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起税收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该公司在开发一宗土地时,因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平整费用等,导致土地增值额较大,从而应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导致少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3. 调查取证为查明事实,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进行了评估。
4. 裁决结果经调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其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已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税务机关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的评估也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税法案例分析是一种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理解和解释税法规定的方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以下案例来阐述税法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小商家的增值税张先生是一家小型零售商。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当企业年销售额超过一定阈值时,必须缴纳增值税。
张先生的年销售额超过了规定阈值,因此他需要了解如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将销售额减去购买原材料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部分。
因此,张先生需要准确核算自己的销售额和相关的成本。
在计算过程中,他需要确保合法合规,避免任何不当行为或漏税情况。
案例二: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某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进行业务,因此面临不同国家税法的适用。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该公司需要实施税务筹划措施。
通过分析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以及各国税法规定,该公司可以合法地调整利润分配、资金流动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以降低税率和减少税负。
然而,公司必须确保在筹划过程中不违反税法规定,避免涉及任何税务避税的非法行为,以免引发纳税和法律风险。
案例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李女士是一位自由职业者,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获得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她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及时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与个人的收入来源和金额有关。
李女士需要详细记录并核算自己的收入和相关的支出,以计算出应纳税额。
此外,她还需要了解各种税前扣除政策和免税额度,以便在申报时享受相应的减免。
案例四: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某制造企业在近期进行了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以提升产品竞争力。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
该企业需要详细记录和核算与研发相关的成本,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研发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以减少纳税金额。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税法的正确应用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税务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负,还能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自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自考税法必考案例
1.案例: 某汽车修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 年某月发生下列业务: (1) 实现收入 35 万元(不含税); (2)购进各种修理用零部件 15 万元(依法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支付工人工资 5 万元; (4) 上期未抵扣税款 2 万元。
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 说明该修理店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并列出该厂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 (购进) 扣税法, 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增 值税税 额时,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凭进货发票注明的税额, 从当期的销项 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 。
其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本题中, 工资和上月末抵扣税款应在税前扣除。
故应纳税额为 35-5-2-15=13 万元, 13 万元再乘以 17%的增值税率即为应纳增值税额。
2 某私营企业高级技师 2011 年 2 月取得收入如下: (1)基本工资 2600 元; (2) 加班费 420 元; (3)综合奖 1200 元; (4)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 1000 元; (5) 转让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收入 50000 元; (6)到期国债利息 1000 元。
该技师的上述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已经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 说明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并列出计算式。
5-184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基本工资、加班费、资金属于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2000 元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全月工资、薪金收入 - 2000 元)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工资应纳 税额= (4220- 2000) ×l5%-125=208 (元)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以及国债利息属于免税优惠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个人发明专利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20%的费 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税务案例是指在税务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水平。
以下是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维权女孩"案例这是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案件。
个体户主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个体户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胜诉,被认定为企业所得,减少了纳税额。
这个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在遇到纳税纠纷时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 "6194亿元逃税门"案例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的案件。
该跨国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了高税率地区的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监管,防止相关逃税行为。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增值税退税行为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确立了相关纳税义务并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行为。
4. "失信纳税人"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出入境、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 "非法退税"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报关、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退税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管,确保退税合规。
6. "跨区域税负优化"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资金流动等方式进行税负优化的案件。
实际征税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市居民,从事个体经营。
2018年,李某在某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时,因对实际征税法的理解与税务局产生争议,遂将税务局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根据实际征税法规定,其应缴纳的税款应按照其实际收入计算。
然而,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却以李某申报的收入为依据,认为李某申报的收入低于实际收入,要求李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李某认为税务局的做法违反了实际征税法的规定,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实际征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
一、实际征税法的解读实际征税法是指以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作为征税依据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计算税款,不得少征、漏征税款。
二、李某与税务局的争议焦点1. 李某的实际收入是否低于申报收入;2. 税务局是否有权根据实际征税法的规定调整李某的申报收入。
三、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的实际收入确实低于申报收入。
根据实际征税法的规定,税务局有权根据李某的实际收入计算税款。
因此,税务局要求李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一、李某应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实际征税法的适用问题,对于实际征税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实际征税法的立法目的实际征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税款,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
本案中,李某的实际收入低于申报收入,其行为已构成逃避税款。
2. 实际征税法的适用条件实际征税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纳税人有逃避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纳税人未按照实际收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税款。
