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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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统一标识编码规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统一标识编码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统一标识编码规则A.1 统计用县以下区划代码编制规则A.1.1 代码组成□□□□□□1 2 3 4 5 6乡级代码村级代码图A.1 统计用县以下区划代码结构统计用县以下区划代码见图A.1,由6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1~3位为乡级代码,4~6位为村级代码。

A.1.2 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A.1.3 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A.1.4 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A.1.4.1 虚拟村级单位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A.1.4.2 县直辖村级单位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长沙晚报时间:2011—06—1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应用与维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住房与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住房与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 编制说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2020年5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的要求。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承担项目编号为20184824-T-31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的标准制定任务。

本标准由公安部组织制定。

2、起草单位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负责编制组的组成,草案内容的编制和提出、相关会议的召集、各阶段标准内容的讨论、意见征集汇总、修改及提交等主要工作。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同体系其他标准中相关内容的补充、校对和修改,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负责视频图像监控联网技术相关部分的编制与修改,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应用技术部分的编制和修改,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数据应用技术部分的编制和修改。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齐力、戴杰、杨明、吴参毅等。

其中,齐力负责标准的结构框架编制、组织联络、技术讨论、进度汇报等;戴杰负责标准的主要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等;杨明、吴参毅负责标准中主要章节细化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等;XXX 等负责细化内容的提议、讨论、技术验证等。

4、主要工作过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阶段包括:第一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标准立项阶段。

《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2016年11月2日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八)研制、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编制说明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名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规范任务来源(项目计划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9﹞10号)项目计划号:2018-3-006负责起草单位合肥远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G4楼A区3层参与起草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标准起草人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1田维源合肥远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3456789编制情况1、编制过程简介一、成立起草小组2019年1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函﹝2019﹞10号)下发后,标准起草单位合肥远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各参编单位立即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了相关资料,2019年2月,起草小组经过充分讨论,明确了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以及标准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并拟订了相关工作计划。

二、形成标准草案2019年4月至9月,起草小组根据调研了解到的主要情况和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由起草单位牵头起草了标准草案,之后又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11月21日、12月25日召开了三次编制小组内部讨论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2019年12月30日,起草单位又邀请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行业主管部门、2家建设单位和5家工程监理的代表,召开了标准草案的评审咨询会,与会人员对标准编写的内容、整体架构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共提出了的20多条修改意见。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6月份,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草案最后稿。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信息产业、质监、规划、建设、交通、文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范围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政府管理水平和治安防控能力的重要指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及时调度、指挥、处置,达到精确打击、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的目的,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在治安防控、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规范编制背景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在国外,以英国伦敦为例,该市有超过25万个摄像头安装在大街小巷、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城市的主要活动场所实时监控,有效地保护了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伦敦连环爆炸案的迅速侦破,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居功至伟。

在国内,北京、上海、江苏、杭州等地相继建成了比较先进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尤其江苏公安机关自建社会面监控系统1.3万余个,安装摄像镜头约12万个,实现了对城市治安的不间断监控。

这些系统对加强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内先进省市相比,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明显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安装并使用摄像头仅2000余个,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加之各社会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自成体系、相互间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技术协调,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制约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方面作用的发挥。

同时,由于监控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在指标、安装方法、使用维护等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很多涉案的监控录像资料无法进行检验鉴定,不能成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证据而失去了作用。

1999年,我市在侦破“6.19”持枪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收集了渝中地区各宾馆的监控录像带480盒,仅22盒能直接辨认清楚监控目标的像貌,有35盒经处理后能够辨认,大部分无法达到辨别效果。

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刑警总队技术处视听资料实验室,受理各类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的案件为137件,其中:能够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只有4件,约占3%;能够进行检验工作,但无法作出结论的有62件,占45%;完全失去检验条件,不能发挥作用的有71件,占52%。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监控系统方案编写模板及说明

公共安全监控系统方案编写模板及说明

公共安全监控系统方案编写模板及说明一、项目背景在城市的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背景下,公共安全成为我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控系统至关重要。

本文档为公共安全监控系统方案编写模板及说明,旨在指导编写具体的监控系统方案,最大程度地满足公共安全的需求。

二、方案编写模板1. 目标和目的明确公共安全监控系统的目标和目的,例如减少犯罪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等。

