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分析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能力较弱。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少计收入等手段,长期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的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公司的财务账目、银行账户、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询问。
2. 发现偷税事实调查发现,某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间,通过以下手段进行偷税:(1)虚假记账:公司利用虚假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虚构销售收入和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公司利用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应纳税额。
(3)少计收入:公司通过少计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税务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追缴该公司2006年至2010年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
(2)对该公司处以偷逃税款50%的罚款。
(3)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时间长:该公司长期偷税,涉及时间长达5年。
(2)手段多样:该公司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偷税,包括虚假记账、虚开发票、少计收入等。
(3)金额巨大:该公司偷逃税款金额较大,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税收监督,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件,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长期偷税,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起税收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该公司在开发一宗土地时,因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平整费用等,导致土地增值额较大,从而应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导致少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3. 调查取证为查明事实,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进行了评估。
4. 裁决结果经调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其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已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税务机关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的评估也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概述税法案例分析是对国内外实际发生的税收争议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的一种方法。
通过分析税法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法的规定和适用,探讨各种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为税务从业人员和纳税人提供经验和启示。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争议案例某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一笔巨额费用归为研发费用,并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质疑该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真实,认为其存在虚假抵扣行为。
经过多轮审理和调查,法院最终认定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虚假抵扣,要求其重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罚款。
该案例引发了对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的关注和探讨。
一方面,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抵扣的费用真实有效;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企业申报的监督,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案例二: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某公司在购买商品时,使用虚假增值税发票报销,并获得了相应的税额退还。
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虚假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该案例揭示了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鉴别、税务机关的监督能力、企业自查自纠的重要性等。
通过该案例的研究,可以总结出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建议,提高增值税征管水平。
案例三: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税务机关通过核对其银行流水和相关交易记录,最终查实了该个体工商户的逃税行为,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和罚款。
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例常见且具有普遍性。
这一案例提示了纳税人要诚实守信,按照税法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逃税行为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结论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深入理解税法的规定和适用,探索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有效的税收管理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增强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为税收征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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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甲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9年,甲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
稽查局认为,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申报纳税款共计2000万元。
经过调查,稽查局依法对甲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 对甲公司少申报的税款2000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 对甲公司少申报的税款2000万元,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少申报税款的两倍,即4000万元。
3. 对甲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责。
甲公司不服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行为,以及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六)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6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案例将针对科技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增值税违法行为:(1)虚构进项税额。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2)少计销售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1)少计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多列成本费用。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时开具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科技公司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少计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取得的销售额。
科技公司少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1)少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行法律税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行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检查中,A公司被查出存在逃税行为,涉及税款金额巨大。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概述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A公司自2015年起,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少缴税款。
具体如下:1. 虚构销售业务:A公司与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部分销售收入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降低实际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虚开发票:A公司虚构采购业务,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3. 隐瞒成本费用:A公司将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减少自身成本费用,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经核算,A公司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除补缴税款外,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万元。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逃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一)逃税行为的认定1. 逃税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少缴税款,符合逃税行为的构成要件。
2. 逃税行为的证据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A公司与关联企业的交易记录,证明虚构销售业务的存在;(2)A公司开具的虚假发票,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3)A公司隐瞒的成本费用,证明隐瞒成本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存在逃税行为。
关于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50人。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其收入和利润也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度的税务审计中,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发现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销售软件产品时,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 公司部分软件产品销售记录缺失,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 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
- 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少缴税款。
3. 其他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财务凭证不规范。
- 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存在漏报、迟报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增值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增值税链条各环节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未开具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虚列支出,少缴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人行法律税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名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阳光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三。
阳光科技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8年向中国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在贷款期间,阳光科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售不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决定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具体操作如下:1. 张三通过虚假宣传,谎称公司即将开发一款具有重大市场潜力的新产品,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生产。
2. 张三以公司名义向亲朋好友及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
3. 阳光科技在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投资的情况下,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和返利,以维持集资规模。
2019年,阳光科技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和返利。
部分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随后移交至人民法院审理。
二、争议焦点1. 阳光科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2. 中国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投资者的损失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阳光科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阳光科技法定代表人张三通过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因此,阳光科技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
(二)中国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中国银行与阳光科技签订了贷款合同,阳光科技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构成违约。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专业(税法)案例分析
增值税计算题:例1、 某电视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主要业务如下: (1)销售给某批发企业彩电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
(2)销售给某零售商店彩电100台,每台1404元(含税)。
(3)奖励给本企业的100名优秀职工每人1台彩电,每台价值1000元(不含税).(4)外购机床10台,每台单价2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床已验收入库.(5)外购电视机配件支付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0元。
其中10000台电视机配件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而退货,并收回货款1700元。
(6)该电视机厂在销售彩电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本月共取得运输劳务收入10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该电视机厂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分析:根据上述材料,该电视机厂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步骤是:(1)销售给批发企业的销项税额为:500×950×17%=80750元。
(2)销售给零售商店的彩电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0×1404÷(1+17%)=120000元.销项税额为:120000×17%=20400元。