本案中,税务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的实际收入低于申报收入,且李某未按照实际收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税款,因此税务局有权根据实际征税法的规定调整李某的申报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案例
个人所得税法案例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法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用来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税率和纳税义务等内容。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法案的一些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条文。
案例一: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经理,他的年薪为5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张先生需要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张先生的年薪超过40万元,则超出的部分需要按照以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以下部分:3%-40万元至60万元部分:10%-6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20%-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25%-200万元以上部分:30%根据以上税率,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40万元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的年薪减去40万元的免税额,即10万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万元;-因此,张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万元。
案例二:小王的个税优惠小王是一名普通职员,他的年薪为2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小王可以享受教育支出等方面的个税优惠。
假设小王在过去一年中,在符合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因教育支出等方面的实际支出共计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小王可以将这部分实际支出从应当纳税的收入中扣除。
即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年薪20万元减去实际支出10万元的部分计算。
因此,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年薪20万元减去实际支出10万元,即剩余的1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10万元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0元。
案例三:李女士的累计计税李女士是一名高级销售人员,她的年薪从去年开始上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李女士需要按照累计计税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去年李女士的年薪为50万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根据税率表,5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5万元。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2019年年度审计中,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少计收入1000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0万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税款。
”2. 违法行为分析:- 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计收入10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少申报15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少申报3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增值税150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加收滞纳金;- 罚款30万元。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市B公司员工张某,在2019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5万元,其中含奖金1万元。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仅按工资收入计算。
后税务机关发现此问题,要求张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奖金,应当计入综合所得。
”2. 违法行为分析:-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案案情简介:某市C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适用案例(附答案)
税法适用案例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2-1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上月留抵税额2000元。
2009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收购价3000元/吨,共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
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企业收回所加工的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
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税款68000元。
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当月通过认证。
(3)从国外购进两台机器,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
同时进口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到岸价格150万元。
当月,公司在海关缴纳了30万元关税及进口消费税18万元。
当月,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92.5万元(含税)销售给国内某企业。
(4)将产品对外投资入股,该企业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500000元。
(5)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一批产品,价款500000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运杂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上记载运费300元,建设基金100元,保险费、装卸费100元。
(6)本月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80000元(不含税),折扣率5%,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7)本月将2008年9月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予以没收。
(8)上月购进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价为10000元。
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2-2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业发票,注明应收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税法案例
税法案例案例1:1999年6月,某特区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南方电气公司(一般纳税人,简称南方公司)1997、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南方公司1997年全年仅11月份申报1次,抵扣进项发票4张,抵扣税额3万元,其余43张进项发票累计76万元的进项税款因未申报而未抵扣(该市国税局文件规定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税款)。
1998年1月,南方公司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将上述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于当月抵扣。
2.南方公司1998年实际总销售收入为215万元(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销售收入,地产地销销售收入按特区政策享受免税待遇),但该公司采取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49万元。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稽查分局认定:南方公司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不予抵扣;瞒报收入、调增地产地销产品收入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加征滞纳金13万元。
南方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缴清上述款项后,与1999年10月4日向特区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市国税局审查复议申请后,于2000年1月2日做出复议决定:(1)依据市局文件,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取得的43张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理应予维持;(2)该公司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0.2倍的罚款。
南方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存在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判决?答:1.(1)该市国税局的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复议机关应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作出0.2倍罚款的决定属于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告知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不应由复议机关作出。
2.法院应以不予抵扣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法院根本不予认可)、作出罚款决定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十大税法案例
十大税法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十大税法案例,保证让你们大开眼界!
先来看看这个例子,就像你本来开开心心地走在路上,突然有人告诉你要交一笔你意想不到的税,你会不会傻眼?曾经就有个企业,自以为一切都合规呢,结果一查,竟然在税务上出了大问题!
还有啊,有个个人纳税人,总觉得自己的那些小九九不会被发现,不把税法当回事。
哎呀呀,这可真是自找麻烦呀!这就好比你偷偷藏了个糖果,以为不会被发现,结果最后还是露馅了。
再说说这个案例,有个大公司啊,在税务申报上做手脚,这不是明摆着跟税法过不去嘛!这不就像在一场比赛中作弊,能不被抓住吗?笑话!
有的小公司呢,就想着能躲就躲,能少交点就少交点,最后被查到罚款,真是得不偿失啊!这就像你想要偷懒不写作业,最后被老师批评一样。
一个知名企业家,竟然也在税务问题上栽了跟头,你说惊不惊讶!这可真是给大家都敲响了警钟啊。
再讲一个例子哈,一个小商贩,觉得自己规模小就无所谓,可税法才不管你大小呢!这就像是大象和蚂蚁,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还有一个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玩税务花样,以为能瞒天过海,哼,怎么可能逃得过税务机关的法眼!