2. 系统架构描述监控系统的整体架构,包括硬件和软件组成部分。

详细说明各个模块的功能和相互关系。

3. 视频监控说明视频监控方案,包括摄像头的布置、分辨率和画面质量要求等。

4. 报警系统介绍报警系统的设计,包括触发条件、报警方式和紧急联系人设置等。

5. 数据存储与分析阐述数据存储和分析方案,包括存储设备的选择和数据清理与分析的方法。

6. 远程监控和控制说明系统的远程监控和控制功能,包括远程访问和操作的方式、权限管理等。

7.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详细描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措施,确保监控系统的数据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8. 故障排除和维护提供系统故障排除和维护的方案,包括定期检查、故障处理和备件储备等。

9. 预算和时间安排列出监控系统建设所需的预算和时间安排,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顺利实施。

10.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说明本文档为公共安全监控系统方案编写模板及说明,旨在提供一个规范的编写模板,并解释各个部分的重要性和内容要点。

在具体编写方案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方案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 注意:本文档仅提供方案编写的模板和说明,具体方案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技术实现进行调整和编写。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一)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市)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识的;
(三)遮挡依法设置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存储管理、资料调取登记等制度; (二)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保持图面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五)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资料存储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 (二)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于经营行为的,并处元 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九条规定设置的,应 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其他符 合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市) 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模板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模板

SICSICS 13.310 A 91DB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 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 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 经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 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 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 ) , 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确保建设质量, 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ECS 182: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渝府令第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3 术语和定义3.1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system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代码表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代码表

边路段、路口等
铁路车站外露天广场主要区域
铁路车站外重要通道
铁路车站外周边路段
铁路车站外周边路口
铁路车站外其他主要区域
港口外的露天广场主要区域、重要通道、周边路
段、路口等
港口外露天广场主要区域
港口外重要通道
港口外周边路段
34
门类
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A060304 A060305
A0604
A060401 A060402 A060403 A060404 A060405
具有政治历史意义、经常性举办重大群众性集会、 A01 类重点公共区域位
商业服务、文化宣传、宗教活动等公共活动的露 置
天广场
重大群众性集会露天广场
广场区域
广场周边重要路段
广场周边重要路口
广场其他公共区域
商业服务露天广场
广场区域
广场周边重要路段
广场周边重要路口
广场其他公共区域
文化宣传露天广场
广场区域
广场周边重要路段
类别名称
说明
31
门类 A
大类
中类
小类
A01
A0101 A0102 A0103 A0104 A0105
A010101 A010102 A010103 A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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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301 A010302 A010303 A010304
A010401 A010402 A010403 A010404
本门类分为 01-13 类
党政机关
B01 类重点行业、领域涉 及公共区域的位置
党政机关单位主出入口及采集的图像能够覆盖
到单位外围一定范围的部位

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2010年9月2日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应急等有关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通讯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二)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三)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四)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及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贵重物品、帐薄集中存放的场所;(五)大型或者具备相应规模的旅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六)机场、大型车站、停车场,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以及隧道、大型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八)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单位的重要部位;(九)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十)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十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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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制组2020年5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的要求。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承担项目编号为20184824-T-31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的标准制定任务。

本标准由公安部组织制定。

2、起草单位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负责编制组的组成,草案内容的编制和提出、相关会议的召集、各阶段标准内容的讨论、意见征集汇总、修改及提交等主要工作。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同体系其他标准中相关内容的补充、校对和修改,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负责视频图像监控联网技术相关部分的编制与修改,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应用技术部分的编制和修改,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负责数据应用技术部分的编制和修改。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齐力、戴杰、杨明、吴参毅等。

其中,齐力负责标准的结构框架编制、组织联络、技术讨论、进度汇报等;戴杰负责标准的主要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等;杨明、吴参毅负责标准中主要章节细化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等;XXX 等负责细化内容的提议、讨论、技术验证等。

4、主要工作过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数据项》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阶段包括:第一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标准立项阶段。

(1)标准立项筹备国家标准委下达标准修订计划前,SAC/TC100组织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等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开展了多次调研和会议讨论工作。

具体包括对《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T 2572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现行标准,以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接口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运维管理技术要求》等体系内标准,以及《GA/T 1400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GA/T 543.18公安数据元(18)》、《GA/T 1054.10公安数据元限定词(10)》、《GA/T 2000.248-276公安信息代码》等现行标准进行了细致地调研和内容比对,收集实际联网系统中的数据项和参考资料,了解厂商的技术方案和产品等。

(2)标准立项和编制启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1月,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 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该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议。

公安部科信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以及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等标准参编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宣布正式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组),编制组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了介绍,会议讨论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框架、主要数据项,以及与相关公安行业标准间的关系。

确定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为本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齐力研究员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长。

