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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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能力较弱。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少计收入等手段,长期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的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公司的财务账目、银行账户、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询问。

2. 发现偷税事实调查发现,某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间,通过以下手段进行偷税:(1)虚假记账:公司利用虚假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虚构销售收入和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公司利用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应纳税额。

(3)少计收入:公司通过少计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税务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追缴该公司2006年至2010年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

(2)对该公司处以偷逃税款50%的罚款。

(3)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时间长:该公司长期偷税,涉及时间长达5年。

(2)手段多样:该公司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偷税,包括虚假记账、虚开发票、少计收入等。

(3)金额巨大:该公司偷逃税款金额较大,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税收监督,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件,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长期偷税,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法律法规税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税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公司”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阳光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收入也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阳光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税务稽查结果,阳光公司存在以下偷税漏税行为:(1)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阳光公司在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2)隐瞒收入。

阳光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虚列成本。

阳光公司通过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劳务费等方式,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阳光公司在2018年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2. 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4)关于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税法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概述税法案例分析是对国内外实际发生的税收争议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的一种方法。

通过分析税法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法的规定和适用,探讨各种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为税务从业人员和纳税人提供经验和启示。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争议案例某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一笔巨额费用归为研发费用,并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质疑该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真实,认为其存在虚假抵扣行为。

经过多轮审理和调查,法院最终认定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虚假抵扣,要求其重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罚款。

该案例引发了对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的关注和探讨。

一方面,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抵扣的费用真实有效;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企业申报的监督,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案例二: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某公司在购买商品时,使用虚假增值税发票报销,并获得了相应的税额退还。

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虚假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该案例揭示了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鉴别、税务机关的监督能力、企业自查自纠的重要性等。

通过该案例的研究,可以总结出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议,提高增值税征管水平。

案例三: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税务机关通过核对其银行流水和相关交易记录,最终查实了该个体工商户的逃税行为,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和罚款。

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例常见且具有普遍性。

这一案例提示了纳税人要诚实守信,按照税法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逃税行为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结论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深入理解税法的规定和适用,探索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有效的税收管理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增强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为税收征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文档要求:1200字以上,无图片和网址,不涉及邮箱地址。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甲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9年,甲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

稽查局认为,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申报纳税款共计2000万元。

经过调查,稽查局依法对甲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 对甲公司少申报的税款2000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 对甲公司少申报的税款2000万元,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少申报税款的两倍,即4000万元。

3. 对甲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责。

甲公司不服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行为,以及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六)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涉嫌逃避国家税款。

经调查,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情概述1. 偷税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逃避国家税款。

具体表现为:(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开具虚假发票,将本应计入收入的部分隐瞒,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未计入公司账目,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 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对该公司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纳税。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2.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报送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七)未按照规定报送税务登记证件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九)未按照规定报送其他税务资料的。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的龙头企业。

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涉嫌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2. 如果存在偷税行为,应如何计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 A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不得有隐瞒、谎报、少报、漏报、欠缴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即A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税款,存在偷税行为。

(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计算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纳税款×日滞纳金比率×逾期天数。

(三)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存款人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原告A公司因与税务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产生争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5亿元,利润总额为1亿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在对A公司2018年度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认定A公司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A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A公司不服税务局的处理决定,认为其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A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2. 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在本案中,A公司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5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亿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5亿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0.3亿元,加计扣除项目金额为0.2亿元。

根据上述计算,A公司的增值额为1.6亿元。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因此A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6亿元×30%=0.48亿元。

而税务局认定A公司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即认定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58亿元。

对于A公司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A公司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2)税务局是否对A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进行了审核?(3)税务局是否有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根据案情简介,A公司已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税务局也进行了审核。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因增值税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一笔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在审核甲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时,认为甲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涉嫌偷税漏税。

甲公司则认为,该笔款项系预付款性质,不属于进项税额,无需申报抵扣。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将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案件分析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支付了增值税额,依法应当计入进项税额。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税收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3篇)

税收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过程中,该公司被查出存在偷税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此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该公司在2018年销售了100套房产,销售收入共计1亿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额的6%,即600万元。

(2)在税务申报过程中,该公司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而是将其分为两部分: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虚构的销售收入5000万元。

虚构的销售收入用于抵扣实际销售收入,从而少缴纳增值税300万元。

(3)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虚构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分析(1)该公司偷税行为的原因该公司偷税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该公司在税务申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以减少应缴税款。

2)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税收法律制度的执行存在侥幸心理。

3)税收监管不到位。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的偷税行为。

(2)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

部分税收法律法规存在模糊地带,给企业偷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实存在逃税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通过以下方式逃避税款: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 隐瞒收入:该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而是以现金形式收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虚列成本:该公司虚列部分业务成本,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4.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该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调查,该公司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隐瞒收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隐瞒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虚列成本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列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列成本,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状况,逃避纳税义务。