这些案例可都是真实发生的呀,朋友们!难道还不值得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吗?税法可不是闹着玩的,不管你是谁,都得老老实实遵守!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税法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规则,只有大家都遵守,我们的社会才能更有序,更公平,更美好!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税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于是,科技公司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以期降低税负。
三、案例分析1. 税务筹划行为(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科技公司为享受此优惠政策,加大了研发投入,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2)广告费用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科技公司针对广告费用,合理制定广告策略,确保广告费用控制在限额内。
2. 税务合规风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科技公司部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风险。
②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科技公司研发费用核算过程中,存在核算不规范、核算科目混乱等问题。
(2)广告费用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广告费用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科技公司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导致多扣除广告费用。
②广告费用支出不合规:科技公司部分广告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存在不合规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负。
然而,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若科技公司不能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税收违法。
2. 建议(1)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与合规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税务行为合法合规。
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软件公司高级工程师。
2019年,张某因工作需要,赴国外某城市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交流。
根据公司规定,张某在国外的工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张某认为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其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
张某与公司就个人所得税问题发生争议,遂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 如何界定“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时间标准?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个人取得的所得:(一)在中国境内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三)在中国境内转让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四)在中国境内许可或者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六)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活动的所得。
本案中,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如何界定“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时间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未离开中国境内超过30天;(三)在中国境内居住满90天,连续居住不满1年,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累计超过90天。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虚列支出。
2014年,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件事实(1)A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涉及金额共计1000万元。
(2)A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偷税案件,A公司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案件原因(1)A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A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3)A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树立诚信意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财税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
在2018年税务稽查过程中,该公司被查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案例分析1.偷税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谎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符合偷税行为的认定。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谎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公司偷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谎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人民币50万元;(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3)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总结1.偷税漏税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税款。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涉税违法行为:1. 虚假申报:XX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度纳税申报中,故意隐瞒销售收入,虚报成本费用,导致少缴税款。
2. 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X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3. 跨区域偷税:XX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在不同地区开具发票,虚增成本费用,达到偷税目的。
4. 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XX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故意隐瞒实际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查阅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发票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申报、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区域偷税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2. 税务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追缴偷逃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缴XX科技有限公司偷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对XX科技有限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偷逃税款金额的1倍,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3)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将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对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审理,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假申报的法律风险XX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故意隐瞒销售收入,虚报成本费用,导致少缴税款。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偷逃税款,并处以罚款。
2. 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XX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国际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如何处理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转让定价争议,涉及国际税收法律、转让定价规则以及两国税法的适用问题。
二、案件概述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主要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由于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采取了转让定价策略,即将高利润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子公司,而将低利润的产品销售给美国总部。
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逃避了中国的税收。
公司则认为,其转让定价策略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不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2.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导致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3. 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四、案件分析1. 转让定价策略的合法性根据《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转让定价准则》,转让定价策略本身并非非法。
关键在于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转让定价应该与市场条件下的独立交易价格相一致。
在本案中,公司需要证明其转让定价策略是基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
2. 利润转移的认定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要证明这一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显著差异;(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存在差异;(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存在差异。
