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企业所得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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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题1、某市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高端墙体涂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13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全年直接销售涂料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用于对外投资的部分),企业全年涂料销售成本48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的部分)。

(2)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涂料用于投资,同期同类售价为200万元,货物成本为130万元。

(3)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4)1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全年收取租金120万元,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中进行扣除。

(5)企业2×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47.1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8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5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90万元);(6)财务费用为360万元,其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且母公司为其担保向其他企业借款1000万元,使用期限均为6个月(2×13年6月1日-11月30日),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证明注明的年利率6%,共支付利息90万元。

假设该公司2×13年全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为600万元。

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8)对外转让涂料的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9)6月,企业从国内购入2台环境净化监测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相关折旧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导致税企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1. 关于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针对这两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合同约定与完工进度存在差异,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2)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起税收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该公司在开发一宗土地时,因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平整费用等,导致土地增值额较大,从而应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导致少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3. 调查取证为查明事实,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进行了评估。

4. 裁决结果经调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其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已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税务机关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的评估也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昌盛公司是一个从事商品流通的居民企业,该公司2021年度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上述事项会计与税法确认均无差异。

除此以外,该公司当年还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l万元;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5万元(金额较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儿童福利院捐款8万元;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万元;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当年1月1日购入并当日交付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9万元,该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预计使用寿命缩短为2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尚有未弥补的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元。

又知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5.2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2021年收入总额=100+3+5+2+1+5=116(万元)。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为不能征收总收入,故2021年不征收总收入=5(万元)。

(3)退税总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2021年免税收入=2(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①与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因财务会计与税法证实并无差异,故均可计入。

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故2021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25×12%=1.83(万元)。

轻易向贫困地区一所期望小学捐助3万元,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展开捐献,故无法计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纳税时间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

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上存在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的误区。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期纳税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

具体方法有: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

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

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

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2019年年度审计中,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少计收入1000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0万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税款。

”2. 违法行为分析:- 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计收入10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少申报15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少申报3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增值税150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加收滞纳金;- 罚款30万元。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市B公司员工张某,在2019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5万元,其中含奖金1万元。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仅按工资收入计算。

后税务机关发现此问题,要求张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奖金,应当计入综合所得。

”2. 违法行为分析:-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案案情简介:某市C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关于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50人。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其收入和利润也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度的税务审计中,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发现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销售软件产品时,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 公司部分软件产品销售记录缺失,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 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

- 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少缴税款。

3. 其他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财务凭证不规范。

- 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存在漏报、迟报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增值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增值税链条各环节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未开具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虚列支出,少缴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确理解和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规经营,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本报告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企业所得税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案例一(一)案例背景某制造企业 A 公司,在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000 万元,营业成本 3000 万元,期间费用 1000 万元,利润总额 1000 万元。

(二)税务处理1、收入方面A 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存在未及时确认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成本方面经过审查,A 公司的成本核算准确,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分摊合理,不存在虚增成本的问题。

3、费用方面在期间费用中,发现 A 公司将 200 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问题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为发生额的 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A 公司 2022 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为 5000 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25 万元(5000×5‰),而实际发生 200 万元,按照 60%计算可扣除120 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0 万元(200 120)。

(四)解决策略A 公司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和控制,合理安排业务活动,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案例二(一)案例背景某服务企业 B 公司,在 2022 年度收到一笔政府补助 500 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和技术研发。

(二)税务处理B 公司将这 500 万元政府补助全部确认为当期收益,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问题分析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区分。

如果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政府补助属于应税收入,则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一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00×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的出现,天晟公司该如何调整装修方案、有效地获得节税利益?案例二一、案例名称: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2005年,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

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案例三一、案例名称:股权投资筹划要慎重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下面是《中国税务报》2005年发表的两篇筹划文章:第一篇文章是2005年8月22日第六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

原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

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的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企业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税务结构、设计合理的税务方案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保障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本文将针对某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 企业及其税务情况该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是制造销售电脑配件。

公司采取独立核算,成本会计,同时享受国家各项税收政策。

公司总营业额占比较大的部分来自于国内,但也有一定的出口业务。

公司总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净利润为75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标准,应纳税额为262.5万元。

2. 税收筹划分析和方案设计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我们设计了以下的筹划方案:(1)优化成本结构,减少纳税基数公司可以通过优化企业财务成本结构的方式来减少纳税基数,从而有效节约企业所得税。

比如,公司可以选择更多的购买固定资产,建造新厂房,购买长期股权投资等方式,降低财务成本的毛利率,从而降低纳税基数。

(2)增加出口业务,享受税收优惠出口商品可享受增值税退税,从而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对于该公司而言,为了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可以增加出口业务。