经过税务机关长期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偷逃税款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甲公司财务账簿、银行账户、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销售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支出:甲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隐匿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未将实际收入计入账簿,以此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2.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补缴2009年至2013年期间偷逃的税款,共计1000万元。

(2)缴纳滞纳金:由于甲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金额为补缴税款的5%。

(3)罚款: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处以偷逃税款金额50%的罚款,即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

2. 处罚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税收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在201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因对部分税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经税务机关调查,甲公司承认错误,并补缴了税款。

本案涉及的主要税法问题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法。

二、案例分析1. 增值税问题甲公司在2018年销售货物时,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甲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的进项税额误算为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具体分析如下:(1)税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分为17%、11%和6%三个档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销项税额。

”(2)案例分析甲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应按照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然而,甲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的进项税额误算为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补缴少缴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问题甲公司在201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因对部分税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具体分析如下:(1)税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案例分析甲公司在2018年发生了一笔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该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长期采取偷税行为。

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累计偷税金额达数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查处。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虚开发票:A公司通过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成本转移到关联企业,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 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少计收入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偷税金额巨大:经调查,A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累计偷税金额达数百万元,严重侵犯了国家税收利益。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1.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缴A公司偷逃的税款、滞纳金。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A公司处以偷逃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

3. 刑事责任:鉴于A公司偷税行为严重,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长期采取偷税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查处,追缴了偷逃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税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A公司业绩逐年攀升,成为当地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6年,A公司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当地税务局稽查。

经过稽查,税务局发现A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500万元。

税务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A公司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税务局维持了稽查结果。

A公司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50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认定A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自应当缴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税款数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缴纳滞纳金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为了提高利润,公司负责人决定采取偷税手段,减少应缴税款。

经过调查,该公司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偷税:1. 虚假记账:公司将实际销售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减少应税收入。

2. 虚列成本:公司将不属于成本的项目计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采取关联交易手段,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降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

4.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偷逃税款共计2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2000万元。

2. 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1000万元罚款。

3. 对公司负责人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法律分析1. 虚假记账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某公司采取虚假记账手段,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计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某公司负责人因虚假记账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 虚列成本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公司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虚列成本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3. 关联交易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税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8年的一次税务检查中,该公司被发现存在偷税行为。

根据检查结果,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对该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账户等资料的查阅,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2.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讯问。

3. 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承认存在偷税行为,并表示愿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4.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补缴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滞纳金。

5. 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2. 案件分析(1)偷税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在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补缴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滞纳金。

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

(3)行政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该案件被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被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1. 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事实(1)虚构业务:A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虚构了多笔业务,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公司收入虚报为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虚构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骗取国家税款。

(3)骗取税款: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共计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

3. 案件处理(1)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缴其骗取的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税法风险防范(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3)加强税务申报管理: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以某企业逃税案件为例,分析税法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至2017年累计逃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逃税行为。

二、税法法律分析(一)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真实、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二)案件分析1.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逃税行为。

税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A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8年,A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查处,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1. 税务机关查处情况根据调查,A公司在2009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5000万元。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获了大量证据,包括虚假合同、虚开发票、银行流水等。

2. A公司违法行为(1)虚构合同:A公司虚构了多份虚假的购销合同,以降低销售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虚开发票:A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虚开发票,将购入的原材料、设备等成本转嫁给其他企业,以降低自身成本。

(3)偷税行为:A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50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缴税款,其行为构成偷税。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少缴税款50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处理结果1. 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理,追缴其少缴的税款5000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