其后,编制组完成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基本内容的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了标准项目。

第二阶段:2019年2月—2019年4月,标准草案形成阶段。

2019年2-3月,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召集各参与单位的编制组成员,对本标准的内容进行了集中的编制和讨论,形成了标准草案。

(3)标准编制技术路线确定和工作安排(第二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4月9日-10日,在北京召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系列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第一、三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公安局、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6个单位领导和标准项目起草组成员50余人参加了会议。

SAC/TC100副主任委员、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处长赵源和SAC/TC100副主任委员、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陈朝武出席会议并讲话,SAC/TC100秘书长施巨岭主持会议。

编制组汇报了本标准的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内容。

与会专家组确定了本标准的编制思路和技术规范,提出了意见和工作安排。

A、意见:围绕已发布的GB/T28181、GB/T25724、GB35114、GB37300四项国家标准,将标准内容定位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交换数据项,并尽量与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B、工作安排:标准起草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选派主要技术人员/专家作为起草人参与标准起草组工作;于4月28日前将起草人员及联系方式报TC100秘书处。

标准项目负责人要尽快组织起草组根据本次会议的具体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5月10日前,标准在起草组内达成一致后报TC100秘书处,由TC100秘书处征求其他标准项目组的意见。

自5月起,每月10日通过电话会议向TC100秘书处汇报编制进展等。

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参考GB/T 28181、GB/T 25724、GB 35114、GB 37300、GA/T 543.18、GA/T1054.10、GA/T 2000.248-276等多项标准的内容,进行一致性修改,形成了标准的正式草案。

第二阶段:2019年5月—2020年3月,讨论并修改完善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

(4)第三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5月18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召集了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在上海召开编制组会议。

会议逐条讨论了标准草案的内容,修改了摄像机安装位置类型代码,对照了GB/T 28181、GB 35114等已发布国标提炼出来的数据项内容,对现有草案中的数据项设计一个分类规则,对数据项列表以及每个数据项列表中的数据项进一步抽象化提炼,剔除非共享交换的数据项列表,确定了共享交换的具体含义等内容。

(5)第四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6月25日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北京召开了数据项国家标准的内部审查会。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第一、三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多个单位的有关领导、各标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起草人50余人参加了会议。

SAC/TC100副主任委员、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处长赵源出席会议并讲话,SAC/TC100秘书长施巨岭主持会议。

与会专家对标准内容中所有数据项、附录代码表等逐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标准正文内容及规范性附录表的多项建议和工作安排。

意见包括:数据项标准编写应与其他系列标准所使用的数据项内容同步;确定本标准中的数据项为必要、共性与基础的交换数据项;删除标准正文中公安行业强相关的内容;数据项标准编写应按共性项与扩展属性项进行分类编写,以便于阅读与使用;数据项标准不涉及必须定义与可选定义的数据字段,各标准与应用方按需采用必须的数据项;数据项标准中采取“可多值”表达复杂对象与数组类型;“可多值”在相应章节编写描述规则等。

工作安排包括:编写组根据任务分工与本次会议意见进行修订编辑,7月中旬编写组召开编辑会完善出最新的版本。

TC100秘书处在7月下旬再次组织编制工作会议,进一步协调与各标准间的联系,完善出征求意见稿。

会议以后,TC100择机向各部委与更广层面征求意见。

会后,编制组主要进行了第5章所有数据表项的修改,并重新编制了附录B和附录C,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6)第五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7月17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再次召集编制组在上海开会。

会议邀请了上海市公安局高哲鸣专家,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以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意见包括:数据项属性,增加数据项描述结构、类别、说明,将数据项类型和表示格式合并;各数据项名称与数据元名称尽量保持一致。

摄像机信息数据项部分的文字修改;联网平台增加相应运管信息;所有数据项中的“编码”改为“标识”;视频片段、图像信息数据项中按照分析类型、处理类型、事件类型分项表述。

详细地址的描述,需要参考国标并讨论;删除预置位信息、报警信息等数据项等。

会后,编制组就标准第4章、第5章、附录A、B、C中的细化内容,如:数据项结构、类别、说明、引用的具体代码内容等再次进行逐项修改,完善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7)第六次编制工作会议2019年8月13日-14日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北京召开了数据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会议。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第一、三研究所、视频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多个单位的有关领导、各标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起草人50余人参加了会议。

SAC/TC100秘书长施巨岭主持会议。

编制组负责人对标准编制情况和主要技术内容的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组对标准的技术定位、与其他国标间的关系和数据项细节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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