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解决双重征税和避免税收逃避的问题。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高税收,滥用税收协定,利用其中的漏洞规避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以一些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协定合理切割业务在某国A,公司X是一个跨国公司,拥有子公司Y。
公司Y位于某国B,而某国A的企业所得税率较高。
为了减低公司X的整体税负,他们利用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公司Y设置为分公司,将公司X设置为母公司。
由于分公司并不需要支付企业所得税,公司X通过这种方式成功降低了所得税的负担。
这一案例中,公司X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真正的主体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从而获得了税收上的优势。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税收协定的初衷,也剥夺了国家应有的税收收入。
案例二:跨国公司利用假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在某国C,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
公司Z想要避免在某国C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于是他们将公司A设立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到某国C。
然而,公司A实际上是由公司Z管理和控制的,公司Z通过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成功地规避了高税率。
这一案例中,公司Z利用了税收协定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规定,将其设立为假外商投资企业,既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又避免了高税率的支付。
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案例三: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公司B是一家在某国D有高税率的企业。
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B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手段来规避高税收。
他们将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转移到一个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主要在低税率地区产生,以此来减少在某国D的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中,公司B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扭曲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
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为例,分析其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以及其面临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涉及电子、通信、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1. 转移定价:该公司通过在境内外的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内部交易,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例如,将高利润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将低利润的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境内子公司。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利用中国境内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业务转移到这些地区,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3. 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该公司通过境内外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人为地调节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法律分析1. 转移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该公司通过不公平的内部交易转移利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滥用。
该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业务,属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3. 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虚开发票。
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违法行为。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适用法律标准的避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利用国际税收筹划手段进行合法避税。
本案例以某跨国公司为例,探讨其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合法避税。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总部位于我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近年来,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税负也逐年增加。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
三、案例分析1. 选择低税负国家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国税制差异,选择了税负较低的B国作为其海外子公司的注册地。
B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较低的税率,且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所得不征收预提税。
通过在B国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可以将部分利润转移到B国,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转让定价策略该公司在跨国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策略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
具体做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设定较低的内部转让价格,使得利润主要集中在税率较低的B国子公司。
这种做法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3. 利用税收协定该公司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税收协定。
例如,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资本收益等给予了优惠。
该公司利用这一协定,降低了在B国的税负。
4.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在B国投资时,充分利用了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B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减免,该公司抓住这一机遇,加大在B国的研发投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5. 合理利用会计政策该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降低税负。
例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该公司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加快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从而降低了当期税负。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措施,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日益增多,跨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在我国税收筹划中的争议为切入点,探讨国际税收法律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子公司乙公司。
甲公司为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将乙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以减少我国境内税负。
2. 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将乙公司的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以增加研发费用抵扣。
乙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税收筹划行为,认为甲公司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2. 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3. 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法院认为,甲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
甲公司转移利润、利用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以及转移研发费用等行为,均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不构成逃避税款。
2. 关于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法院认为,甲公司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权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甲公司提供的税收协定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协定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关于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法院认为,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甲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转移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