同时,为了在出口商品清关时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公司可以考虑进行一些必要的会计操作和相关申报。

(3)利用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公司可以主动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针对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有很多,针对该公司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税收政策意识,挖掘更多的税务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3. 案例分析效果通过以上的策略和方案,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得到了降低,其所得税负由税前净利润的35%下降到25.75%。

具体计算如下:所得税=(税前净利润-加计扣除-500万元)×25%+ 500万元×20% = 225万元。

这样,公司在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地降低了所得税负担,并提高了整体的公司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范文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范文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范文话说有这么一家小企业,名叫欢乐小工厂。

这欢乐小工厂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是发生了不少有趣又典型的纳税调整故事呢。

一、业务招待费的调整。

欢乐小工厂这一年那可是生意场上各种应酬不断。

这业务招待费就花出去了10万块钱。

老板心想,这都是为了企业的业务发展啊。

可是呢,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税法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欢乐小工厂这一年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

那按照规定,业务招待费可扣除的金额首先是10万×60% = 6万。

再看销售收入的5‰呢,1000万×5‰ = 5万。

所以啊,税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就是5万,那在纳税调整的时候,就得把多出来的10 5 = 5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老板这时候才恍然大悟,原来业务招待费不是想扣多少就扣多少的呀。

二、职工福利费的调整。

欢乐小工厂的老板是个很关心员工的人,这一年给员工发了不少福利。

职工福利费总共花了20万。

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是100万。

按照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100万×14% = 14万。

这就意味着,这20万的职工福利费里,有20 14 = 6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老板觉得有点委屈,给员工多发福利也有错?其实不是错,只不过税法有自己的规则,要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嘛。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调整。

欢乐小工厂为了打响自己的品牌,在广告和业务宣传上那是下了血本,总共花了50万。

这企业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

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1000万×15% = 150万。

这50万都没有超过这个限额,所以在这个项目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这才松了一口气,觉得总算有个项目不用调整了。

四、捐赠支出的调整。

欢乐小工厂这一年还做了件好事,向当地的一所小学捐赠了15万用于改善教学设施。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盈利能力逐年提高,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公司决定在2019年进行一项重大投资。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因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导致在申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条件;2. 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3.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标准。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四、案例分析(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2. 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服务领域;3. 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某公司决定进行一项重大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有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2. 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有关项目投资协议;4. 有关项目资金到位证明;5. 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某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协议等材料,导致税务机关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出现争议。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2.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 符合实际情况。

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

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

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某税务稽查局于2007年5月11-21日派出四名稽查员组成稽查组,对大兴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纳税检查。

一、涉税企业基本情况该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生产化妆品,会计核算健全,经营情况良好.增值税税率为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3%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所得税税率为33%。

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2006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实现销售税入总额353 500 000元,已按期实现的收入总额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年末各项“应交税金”为零。

自行申报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3 465 000元,具体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表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大兴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收入总额行次项目金额1 销售(营业)收入353 500 0002 投资收益 85 0003 投资转让净收入4 补贴收入5 其他收入6 收入总额合计(1+2+3+4+5) 353 585 000扣7 销售(营业)成本 206 845 000除项目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6 655 0009 期间费用15 000 00010 投资转让成本11 其他扣除项目 4 500 00012 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 343 000 000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 纳税调整前所得(6-12)10 585 000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16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0 585 00017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16)18 减:免税所得(18≤16-17)19 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20 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21 减:加计扣除额(21≤16-17—18+19—20)22 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 10 585 000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 适用税率 33%24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 3 493 05025 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28 05026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7 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28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29 减:减免所得税额3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 3 465 000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账簿、会计报表与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企业的会计确认销售收入额与所得税申报的销售收入额相同,进一步检查账簿、凭证发现以下问题均没作纳税调整:1、2006年5月10日,销售化妆品一批给某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93600元存入银行,经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46000元。

税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为了提高利润,公司负责人决定采取偷税手段,减少应缴税款。

经过调查,该公司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偷税:1. 虚假记账:公司将实际销售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减少应税收入。

2. 虚列成本:公司将不属于成本的项目计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采取关联交易手段,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降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

4.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偷逃税款共计2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2000万元。

2. 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1000万元罚款。

3. 对公司负责人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法律分析1. 虚假记账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某公司采取虚假记账手段,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计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某公司负责人因虚假记账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 虚列成本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公司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虚列成本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3. 关联交易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案例

