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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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少数教师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和工作之余,对有补课、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在校外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家教。

第五条未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六条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出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七条建立有偿家教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一)第一次违规经查实的:清退违规所得,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第二次违规经查实的:除执行第(一)款规定外,年度

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

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育才联小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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