【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2015-05-2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一家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公司,据此享受《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中国税收义务。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精心准备,与外方代表多次谈判,重新确认了该企业的非受益所有人身份,最终补缴税款479万元。
1479万元来自香港的一笔巨额税款2015年2月28日,春节过后,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正在进行全员培训。
这时,一架大型民航客机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起飞,机上一位年轻女子神情凝重,1个小时后,飞机降落在了青岛流亭国际机场。
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早已在此等候,女子迅速上车,向着青岛市某企业疾驰而去。
这位衣着干练的女子就是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这是她第五次来青岛。
就在张丽抵青的前一天,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接到上海方面的通知,一笔巨款从香港的汇丰银行汇入青岛市某银行,要求该局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核实确认。
办案人员迅速忙碌起来,来自案源科、检查科和执行科等科室的6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办案小组,案源科负责准备有关该案件的初始资料以及案件选取等事宜;检查科负责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对证据材料,确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盖章签字等事宜;执行科负责与张丽到青岛市某银行协调入库。
因受外汇管制的规定,A香港公司无法在境内直接缴纳税款,只能自境外汇入外币并按规定汇兑成人民币后用于缴纳。
时间很快接近中午时分,春训会议已经结束。
银行方面传来消息,479万元税款成功缴入国库,这是该局春节过后入账的第一笔数额较大的税款。
办案组人员春节前后的辛苦忙碌,终于有了结果,他们脸上都绽放出了舒心的笑容。
2受益所有人一个让很多税务人感到陌生的概念时间回到春节前,加班加点的忙碌和紧张的氛围冲淡了青岛市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过节的兴奋劲儿。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反避税案例分析: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某跨国公司通过与其子公司进行价值高估的关联方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以避免高税率国家对其利润征税。
该公司在高税率国家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研发、销售和市场推广,而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则主要从事生产和分销等低附加值的业务。
通过高估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该跨国公司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减少了在高税率国家的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方交易的方式进行避税。
该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关联方交易,将高价值的活动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了税负。
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高税率国家税务机构的关注和审查。
针对这种情况,高税率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的公平性,避免通过高估或低估价格来转移利润。
2. 制定反避税法规:高税率国家可以制定反避税法规,明确哪些行为被视为避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溯调整交易价格,防止利润的转移。
3. 加强国际合作: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和合作调查等方式,互相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案例二:个人逃税案某个体工商户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故意隐瞒一部分收入,不进行报税,或通过虚构支出减少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个人逃税行为,个体工商户故意隐瞒收入或虚构支出,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访查和查账,核实其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隐瞒收入和虚构支出。
2. 提高税收意识: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道德,使其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3. 重罚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罚款,并追回逃避的税款,起到警示作用,遏制逃税行为的发生。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 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 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 (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 被各国效仿。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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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由于爱尔兰对于欧盟其他成员国从爱尔兰取得的 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时AOI 可以 将软件先授予荷兰子公司,再通过荷兰子公司许 可给ASI使用。此时,ASI 向荷兰子公司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爱尔兰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同时,荷 兰子公司立刻将收入支付给AOI,按照荷兰税法 的相关规定,也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 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 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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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
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此时,苹果
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设立
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
项缴纳不多的税。且AOI无需计提特许权
苹果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子公司苹果运营国际公司(简称AOI),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苹果公司设 预提所得税。
在美国税法下,除了上市公司会一般被认为属于当然公司实体(Pe Se corporation) 外,纳税人可以填一个表格,打个钩自己自由选择某实体在税法下的认定:公司、合伙 企业或无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比如美国A公司在中国根据公司法投资设立 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B,在美国税法下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无视实体。结果是,美国税法 下,A公司被视同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A和B属于同一个法人。美国颁布打钩规 则的初衷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实体认定的复杂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ABC公司国际避税案
ABC卫星公司税收案例分析背景资料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美国ABC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1996年4月3日.该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
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入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卫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
ABC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
在ABC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规定: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B.订金(此订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限的头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C.为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1四6年5月3日向ABC支4寸近200万美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
1999年1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
ABC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