公司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反驳税务机关的指控:(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差异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导致的;(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差异是由于两国税法规定导致的;(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与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
税法计算题和案例
一.增值税公式: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售价X 增值税率—进货成本X 增值税率= 增值额X 增值税率1.案例1:有发票与没发票采购部的小李对财务部的小张说:“我们采购部这次费尽周折,买到了只要8万元的材料,你可知道市面上一般卖10万元啊,我们为公司节省了2万元的成本。
”小张不相信,让小李拿票据给他看,结果只有一张收据。
“发票呢?”小张问。
“那个老板说价格上给了我们这么多优惠,就不开发票了,我们也就没要了,不然他也要我们10万元。
”“什么?没有发票,这次可能亏了。
”小张马上拿出计算器粗略一算,非但没有节省成本,实际上还亏了2万多元。
分析要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同时购买的着部分材料的成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务小贴士:购进原材料时一定要有发票,千万不要帮商家偷税。
因为发票比钞票还珍贵。
2. 判断:某木地板销售公司为卖木地板而提供运输服务。
销售额为20万元,收取的运输费为1万元。
该公司应将运输费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答案】√分析:分析此类问题时,首先确定应税主体的主业是应纳增值税的还是应纳营业税的;其次,二者行为之间是否有紧密联系。
若主业为应纳增值税的,为主业所带“副业”提供劳务,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相反如果主业是应纳营业税的,为主业所带“副业”提供的为应纳增值税的行为,该类混和销售行为,视为非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3. 多选: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的有。
A.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B.铝合金厂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C.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D.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负责上门安装【答案】AC分析: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属于征税营业税的行为。
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4. 案例2:请判断以下两种情况的行为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依法纳税的案例
依法纳税的案例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不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依法纳税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纳税的重要性,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依法纳税的案例。
案例一,个人所得税纳税。
小明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每个月通过线上平台接单做一些兼职工作,因此他的收入并不是固定的。
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小明了解到他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于是,他按照税法规定,每个月将自己的收入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明的这种依法纳税的做法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为他自己的财务状况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企业纳税合规。
某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由于刚刚成立不久,经营状况并不是很理想。
然而,公司的负责人始终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费。
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公司的这种依法纳税的做法不仅赢得了政府部门的认可,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三,合同纳税。
小张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经常与一些公司签订合同进行项目合作。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小张始终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与公司进行合作时,他坚持要求对方开具合法的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小张的这种依法纳税的做法不仅帮助他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也为他自己的财务状况提供了保障。
案例四,纳税申报。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及时足额地完成了各项税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企业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各项税收,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的这种依法纳税的做法不仅让企业在税收方面遵纳了国家法律,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固的财务保障。
以上就是一些依法纳税的案例,这些案例无一不彰显了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税收部门也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纳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税收环境。
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某市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员工。
2021年,张三因公司业绩突出,年终奖为10万元。
然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张三与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
张三认为,自己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张三的年终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以下各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年终奖、提成、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三)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的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张三的年终奖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张三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所得;(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所得;(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所得。
”本案中,张三的年终奖不属于上述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因此,张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张三的年终奖不属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此,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胜诉。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2019年,王某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2019年3月,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可能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2. 证据收集调查组通过查阅王某企业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王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假记账:王某通过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王某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虚构业务往来,降低实际经营成本。
(3)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违法事实确认经过调查,税务机关确认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如下处理:1. 责令王某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
2. 对王某处五万元罚款。
3. 将王某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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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XYZ股份公司委托ABC会计事务对2007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ABC会计事务准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拟派A和B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
假定存在以下情况:(1)A注册会计师的持有XYZ股份公司的股票100股,市值约800元。
(2)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受聘担任XYZ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ABC会计师事务所所在执行该审计业务前,将A注册会计师调离审计小组。
(3)B注册会计师的姐姐在XYZ股份公司会计部门工作,但非会计部负责人。
B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4)XYZ股份公司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正式纳税鉴证意见。
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5)前任注册会计师XYZ股份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因认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所以决定不再提请XYZ股份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
(6)B注册会计师在其递交给XYZ股份公司的名片上显示,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大学教授”、“湖北省先进个人”等。
要求:请分别针对上述(1)(3)(6)种情况,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请分别针对上述(2)(4)(5)种情况,判断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l)违反。
当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A注册会计师持有XYZ公司的股票,尽管金额较小,但A注册会计师实质上与XYZ公司存在除审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
