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操作规范管理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细则。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坚持依法执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条执行
公开。
意及造成的后果等相适应。第八条变更执行主体或扩大执行财产范围,要符合法定情形,应组织执行听证,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标的或执行措施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
还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于跨省采取处分性措施的,应严格把关,并逐级审批。第十二条委托执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区分案件委托和事项委托等不同情形,做好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应根据种类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对于影响当事人等实体权利的执行法律文书,应慎重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
)暂缓
发现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或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十八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根据财产查询结果、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作执行计划。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财产处置完毕之前,应保持控制性措施的有效性。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
控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第二十条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基金、不动产、交通工具、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案情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不能提供线索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要在确实查清财产
封、
地进行搜查。对搜查到的财物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第二十七条搜查时,对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封闭场所、箱柜等,应责令被执行人开启。拒不开启的,可以强制开启。对存放在金融机构等处的保险箱(柜)中的财物、财产凭证有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箱手续的,应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强制开启。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
转移财产、投资开设分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执行行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的,执行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审计条件的,可以移交技术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审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审计结果证明被执行人确有上述行为的,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存在上述行为的,审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二十九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
价后的余款。第三十六条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定等应送达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并告知其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于到期十五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第三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送达后,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及时变价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三十八条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及时解除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执行过程中通过查
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车管部门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财产处置、变价第四十条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符合提取或支取条件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
或与委托时材料中载明的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理。第四十七条执行机构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有评估结果与委托事项不符或遗漏重大事项的,应退回补充说明,或重新评估。第四十八条承办人应将评估报告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十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及时公告送达,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评估报告可以允
许与评估财产有关的案外人等查阅,但应当保密或可能妨害执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应于三日内移送技术室处理。第五十条变价财产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由执行法院自行变卖。拍卖、变卖一般以成交或裁定抵债后能够交付为前提,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未经拍卖、变
由被执行人支付。第五十七条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第五十八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应责令交出。拒不交出的,可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变质、损坏、灭失或被转让的,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权利。第六十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种类
物,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不能自被执行人处执行种类物,但可以正常方式购买的,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购买并交付。被执行人拒绝购买交付的,可按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格及运费,确定债务数额,责令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第六十一条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参照特定物的执行程序处理。六、执行担保与和解第六十二条执行过程中的
审查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第六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八、款物过付第六十九条款物过付按照