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税务局对外分局对该电视台发出的319号《关于对电视台与ABC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同时驳回ABC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的争端焦点在于是否该由我国税务当局向ABC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
国际法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税收争议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A如何通过法律规避手段,与某东道国B发生税收争议,并最终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A公司决定在发展中国家某东道国B(以下简称“B国”)设立分支机构。
在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双方就税收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包括减免税、税收优惠等。
然而,在A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B国政府发现A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安排,将大量利润转移至海外,从而规避了在B国的纳税义务。
B国政府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关于税收公平和防止国际逃税的规定。
三、法律规避手段A公司在B国的税收规避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移定价:A公司通过在B国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在B国的纳税额。
2. 资本弱化:A公司通过增加债务融资比例,减少股本投入,使得在B国的分支机构资本结构失衡,从而降低股息所得的税负。
3. 避税港利用:A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至避税港,通过避税港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4. 滥用税收协定:A公司利用B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某些条款,规避在B国的纳税义务。
四、争议解决B国政府发现A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后,首先尝试通过外交途径与A公司进行协商。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B国政府决定诉诸国际法途径,寻求解决争议。
以下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步骤:1. 国内诉讼:B国政府向本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违反了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
2. 国际仲裁:由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B国政府决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避税案例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万元。
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三: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
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
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
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四: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
奥利特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
国际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如何处理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转让定价争议,涉及国际税收法律、转让定价规则以及两国税法的适用问题。
二、案件概述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主要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由于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采取了转让定价策略,即将高利润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子公司,而将低利润的产品销售给美国总部。
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逃避了中国的税收。
公司则认为,其转让定价策略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不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2.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导致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3. 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四、案件分析1. 转让定价策略的合法性根据《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转让定价准则》,转让定价策略本身并非非法。
关键在于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转让定价应该与市场条件下的独立交易价格相一致。
在本案中,公司需要证明其转让定价策略是基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
2. 利润转移的认定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要证明这一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显著差异;(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存在差异;(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存在差异。
公司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反驳税务机关的指控:(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差异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导致的;(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差异是由于两国税法规定导致的;(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与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
跨国企业利用税收筹划的案例
跨国企业利用税收筹划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跨国企业利用税收筹划的案例:
1. 某跨国公司在欧洲设立控股公司,将欧洲子公司的股权纳入控股公司范围内。
这样,在收购时可以避免对欧洲公司进行多次征税,从而减少税负。
2. 某跨国公司在亚洲设立管理公司,将多个子公司的管理职能集中到管理公司。
这样,公司只需要向管理公司缴纳税款,而不需要向每个子公司所在的缴纳税款。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成功降低了税收成本。
3. 某跨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并将所有客户的费用都转移到子公司。
由于美国的税收政策比其他国家更加友好,该公司成功降低了税收成本。
4. 某跨国公司在非洲设立分支机构,将多个子公司的业务转移到分支机构。
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非洲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5. 某跨国公司利用中国和美国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在其中申请优惠待遇,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该公司将利润通过分红等方式转移至美国,从而获得更低的税率。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请注意,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近年跨国企业所得税避税案例
近年跨国企业所得税避税案例近年来,跨国企业在国内外不同地区经营,以获得市场份额和财务利益为目的,也使其面临困境,如何解决跨国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许多企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其中最值得研究的是苹果公司的避税案,苹果在全球拥有大量的税收居民,同时具有极大的海外营收。
在过去的十年中,苹果公司避税行为引起了英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的强烈质疑。
据报道,该公司合法地将税收分散到英国、加拿大和爱尔兰,从而避免在欧盟付出较高的税款。
从2013年到2014年,该公司在欧洲的收入达到37亿欧元,但它只交纳了约200万欧元的税款,这一比例只有0.5%。
此外,德勤国际的研究也显示,苹果在爱尔兰的子公司之间的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服务费转移定价,导致该公司在爱尔兰无需交税。
该研究还发现,苹果在爱尔兰利润只占收入的2%,而实际利润占比超过60%,可以看出苹果公司将大量利润移到了爱尔兰,以避开其他更高税率和税率水平的国家。
第三方机构估计,总体而言,苹果公司在过去的六年间保留了超过1000亿美元的利润,将在大多数国家交纳的税款减少了约150亿美元。
苹果的避税案暴露出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即全球范围内跨国企业普遍存在避税行为。
由于税收能够给社会带来财政收入,政府也将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以防止企业避税。
例如,美国国会曾通过了“全球税收公平法案”,要求跨国企业す包括苹果、微软、谷歌和施乐在内的跨国企业提取存放在海外的财富,以交纳国内企业所得税。
该法案也为美国税务部提供了更多的税收工具,以确保跨国企业无法逃避税收责任。
此外,欧盟也正在加强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扩大跨境企业的税收基础,强化欧盟企业税收信息共享机制,以确保企业支付应得的税款。
综上所述,跨国企业承担的所得税避税行为已成为全球范围内重大问题,企业避税行为必须得到有效地监管和打击,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税收合理。
同时,凡是实施更严格的税法,以最大限度地阻止企业避税的国家,也必将收获更多的税收利益。
瑙鲁有关的国际税收案例
瑙鲁有关的国际税收案例
咱来唠唠瑙鲁的国际税收案例。