(3)奖励本企业职工彩电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 100×1000×17%=17000元(4)外购机床属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外购电视机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不予抵扣,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0-1700=6800元.(6)在销售彩电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10000×17%=1700元。
(7)甲企业6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80750+20400+17000+1700-6800=113050元。
例2、某洗衣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以下业务:( 2008年4月自考题, 12分)(1)向某商业批发公司销售甲种型号洗衣机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虚列支出。
2014年,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件事实(1)A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涉及金额共计1000万元。
(2)A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偷税案件,A公司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案件原因(1)A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A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3)A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树立诚信意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自考税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积累了丰厚的利润。
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A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
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3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
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公司财务人员发现,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较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为了降低税费负担,A公司决定采取一些税收筹划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定为1亿元,但实际上,双方约定,A 公司将分两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一期支付5000万元,第二期支付5000万元。
2. 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另一部分为资本利得。
3. A公司决定采用递延纳税方式,将股权转让收益递延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缴纳。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三、案例分析1. 关于企业所得税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益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和资本利得,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实存在逃税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通过以下方式逃避税款: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 隐瞒收入:该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而是以现金形式收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虚列成本:该公司虚列部分业务成本,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4.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该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调查,该公司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隐瞒收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隐瞒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虚列成本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列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列成本,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状况,逃避纳税义务。
经过税务机关长期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偷逃税款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甲公司财务账簿、银行账户、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销售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支出:甲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隐匿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未将实际收入计入账簿,以此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2.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补缴2009年至2013年期间偷逃的税款,共计1000万元。
(2)缴纳滞纳金:由于甲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金额为补缴税款的5%。
(3)罚款: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处以偷逃税款金额50%的罚款,即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
2. 处罚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近五年的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偷税案案件背景:2015年,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经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偷税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打击偷税、逃税行为方面的严格执行。
税务机关通过严格执法,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案例二:某电商平台涉税纠纷案案件背景:2017年,某电商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消费者举报。
税务机关在对该平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偷税、逃税行为,涉及金额较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某电商平台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平台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表明,税收法律在打击网络经济领域涉税违法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商平台进行监管,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
三、案例三: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纠纷案案件背景:2018年,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因不符合条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申报。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经过复议,税务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面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案例四:某企业逃避关税案案件背景:2019年,某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进口商品价值等手段,逃避缴纳关税。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该案件被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被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1. 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事实(1)虚构业务:A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虚构了多笔业务,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公司收入虚报为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虚构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骗取国家税款。
(3)骗取税款: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共计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
3. 案件处理(1)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缴其骗取的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税法风险防范(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3)加强税务申报管理: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以某企业逃税案件为例,分析税法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至2017年累计逃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逃税行为。
二、税法法律分析(一)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真实、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二)案件分析1.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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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消费税=1 160 000×20%(粮食白酒税率)
=232 000(元)
(2)发放2吨白酒给职工,视同销售,按10月1日的销售单价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22 000×2×20%=8 800(元)
(3)广告、样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条例第4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16条条例第7条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17条条例第7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要点梳理】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广告宣传等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形式,是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也是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较为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环。
税法中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经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烟丝连续生产成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需要强调的是,烟丝是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卷烟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1+2)×24 000×20%+(1+2)×1000×2×0.5=17 400(元)
此项应补缴消费税为:17 400-13 800=3600(元)
【案情介绍】
某酒厂是生产多种酒的大厂,2006年6月该厂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2006年6月1日,将2吨白酒发给职工用于慰问品;
(2)6月8日,生产了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尚没有发生销售,但用于广告和送样0.5吨,该新产品生产成本每吨20 000元;
(3)6月28日,以薯类白酒1吨换取原材料价款23 000元;
但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其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4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第7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发给职工的2吨白酒按10月1日的销售单价计算纳税是错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此应按同类同期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为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平均销售价格==23 200(元)
职工用酒应纳的消费税=23 200×2×20%+2×1000×2×0.5=11 280(元)
此项应补缴税款为:11 280-8800=2480(元)
(3)用于广告和送样的0.5吨白酒,应按照从量定额:每斤0.5元补缴税款,此项应补缴税款为:0.5×1000×2×0.5=500(元)
(4)换取生产资料,按换取的原材料价款23 000元计算纳税是错误的;以抵偿欠款46 000元计算纳税也是错误的。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两项都应按同类消费品的当期最高价格24 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纳税人计算应交消费税额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4)6月29日,以薯类白酒2吨抵还欠款46 000元。
6月30日,结算当月销售白酒资料如下:
日期
销售数量(吨)
单价(元)
销售额(元)
1
10
22 000
220 000
15
20
23 000
460 000
28
20
24 000
480 000
合计
50
1160 000
月度终了,该厂申报缴纳消费税时,计算如下: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第5点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第6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8、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条例第4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组成计税价格==27 500(元)
应纳消费税=27 500×0.5×20%=2 750(元)
(4)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用于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23 000+46 000)×20%(薯类白酒税率)
=13 800(元)
(5)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总额为:
应纳消费税总额=23 200+8 800+2 750+13 800=48 550(元)
4)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大学生运动会,兼做商品广告等。
以上情况,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但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况,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是属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的是:
1)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原油加工厂生产的汽油,调和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2)用于在建工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单位基建工程的车辆使用;
3)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行政机关;
从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从量定额税率仍为每斤白酒0.5元。
故该酒厂销售白酒应纳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50吨×1000公斤×2×0.5元+1 160 000元×20%
=50 000+232 000
=282 000(元)
应补缴税款为:282 000-232 000=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