首要条款: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国内法 制约的条款,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适用 范围。
第二节 确定追偿对象和责任
一、明确承运人
(契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的代理人
(一)承运人
1、(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货损货差负 连带责任。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 注明装运船舶和装运日期 银行只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舶的
提单? 2、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二)按照提单的抬头不同划分 抬头:挪抬、平抬 1、记名提单 收货人一栏中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 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 收货人一栏中注明提单持有人 不需背书即可转让
(1)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
(2)货物毛重
(3)托运人与承运人商定
(4)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器具
载明货物件数、未载明
2、海商法59条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 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 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 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 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 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 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 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 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 偿责任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