瑙鲁这小国家啊,以前可是在国际税收上玩出了不少花样。
瑙鲁以前有个特出名的事儿,就是它搞了个“避税天堂”的模式。
瑙鲁呢,它就开始卖银行执照,就跟卖大白菜似的。
为啥这么干呢?因为那些想避税的公司啊,只要在瑙鲁注册个银行,然后就能利用瑙鲁宽松的税收政策和银行保密法。
比如说,有个跨国大公司,在自己国家要交好多好多税,这税交得就像割肉一样疼啊。
然后它就瞅准了瑙鲁,在瑙鲁注册个银行或者啥金融机构,把钱往这儿一转,在自己国家就可以说这钱都在瑙鲁的业务里呢,就不用交那么多税了。
再说说瑙鲁那些银行,管理那叫一个松。
好多不法分子就钻这个空子,搞洗钱啥的。
比如说那些有黑钱的,把钱存到瑙鲁的银行,瑙鲁银行也不咋管钱的来路,反正就帮着把钱在世界各地转来转去,一转就把钱洗干净了。
这就好比把脏衣服在瑙鲁这个大洗衣机里转一圈,出来就干干净净的了。
不过呢,这种事儿肯定不能一直这么干下去啊。
国际社会就不乐意了,大家都觉得瑙鲁这么搞破坏了国际金融秩序。
好多国家联合起来给瑙鲁施压,说你不能这么干啦,你再这么搞,咱们就不带你玩了。
瑙鲁呢,也慢慢扛不住压力了,就开始收紧政策,不能再这么随便卖银行执照,也开始对银行管理严格起来,想把自己从这个“坏孩子”的形象里挽救回来。
瑙鲁这个事儿就告诉咱,在国际税收这一块,不能光想着自己占便宜,还得遵守规则,要不然就得被其他国家群起而攻之啦。
跨国公司避税案例1
转让定价
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100-1000)×34%=34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500-1100)×16.5%=66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 34+66=100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 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中介控股公司
中介控股公司
设立控股公司之前,汇回香港的股息: 1000-1000×30%=700(万元) 设立中介控股公司后,汇回的股息: 1000-1000×5%=950(万元)
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 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该公司 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 美国和中国市场均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 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 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 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美国和 中国的所得税率分别为15%和30%,毛利 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试分析这项 专利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转让定价
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 率为34%): (1400-1000)×34%=136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所 得税率为16.5%): (1500-1400)×16.5%=16.5万美元 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 136+16.5=152.5万美元。
转让定价
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 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 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 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 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 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 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 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 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 际负担的税款。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近年来,国际税收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利用税收规避手段,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利润,以获取更低的税负,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税收秩序和公平。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纷纷采取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修订国内税法、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等。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的两个国际税收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一个案例是苹果公司的税收问题。
苹果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利润主要来自销售全球各地的iPhone和其他产品。
然而,通过合理利用国际税收规则,苹果成功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爱尔兰以避税。
苹果在爱尔兰设立了子公司,并将知识产权和其他重要资产转移到这个子公司名下。
爱尔兰以低税率吸引外资,并允许公司以合法的方式转移大量利润。
这个案例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一方面,部分人认为苹果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它仅是利用了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实现了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苹果的做法是道德上和公平上都不可接受的,因为它通过合理规划避税,逃避了应该缴纳的税款。
此外,苹果的税收优惠也对爱尔兰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引发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不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委员会于2024年要求爱尔兰向苹果公司索回130亿欧元的未缴税款,并被爱尔兰政府和苹果公司双方所拒绝。
最终,该案件在欧洲法院得到了裁决,裁决认定苹果和爱尔兰之间的税收协议是非法的,并要求苹果支付未缴税款。
这个案例引发了更多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讨论和,促使各国加强合作,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
第二个案例是谷歌公司的税收问题。
谷歌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其利润主要来自广告业务。
然而,谷歌通过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低税率的地区,例如爱尔兰和荷兰。
谷歌在爱尔兰设有总部,并通过将广告销售收入转移到荷兰的分支机构,最终将利润送到卢森堡的子公司以避税。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
一方面,谷歌的做法被认为毫无道德和公平可言,它通过合理规划避税,逃避了应该缴纳的税款。
国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对于从事跨国经营活动 的跨国纳税人来说,如何利用 离岸公司在避税港开展避税活 动,是其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 组成部分。 对离岸公司的利用,几乎涉 及课税主体转移避税和客体转 移避税的各个方面,汇集了滥 用税收协定、转移定价等诸多 手段,是一个综合性的避税模 式。
利用中介贸易公司避税案例: 美国福特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少 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 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福特公 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 价的一批汽车,压低按1100万美元(有时可压 制到公 司无盈利甚至亏损的程度)作价, 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 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汽车(利润尽可能 多的 转移到低税国)。我们可以比较以下福特公司 及其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 所实际负担的税款。
压低转让定价前两公司原应承担的税 负表如下图所示(美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4% ,香港公司所得税率为16.5%)。
压低转让定价后,就把这批汽车的部 分销售利润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香港,并 全部体现在香港子公司的账上。因此,福 特公司就表现为只取得小额利润甚至亏损 ,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款身子不用纳税。而 香港子公司仍按正常市场价格把这批汽车 再出售给最终的顾主,并取的巨额利润, 所有利润只需要按较低税率纳税,甚至不 要纳税。压低转让价格后两公司的实际纳 税情况如下图
从以上两个图表对压价前后各公司的纳 税情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福特公司及其 香港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可以少纳 所得税款: 152.5-100=52.5(万美元)
税负减轻:
30.5%-20% 30.5%
= 34.43%
只要香港子公司暂时不把福特公司应得 的股息汇往美国,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避 税目的就实现了。接着,香港子公司用这 部分所得在香港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 和股东居住使用,又可免除全部财产税。 而且等到这些财产卖出以后,还可以逃避 掉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 税。