(2)违反。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独立董事,否则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3)违反。
当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这些关联关系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B注册会计师是审计项目负责人之一,与其在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姐姐属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会计核算工作会对审计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
(4)不违反。
为XYZ股份公司提供纳税鉴证意见是审计服务的延伸,两者并非不相容的业务。
(5)违反。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XYZ股份公司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安排三方会谈,以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6)违反。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其名片印有社会职务,称号。
案例2XYZ股份公司委托ABC会计事务对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ABC会计事务准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拟派A和B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
假定存在以下情况:(1)XYZ股份公司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一定数额的审计收费,但允诺将正在开发的写字楼以优惠的价格销售给事务所。
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了XYZ股份公司的要求。
(2)A注册会计师的哥哥持有XYZ股份公司的股票100股,市值约800元。
(3)B注册会计师的姐姐在XYZ股份公司统计部门工作,但非统计部负责人。
B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4)ABC会计师事务所特聘王明协助测试XYZ股份公司的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
王明参与过XYZ股份公司会计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对该系统较熟悉。
(5)ABC会计师事务所与XYZ股份公司进行业务合作:ABC会计师事务所开发管理系统,XYZ股份公司负责销售,相关利润由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
(6)ABC会计师事务所将其简介委托XYZ股份公司销售部门向其客户赠送。
要求:请分别针对上述(2)(3)种情况,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请分别针对上述(1)(4)(5)(6)种情况,判断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违反。
当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2)不违反。
当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其兄持有的股票属间接利益,不重大。
(3)不违反。
当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这些关联关系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统计工作一般不构成鉴证对象。
(4)违反。
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会出现自我评价。
如果王明协助测试XYZ股份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会导致自我评价(5)违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客户不能存在经营关系。
(6)违反。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
ABC会计师事务所将其简介委托XYZ股份公司销售部向其客户赠送,并未取得非客户的要求。
案例31. A和B注册会计师对XYZ股份有限公司2009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其未经审计的有关报表项目金额如下要求:(1)请代为注册会计师计算该公司2007度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2)简要说明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1)2009年度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按资产计算180000万元╳0.5%=900万元,按股东权益计算:88000万元╳1%=880万元;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计算:240000万元╳0.5%=1200万元;按照净利润计算24120万元╳5%=1206万元。
应选择金额最小的880万元作为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2)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和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是:重要性水平金额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量越多。
案例4.审计人员在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时,分别设计了以下三种情形,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要求:(1)分别计算上述三种情形下的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2)哪种情形下需要审计人员获取最多的审计证据?为什么?参考答案:情形一:可接受检查风险=3%/(60%╳50%)=10%情形二:可接受检查风险=2%/(80%╳50%)=5%情形三:可接受检查风险=2%/(100%╳100%)=2%(2)第三种情况需要获得最多的证据,因为,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越低,审计抽样规模应越大,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案例5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该注意把握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发票开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账日期;三是发货日期(对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
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是营业收入截止期测试的关键所在。
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线实施营业收入的截止期测试,这三条路线可用下表来表示(请补充完成下表):参考答案案例6审计人员对某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该企业应收账款帐户有100户,除有10户应收账款每户超过10万元以上外,其余90户都在5万元左右。
审计人员首先对应收账款内部控制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发现各控制点均有良好的控制。
问题:1.请确定函证的范围和对象,并说明理由2.假定回函全部收到,但复函中有六户提出如下意见:(1)无法复核(2)所欠余额20000元已于当年12月25日支付(3)大体一致(4)经查,12月30日第456号发票(金额为25000元)系目的地交货,本公司收货日期是此年1月5日,因此询证函所称12月30日欠款之事与事实不符(5)本公司曾于10月份预付款7500元,足以抵付对账单所列两张发票的金额5000元(6)所购货物从未收到针对上述意见,审计人员应作何种处理?解答:1.函证范围为10万元以上的客户和一定比例的其他客户函证对象: 10户 10万元以上18户(90户×20%)(随机抽取20%的其他客户)理由:各控制点均有良好的控制,因而不需要对100户全部进行函证,应只需对10万元以上帐户和其余帐户的20%即18户进行函证。
如果对28户的函证和进一步审查中发现有问题,可扩大抽查范围。
2.(1)此种情况下应采用替代审计程序,主要是审查客户定货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副本、货运文件等资料,验证构成应收账款的销货交易是否确实发生。
(2)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时间差异造成,审计人员应审查收款凭证,查看货款是否及时收到及收到日期。
如果货款函证发出日之前已收到则可能是记账错误,即收到货款时错误贷记另一客户的明细账户,审计人员应审查帐户记录并对贷记的帐户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3)该顾客的回答很不清楚。
审计人员应重新函证,请具体准确回答(4)此种情况很有可能是客户在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前就确定为销售实现。
审计人员应审查销货发票的副本和有关的购销合同、协议。
(5)审计人员应查明预收货款是否确实收到并以入账,如查明确能抵付,应提请客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6)审核货运文件等资料以查明货物是否确以运出,如确未运出,应提请客户作调账处理。
案例7:注册会计师对某企业2007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为1200000元,经审计人员审查并与相关凭证明细账等核对发现:(1)12月8日销售多余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未结转销售材料的实际成本27000元。
(2)12月12日收到某单位订购乙产品的订金75000元,已存入银行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但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3)12月18日将乙产品15件拨付某代销单位,即刻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4)12月28日向某单位销售乙产品2件。
根据合同规定,由本企业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但尚未完成。
企业已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注:乙产品销售单价3000元,单位成本2250元)要求:(1)指出上述业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编制调整分录;(2)计算并确定上述存在问题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主营业务利润的影响额。
参考答案:(1)①12月8日的处理应做调整。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多余材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将成本结转至其他业务支出。
调整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借:其他业务支出 27000贷:原材料 27000②根据会计制度规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主营业务收入于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商品发出时确认。
产品订金为预收款。
调整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75000贷:预收账款 75000③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收入。
调整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45000贷:应收账款 45000借:委托代销商品 33750贷:主营业务成本 33750④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随同商品的售出提供安装或检验等售后工作的,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