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案例

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案例假设某企业2008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 000万元,年平均职工人数200人,已预交所得税200万元,上年度亏损200万元(在税前5年弥补期),所得税税率25%。

本年存在以下调整事项:①实际发放职工工资400万元,并按4.5%计提了两项工资费用;②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90万元;③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A产品,成本价4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60万元;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40万元,上年年末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1 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100万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7年;⑤存货账面余额为1 0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⑥业务招待费实际支付40万元;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期末资产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假设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⑧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局罚款20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⑨委托代销商品协议价300万元,成本200万元,收到代销清单,由于还没有收到款项,企业未作收入核算;⑩企业应支付广告宣传费1 020万元,税法规定扣除比例为15%;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分析上述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以及差异形成,计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1. 实际发放职工工资400万元,并按4.5%计提了两项工资费用。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公益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故此项不存在差异。

2. 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90万元。

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零,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投资收益 90=1000-903.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A产品,成本价4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60万元。

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零,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纳税时间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

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上存在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的误区。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期纳税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

具体方法有: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

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

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

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企业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

根据年度财务报表,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600万元,税前利润为200万元。

根据国家规定,制造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首先,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缴纳税款为税前利润乘以税率。

根据这个原则,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为50万元。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的方法,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

1.折旧摊销优惠: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折旧率进行折旧摊销,从而减少当期利润,降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如果该企业使用的设备价值为20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按照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每年折旧金额为20万元。

那么,在税前利润中可以扣除折旧摊销费用,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如果该企业在年度中发生了50万元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3.税前捐赠优惠: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慈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享受一定的优惠。

如果该企业在年度中进行了10万元的慈善捐赠,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通过上述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企业可以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假设该企业使用了折旧摊销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前捐赠优惠,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为50万元,然而由于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的有效运用,该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30万元。

总结来说,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可以通过研究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方法,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同时,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过程中需合法遵守国家税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风险。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以某企业逃税案件为例,分析税法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至2017年累计逃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逃税行为。

二、税法法律分析(一)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真实、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二)案件分析1.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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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教学案例
案例一:
假发票真支出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偷税争议
A公司是北京市一家园林绿化企业。

收入主要来源于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和租赁服务。

其中,绿化工程大部分为政府工程,与区域经济联系紧密。

2013年取得绿化工程收入33222万元、租赁收入8万元、绿化养护服务收入91万元。

该公司2013年收入虽超过3亿元,但同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收入利润率畸低。

A公司承接的很多绿化工程在北京市的远近郊区,很多需要与乡镇、农户打交道。

为确保施工顺利,公司遵从业内的一些潜规则,采购了很多“不得不买”的树苗。

但是很多卖树苗的人开不出发票,于是卖树苗的人就采用其他方式找票来卖树苗。

只要是真票,A公司就收下当做进项抵扣。

北京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线索,通过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最终查明A公司共取得48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但A公司称其有关苗木支出是真实的。

检查组后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

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该规定只是限制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但并未表明,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也没有排除商业合同、付款凭证等其他原始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项要求: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本案中,A公司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企业一方面应寻求正规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活动,以确保可取得合规的发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另一方面,企业在取得合规的发票存在困难时,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留和保存与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合同、支付凭证、收款确认函或收条等),以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业务相关性。

案例二:
金融创新掩藏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实质—并购税务争议境内M基金公司与A、B两家公司的境外股东N投资公司为关联企业。

其意图获得A、B两家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拥有两家企业名下某楼宇的所有权,进而以该楼宇价值为担保对外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于是M公司新设立金A公司和金B公司,分别与N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金A公司收购A公司100%股权,金B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从而实现M公司对A公司和B公司所持有的楼宇的控制权。

按双方合同约定,A、B两家企业2016年度前九个月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原股东——境外非居民企业N公司。

待股权转让完成后,A、B两家企业立即对股权受让方分别实行反向合并,即A公司对金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B公司对金B 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A、B两家公司继续经营,而金A、金B两家公司则随后注销。

税局调查人员在审核业务信息时对A、B两家置业公司今年频繁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的做法感到困惑。

经过调查,最终发现,金A、金B两家公司成立已半年有余,却迟迟未办理税务登记,已经违反了税法规定。

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应于合同签署生效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金A、金B公司同样没有依照规定按时报送股权交易有关资料,从而逃避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点评: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和活跃,产生了各类新型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如本案中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企业所进行的新型交易如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可能由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但在交易前,要对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

尤其是税务有关环节,需要提前进行合规把控,以防对整个交易过程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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