2. 法律诉讼A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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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WHERE
案例介绍
02 WHEN
03 WHAT
天元汽车配件厂(简称天元厂)有职工200多人,生产汽车配件。 其下属的民政福利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有职工40人,其中 有24人为“六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 残疾)。天元厂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而下属的民政福利 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00多万元。由于民政福利企业“六残”人员占 到生产人员60%,根据规定,该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当年扣除成本费用后,其所得额为300万元,依照规定,该企业免纳 所得税,所以该企业当年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对汽车 配件厂征税时,发现该企业收入偏低,于是对两厂进行了税务检查, 发现汽车配件厂将相当一部分收入转移至下属民政福利企业,享受 免税政策。经检查:汽车配件厂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280万元,转移 收入后实际少纳增值税和所得税58万元。于是,税务机关认定天元 厂为偷税行为,除依法追征了所偷的58万元税款和滞纳金外,移交 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04 HOW
01 WHERE
法律问题
1
02 WHEN
天元厂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天元厂转移收入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2 3 4
天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行为?
应该对天元厂做出怎样的处罚?
03 WHAT
04 HOW
2015-1-11
相关法律知识
01 WHERE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规定“实际安置的残疾 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比例高于25%(含 25%),并且实际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 (含10人)”的单位就能 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
福利机构不能成为 避税天堂
01 WHERE
小组成员与分工
02 WHEN
03 WHAT
资料收集:陈琳ICS11032 张仲园ITE11034 案例分析:罗德成MDA11023 王永ESE11019 林君婷PAM11039 资料整理PPT制作:杨莉ICS11040 演讲:原璟PRM11001
04 HOW
01 WHERE 三 、 把 好 日 常 监 管 关 规范财务核算。结合已实行的中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纳税人建帐建制 加强辅导,督促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 积极与财政等部门配合,对会计人员 加强教育和管理。 加强日常巡查。按照总局提出的 “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有关台账, 责任区管理员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巡 查力度,定期深入企业了解纳税人的 各项涉税资料,不定期地核查残疾职 工的上岗的情况和工资支付、社会保 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02 WHEN
NO.4
03 WHAT
04 HOW
2015-1-11
9
01 WHERE
《刑法》(1997)第两百零一条,纳税 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 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 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 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 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02 WHEN
03 WHAT
04 HOW
01 WHERE 是天 否元 属厂 于转 关移 联收 交入 易的 ?行 为 本案中,民政福利企业属于 天元厂投资所办,存在拥有和被 拥有的关系,所以两者是属于关 联企业。但是,两者并不是通过 转让定价等方法转移利润减少纳 税,而是,天元厂直截了当的将 其收入转移到了民政福利企业的 账户,他们之间不属于业务往来, 因此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04 HOW
01 WHERE 二 、 把 好 认 定 资 格 关
02 WHEN
03 WHAT
04 HOW
规范审核调查。1、严格资料审核。 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重点核对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岗 位、工资表以及残疾人员签字,看残疾 人占生产工人比例是否真实。2、规范 实地调查。管理人员要深入企业,了解 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等情况,对企业 的性质、资金来源、残疾人员岗位等逐 项进行查验核对。 加强部门协作。基层税务机关应对 本区域内的残疾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彻底 的普查,参与残疾人年检工作,建立残 疾人电子档案,进行电子数据比对,及 时发现“一人多挂”现象。
02 WHEN
NO.5
03 WHAT
04 HOW
2015-1-11
10
法律分析与结论
01 WHERE 优天 税 惠惠 元天 收 政政 厂元 优 能厂 ?策 惠 否能 策天 政 享否 ?元 策厂 受享 能 税受 否 收税 享收 受优 本案中民政福利企业“六残” 人员占到生产人员60%,符合上述 规定的要求,所以该民政福利企业 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该民政福 利企业是天元厂投资设立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税收权利, 承担税收义务,因此,国家赋予的 税收优惠政策只能由该民政福利企 业独自享有,天元厂不是民政福利 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
0W
2015-1-11
8
01 W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02 WHEN
NO.1
03 WHAT
04 HOW
2015-1-11
01 W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 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 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 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 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 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的其他关系
02 WHEN
03 WHAT
04 HOW
01 WHERE 四 、 把 好 政 策 兑 现 关
02 WHEN
03 WHAT
04 HOW
高度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 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这项利国利民的 重大决策,确保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 正落实到位。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要 积极予以认定。在办理退税过程中,要 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不能因为税收收入 任务的影响,占压、延缓退税,甚至不 予退税。 完善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 制,加大对税收优惠企业政策落实情况 检查。建立公开透明的退税公告等机制, 定期向社会公告享受退税优惠的民政福 利企业情况。严肃处理各级政府、部门 和税务机关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02 WHEN
03 WHAT
04 HOW
01 WHERE 偷天 税元 行厂 为的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天元厂征 税时发现其收入偏低。拥有200多名 职工的企业,年销售收入竟然只有 拥有40名职工的下属企业年销售收 入的五分之一,于是税务机关对天 元厂和其下属企业进行了税务检查, 发现天元厂确实存在转移收入的情 况。天元厂利用下属民政福利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的优势来逃避纳税已 经违反了上述的规定,该行为属于 偷税行为。
02 WHEN
NO.2
03 WHAT
04 HOW
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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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W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 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 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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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WHEN
03 WHAT
04 HOW
案例启示与扩展
01 WHERE 把好政策兑现关 把好政策制定关
02 WHEN
03 WHAT 把好日常监管关 04 HOW 把好认定资格关
01 WHERE 一 、 把 好 政 策 制 定 关
02 WHEN
03 WHAT
扩大优惠行业范围。应根据 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慎重、公正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经济性质 范围,适当在企业经济性质的确 定上有所突破,充分发挥税收促 进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作用。
02 WHEN
03 WHAT
04 HOW
01 WHERE 的应 处该 罚对 ?天 元 厂 做 出 怎 样 本案中,天元厂应纳增值税和所 得税280万元,转移收入后实际少纳增 值税和所得税5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的20.71%,符合上述中的纳税 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 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 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所以本案中天元 厂已经构成偷税罪,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天元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且根据其情节应当对天元厂判处偷税 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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