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国际税收避税案例国际税收协定作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一种协议,对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它却面临着巨大挑战,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就是其中一个热点问题而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税收避税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国际税收避税案例篇1: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
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 ,C国60% ,D国30%。
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乙公司应纳所得=3000×20%×1000×60%=360000(元)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格的税收监管。
为了降低税负,一些跨国公司采取各种避税手段,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避税行为、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香港,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业务遍及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近年来,公司因涉嫌避税问题被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事实1. 公司避税行为(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公司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将原本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转移至协定国家(地区),从而规避我国税收。
(3)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公司在我国香港等地设立空壳公司,将境内所得转移至空壳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规避我国税收。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上述避税行为,遂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亿元人民币。
四、案例分析1.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依据(1)转让定价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2)税收协定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税收协定法》第三条,我国与协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得被滥用。
(3)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第三条,企业不得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转移境内所得。
2.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后果(1)补缴税款。
公司因避税行为少缴税款,需依法补缴。
(2)滞纳金。
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需依法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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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作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
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此时,苹果
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设立
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
项缴纳不多的税。且AOI无需计提特许权
苹果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子公司苹果运营国际公司(简称AOI),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苹果公司设 预提所得税。
立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同时也成为AOI实际管理机构。爱尔兰政府为吸引国际企业,只要实际营运位于海外原则
上可以不用缴税,这家公司享有零税率优惠。苹果美国母公司和AOI,两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共同研发无形资产,
共同拥有无形资产,但是此前苹果美国母公司正在研发无形资产,因此,后加入研发的AOI公司需要“加入支付”以
进行合作研发,后期在此基础上买断欧洲地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且交易定价符合美国转让定价要求。
避税原理:(1)利用打钩规则的漏洞,根据美国税法,AOI、荷兰子公司和ASI看做一个整体, 由于ASI实际积极运营,三者整体可以看做积极经营,则可以适用受控外国企业企业规则(CFC) 规则除外,即利润留在AOI不会被视同股息汇回在美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荷兰子公司
和ASI是非独立实体,所以ASI向荷兰公司第支二付特步许,权使荷用兰费,设荷立兰公荷司兰向A子OI公支付司特许权使用费
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 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 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2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2. 打钩规则(Check-the-Boxrule)
按美国税法都视同没有发生,不会成为SubpartF 所得。(2)ASI把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 动中,向欧洲非关联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爱尔兰ASI在其他欧洲各国 也不需要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理由:该根荷据兰税公收司协在定美以国及打其钩国选内择税非法实,体积公极司营,业按所美得国不税法被视同不存在。AOI把无形资产许可给 需要在来源国缴税,除非爱尔兰营运公司在来荷源兰国公设司有。常荷设兰机公构司(向如A分O支I支机付构大)量;的即特使许在权来使源用费,支付金额符合荷兰转让定价要求。 国(如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积极营业所得扣除支付给爱尔兰营运公司的特许使权使用费后只 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只能由居民国征税,如根据爱尔兰和英国之间的税收协 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由爱尔兰征税。
பைடு நூலகம்
2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 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 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 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 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 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 (manufacturing exception)
在美国税法下,除了上市公司会一般被认为属于当然公司实体(Pe Se corporation) 外,纳税人可以填一个表格,打个钩自己自由选择某实体在税法下的认定:公司、合伙 企业或无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比如美国A公司在中国根据公司法投资设立 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B,在美国税法下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无视实体。结果是,美国税法 下,A公司被视同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A和B属于同一个法人。美国颁布打钩规 则的初衷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实体认定的复杂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步,ASI在爱尔兰设立
AOI又在爱尔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实际在爱尔兰营运的公司——苹果销售国际公司(简称ASI),适 用爱尔兰12.5%企业税率;ASI在美国同样打钩视同为不存在。荷兰公司把无形资产再许可给ASI,爱 尔兰营业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SI把该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动中,向欧洲非关联 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 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 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 (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 被各国效仿。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 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 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3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避税原理:规避367条款。苹果产品软件
跨国企业避税案例 ——以谷歌为例
跨国公司避税 —以苹果为例
1 两个相关规则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规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操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从而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达到降 低企业集团总税负的目的。由此,各国一般都有转让定价的规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要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length principle)。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关联企业之交易定价要 如同非关联企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